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论美国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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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联邦宪法(9)

我对联邦制的优点的欣赏是无人能比的。我认为,联邦制度是最有利于人类繁荣发展和自由进取的强大组织形式之一。对已经采用这个制度的国家的命运我表示羡慕。但是,我又总不敢相信,实行联邦制度的国家能够在力量平等的条件下跟一个中央集权的强国进行长时间的斗争。我觉得一个国家如果在面对欧洲的几个强大军事君主国的时候敢将主权分成两个部分,那么这个国家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政权,也由此放弃了生存权,导致国家的名字不复存在。

新大陆是令人向往的地方,人们在那里可以自我奋斗。只要你敢去追求,那么你就能从中获得幸福和自由。

注释

[1]参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2]参看1778年起草的第一部联邦宪法的有关条款。这部宪法在1781年才被美国全国采用。再参看《联邦党人文集》对这部宪法第15至22条的分析以及斯托里先生在《美国宪法释义》第85~115页中所作的分析(波士顿,1833年)。

[3]这项声明是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发表的。见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107页。

[4]制宪会议只有55人,其中包括华盛顿、麦迪逊、汉密尔顿和两个莫里斯。

[5]不是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接纳的。人们为了这个目的专门选出了代表,并在各州召开的代表会议上,对新宪法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6]见联邦宪法修正案;《联邦党人文集》第32篇;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711页;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364页(托克维尔引自詹姆斯·肯特:《美国法释义》第一版)。还应该指出,在任何情况下,联邦宪法都没有授予国会以决定某些问题的特权,而在国会认为合适时,却可以拥有这项权力。例如,虽然国会有权制定关于破产的普通法,每个州也可以制定自己的破产法,但是在提交法院立案前需要经过讨论才可以制定。这是一项法律程序。(后来,1898年国会制定过联邦破产法)

[7]正如之后所述,这个法院并不直接审理案件。

[8]《联邦党人文集》第45篇对联邦与各个州之间的这种主权划分作了如下解释:“宪法授予联邦的权力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为数不多;而分给各个州的权力则没有明确规定,并且为数很多。前者主要表现在对外,例如宣战、媾和、谈判和通商;而留给各州的权力,则扩及普通法院管辖的所有事务,例如州内的生活、自由和开发问题。”在本书中我将要经常引用《联邦党人文集》。在之后成为联邦宪法的那项法案刚刚向人民提出并为人民接纳的时候,当时已经出名的和后来更加出名的三位人物,就是约翰·杰伊、汉密尔顿、麦迪逊,曾经通力合作向全国人民宣传人民已经接纳的法案的优点。为了这个,在报纸上他们连续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后来又将这些论文集成一本书。他们发表这些论文时署名为联邦党人,集成书后还是用的这个名字。(中译本名《联邦党人文集》。——译者)《联邦党人文集》是一部好书,尽管它是专为美国而写的,但亦为全世界的国务活动家所必读。

[9]见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项;《联邦党人文集》第41篇和第42篇;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207页及以下几页;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358~382页,第409~429页。

[10]在这方面,还有一些其他的权力,例如,制定关于破产的普通法,颁发专利证书,等等。很容易发现,对这些方面进行全联邦干预是很有必要的。

[11]这时,它的干预也是间接性的。例如,我们将在以后叙述的,联邦政府是通过它的法院来干预的。

[12]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十项。

[13]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九、十项;《联邦党人文集》第30~36篇,第41~44篇;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207页、第381页;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329页、第514页。

[14]国会每10年就会重新规定一次各州应该推选的众议院代表的人数。1789年,众议院的议员总数为69(65)人,而到1833年就已经增加到240人。见1834年版《美国大事记》第194页。宪法规定每3万人选1名众议员,但是并没有规定最低人数。国会觉得不应当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众议员的人数。和这项限制相关的第一部法令,于1792年4月14日颁布。见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卷第235页(3卷本,波士顿,1827年)。它规定每33000人中选出1名众议员。关于这个问题的最近一部法令于1832年颁布,其中规定每48000人中选1名众议员。有权力选举代表的人口数,包括全体自由人和五分之三黑人。

[15]见《联邦党人文集》第52~56篇;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99~314页;宪法第一条第二、三项。

[16]见《联邦党人文集》第67~77篇;宪法第二条;斯托里《美国法律》第315页、第518~580页;肯特《美国法释义》第255页。

[17]总统虽然在任免联邦官员时必须征求参议院的建议,但是宪法对此的规定却含糊其辞。《联邦党人文集》在第77篇中好像主张建立批准制度;但在1789年,国会却以充分的理由宣称:总统既然自己负责,就不应该强迫他任用没有得到他信任的成员。见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289页。

[18]全国每年支付给这些人数众多的公职人员的薪俸为2亿法郎。

[19]每年美国在一本名叫《美国年度大事记》的年鉴中宣布公职人员的人数。这个数字是由该年鉴的1833年版摘来的。(第11卷,华盛顿)从上述就可以得知,法国国王雇用的人数为美国总统的11倍,而法国的人口只比美国多150%。

[20]同一个州的选举人聚集在一起投票,把被选举人的得票名单送往中央政府所在地,而不在当地报道获得多数票的结果。

[21]这个时候,实际上总统不是根据众议院的多数票,而是根据每个州的多数票当选的。所以,纽约州对投票选定总统的影响就不如罗得岛州。可见,最初是将全联邦的公民视为一个整体,才从全国范围进行投票的,而当公民们的观点不一致后,又把权力分给每个州,由每个州的代表去分别投票。这也是联邦宪法中存在的一个奇怪现象,它只能用互相对立的利益的冲突来进行说明。

[22]但是,杰斐逊在1801年还是经过36次投票才当选的。

[23]参考第六章开头一节《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本章讨论美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再参考联邦宪法第三条。参看:《联邦党人文集》第78~83篇;萨金特《宪法是美国各级法院工作和办案的主要依据》,波士顿,1830年;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34~162页、第489~511页、第581页、第688页;以及载于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卷第53页的1785年9月24日组织法。

[24]联邦的法律最需要法院,但至今却很少利用法院。主要原因是:大部分联邦成员在加入联邦之前已经有独立的政府,并且它们对中央政府并不完全服从,而当中央政府授予它们发号施令权以后,它们就力求保持不服从中央政府的权力了。

[25]有关宪法还规定,一个州当局与另一个州公民之间的诉讼,都属于联邦系统法院管辖之内的。在不久的将来就遇到一个问题:宪法不管原告是谁,凡是一个州当局与另一个州公民之间进行争讼,诉讼都由联邦系统法院管辖吗?最高法院对此作出了肯定的裁定。这个裁定引起了各州的不安,因为它们担心联邦系统法院可以不预先通知就随时告诉它们。因此,宪法作做了修改。根据这项修改,联邦的司法权不扩及外国公民对合众国之一州的控诉。见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624页。

[26]例如,一切海盗案件。

[27]实际上,这项原则也被作出了很多限制。例如,按宪法规定,各州在参议院中是作为独立的政权存在着的,而在参议院又能够单独选举总统,虽然后一种情况并不多见。由此看来,反对的意见就获得了胜利。

[28]斯托里先生在《美国宪法释义》第503页中说得非常正确:凡是使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缔约双方的原本意思有所增减或者运用某种方式加以改变的法律,都会使该合同得到改变或破坏。斯托里在同一页还举了不少例子说明了联邦司法当局有可能遇到的合同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案件。例如,一个州把一块土地租给一个人,并且与这个人签订了合同,但后来又发布一项新的法令,使得这个人无法利用这块土地,一个州发给某个公司的特许状本就是一项合同,但是对这个公司而言,它又是法律。我们现在所说的这条宪法规定,也不能保证全部的权益,而只能保证大部分既得权益。例如,我可以不需要签订合同,就合法地拥有一笔财产。我占有这笔财产是我的既得权益,但是联邦宪法却不保障这项权益。(托克维尔节录斯托里的原文)

[29]下面,是斯托里在《美国宪法释义》第508页(及以下几页)中引述的一个著名例子。新罕布什尔州的达特茅斯学院是根据英王在美国革命前授予几个私人的特许状创办的。该院的几位管理人员便依据这个特许状成立了一个自治体,即Corporation。新罕布什尔州的立法机关想要下令更改最初的特许状,并且将该学院的所有权利、特权和特许状中给予的豁免权交到新的管理人员手上。原来的管理人员便强烈反对,并向联邦系统法院提出控告。联邦系统法院最终判决控告人胜诉,因为他们认为,最初的特许状是州和特许状获得人之间的名副其实的合同,现行的新的法律无法改变这个特许状中的条款,对这个特许状中给予的既得权益也不得侵犯,如果侵犯了,便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十项之规定。

[30]见第六章关于美国的司法权部分。

[31]见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387页。

[32]在这个时期,著名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作为联邦宪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就不怕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1篇上说:“我深深地知道,有些人觉得行政权最大的优势就是要求奴颜婢膝地屈服于人民和立法者之间;但我个人觉得,这样的要求是希望政府以极其粗鲁的人民作为统治对象和创造社会繁荣的最真实工具。“至于公民的意见,只有在合理和成熟的条件下才能指导人们接受任务的行为。但是,共和主义原则既不要求人们胆大妄为,又不鼓励人们莽撞闹事,因此许多善良的人会被心怀叵测的狡猾之徒所利用,仅此而已。“不错,人民都向往社会是幸福的,但往往在追求社会幸福的时候常犯错误。如果有人劝他们选择走向社会幸福的方法需谨慎时,他们的见识就会使他们轻视这种好意,因为他们从经验中得知,他们有些时候很容易上当受骗。使人感到惊奇的是,即便在他们身后有一群吸血鬼和告密者跟他们耍诡计,即便有一伙野心勃勃、财迷心窍或穷途末路的人不断在他们周围布下陷阱,即便有一帮根本就不值得信任或言过其实的人对他们甜言蜜语,他们却很少上当受骗。“当人民真正的利益没有满足人民的意愿时,凡是负责保护这种利益的人,都应该去克服暂时的失误,以使人民有时间进行冷静的思考。有时,这个办法会把人民从他们所犯的错误当中解脱出来,并使有勇气和度量把人民从失望当中解脱出来的人得到慰藉。”(万人文库版第365页)

[33]我所说的不是几个小共和国组成的联邦,而是一个统一的大共和国。

[34]例如,按照宪法规定,联邦有权出售空地,将进款作为自己的收入。如果俄亥俄州以宪法上所说的土地只是指从来没有被任何一个州管辖的土地而言为由,声称自己对被联邦进行出售的那块在其境内的空地拥有所有权,要自己出售这块空地。实际上,由此产生的争讼应是通过联邦购买那块空地的人和通过州购买那块空地的人之间的争讼,而不应该是联邦和俄亥俄州之间的争讼。但是,如果联邦的法院判决由联邦购买土地的人胜诉,而俄亥俄州的法院主张竞争者应拥有土地,那么这个法律还能站得住脚吗?

[35]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244页。请注意,我上面举的例子,发生于现代美国宪法颁布实施之后。如果追溯到制定第一个联邦宪法的时期,我还会举出一些更有说服力的事实。当时,全国欣喜若狂,革命的代表者是一位最孚众望的伟人。但在这一个时期,国会可以说一无所有,始终缺乏人力和金钱。国会提出的一些良好的计划,总是在执行中被搁浅;联邦一直处于垮台的边缘,主要是由于它的敌人软弱无力才得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