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加税收。
增加税收包括开增新税﹑扩大税基和提高税率。但它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并不是弥补财政赤字稳定可靠的方法。纳税人对税收的增减变化是极为敏感的,这就使得政府依靠增税来弥补财政赤字的尝试往往受到很大的阻力,从而使增税议而不决。拉弗曲线表示增税是受到限制的,不可能无限地增加,否则将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的恶果。
3.增发货币。
增发货币是弥补财政赤字的一个方法,至今许多发展中国家仍采用这种方法。但是从长期来看,通货膨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货币的增长速度,货币的发行速度过快会引起通货膨胀,引发恶性后果。因此,用增发货币来弥补财政赤字只是一个权宜之计。
4.发行公债。
通过发行公债来弥补财政赤字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这是因为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公债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公债具有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发行公债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认购者都有好处,通过发行公债来弥补财政赤字也容易被社会公众接受。
税负转嫁——国家为什么要强制征税
【经济学释义】
税负转嫁是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
【与读者侃经济】
也许有些人对此还是有些迷惑。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工薪阶层对于它是非常熟悉的,其纳税人自然是有一定工薪收入的个人,而它的税收负担者不也正是这个人吗?是的,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但是,以商场里的衣服为例。按照我国税法,商家是要缴纳增值税的,此时商家是法定的纳税人。然而,此刻的实际税收负担者却往往是消费者——他们所承担的数额就包括在衣服的价格里。只不过,在消费者的小票上没有标明而已。在经济学上,这种行为被称为“税负转嫁”。
作为实际的税收负担者,消费者不知道自己纳了多少税。纳税人经常是通过消费活动来纳税的,但是由于缴纳的税金隐藏在商品之中,纳税人不但不知道自己在消费活动中到底纳了多少税,有时候,甚至连自己是不是纳税人都不知道。像在超市买衣服,就有不少人错误地以为自己根本就不是纳税人。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一个原则是,“只要消费,就会纳税”,我们每一个消费者都是纳税人。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22种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在这些名目繁多的税当中,有些是由个人上缴的,有些是由企业上缴的。
曾有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我国,假如1袋1公斤的盐价格为2元,其中就包含大约0.29元的增值税和大约0.03元的城建税。而每瓶3元的啤酒包含大约0.44元的增值税、0.12元的消费税和0.06元的城建税。如果你花100元买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税和1.45元的城建税。如果花100元买一瓶化妆品,其中除14.53元的增值税外,还包含25.64元的消费税和4.02元的城建税。如果你吸烟,每包烟8元,其中大约4.70元是消费税、增值税和城建税。如果去餐馆吃饭,最后结账时不论多少,餐费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你如果使用一次性木筷,还会包括些许消费税。你去理发店理发,同样,费用的5.5%是营业税及城建税……总之,一个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中,只要有购买行为,就免不了交税。因此,可以说,我们人人都是纳税人。但是,正如刚才提到的,税收负担者和纳税人并不一致,为此,需要进一步了解“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有多种方式,包括前转、后转、混转、旁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多种方式。在此我们仅对其中几种举例加以简要说明。
1.前转
纳税人沿商品流转方向,以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称为前转。比如前面所举衣服的例子,商家将税负转嫁给了消费者。
2.后转
与前转相反,纳税人逆着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购进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商品的提供者。比如,在零售端对营养补品征税时,零售商便压低进货价格向厂家购买,从而将税负后转给厂家。
3.混转
又叫散转,纳税人将自己的税负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严格说来,它是前转和后转等转嫁方式的结合。比如印染厂在面对税负时,将其中一部分用提高产品价格的办法转嫁给购货商,一部分用压低原料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纺纱厂等。
累进税——越富的人交税越多
【经济学释义】
按照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课税对象数额越小,税率越低。通俗地讲,就是谁收入越高,谁交的税就越多。
【与读者侃经济】
税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调节收入差距。其原则是从富人那里多征一点,用于帮助低收入阶层的教育、医疗、市内交通等开支。一般所采取的办法是累进税。比如,王先生和李先生是某公司的职员,王先生是普通销售员,每月实发工资3500元。李先生是销售经理,每月实发工资5000元。李先生就要比王先生多交个人所得税。
累进税率的形式有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
简称全额累进税率,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量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税率。金额累进税率实际上是按照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分等级规定的一种差别比例税率,它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一般相等。
全额累进税率在调节收入方面,较之比例税率要合理。但是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在两个级距的临界部位会出现税负增加不合理的情况。例如;某甲年收入1000元,适用税率5%某乙年收入1001元;适用税率10%。甲应纳税额为50元,乙应纳税额为100.1元。虽然,乙取得的收入只比甲多1元,而要比甲多纳税50元,税负极不合理。这个问题,要用超额累进税率来解决。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简称超累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超累税率的“超”字,是指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如下表: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速算表
级数 所得额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合1000元) 5 0
2 所得额在1000一2000元部分 10 50
3 所得额在2000—3000元部分 15 150
4 所得额在3000一4000元部分 20 300
5 所得额在4000一5000元部分 25 500
采用超累税率的税额可依照超累税率的定义计算如计算所得额为2500元的应纳税额。
1.1000元适用税率5%:
税额=1000元×5%=50元
2.1000~2000元部分适用税率10%
税额=(2000-1000)×10%=100元
3.2000-3000元部分适用税率15%,2500元处于本级:
税额=(2500-2000)×15%=75元
应纳税额=50元+100元+75元=225元
但依照定义计算的方法过于复杂,特别是征税对象数额越大时,适用税率越多,计算越复杂,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因此,在实际种,采用速算扣除数法。
应纳税额=用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全方法计算时采用的税率即是征税对象全额在超累税率表所处等级的税率。
这种计算方法的出发点,是全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简单。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比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要多一定的数额,这个多征的数是常数,就是速算扣除数。
计算所得额为2500元时的应纳税额。
用全额累计法计算的税额为:
2500×15%=375元
用超额累进法计算的税额为:225元
速算扣除数为
375元-225元=150元
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的超额累进税额为
25000元×15%-150元=225元
一般认为,税收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易宪容研究员认为之所以会在短时间内出现众多巨富,关键在于由于种种原因,社会民众的大量财富被轻易地转移到少数人手中,易宪容将其称之为“掠夺式经济”。以房地产业为例,开发商往往借助权力以低价从普通市民或农民手中占得土地,“开发”了之后再以超高的价格卖给消费者,房地产业就是通过这种掠夺式的方式发展起来并让整个社会财富聚集到少数人手中的。
那么,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对富人征收“累进税”应不应该呢?完全应该。经济学上有一条税收原理叫“支付能力原则”。这一原则认为,人们纳税的多少应该与他们的收入、财富或支付税收的能力相关联,其目的在于符合那种社会、是合适的和公正的收入分配。简单点说,当一个社会的基尼系数突破了0.4的警戒线时,这种分配格局就被认为是“不合适和不公正”的,政府就应该加大对富人的税收征管力度,以调节分配差距。
从长远的角度看,如果贫富差距能够被有效抑制,社会稳定得到了保证,富人将成为他们所交纳的“累进税”的最大受益者,因为他们避免了在社会失序的情况下被清算的命运。
总之,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通过征收“累进税”来调节贫富差距是合理的,同时也是非常温和的社会政策,其社会后果是真正意义上的“帕累托改进”,即所有的社会阶层都将从这一措施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