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论美国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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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原著者注(4)

“爱德华·科克爵士觉得议会的权力和司法权(第4项第36款),不管是对人,还是对事,都过于广泛和绝对,以至于它的活动任何限制都禁止不了。他补充说,对这个最高的法院简直可以说是:Si antiquitatem spectes, est vetustissima; si dignitatem,est honoratissima;si jurisdictionem, est capacissima.(论资格,它最古老;论荣誉,它最光荣;论权力,它最强大。)在制定、认可、扩大使用范围、停用、废除、恢复使用和解释教会法令或世俗法令、民法、军事法、海运法、刑法等名目众多的法律方面,议会享有至高无上和不受监督的权力;而正是王国的宪法授予议会这种可以左右政府每个部门的绝对权力的。凡是跟申冤和要求赔偿损失有关的案件,都可以越过普通法院而送到这个特殊的法院去处理。它能够修改或新订王位继承法,例如亨利八世和威廉三世,就是由它拥上王位的。它能使国家改信某一教派,例如在亨利八世以及他的三个子女统治时期,它就曾经以各种理由使国家来回改宗。它可以修改和改变王国的宪法和议会本身,例如它曾经为通过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的法案,以及关于三年和七年举行一次选举的各项法令,就这样做过。总之,本来不能做到的一切它能做到,所以它在使用自己的权力时好像毫无顾忌,以可以说是有些过于大胆的姿态表现了议会的万能。”(见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1卷第160页)

(N)第77页

美国各州的宪法,在政治审判制度方面的规定彼此最为一致。

各州的宪法都定有这种制度,并将起诉的专权授予州众议院,只有北卡罗来纳州宪法把这项权利授予大陪审团(第23条)。

所有州的宪法几乎都把政治审判的专权授予州参议院,或者有州参议员列席的审判团。

政治法院只能够作出罢免或不准再任公职的处罚。只有弗吉尼亚宪法允许政治法院可以作出各种不同的处罚。

可以送交政治审判的罪行有:联邦宪法第2条第4项、印第安纳州宪法(1816年宪法)第3条第23项和第24项、纽约州宪法(1812年宪法)第5条和特拉华州宪法第5条规定的叛国罪、贿赂罪和其他重罪或轻罪;

马萨诸塞州宪法第1章第2条、北卡罗来纳州宪法(1776年宪法)第23条和弗吉尼亚州宪法第252页(?)规定的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

新罕布什尔州宪法第105页?规定的贿赂罪、医疗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第38条);

佛蒙特州宪法第2章第24(54)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南卡罗来纳州宪法(1790年宪法)第5条、肯塔基州宪法第5条、田纳西州宪法(1796年宪法)第4条、俄亥俄州宪法第1条第23项和第24项、路易斯安那州宪法第5条、密西西比州宪法(1817年宪法)第5条、亚拉巴马州宪法第6条和宾夕法尼亚州宪法(参看1790年宪法)第4条规定的渎职罪。

伊利诺伊州、佐治亚州、缅因州和康涅狄格州的宪法没有列举罪名。

(O)第118页

不错,欧洲列强可以对美国进行大规模的海战;但是与对付陆战相比,美国对付海战要容易得多,而且危险也比较小。海战只需要一种武力。在商业国家,只要人民同意给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就能够永远拥有强大的舰队。而且与让人民在生命和人力上牺牲相比,让他们在金钱上牺牲要容易得多。此外,海战的败绩也很少损害战败国的生存和独立。

至于陆战,欧洲国家明显不能给美国造成危险。

即便是一个拥有将近200万人口的国家,向美国运去25000名士兵并在那里供养他们也很困难。如果这样的一个欧洲大国同美国交战,就等于一个拥有1200万人口的国家同一个拥有200万人口的国家打仗。而且,美国人拥有各种物资,欧洲人离他们有1500里约,何况美国的广阔疆土是在征服它时将要遇到的最不可克服的障碍。

第二部分

(A)第130页

1704年4月,美国的第一份报纸于波士顿出版。见《马萨诸塞历史学汇集刊》第6卷第66页,波士顿,1880年。

如果认为历来在美国出版期刊是完全自由的,那就错了。在那里,曾经也设立过预先检查和提交保证金之类的制度。

马萨诸塞州1722年1月14日法令就有这类规定。

州下院(立法机关)委派的检查新闻工作的“新英格兰报刊委员会”,鉴于“被告的报纸有嘲弄宗教和令人轻视宗教的倾向,允许一些著名作者在上面发表亵渎宗教和对神不敬的文章,诬蔑传播福音的教士所进行的行为,辱骂国王陛下的政府,扰乱本地的和平和安宁,兹建议:禁止该报出版人兼发行人詹姆斯·富兰克林继续出版和发行该报,或令其把要发表的所有文章送交本地行政长官处审核;责成萨福克县治安法官令富兰克林先生交纳保证金并保证自己今后一年以内将会循规蹈矩。”

委员会的建议被采纳并作为法律实施,但没有产生任何效果。报纸在边栏把发行人詹姆斯·富兰克林的姓名改为本杰明·富兰克林,就逃避了禁令,而舆论也觉得这样做是合法的。

(B)第190页

改革法案在1832年通过之前,郡的选举人(地产的代表)必须拥有可以获得40先令纯收入以维持生计的自有地产或租用地产。原法案是在亨利四世时期于1450年前后制定的。亨利四世时期的40先令,就相当于现在的30英镑。但是,15世纪定下的这个法案一直到1832年始终没有变。这就表明英国的宪法逐渐走向民主了,即经过了那么久的时间,还没有变动为选举人规定的财产资格。参考:德洛姆著作第1卷第4章;布莱克斯通著作第1卷第4章。

英国由郡长推选陪审员(德洛姆著作第1卷第13章)。郡长一般都是本郡的知名人士,主要管司法和行政工作;他在本郡代表国王,每年由国王任命(布莱克斯通著作第1卷第9章)。郡长的地位容易被人怀疑收受诉讼当事人的钱财,当他被怀疑有不法行为时,人民可以不让由他任命的陪审团进行审理,改由另一名官员负责推选新的陪审员。参考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

有权当选陪审员的人,一定要拥有可以获得不少于10先令收入的地产(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应该指出,这个条款是在威廉和玛丽统治时期,也就是在1700年前后规定的,当时的币值比现在要高得多。大家知道,英国的陪审制度,也像该国的其他所有政治制度一样,是根据人的地产而不是根据人的能力来建立的。

最后,佃户也可以充任陪审员,但是他必须是长期为善的人,并且交了地租以后,他的纯收入必须要达到20先令(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

(C)第190页

按照联邦宪法的规定,联邦系统的法院也像各州在本州系统的法院实行陪审制度那样采用陪审制度。但是,联邦宪法对如何推选陪审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联邦系统的法院从每个州按照该州规定的办法选定的常任陪审员中抽调出一些陪审员。所以,要说明美国的陪审制度的原理就要依据各州的法律来进行。参阅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3卷第38章第654~659页;萨金特:《美国宪法》第165页;以及1789年、1800年和1802年联邦有关这个问题颁布的法令。

为了详细了解美国陪审制度的原则,我查阅了几个相距很远的州的法律。下面就是我从查阅中获得的总印象。

在美国,只要是有选举权的公民都可以充任陪审员。但是在纽约那样的大州,陪审员的法定资格与推选人的法定资格略有不同,而且这种不同跟法国法律的规定正好相反,即纽约州的推选人的法定资格比陪审员的法定资格规定得高。在美国,总的说来,推选陪审员的权利,也同推选议员的权利一样,可以及于一切公民。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在所有人之间没有明确规定的。

每年,乡镇或者选举区的行政当局请有权推选陪审员的人,为本地区推选一定人数的有权担任陪审员或者预计有这种能力的公民为陪审员。在新英格兰是请乡镇的行政委员,在纽约州是请乡镇行政长官,在俄亥俄州是请遗孤财产保管人,在路易斯安那州是请县长。如果这些官员本人当选为陪审员,也不会遭到他人的反对。他们有非

常广泛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具有强制性质,一般同州的行政官员没有什么区别,尤其在新英格兰,他们往往有权罢免没有能力的陪审员或是不称职的陪审员。

将这样选出的陪审员的名单选交给县法院,然后用抽签的方法从中选出有权参与各种案件审理的陪审团成员。

除此之外,美国人还通过一切办法使陪审团接近人民,并尽一切可能给陪审团减轻负担。陪审员的人数很多,每人最多可以连任三年。法院在每个县的县城开庭审理案件。美国的县(county)大致相当于法国的区(arrondissement)。所以,法院离陪审团很近,而不像法国那样在法院开庭时才去召集陪审团。最后,陪审员是有报酬的,但是因为案件不同,有的由诉讼当事人支付,有的由州支付。除去旅费外,一般来说每人每天可收入1美元(相当于5法郎42生丁)。在美国,人们把当陪审员看做是一项必须承担的义务,但是这项义务并不难完成。

参阅布雷瓦德:《南卡罗来纳州法令汇编》第2卷第338页,第1卷第454和第456页,第2卷第218页。(共5卷,查勒顿,1814年)

参阅立法机构编辑和出版的《马萨诸塞普通法》第2卷第331页和第187页。

参阅《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2卷(阿尔巴尼,1829年)第720页、第411页、第717页和第643页。

参阅《田纳西州法令集》第1卷(诺克斯维尔,1831年)第209页。

参阅《俄亥俄州法令集》第95和210页。

参阅《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汇编》第2卷第55页。(共2卷,新奥尔良,1828年)(D)第192页

在仔细研究英国的民事陪审制度时,我们很容易发现陪审员没有办法摆脱法官的控制。

当然,陪审团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所作出的裁决,在其扼要的讲述中也包括事实和权利。比如,有一所住宅,彼得说这所住宅是属于他的,因为是他花钱购买的,这就是事实问题;但是,他的反对者却说,出售人没有行为能力,这就是权利问题。陪审团只要说这所住宅归彼得所有,这就等于认定了事实和权利。陪审团对刑事案件的裁决只要有利于被告,英国人就同意陪审团的裁决没有错误;但是在民事方面运用陪审制度时,英国人就不会保留这种想法。

如果法官觉得陪审团的裁决在法律的应用方面存在错误,他可以拒绝接受,并且驳回给陪审员重新进行审理。

法官如果把陪审团的裁决搁置起来,不予复审,就意味着诉讼还完全没有结束,因为他有办法抵制陪审团的裁决。其中主要的方法就是,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并成立新的陪审团。事实上,这样的要求很少得到满足,而且以后他也再没有别的办法。这样的事情我亲眼看到过。参考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4章和第25章。

注释

[1]以华盛顿为0度的东经20度,与以巴黎为0度的西经99度大致相当。

[2]每年改选一次的十户长,从职务上说,他相当于法国的兼为乡镇警卫和司法警察的官员。

[3]参阅《根据税务资料论法国公法史》,布鲁塞尔,1779年,第6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