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1.被告户籍不在本地,应到哪个法院去起诉?
住在A市的王某到B市旅游,巧遇到大学同学沈某,沈某称自己买房还缺两万元,向王某借钱,王某慷慨地从银行卡取出两万元借给沈某。一年后,王某见沈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几次电话催要,可是沈某总借故推托,无奈之下,王某决定起诉沈某。但是,两人不在同一个城市,王某不知道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事诉讼管辖中,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当事人的所在地,不仅指户口所在地,也包括经常居住地(一般指居住一年以上)。本案中,王某应到沈某所在地基层法院去提起诉讼,这样做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及时准确地做出裁判,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出庭应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合同纠纷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苏某毕业后留在了上海工作,单位为其办理了上海户口。一年春节,苏某返回云南老家,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协议,约定苏某今后三年担任该厂的技术顾问,该厂付给苏某报酬,工作方式为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及传真联系来提供服务。不久,苏某回到上海,却觉得很麻烦怕影响本职工作,想解约。该云南企业决定提起诉讼,但是不知道应该向上海的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本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该云南企业应该向上海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合同纠纷,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中,苏某与该企业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不能按照合同履行地管辖,应该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苏某的户口已经迁到上海,所以,云南企业应该在上海的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常年在外地的夫妻,想要离婚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小伟与小霞夫妻俩居住在农村,后来两人先后离开农村老家,分别到大城市去打工。两人很少见面、回家,就长期居住在各自打工的城市(有三年之久)。长期分居使两人的感情日渐疏远,两人商议后决定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上出现分歧,决定诉讼离婚。两人都不在老家居住,要向哪个地区的法院起诉呢?
该案件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夫妻双方都已不在原籍居住,如果还由原籍法院管辖,则对双方当事人的应诉都不利。鉴于双方都在各自居住的城市长期定居,可以将两人的现居住地认定为两人的经常居住地。本案的原告可以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也就是现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侵权纠纷,受害人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小长假时,吴某带着家人到南方的B市旅游。在一家餐厅就餐时,由于该餐厅提供的土豆为发芽土豆,致使吴某和家人食物中毒,被送到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后来,吴某与家人回家疗养。吴某决定以侵犯生命健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但是吴某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吴某应向B市旅游地区法院起诉。这是地域管辖的一种特殊情况,即由于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如果不在同一地点,则两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B市,而吴某还没有离开B市就病了,也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在B市。因此,B市当地的法院依法对此案管辖,吴某应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还可以撤诉吗?
徐妈妈的三个儿子在徐妈妈去世之后,由于遗产问题发生纠纷,大儿子和二儿子将小儿子告上法庭,因为小儿子“霸占着”老人的房产。后来,在乡邻及亲友的劝解和调和下,三兄弟决定不再对簿公堂,经协商达成分割继承遗产协议。现在事情已经庭外调解解决,那么,两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吗?
徐妈妈的两个儿子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民事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自行和解权。民事诉讼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中自行协助、达成协议、较为平和地解决纠纷的权利。本案中,徐妈妈的三个儿子在乡邻和亲友的调解下达成分割遗产协议,很平和地解决了矛盾,人民法院应该准许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6.小孩儿也能当原告吗?
2009年8月,在某幼儿园读大班的6岁男孩小刚吃饭时和其他小朋友争抢,幼儿园老师李某觉得小刚太不听话,就推搡着小刚要罚站,结果将孩子推倒,磕在了饭桌的桌子角上,孩子的脸当场破皮流血,放声大哭。孩子的哭声引来了其他老师,老师们将孩子送到医院,经检查,孩子受伤并不严重,但是医生要其休息半个月。孩子的父亲梁某将李某及幼儿园告上法庭。那么,小刚的父亲可以代替孩子起诉吗?小刚是原告吗?
小刚的父亲是其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代替小刚行使诉讼权利,但本案的原告应是小刚。法定的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代为诉讼。本案中,小刚是未成年人,其人身权受到侵害,但是没有参与诉讼的行为能力。小刚的父亲梁某是其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代小刚提起诉讼,但他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法定代理人,而非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7.“全权代理”都代为行使哪些权利?
汪某是个普通职员。一天,汪某骑着自行车下班回家,在十字路口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成重伤,被送到医院以后,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出院后,汪某要求肇事司机作出赔偿,遭到拒绝,汪某于是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汪某出院后还在康复期,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参与诉讼活动,便委托律师刘某“全权代理”此案。那么,“全权代理”究竟都代为行使哪些权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代理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后一种要求委托人授权具体事宜,要写清楚。“全权代理”不是一种全面的授权,而是一种限制授权。本案中,汪某委托律师代理进行本案的诉讼,应该是希望代理律师可以不必事事请示自己,而较为独立地处理此案。那么,汪某应该将授权的范围确定清楚,而不是笼统地授权,否则,代理律师得不到相应的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8.离婚时,妻子可以查询丈夫的存款吗?
牛某与丈夫结婚多年,近几年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已经破裂。牛某想离婚,但是因为丈夫掌握家中财政,存款都以他的名字开户,牛某想查清丈夫名下有多少存款。那么,牛某能以妻子的身份到银行查询丈夫的存款吗?如果不能,牛某该怎么办?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牛某向银行要求查询丈夫名下的存款,银行可以拒绝。但是,如果牛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所以牛某可以起诉后申请法院对丈夫的存款进行调查。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9.在民事诉讼中,什么是“谁主张,谁举证”?
孙某和几个朋友到一家餐馆吃饭,晚上回到家,大家全都出现了上吐下泻的情况。第二天,孙某与餐馆负责人交涉,没有结果。孙某等人随即到医院诊治,并到卫生防疫部门作了检测。检测结果发现所食用的食物有变质情况,故而众人食用引起中毒。得到了证据,孙某等人就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民事诉讼中,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由起诉方的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如果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孙某等人以餐馆侵犯了孙某等人的健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应该由孙某等人承担举证责任(要保留就餐的发票或小票,就医的证据、检测的证据,以及与餐馆交涉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0.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一天晚上,初某在小区遛弯时被本小区一只大黑狗咬伤。尽管天已黑,可是凭着路灯,初某还是一眼就认出了咬伤自己的狗是隔壁邻居肖某饲养的德国黑背。初某去医院检查,伤势比较严重。初某于是到肖某家,要求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700元。肖某辩称他那天根本就没出去遛狗,除非初某拿出证据,否则无法证明初某的伤口是他的狗咬伤的。可是,狗是肖某的,狗也不会开口说话,初某根本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情况下,初某应该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是针对一般情况。有时会出现非常不利于原告举证的情况,此时,就应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咬人的狗是肖某的,初某平时根本接触不到,取证很困难。因此,初某被狗咬伤一事,初某是无法证明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法权益就不能维护了。为了体现公平,应该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狗没有将初某咬伤。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11.被“胁迫”写下的欠条,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