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百弊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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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衙门里的黑暗谜团 (7)

四、侵吞公费。自警察所成立以后,关于路灯、清道、修路等地方事业全部归其掌管,由警佐掌握实权。例如某城内有路灯五十盏,每日应用灯油十二斤,警佐却只给路灯夫每日十斤,至于灯光之明暗他就不管了。又如清道应用人工十名,他也要减少二三名。至于修筑道路时,一切人工材料等费用对下都大打折扣,对上则虚报冒领。因此而盈余下来的钱,或与同事瓜分,或入一人私囊。

五、收受赌规。赌规是警察所中的一大宗私收益。中国的赌风很盛,无论是通都大邑,还是僻壤穷乡,到处都有赌,时时都有赌,所以警察所的赌规收入亦终年不绝,或按日收,或按数收,一月之中,多者可收百余元,少者也有十余元。例如江苏省松江县某警察所,其管区内常有赌局十余处。据内中人言,每个赌局每天都要向警察所交纳规费,小者六七角,大者二三元,平均计算起来每日不止十元。所以该所警吏每年仅只赌规一项便有一二千元的私收入。

六、抽收烟捐。民国以来,禁烟制度是非常严的。但是那些染上烟瘾的人就像与大烟结下生死之交,始终不肯断绝往来。所以无论城镇市乡,到处都有私售私吸大烟的人。但警察的耳目甚多,这些吸、售大烟者不得以金钱来孝敬他们,以免被他们抓住受苦。于是私烟最盛之地,被视为警吏最优之缺。在江苏省青浦县有两处警察所,其烟捐数目之巨,为全省各县之冠。这两处警察所的位置在该县首镇,商务发达,居民众多,吸烟户约有百家,卖烟的也有数十处。该警察所对于在家自烧自吸的人,每季度收烟捐几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视其烟瘾大小而定。至于售烟者,每日至少要缴捐一元。致使那里的人们有“宁为警吏,不作知事”的说法。

七、隐没罚款。依照警察条例,警察所有处以十五元以下罚金的权力。但在实际上,警察所的罚金往往要数倍于此。为什么受罚者能够甘心忍受呢?原因在于:例如抓获到了烟犯,按照现行条例规定,则售烟者判死刑,吸烟者最轻也要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警察在抓到烟犯以后,不是立即上解,而是暂拘留于所中。犯罪者也明白,若被押送上了法庭,难免照律定罪。于是急忙求托关系,说愿交罚款数百元,只求含糊了案。警察所在敲足了竹杠之后,即以“嫌疑”二字,在表面上判罚十几元,即行开释。而一笔巨款则落入警吏私囊。其他如抓到赌犯之类也是如此。

承审员之弊:承审员掌握着一县之民刑诉讼的裁审权力,其弊端有以下几种。

一、卖批。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要先经过批准,然后才能有审理之日。民事诉讼没有不准之理,但若刑事诉讼一遇批驳,虽有申请再议的救济法,但当事人的财力及精神却要多费不少。而且遇有轻微伤害等各种诉讼,稍延时日,伤痕便会平复,到那时即使上诉恐怕也有理难申。卖批之弊便由此而起。此种交易之介绍人大都为检验吏、司法警察、书记及本地的律师,其费用至少要二三十元。某乡有个姓陆的,被同村人沈某打伤额角,陆某赴县署请求验伤,竟因其在署中无人而遭拒绝。沈某听说后,便找到本地律师张某,并纳费二百元。张某一面嘱其腰间用药物涂成青紫色,一面暗送给承审员五十元钱并代递状词。承审员受状批准,传讯陆某与沈某到庭审判,竟判处陆某两个月有期徒刑。

二、改供。依据审理诉讼章程,当事人的供词,由书记照录后,当庭宣读无误,便令当事人在供词之下签字,以防改供。但近来承审员往往不肯遵照这一规定执行。所以在遇到上诉案件时,常常有因供词前后不符而遭败诉的事情发生。供词之前后不符,大都由被控诉人买通承审员将原供改易所造成。这种弊端,几乎各省都有。

三、滥行拘押。刑事诉公,无论原、被告,均在集讯后方可拘留。民事诉讼,只有被告人遇必要时,方可拘留。但今日的承审员在遇到刑事案件时,往往有被告尚未传到,而原告投案待讯竟被押入看守所的情况发生。也有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无拘押之必要,竟被拘押数月而仍不释放。这种拘押的原因,全系金钱产生的作用。例如甲理直而懦弱,乙理屈而狡猾,这两个人因事涉讼,若依理判断,乙决不会得胜。于是乙便贿嘱承审员,将甲突然拘押起来,使他受到种种不自由的痛苦。甲因懦弱,便会有息讼之心。此时乙再利用其他人,或示之以威,或饵之以利,使甲自清销案,或由旁人和解,此案便不了了之了。

四、延迟牌示。近年来,县知事署理民事或刑事案件不用判决书,则改用告示牌。胜诉的一方常常害怕败诉一方上诉。于是便买通承审员,将判词牌示时间故意延迟。例如刑事上诉期限只有十天,待到最后一天方才发生告示牌,而所标日期已经过了九天。此时,败诉人必然被押在看守所中。其亲属在外纵然看到了告示牌,而且即日便具状上诉,也很难办到。更不用说那些没有亲属关照的败诉人了。许多地方用这种手段来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的事情,已经屡见不鲜。

五、抽换案卷。这种弊端多发生在争夺继承权及田土诉讼等案件中。承审员视此为发财生意,多则二三千,少亦可得数百元。某省陈君无子嗣,入赘一婿,抚养一侄为继承人。后来陈君病故,他的侄儿与赘婿争夺其财产,众亲友调解无效,最终诉讼到了法庭。其赘婿用二千五百元买通了承审员,捏造了一份陈君在未死以前已将家产分为两股来支配的文件,并具状备案。到审讯时,承审员便以这份文件为理由,判陈君侄与赘婿平分家产。

六、颠倒刑罪。承审员一旦得到了贿赂,对刑事案件的判处往往便避重就轻。例如损坏罪,若按刑律,轻则只处以罚金,重则可判三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在这个时候,承审员就要看纳贿的多少来定刑罪之轻重了。一县之中,一年之内,似这种案件不下百起,必有一半以上来运动减轻的。于是承审员便可得到一笔巨款。另外还有为争意气,花钱运动改轻为重的案件也有不少。

七、宣告缓刑。刑事犯既经判决,便当送去执行。但财产较多的人往往不惜运动费用,向承审员纳贿,请求宣告缓刑。只要在刑期以内不再有犯罪事实发生,那么到期满之后,便与未曾犯罪者毫无两样。一切权利均可享受。所以稍有些财产的犯罪者,花钱运动的第一目的是宣告无罪,若不成,第二目的便是宣告缓刑,这也是承审员的获利之源。

八、滥予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刑事犯,执行满十年后可以得到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事犯在执行过刑期二分以上也可得到假释。但假释的准与不准之权力操于承审员的手中。若想运动假释,便不得不向承审员纳费。近来犯罪者不断增多,每年承审员所获的此种收益也很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