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某电器连锁店开展大型促销活动,某品牌34寸液晶电视促销价5 000元,王某夫妇一致认为价格实惠,随即购买两台供家庭使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于2009年3月20日前送货,王某夫妇先交部分定金,余款货到付清。2010年3月底,电器连锁店仍没有送货到王某家,王某致电询问情况,电器连锁店表示由于促销价格偏低,由于严重缺货表示愿意附送小玩具以表示歉意。2010年4月中旬,电器连锁店致电王某,由于促销价格过低,扰乱市场,政府要求某电器连锁店实施政府指导价,某品牌34寸液晶电视恢复促销前价格。王某夫妇认为差价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电器连锁店坚持差价的产生是政府干预的行为,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凡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本案中,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但是厂家严重缺货,导致实际并没有交付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电器连锁店不能要求买方王某按照新价格支付货款。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10.签完经济合同反悔,想解除怎么办?
小张和甲货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甲货运公司运输小张的行李到上海。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后,小张的单位突然派小张到天津工作,小张急忙找到甲货运公司要求解除运输合同,甲货运公司已经将小张的行李发运出去了,小张还能解除合同吗?
经济合同签订以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或解除,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但是有的经济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就产生了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问题。
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当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变更或解除。这符合合同自愿签订的原则。但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事人在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变更和解除无效。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指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
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实际履行对非违约方来说已经不需要的情况下,若仍要求当事人各方继续履行,则对非违约方十分不利。因此,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是指履行达不到非违约方所期望的目的,即达不到合同的目的。一切合同都是当事人为达到目的而订立的,当这种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时,它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必要,应当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未达成一致之前,原有的合同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故拒绝履行,如果一方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负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结合到本案当中,小张和甲货运公司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甲货运公司已经将小张的行李发运出去,小张也是可以使用以上方式解除合同的。针对其签订的合同,要补偿甲货运公司由于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见经济合同的性质不同,解除合同处理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1.答应赠与别人东西,想反悔怎么办?
几个好友相聚吃饭,喝到尽兴时,老李夸耀自己的儿子很能干,赚了不少钱,当即要赠送好友老高一辆捷达轿车,两人相谈甚欢随即订立了赠与合同。事后一个月,老高迟迟不见老李来送捷达,几次致电也不见老李提及此事,便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赠与有法律效力吗?可以撤销吗?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特殊情况下也可有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结合本案例,老李赠与老高捷达轿车是自然人之间的私自赠与,且没有转移标的物,老李享有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12.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能撤销吗?
2005年,老张为再婚妻子的儿子小李买房交了34万元的首付款,房产证是小李的名字。2007年8月份,小李将该房屋50%的产权赠与老张并进行了公证。后来小李想撤销赠与。那么,老张可以要求小张履行该赠与合同吗?
赠与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但是也有例外。
如果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如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要是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结合本案,小李将该房屋50%的产权赠与老张并进行了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3.不满18周岁可以申请贷款吗?
黄氏家族经营一家食品作坊,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想要再上一条新流水线。由于手头资金紧张,决定向银行贷款。黄家上上下下几十口,最后决定以黄家最小的男孩,小黄的名义来贷款。小黄虽然刚满17岁,但有很强的经营能力,在家族企业已经工作了一年,成为家族企业的中坚力量。那么小黄具备贷款资格吗?
贷款的方式有很多,无论申请何种贷款,在一般借贷关系中,法律对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均没有特殊的限制条件,只要符合合同主体的一般规定就行。虽然法律对贷款人年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几乎所有银行都要求借款人满18周岁。这就排除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获取独立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签订的商业借款合同的可能。针对本案,小黄能申请商业贷款的希望不大。值得注意的是:具有我国国籍,年满16周岁,持有身份证的在校学生可以申请信用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