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和三个朋友想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贺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公司50%的股份,其他三个朋友分别以实物、专利技术、货币出资,各占公司30%、20%、10%的股份。这样的出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吗?
以上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由于贺某等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低于注册资本的50%,故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11.公司法认可“隐名”股东吗?
王某与亲戚于某、李某三个人共同出资组建A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20万元,于某出资20万元,李某出资10万元。手续都是由王某一手经办的。成立之后,王某担任董事长,于某担任总经理,而且李某主持、参加了公司的每一次股东会和董事会。3年下来,公司效益非常好。此时李某得知,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单上没有自己的名字,而是另外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李某是不是该公司的股东?
李某不是该公司的法律意义上认可的股东。公司发起人在一个公司成立的时候,作为股东出资的规范程序应该是股东把自己的出资打入到公司组建的临时指定账户,然后由银行出具出资证明,由他个人持有,然后把他的名字列入股东名单。股东名单上对出资的股东要有所记载,而且要发给他带有相应编号的出资证明书。本案例中,李某进行出资,股东登记等手续都是王某代办的,王某没有把李某登记为股东,应当认定为有恶意。但由于工商局的股东登记上没有李某的名字,所以李某不是该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12.已抵押的财产能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吗?
2009年5月,陈某与初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陈某以货币的形式出资30万元,初某以自己的一处房产抵作30万元出资。但是在对房产进行过户登记时,工作人员发现初某因向银行贷款20万元已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这样的房产能作为初某的出资吗?
该房产不能作为初某的出资。设立公司时股东若以实物出资,应当视为把个人财产转让给公司。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自由转让将受到限制,如果以其作为出资,会使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出现资本不确定的状态,一旦抵押权实现,将危及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因此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3.可以用贷款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吗?
郭某与朋友郝某合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约定郭某出资40万元,郝某出资20万元。但郭某只有货币20万元,于是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元,连同自己的20万元一起作为对公司的出资。郭某以贷款为出资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吗?
郭某的出资有效,不能认定为“虚假出资”。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限定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只要股东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无论股东资金是自有资金还是贷款或是其他合法来源,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贷款资金并非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4.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能否转让合伙企业?
宁某与两位朋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宁某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但是由于经营不善,企业严重亏损。为了减少损失,宁某考虑把这家合伙企业转让给别人,但是,召开合伙人会议后,另两位合伙人不同意转让,认为只要坚持下去就会扭亏为盈的,为此宁某不知怎么办,还是执意想退出。那么,宁某有权自己把企业转让出去吗?
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宁某无权把企业转让出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宁某可以把合伙企业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出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5.创业合伙人怎样才能退出公司?
蒋某和几个朋友共同投资合伙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办理了加拿大移民要到国外定居,他决定撤出股份离开公司。蒋某退出公司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呢?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东如果要退出公司,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也可以在取得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公司破产,公司债务该如何处理?
粟某和何某打算成立一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但是他们只有40万元。后来他们请了一个在会计事务所工作的朋友帮忙,以虚假出资证明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欠贷款120万元。那么,公司债务该如何处理?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因此,粟某和何某应当先补足股款,然后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会计事务所因其提供的出资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在其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7.什么是法人、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
高中毕业的小强在等待高考录取通知,闲来无事就到爸爸的公司实习兼帮忙,小强的爸爸是一个公司的董事长。小强听见有的场合爸爸被称为孟总,但在一些书面文件上又被称为法人、法人代表或者法定代表人。小强对这些称呼有点晕头转向,这些概念有什么区别吗?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由此可见,法人是组织而非个人。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它与法人代表是一个意思,所以有时可以混称。在公司企业法人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在非公司企业法人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总经理或者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8.公司没办股东登记,可以抽回投资资金吗?
2009年2月,薛某和林某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薛某出资20万,林某出资30万。同年9月,赵某出资10万元购买了该公司20%的股份,当时三方签订了一份会议纪要,确认了各方的出资情况,并追认赵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至今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没有变更股东名册记载。那么,这种情况下,赵某是否可以抽回资金要求公司赔偿利息损失?
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对于公司内部来说,可以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认定股东资格。如果股东名册记载不符合实际情况,只要能举证证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存在瑕疵,就可以否认股东名册的记载。因为在会议纪要中确认了各方的出资情况,可以证明赵某享有公司的股权,是该公司的股东,所以赵某可以依据此会议纪要和出资证明,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记载,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于赵某投入到公司的资金已经成为公司的财产,如果要退出公司,只能转让股权,或者依法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不能随意抽回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9.合伙人退伙了还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胡某、乔某、黄某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胡某投入20万元资金,并约定以20万元资金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在外欠了一些债务。胡某见状,找到乔某与黄某商议,欲退出合伙,二人同意,并给胡某退了12万元钱。3个月后,合伙企业破产资不抵债,严重亏损,欠了40万元外债。胡某对这份债务有偿还的责任吗?
胡某应以12万元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出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合伙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胡某退伙后3个月即破产,很显然合伙企业债务中的绝大部分是胡某退伙前产生的,因此胡某应以他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