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
825800000004

第4章 婚姻家庭常识篇 (4)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0.亲生父母告亲生女儿支付赡养费遭遇“败诉”,为什么?

丽丽刚出生不久就被送养,多年来与亲生父母没有联系。丽丽的养父母视丽丽为己出,好生培养,使得丽丽考上不错的大学,并有了一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丽丽对自己的养父母非常孝顺,经常给养父母买衣服,并带他们出去旅游。这事很快传到丽丽的亲生父母那里,丽丽的亲生父母和哥哥悄悄找到丽丽,诉说当初是因为家里困难,不得不送养,并要求与丽丽相认,丽丽不同意。不久,丽丽的亲生父母起诉丽丽到法院,要求撤销收养协议,并要求丽丽支付赡养费。那么,丽丽应该支付抚养费吗?

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取消。子女在被他人收养后,生父母便没有了抚养义务,子女的抚养义务由养父母来完成。因此,养子女也就不再对自己的亲生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丽丽刚出生就被送养,多年来,亲生父母不管不问,得知丽丽挣钱了,才想起女儿,要求认女并要求支付赡养费,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于法更缺乏根据。所以,法院不可能支持丽丽亲生父母的诉求。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1.“抚恤金”属于“遗产”吗?怎么分配?

王某是一家大型国企的职工,工种是电工。一次,他在野外施工中遭遇事故而死亡,王某所在的单位给了一笔抚恤金十万元,单位将这一笔钱给了王某的爱人和未成年的孩子。可是,王某的哥哥、姐姐知道了这件事后,纷纷找到王某的爱人,要求分割这笔钱,声称父母去世早,哥哥姐姐抚养过弟弟,对弟弟有养育之恩,并拿出弟弟生前曾写过的遗嘱为证。遗嘱中写道:“本人如因故去世后,身后的财产分别分给我的哥哥和姐姐各十分之一……”王某的爱人也不清楚自己应不应该按照他们的要求,将抚恤金作为遗产来分配,于是,他们共同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王某的哥哥和姐姐不能分配抚恤金。本案中的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或有关民政部门发放给死者直系亲属或其供养亲属的费用,属于抚恤性质。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抚恤金不是遗产,不包含在遗产范围内,所以不能作为遗产来进行分割。但是,王某的哥哥姐姐可以继承弟弟的其他遗产。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2.“保险金”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吗?

小何的工作有危险性,并经常出差,为此,小何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指定受益人是自己的儿子小阳阳。2009年8月9日,小何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死亡,保险公司赔付了一百万元的保险金给小阳阳。小阳阳尚未成年,这笔钱暂时由其母亲代为领取并保管。阳阳的爷爷和奶奶要求继承这笔保险金,遭到阳阳母亲的拒绝后,遂起诉到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商业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的保险要不同地对待。如果是财产保险,保险金是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的,但是人身保险会有不同的情况。人身保险一般会涉及受益人问题,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就应该按照指定的受益人来继承;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本案中,阳阳虽然未成年,但是可以作为受益人,况且被指定为唯一的受益人,所以,这笔保险金应该归属于阳阳,其爷爷和奶奶不能继承。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3.“过继”的子女怎么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已到中年的徐某夫妇失去女儿,两人伤心不已,正所谓“白发人送黑发人”,夫妻两人的生活陷入黑暗之中,一方面怀念爱女,一方面也担心自己晚年没人养老送终,整日里愁眉不展。徐某的表弟有一对双胞胎儿子,正发愁抚养有些吃力,就找徐某协商过继的事,徐某夫妇见孩子长得虎头虎脑、白白胖胖的,欢喜得不得了,毫不犹豫地就同意了。孩子过继后,徐某夫妇视为己生,疼爱有加,一转眼十多年过去了,小家伙长成英俊少年。在孩子十五岁的时候,徐某病逝,身后留下两套房产和数万存款。徐某的父母要和儿媳争财产,并认为过继的孩子没有继承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遂对簿公堂。那么,这个过继的“小徐”能拥有继承权吗?

本案中,“小徐”过继于徐某夫妇后,受到徐某夫妇的精心呵护和照料,健康成长,徐某夫妇对孩子更视若己出,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因此,“小徐”和徐某的父母及养母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4.“服刑”人员还有继承权吗?

丁某先后因为盗窃、抢劫被判刑,出来进去,可谓“恶贯满盈”。丁某有哥哥和姐姐及父母。在他第二次入狱后,父母曾当着亲友的面发狠说:“以后什么都不给他”。在丁某服刑期间,其父母先后病逝。在处理遗产的时候,哥哥和姐姐认为丁某给父母丢脸,是“罪犯”,没有继承权,况且父母表过态,不给丁某任何财产。在办理财产过户的时候,需要丁某签字,可是丁某见到哥哥姐姐不给自己任何份额,便拒绝签字,丁某的哥哥姐姐遂起诉。

丁某哥哥姐姐的说法不正确。虽然丁某先后两次犯罪,并正在服刑,可是他所犯的罪不是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所以,丁某与哥哥姐姐具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至于其父母所说的“以后什么都不给他”,算不上遗嘱,丁某的哥哥姐姐也不能据此而剥夺丁某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5.未出生的“胎儿”也有继承权吗?

小杨和娜娜相恋五年,奉子结婚,并在婚后不久就搬进了装修一新的新房。房子是双方的父母一起筹集的钱加上小两口几年的积蓄,付的是全款。可是不久,不幸发生了,小杨出差发生意外死亡,可怜的娜娜正怀孕七个月。丈夫去世后,娜娜的父母为了安慰和照顾娜娜,就搬过来陪娜娜。期间,小杨的父母和娜娜的父母曾讨论协商遗产处理问题,小杨的父母认为遗产没有孩子的份额,毕竟还未出生,可娜娜的父母坚持认为有孩子的份额,于是双方一起到律所咨询。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6.“同居关系”怎样继承对方遗产?

周某在妻子病逝几年后,认识了黄某,并于2002年春与离异的黄某共同生活。两人没领结婚证,就召集了两家的亲戚和街坊一起吃了一顿饭,算是确认了“夫妻关系”。周某在市场经营水产生意,收入颇丰,黄某无工作、无退休金,靠周某的收入生活。黄某每天把家里收拾得干干净净,做得一手可口的饭菜,对周某照顾得无微不至,周某备感家庭的温馨,也非常疼爱黄某,两人和谐美满,让周围的人羡慕不已。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周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几个月后,周某的儿子和儿媳要求黄某搬走,并扬言黄某没有继承权。黄某认为自己与周某是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了七八年,应该有继承权,拒绝腾房搬出。于是,周某的儿子将黄某起诉到法院。那么,黄某有继承权吗?

关于同居关系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如果两人的关系被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则黄某应该以配偶的身份参加继承;如果认定是同居关系,并依靠周某生活,没有其他收入,没有生活来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互相扶助,应该分给她适当的财产。本案中,黄某和周某在2002年同居生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属于一般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7.多份“最后遗嘱”,哪一个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