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不固定,可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追加发行,因此基金的募集分为基金的首次发行认购和基金的日常申购。首次发行,是指基金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单位,以完成基金的成立。购买首次发行的基金单位,成为认购。(基金成立以后,购买基金单位,成为申购)
基金的认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应以招募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书为准。开放式基金正式发行首日,投资者参与认购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办理开户,此步骤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此处就不再赘述。
第二步:认购。
一、个人投资者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
2.基金账户卡(投资者开户时代销网点当场发放)
3.代销网点当地城市的本人银行借记卡(卡内必须有足够的认购资金)
4.已填写好的《银行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个人)》
二、机构投资者认购流程
直销中心认购流程: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好的《认购申请书》
2.基金账户卡
3.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4.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缴款:
主动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按规定划入“基金管理人申购专户”,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到账。
代销网点认购流程: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好的《银行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
2.基金账户卡
3.在代销银行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三步:确认。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成立之后向各基金销售机构咨询认购结果,并且也可以到各基金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成立之后按预留地址将《客户信息确认书》和《交易确认书》邮寄给投资者。
封闭式基金的申购
一、办理申购
1.已有深、沪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进行申购。
2.没有深、沪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申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开户网点办理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只买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开设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3.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申购量,在申购前向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一经办理申购手续,申购资金即被冻结。
4.委托申购上网定价发行基金的申购手续与上网发行股票的申购手续相同。投资者可通过填写申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申购委托。
二、确认中签并解冻资金
T日:申购日。
T+1日:将申购资金划入登记结算公司资金专户。
T+2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确认为有效申购。
T+3日:摇号抽签。
T+4日:公布中签结果,对未中签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三、申购规则
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发行面值:1.00元/份。
发行费用:0.01元/份。
申购价格:1.01元/份。
申购地点:深、沪证券交易所。
申购单位:每份基金单位。
申购份数:每一账户的申购量最少不得低于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
申购限制:每一账户申购不设上限,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但每笔申购不得超过99.9万份。同一账户多次申购的,将多次申购的数量全部累加后,对同一账户的申购进行连续配号。
配号方式:分段配号,统一抽签。
四、申购的注意事项
1.已开设股票账户的投资者不得再开设基金账户。
2.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资金账户,并只能对应一个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不得开设和使用一个或多个资金账户对应多个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申购。
3.沪市投资者(使用沪市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必须在申购前办理完成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手续。申购委托后,不得撤单。
基金的赎回
基金赎回是买卖基金的最后一个步骤。基金赎回是申购的反过程,即卖出基金单位收回资金的行为。与申购过程类似,投资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向基金公司发出赎回指令,进行赎回。
虽然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细则会有所差异,但基金赎回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发出赎回指令:客户可以通过传真、电话、互连网等方式,或者亲自到基金公司直销中心或代销机构网点下达基金赎回指令。
二、赎回价格基准:基金的赎回价格是赎回当日的基金净值,加计赎回费。假定某投资者赎回某基金2万份基金单位,其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如果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2.0396元,则其实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费用=2.0396×10000×0.5%=101.98元赎回金额=2.0396×10000-101.98=20294.02元
也就是说投资者赎回某基金2万份基金单位,若该基金当日单位资产净值为2.039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20294.02元。
三、领取赎回款:投资人赎回基金时,无法在交易当天拿到款项,该款项一般会在交易日的三至五天、最迟不超过七天后划出。投资人可以要求基金公司将赎回款项直接汇入其在银行的户头,或是以支票的形式寄给投资人。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除非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可抗力。
二、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三、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四、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契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