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听厉以宁讲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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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市场经济 (2)

通过效用的概念,我们还可以了解经济学中的两个名词——替代品和互补品。当两种商品给使用者带来相同的效用时,称为替代品,比如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由于消费者偏好的存在,效用完全相同不大可能,非常的近似就可以了);当两种商品对于满足某一效用存在相互补充关系的时候,就称为互补品,比如相机和胶卷、滑雪板和滑雪靴等。

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

从经济学定义上看,消费者剩余是指一个人为了购买一定数量商品所愿意支付的与他实际必须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差额。为了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我们不妨从一个交易谈起。

学生甲大学即将毕业,想把旧电脑以2500元的价格卖出去,刚入学的新生乙想购买一台旧电脑,但他只愿意付出2000元。这两个价格我们可以看做是甲乙二人各自对拥有电脑的效用评价。于是这笔买卖就很难成交,因为凡是能够达成交易的买卖,都是由于买者对物品的效用评价高于卖者的评价,用经济学的话来说,就是资源总是从对它评价较低的所有者那里转移到对它评价较高的所有者那里。这时如果乙动摇了一下,认为3000元也可以接受,那么甲乙二人就有了谈判的余地。甲会坚持说少于2500元决不出手,乙也会坚持说多于3000元决不支付,于是电脑在2500元至3000元的某个价位上成交。一旦交易完成,资源(这里是电脑)就从对它评价低的地方转移到了对它评价高的地方。电脑这一资源在交易过程中的潜在收益从2500元增加到3000元,净增了500元。这500元收益就是买卖双方进行某种比例分享的基础。我们平时买东西时所谓的讨价还价,其实就是在针对某个“转移收益”的分配比例进行谈判。

假定最后电脑以2750元的价格成交,表明买卖双方在资源的转移过程中各分享到250元的利益,在经济学中,消费者分享到的“转移收益”被称为“消费者剩余”,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分享到的“转移收益”被称为“生产者剩余”。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为什么一笔交易过后总有一方声称自己“亏”了呢?我们不妨对上面的例子再深想一步,电脑最后以2750元成交,甲乙二人各分享了转移收益的一半,可以算是相对来说最为“公平”的分配了。但是如果最后以2800元成交,则卖方分享了转移收益的300元,占3/5;买方只分享了200元,占2/5。这样,买方会觉得自己“亏”了,实际上并没有亏,只不过在收益的分配比例上少赚了而已。反过来,如果电脑最后以2700元成交,卖方也会产生同样的感觉。

此外,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也不只是收益分配的两个方面那么简单。还是从大家生活中都会遇到的事情说起。假定某一天你到外地旅游或是探亲,顺便到某家大商场购物。你非常得意的以200元的折扣价买下了一双标价400元的鞋,更令你欣喜的是,你曾在居住的城市也见过同样的鞋,标价有500元!看上去的确值得高兴,即使不算100元(500~400)的地方差价,单是在一家商场里就省下了200元(400~200)!但是你真的赚到了200元吗?没有!你自认为赚了的钱其实就是消费者剩余,换句话说,你本来愿意出价400元,甚至更高的价格买双鞋,结果只付了200元,之间200元的差价便是你没有意识到的消费者剩余!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对某一商品愿意支付的价格取决于他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效用评价,而效用评价又往往与消费者的偏好有关。一个追求时尚、喜爱名牌的人愿意花上百甚至上千元去购买一件衣服,一个爱好音乐又好“追星”的人也愿意花数百、数千元去参加现场演唱会。衣服牌子和演唱会真的值那么多钱吗?这个问题不能做简单回答。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上某种商品的实际价格是以整个市场对该商品的供求状况来决定的,而并不是以某一位或某一集团的消费者的意愿为转移。因此,商品的实际价格并不必然等于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于是在绝大多数时候,市场上都会出现“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与其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有一个差额”的现象,也就是消费者剩余。遗憾的是,消费者剩余只不过是一种心理感受,它并不意味着实际的收入。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有实际收入的不是消费者剩余,而是生产者剩余,即经营者在出售自己产品时实际得到的价格高于他能够接受的价格。生产者剩余才是实实在在的东西。

此时不知你是否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你或许想到了,服装店门前张贴的3~5折优惠、满100送50的广告;在餐厅用餐完毕后,服务小姐非常慷慨地给你的账单“抹了零头”,或者来个9折什么的;外出购买双程机票或者团体票时,航空公司也会很大方的给你打上折扣……所有这些,其实都是商家对“消费者剩余”自觉或不自觉的运用。你虽然心中欣欣然,但从物质的角度看,你什么也没有得到。

在现今的商战中,“羊毛出在羊身上”的策略可谓屡试不爽。一件只值1000元的皮衣,标价2000元之后再打7.5折,只收消费者1500元。相信还是会有很多消费者欣然接受。那么到底谁赚了500元呢?讨好一点说就是都赚了,只是收益的形态不同而已——店家赚到了实实在在的500元钞票,消费者赚到了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可以折算为500元的心理享受。

机会成本、沉没成本与边际成本

成本的概念想必谁都不会陌生,不就是要花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等支出的总和吗?但一旦将此概念细化,就未必人人都搞得清楚了。

首先说机会成本这个我们随时都会碰到却几乎从不在意的概念。所谓机会成本,经济学上就是指一项资源以其在其他用途中的最优用途上的价值所衡量的成本。这个定义太拗口,我们不妨举例来看一下。

以一个大学生为例,人们往往以为学费和食宿费是他们接受教育的全部费用。但是经济学家就会思考得更加全面,他们会考虑到机会成本——如果他不是去上大学而是去工作并假定该学生的第二种最好选择是每年挣到10万元,那么这10万元就是他这段时间接受教育的机会成本,在计算这一学年的总经济成本时,必须加上他放弃的这笔收入。

又如一家公司购买了一座楼作为公司总部,但是他们使用不了如此多的面积。如果将多余的房子出租,那么每平方米每月可获得100元,这就是使使用面积闲置的机会成本;再比如政府拥有大面积荒地,在考虑是否将部分土地改造为国家公园时,政府需要把土地的机会成本计算进去,因为土地还可以用于植树或者放牧,不管土地的第二种最佳使用方式是什么,其价值就是建造公园的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的概念还可以帮我们理解一些平时颇为荒谬的想法。大家可能在电视或其他媒体上都或多或少对监狱有些了解,犯人坐牢不仅有地方住,三餐免费,而且有电视看,有活动室、图书室等文化场所可以去,这种日子也“不赖”嘛!但要是让你到监狱里去住上一年半载又如何?你恐怕一天也不想进去。其实这个时候,你就下意识地运用了机会成本的分析方法。坐牢确实省去了你吃、住、玩的费用,但是如果不坐牢的话,你每天工作还可以挣上更多的钱,更重要的是,一旦坐牢你就失去了人身自由,有人宁愿罚款而不愿被拘留,所谓“花钱买自由”,就是因为自由也值钱;此外,一旦坐牢肯定会对自己的人格、尊严、名誉、地位以及原有的社会关系等带来损害,这些则不是能单纯用金钱来衡量的损失了。

类似“坐牢”这样的事情几乎不用动脑筋就可以决策,但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我们在若干选择中做出决策,那时再忽略机会成本就是不明智的了。

再说沉没成本,从字面上我们大致可以猜出,沉没成本就是付出之后再也无法收回的成本。的确如此,如果你花了10元钱买了一张电影票,电影约两个小时,但你才看了半个小时,便发现电影其实一点都不好看,于是你开始考虑是不是要离开电影院。在做这一决策时,你就该忽略那10元钱,因为它就是沉没成本,无论你离开影院还是继续看下去,它都收不回来了。此时你倒是应该考虑一下如何度过余下的一个半小时,并且注意把机会成本考虑进去。

我们生活中也时常经历这样的事情,拿买电脑来说,你花8000元买了一台新电脑,还没来得及高兴,一个星期之后生产商就宣布一种功能更强、性能更好的新型电脑只卖6000元,并宣称消费者可以用刚购买的机器去换一台新的,只不过还要加付1000元。此时的你肯定是火冒三丈,新电脑几乎还没用就损失好几千元钱!你很可能决定这一年内再也不买新机器了,至少等投资收回一部分再说。其实这种做法并不明智,毕竟已经付出的8000元是沉没成本,再也收不回了。你此时需要权衡的是新型电脑的新功能是否值1000元,如果值就加钱去换,不值就不换。

最后说一下边际成本,它与边际收益紧密相连,分别指选择多增加一点某物而导致的额外成本和好处。这个概念其实我们更加不陌生,因为我们几乎每天都要接触到。在决策时,我们并不难决定到底做不做某事,而是多做些还是少做些的问题。比如你已经决定了要买房子,那么难题在于买多大的,要装修到何种程度;国家也不需要考虑是否要拥有军队,问题在于军队的规模多大是合适的。

如果你在3天假期内出去旅游,旅馆住宿费是每天150元,旅游花销200元,食品费与在家里一样,那么你在决定是出去3天还是2天时就要对第3天的边际成本150元住宿费和200元旅游花销共350元——和因多出去一天所得到的快乐相比较。

又比如你到麦当劳或者肯德基去吃快餐,小杯可乐3元一杯,中杯5元,大杯6元,从小杯到中杯的边际成本是2元,从中杯到大杯的边际成本是1元,这样你在考虑买小杯还是中杯时,就要衡量中杯比小杯增加的量是否值2元;类似地,在考虑是否买大杯时,就要衡量它比中杯增加的量是否值1元。

对以上三个概念的了解可能会使你产生这样的感觉——经济学并不神秘。的确如此,经济学不过是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加以归纳,并换个思维角度来看待而已。机会成本、沉没成本和边际成本都是经济学家系统考虑各种可替代性选择的关键概念。

寻租

寻租的现象我们几乎每天都能遇到,只不过现在我们才用“寻租”一词将其概括一下而已。比如说,在我国各项规章制度尚不完善的时候,往往有关系、有门路就能挣到钱,某某低价买进一块地皮,一转手就是若千万;某某从政府搞到了紧俏商品的经销权,赚了一大笔……如此等等,大家似乎都司空见惯了。通过这种方法赚钱的确要比自己开餐厅、办企业赚钱容易得多,但二者所获的利润是有区别的。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将倒买倒卖的利润称为租金,而倒卖者通过特殊途径得到某种特权并以此来寻求租金的行为就是寻租。

寻租与寻利并不难区分。举例来说,某甲搞了一项市场前景颇为看好的新发明并向政府部门申请了专利。接着,他开始组织生产产品并推向市场。此时由于专利权的保护,其他厂商不能生产出售同样的产品,于是某甲便获得了垄断地位,他凭此地位获得的收益便是垄断利润,也可以算是对其创新成果的奖赏。上述过程便是寻利的过程,因为其结果对社会和消费者都是有利的。这时候如果有个某乙,自己并没有什么成果可以申请专利,但是却想方设法地说服了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他某种重要商品的垄断销售权,并且通过公布某项制度或法令禁止其他厂商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某乙就可以凭借特权肆意抬高产品价格(只要产品卖得出去),获得超额利润。这一利润就被称为垄断租金,某乙的行为就是寻租。寻租不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潜在生产者的利益,对整个社会都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