书城政治做合格的共产党员:从怎样看到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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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严守行为规范遵守党纪国法——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必然要求

我们说共产党是一个政治组织,共产党员作为这个政治组织的一个成员,必须认真地遵守党规定的各项纪律;共产党员同时又是国家的一个公民,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遵纪和守法,是对每个党员的基本要求。不遵守党纪,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党员;不遵守国法,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因此,在这一章里,我们就来集中讨论一下党员遵纪守法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这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原则性问题。

这里,我们可以打一个通俗的比喻。党员在党内的行为表现应该像足球赛场上的运动员一样:在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实践根本宗旨等方面,就要像后防线上的运动员一样,决不能让自己的行为超越了底线,也就是党纪国法的基本规定和要求,否则,就不能算是一名合格的运动员。每一个党员,都要充分认识到严守党纪国法对于做一名合格党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通晓党纪国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法纪素养,自觉地用其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地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持高度一致。

一、严守党纪国法是做一名合格党员的现实责任和必然要求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学习时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的法律法规,是维护并体现全体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因此,做一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说这是每个党员的现实责任,也是做一名合格党员的必然要求。如果连党纪国法都不遵守了,怎么能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呢?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非常重视纪律建设的政党,党的历代领导核心在这个问题上都有重要论述。毛泽东同志强调:“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组织起来就有力量。没有理想,没有纪律,就会像旧中国那样一盘散沙,那我们的革命怎么能够成功?我们的建设怎么能够成功?”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所有共产党员都要增强党性,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不管是什么专家、学者、艺术家,只要是党员,都不允许自视特殊,认为自己在政治上比党高明,可以自行其是。”“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在谈到从严治党这个问题时,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五条要求,即:要严格按照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要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在党内生活中讲党性、讲原则,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弘扬正气,反对歪风;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五条要求涵盖了党内生活的基本内容,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进入新世纪,胡锦涛同志向全党全国人民倡导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其中第七条就是“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在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强调,要“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使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遵纪守法是公民道德建设、尤其是党员党性修养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简单地回顾,我们可以从中共历代领导核心的有关论述中,深刻感到加强法纪建设的重要性。共产党员作为先进分子,在这方面更应该以身作则,为全社会作出榜样。现实生活中,老百姓评价一个党员是不是一个“好党员”,评价一个干部是不是一个“好官”,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他能否依法依纪说话办事。因此,遵纪守法对每个共产党员来说,都显得尤为重要。

对这个问题,还应该从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般含义上来理解。所谓党的纪律,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行规范。而国家的法律法规,则是指全体公民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为一名党员,应该注意从以下两点来认识这一问题:

一方面,从“必须”这一点上来理解。所谓“必须”,即只要是党员,就得无条件地遵守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党员来说,党的纪律是按照党的政治纲领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确立的。党的纪律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实现全体党员共同理想、共同政治纲领和共同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其中,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党的总法规,它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规定了党的宗旨和奋斗目标,规定了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等;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结合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这些党内法规,每一个党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必须遵守和维护;要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把对党的纪律的遵守与维护作为一种重要的责任,认真谨慎地履行,不能有丝毫的马虎。绝不能以某一纪律对自己是否有利而作为遵守与否的前提;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口头上坚决拥护,执行中却打折扣;更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国家法律法规面前,党员更应该模范遵守,起带头作用,因为党员首先是一名公民,是在公民中产生的先进者。

另一方面,从“共同”这一点上来理解。所谓“共同”,即党的纪律是为全体党员制定的,每个党员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制定的,作为公民的共产党员更应带头遵守。党的纪律一经制定并通过施行,对党内任何人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谁违犯了党的纪律,谁就要受到制裁,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给予纪律处分,不允许任何违犯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也不允许任何人干扰党的纪律的执行。如果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在党的纪律面前也必须是人人平等。中国共产党不容许有任何不遵守纪律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都不能强调地域特殊、行业特殊、部门特殊或个人地位特殊,而漠视党的纪律;普通党员也不能因为自己“无职无职”就放松对自我的纪律约束。党的干部随着自己的职务升迁、地位提高、环境变化,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和意识应当更强、更重。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自恃位高权重,或者因为监督机制不很健全和完善,就放松对自己的纪律约束,甚至把党纪当作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只用党纪来管别人,而不让别人用党纪来监督、约束自己;或者在执行纪律问题上亲疏有别、上下有别、内外有别、宽严有别。这些,都是十分有害和危险的。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共产党员作为中国公民中的先进分子,毫无疑问地应该带头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模范。对此,邓小平同志精辟地论述道:“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是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

第一,要充分认识法律的意义,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共产党员要保证自己的言论和行为始终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就必须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而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因此,邓小平同志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共产党员必须把法治提高到有关保持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去认识,切实增强法治意识,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守法,勇于护法,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实践证明,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那么,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会因为人们有法不依而形同虚设,更严重的是会因为人们有法不依而丧失法律的威严、扼杀法律的强制性,这是非常危险的。

第二,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认真掌握法律内容。知法是守法的前提。要真正知法,就必须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的具体条文,掌握法律的具体规范。在我国庞大的法律体系中,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各种法律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法律发挥作用的效力上,有根本法和普通法之分;在法律的适用范围上,有基本法和部门法之分;在法律的具体内容上,又有法制理论和法律规范之分。共产党员在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实践中,要把宪法、基本法、法制理论作为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把普通法、部门法和具体的法律规范,特别是要把与自己的工作实践联系密切的法制理论和具体规范作为专业法律知识,全面学习和掌握。只有十分清楚地掌握法律知识,才能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法律范围内,为遵纪守法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三,要勇于严格执行法律的规范,不断增强执法效力。依法治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执法必严。法律规范必须通过执法实践才能最终得到落实,法律的效力特别是法律的强制性、威慑性,只有通过法律执行的实践活动来最终体现,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素质的提高以及社会法制化的进步,也只有通过法律的具体执行来最终实现。如果执法不严,就必然践踏法律。因此,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增强法律效力,才能以共产党员遵守法律的自觉的党性同法律本身的强大威慑力相结合,切实做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四,必须做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法律尊严。任何社会都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任何一个时期都不可能彻底根除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一种客观必然。但是共产党员不能因此而漠视法律,更不能因此而对违法犯罪活动听之任之。作为共产党员,时刻都要清楚地认识到,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侵犯,对人民的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侵占,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都是与法律的较量和对抗。不论是党的章程,还是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共产党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勇敢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这是共产党员的政治责任,也是共产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具体表现。共产党员只有坚决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才能带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营造一种“守法、护法光荣,违法、犯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

二、自觉用党的纪律来规范约束自我行为

认识到党的纪律的重要性,还不是问题的全部,还应当知晓党的纪律都有哪些具体内容。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做到用党的各项纪律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也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按照党章的规定,概要地来讲,共产党员要遵守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政治纪律。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中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党的政治纪律是处理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同党中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之间关系的规定,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的纪律。政治纪律的首要一条,就是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党的干部,必须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每个党员都要强化组织观念,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顾全党和国家的大局,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紧紧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党的政治纪律要求每个党员在政治上光明磊落,讲真话,办实事,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决不允许各行其是,决不能另立山头,搞派性。而党员违反政治纪律是危害最大的违纪行为,是对党的背叛,必须按照党章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出党。

二是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是处理各级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规定。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内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在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上,明确规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工作;在少数和多数的关系上,明确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违背多数人通过的决议;在下级组织和上级组织的关系上,明确规定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在全党和中央的关系上,明确规定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只有党中央有权做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党员个人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越权做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与中央不一致的主张。

三是人事纪律。党的人事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和调配干部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度和程序。其主要内容是: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五湖四海”、公道正派的原则;按照群众民主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办事;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定提拔干部之前,必须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德才条件进行全面考察;选拔干部必须由党委2/3以上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严格禁止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和增加领导干部职数;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模范遵守党的原则和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如实介绍干部的全面情况,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严格执行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等等。要坚决反对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在决定干部人事任免时,必须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的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选拔出党和人民信得过的好干部。

四是财经纪律。党的财经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财政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主要是指党和国家为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各项财经政策和财经制度,如财税政策、信贷政策、物价政策、工资政策、奖励政策、现金管理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市场政策等等。严格财经纪律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稳定经济秩序和人民生活,对于进一步搞好改革开放,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是保密纪律。党的保密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严守党和国家机密方面应遵守的规范。其具体内容是: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等等。

六是群众工作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努力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反对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严格执行群众工作纪律。任何党员和干部都不允许与民争利,以权谋私,侵犯人民群众的权益。要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防止因矛盾激化而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对于群众中出现的对党的一些政策措施暂时不理解或提出某些不合理要求的问题,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耐心引导和帮助,力戒简单生硬粗暴。对于那些称王称霸、欺压群众的党员和干部,必须严肃处理。

纪律是一种约束,是一种行为规则,同时也是一种保护,它规定了党员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等等。因此,合格党员必须用党的纪律来认真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每个党员都应有自觉的纪律观,自觉地在党的纪律范围内活动,谨言慎行,遵章守纪。

我们常说,共产党员是特殊材料制成的,这种“特殊”,就包括共产党员能够经受住“铁的纪律”的约束,用“铁的纪律”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因此,共产党员要牢固树立坚定不移的组织纪律观念。党内一切人,不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要毫不例外地把自己置于党的组织之下,自觉地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使自己的一切思想和行动符合党的利益的要求。一个党员组织纪律强的重要标志,就在于有服从党的组织、遵守党的纪律的高度自觉,把组织纪律的约束视为当然,由“不自由”而感到自由。党的纪律要求党员在政治、思想、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党组织的分配,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检查,任何情况下都按党章办事,即使最困难、最危险甚至威胁到自己生命的情况下,也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只有做到这一点,才算是一名真正合格的共产党员。

三、全面认识、正确把握党的纪律的本质特征

在认识到党的纪律的重要性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必须全面认识、正确把握党的纪律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遵守、维护党的纪律。作为工人阶级取得革命和建设事业胜利的一个重要条件,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极其严格的,是“铁的纪律”。同时,这种纪律又是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靠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的。这种强制性与自觉性的辩证统一,就是党的纪律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同其他政党的纪律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第一,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所谓“铁”,就是说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和统一性。所谓强制性,是说对于党的纪律,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服从和执行,违反者就要受到批评,甚至纪律的惩处。所谓严肃性,是说遵守纪律是无条件的,不能以个人认为是否正确作为遵守与否的前提条件。所谓统一性,是说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谁违反了纪律,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可以说,共产党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它有着严密的组织和铁的纪律。列宁曾经指出,如果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而正是铁一般的纪律才把共产党凝聚成了一个钢铁般坚强的组织。

第二,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党的纪律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威力,不仅仅是靠强制性,而且还依靠每个党员的高度的自觉性。党的纪律之所以是党员自觉遵守的纪律,这是因为:一方面,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党的指导思想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党共同理想和共同奋斗目标基础之上的。遵守党的纪律就是服从党和人民的意志,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因而党员把遵守党的纪律看作是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和奋斗目标的必要条件,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党的纪律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之上的,在讨论和制定党的纪律过程中,党员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党员完全理解党的纪律的实质和意义,党的纪律也反映了全体党员共同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党员不仅是纪律的执行者,而且也是纪律的制定者和维护者。

第三,党的纪律是强制性与自觉性的有机统一。党的纪律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铁的纪律,在贯彻执行纪律的过程中,“强制”与“自觉”两者不可偏废。如果只强调纪律的强制性,只要求行动一致而不允许之前的讨论自由和批判自由,只发号施令而不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就会把纪律变成机械的纪律和奴隶主义的盲从,容易出现专制主义、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如果只强调纪律的自觉性,对那些觉悟低、个人主义严重或明知故犯、破坏纪律的人就会放任自流,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也会使纪律松弛、组织涣散,使党的组织丧失战斗力。

第四,党的纪律必须坚决维护和切实加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近百年的宝贵经验。这一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同样适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上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为加强纪律建设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党的纪律建设在新形势下得到改进和加强。但也应该看到,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纪律观念也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有些领导干部中淡漠了,纪律松弛的现象在一些党组织和一些党员中相当突出,从而影响了党的思想统一、组织巩固和战斗力的提高。因此,新形势下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全党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干部,都要做到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内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章办事。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纪律上、作风上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有力保证。也就是说,严明党的纪律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了强调,他特别强调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这个问题上,习近平同志在中共十八之后,也多次作了强调。对此,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切实的行动。

四、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共产党员在按照党纪国法规范约束自己言行的过程中,首要的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地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陈云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共产党是言行一致的政党,而且只有共产党员才能言行一致。我们共产党内也不允许有对党言行不一致的党员,不允许任何党员对党讲一句假话。共产党员必须言行一致,这是党规定的。违反了这一条,就是违犯党的纪律。”共产党员要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决不能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而搞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要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切实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要做到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关键要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利益多样化与根本利益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这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决定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经济成份、经济利益的多样化能够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两者不是对立的关系。当前在这个问题上还存在着两种错误认识。一种认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必然损害公有制经济的利益,进而动摇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些人的思想观念还没有从过去那种“一大二公”经济模式中解放出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雄辩地否定了这种错误观点。另一种认为,公有制没有出路,国有企业脱困,必须走私有化的道路,甚至有人叫嚣“人间正道私有化”。还有人认为,经济利益的多样化必然要求政治上的多元化,而政治多元化与共产党一党执政是背道而驰的。由此要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对这些论调,必须高度警惕,坚决予以批驳。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也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保证十几亿中国人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如果以经济利益的多样化为借口,搞所谓的政治多元化和经济私有化,进而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那么,最终会从根本上损害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全国人民决不允许的。

二是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改革开放中,中央简政放权,充分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有些人随着权力的扩大和受小团体利益的驱动,把局部利益凌驾于全局利益之上:有的对中央的方针政策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打所谓“擦边球”,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报喜不报忧,甚至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有的千方百计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严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的以各种名目“创收”,造成不同部门、单位之间的利益差别越来越大。这些现象都是对全局利益的损害,对中央权威的损害。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不是“地方党”,也不是“部门党”。每一个党员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局部利益必须服从全局利益。党内即不允许搞宗派主义,也不允许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因为损害了全局利益,也就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后局部利益也保不住。总之,要进一步强调局部服从全局、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是要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必然涉及利益的调整和分配。从总体上讲,中国的改革开放使绝大多数人得到了实惠。但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也会出现部分群体的利益暂时受到影响的现象,如工薪阶层的收入相对增长缓慢、有些职工的福利待遇受到一定影响等。特别是目前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出现了部分国企工人下岗失业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怎么看?有人提出疑问:工人阶级过去是领导阶级,现在工人却大量下岗,共产党还能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吗?应当承认,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为了长远利益而影响眼前利益的情况,这是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付出的代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能通过发展来解决。从长远看,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建设,使国民经济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最终必然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包括下岗职工的利益。因此,不能因为一部分人眼前利益暂时受到影响,就产生这样那样的怀疑或动摇。

四是要正确处理“部分人先富”和“共同富裕”的关系,保持稳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富民政策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尤其是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辛勤的合法劳动先富起来的政策,更是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许多人摆脱贫困,率先走上了富裕之路。但是,随着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社会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先富”与“后富”的关系,既要反对平均主义,也要防止两极分化。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特征。而共同富裕是以经济发展为前提的,如果不大力发展经济,就不能摆脱贫穷,共同富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一定要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继续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要看到,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市场自身存在的弱点和消极因素,包括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一定要通过运用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来加以解决。要从实际出发,适当调整收入分配政策,逐步完善分配制度,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抑制不合理收入差距的扩大。既要保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又要保证共同富裕的原则得以实现,这才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五、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切实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实践证明,加强法纪修养、树立正确的法纪观,是共产党员自觉严守党纪国法的基础和前提。共产党员要通过不断学习和接受考验,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自觉维护法纪的尊严,勇于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这是一名合格党员的应有作为。

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就是要自觉地按照党纪和国法奉公行事、约束自我,使自己的言行符合法纪的要求。比如,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首先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就是说,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原则问题上,全体党员、尤其是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其中包括坚持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经验。如果没有统一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经验,党就容易变成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由于改革开放带来利益关系的大调整及每个党员在这种调整中的处境不同,对调整的感受不同,具体利益也不完全相同,产生一些认识上的差异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全体党员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上必须统一思想认识,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了重大原则问题上的一致,具体问题上的差异就不会损害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应当强调,党员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要言行一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科学决策要真学、真懂、真信、真做。不能只说不做或者说一套做一套,阳奉阴违,搞政治投机,搞两面派,更不能搞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就必须坚决同自由主义现象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随着党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市场利益的驱动,特别是党员队伍成分的不断更新,有些党员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加之一些年轻党员加入党组织时间不长,缺乏党内生活的严格锻炼,导致法纪意识淡化,自由主义有所抬头,甚至有些人打法纪的“擦边球”。比如,在执行党的纪律方面,有的人对中央已经作出的决议和政策说三道四,评头品足,甚至采取阳奉阴违、实用主义的态度,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等。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党员身上,但严重破坏了党的纪律,影响了党的团结统一,妨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必须把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作为党风建设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自由主义,确保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原则性和约束性。

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就要坚持从严执纪执法、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共产党员要勇于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时刻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从严执纪是中国共产党历来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在党内,对违犯党的纪律的人,不管是谁,职务多高,资格多老,该给纪律处分的一定要给纪律处分,该受法律追究的一定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纪国法方面失职,也必须受到追究。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都明确规定,当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共产党员要挺身而出,坚决同违法乱纪的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要不断增强维护党的纪律的本领和能力,依靠建立健全制度和运用法律武器去提高斗争水平;善于团结和争取广大人民群众,使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斗争具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

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就要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每个党员都必须遵守和维护的最基本的纪律。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包括六项基本原则,其中前四条,就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遵守的纪律。这四条是:①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③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④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员对党内事务应该通过党的组织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是实现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奋斗目标、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保证。而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则是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保证。进入新的世纪,中共中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和新任务。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党纪国法的坚强保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智慧和力量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只有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纪国法,进一步增强党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才能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奋发图强,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综上所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增强遵纪守法的意识,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中展现合格共产党员的先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