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文化遗产研究(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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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专论 (7)

遗产理论除了表现出特定时代的语境特质外,也表现出自身的特点与品质。遗产的存在离不开延续性,所谓"延续说"(Continuity)意在强调遗产的存续性理由。这一理论旨在说明:在遗产的合法化、正统化、国家化的进程中需要强调遗产延续在立法方面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够使那些公认的、具有符号化的国家遗产不至于因政府的频繁更迭而中断或发生变更。立法足以保证遗产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对遗产的立法性保护又满足了遗产本身自我延续的客观要求。这种延续性由遗产的本质、特性和历史所决定。由于其客观、内在、历史的需要属于"看不见的过程"(inevitable progress),需要更加谨慎。各式各样的遗产,如艺术、手工艺、历史文本等无不有着与现在对接的内在关联和逻辑。遗产的"延续说"便侧重于对遗产在各个方面的延续性进行研究,比如"遗产与历史"、"遗产与记忆"等都旨在说明和强调遗产在社会传统中的延续性。归纳起来,"延续说"主要强调两层意图:遗产本身的延续性和对遗产保护的延续性。

遗产研究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扩张无法须臾分开,遗产与资本便顺理成章地成为研究的一个重点。遗产的"资本"形态呈现出作为文化多样性的特殊品质。"资本说"(capital)也成了遗产的重要理论之一。大致上说,遗产的"资本说"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遗产的"文化资本"(cultural capital);二是遗产的"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前者主要是对法国学者布迪厄"文化资本论"的移植和改造;后者则强调遗产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资本表现形式和形态。"资本"是布迪厄(Bourdieu)"实践社会学"的关键词。在他看来,"资本"既是人们进入"社会场域"时的"入场券",也是参与社会竞争的必备价码。

"文化资本"具有复杂的存在形式和形态,同时兼有部分经济资本的客观品质。因此,它不仅成为各方利益和力量争夺的对象,也成为各方利益和力量进行协商、平衡的商品,甚至是牺牲品。严格地说,不同类型或来自不同地方、不同族群的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通过评估以确定其"价值"高低,这原本也是国际组织确认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然而,现行的各种遗产评定、遴选实际上却无一不在进行"区分"其价值高低的工作。所谓的"代表作"、"杰出代表"都意在强调那些"入选者"高出其他遗产的价值,而这一过程本身含有平衡、协商和妥协的成分和含义。而获得"杰出代表"者随即在经济资本上大大增值。不言而喻,在这些复杂的关系中,权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至于遗产在经济方面的表现很容易理解,简单地说就是在市场经济流通过程中价值的原附性和可缩性。

还有一种理论主要反映在遗产的认同(identity)方面。遗产的产生、创造与遗产的归属、认同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任何一个民族、族群会创造他们不认同、不认可却能长久性传承下来的遗产。"人民需要认同,同时,某一群人的认同往往又对另外一群人的认同造成伤害。"这也是我们在确认遗产的"人类性"时需要"加注",需要"设限"的理由。比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中,仪式之于某一个民族、族群显得特别重要;然而在某一个特定的民族仪式中,一些被赋予的观念、形式、符号、牺牲等可能恰好与其他民族形成价值相背,甚至产生冲突。

历史上的一些宗教战争就源自于对遗产在不同方向上的认同,不同方向的认同导致了对峙、对立和对抗。认同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和关系网络,在当今的遗产运动中,遗产认同外在、集中的表现是民族认同并与民族国家紧密相连。这也构成遗产研究的一个主题。从目前所确认的遗产范围来说,它包括了国际的、洲际的、国家的、区域的、地方的、临界的(具有边界相关--不仅包括领土的边界,也包括族群的边界,还包括文化的边界)、家族-家庭的以及个人的等诸种状况。更为重要的是,"认同的因素也能成为遗产",或者说,遗产中包含着认同,认同本身也是特殊的遗产。因此,我们进行遗产研究时,有必要对认同进行梳理,这有助于对遗产本身的内涵以及依附于遗产的外在因素等复杂性进行辨析。

遗产学带有很强的实践性,即便是讨论纯粹的学理问题也需强调这一点。对遗产的保护更是一项应用性、实践性、专业性的系统工程,相关的专业人员涉及民俗学家、人类学家、考古学家、历史学家、环境规划专家以及有关的其他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遗产的保持与保护有赖于民族志的田野调查。民族志的一个原则正是人类学家在实地和现场"参与观察"(participation and observation),身体力行,试图发现和描绘某一文化系统的符号来源以及在那些特定的背景中被赋予的文化意义和解释。

除此之外,人类学对遗产研究的重要贡献还表现在诸如地方研究、文化变迁,包括大规模的现代旅游对遗产地的冲击所引起的细微变化等;同时也代表地方传达"地方声音"。人类学对于遗产的研究特色还表现在民族志对"物"的研究(objects of ethnography)上,例如对于民间手工艺品和技术的研究、描述,便属于物的民族志范畴。民间手工艺成为人类学家研究的物质对象,因而具有鲜明的民族志特点。反过来,民间工艺品又被民族志者所"创造"。民族志对"物"的研究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范式--民族志对物的研究使之成为一种特殊的描述性和展示性叙事方式。在特定的语境中,这种展示性的"民族志画廊"(Ethnographical Gallery)成了一种"文明的制造"。

人类学的民族志方法适用于文化遗产研究,特别对那些来自于无文字民族、族群、民间等原生性遗产的研究,器物成了这些民族、族群、人群特殊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表达,形成了所谓的"文本化的物"与"物化的文本"。另一方面,民族志研究除了将人类学的学科精神融入其研究对象"物"以外--即物质遗产的民族志研究包括了明确的目的和目标,更重要的是以"文化相对"的态度对待不同民族、族群和地方的各类遗产和遗存,不仅肯定它们的生成、存在与其他任何遗产同等的权利,也不遗余力地为那些在社会现实中实际上不能得到,或没有得到同等权利的民族、族群遗产进行呼吁和申辩。同时,还要通过研究发掘出在那些文化遗留物中所积淀、存贮、包含的具有民族独特的品质。正是由于这些原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任何有关遗产的公约中都要强调遗产中的"人种学"(民族学)、"人类学"价值;在具体的对遗产的评估和鉴定中也不能缺少人类学家的参与。

二、"物"的民族志研究具有鲜明的特点。从现象学的角度看,遗产作为"物"(包括特殊的"非物质"形态)的存续,表面上是客观的、形象的、可感触的;事实上它们融入了"主观的、描述的和解释的经验"。其中涉及一些很有意思的原理和元素。当遗产作为"物"的遗留,分类展示在公众和游客面前的时候,它们无疑成为历史的"物证"。视觉效果和经验体认成了观众和游客眼中最具说服力的支持与支撑。他们相信所参观的遗产或遗产景观的客观性不可置疑。另一方面,通过对遗产的参观,人们产生一种怀旧的情感,特别是这种情感与一些政治理由相维系,并与资本主义化的旅游工业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代表所谓"低文化"的遗产满足人们怀旧情感的落实。正是由于遗产实物形态的客观性、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遮蔽、掩饰了所呈现、所展示、所陈列遗产的主观表述特征。也可以说,迄今为止人们所认定、认可、认为的"遗产"都是主观选择的结果。我们无妨追问:为什么把"这些"而不是"那些"当做遗产?人们为什么要访问被认定的文化遗产地?答案很清楚:遗产只不过是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下,人们根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和标准所进行的选择性划分、主观性描述、经验性解释、目的性宣传和商业性炒作。

符合逻辑的结果是,遗产便成了一种表述(representation),但遗产的表述并不简单。就遗产的物质性而言,遗产必定代表了什么,表达了什么,包含了什么。这些表示相对较为容易了解和把握,物理学、地理学等可以对遗产的"能指"(物质性)进行量化分析。然而,与遗产相关和所属的社会、历史、时代、族群、地缘等表述更为多样。对遗产表述与被表述、解读与误读、诠释与过度诠释、包装与变形,都成了遗产表述的附加内容。

今天,"遗产工业"(heritage industry)已经成为一个普遍被学术界接受的概念,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遗产在现代背景中产生了大量的"附加值"(value added),被赋予了"遗产的第二种生命"(the second life of heritage)。简言之,遗产本身的表述是一个方面,而遗产被当做满足其他社会功能和意义的表述是另一方面。遗产的附加性、再生性、延伸性意义已经成为当今遗产研究中最受关注的部分。遗产的附加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过去的价值(the value of the past);(2)展示的价值(the value of exhibition);(3)差异的价值(the value of difference)。全球化使原来局限于某一个地方、分属于某一个民族的遗产在遗产工业的生产和交流中成为"出口产品"。遗产的被选择和被操作使之转化为一种"媒体"--根据某一特定的需要和语境的"被表述"。这种情形决定了遗产在很短的时间里呈现出多方面的、新的表述与被表述关系的重组。

遗产的表述与遗产的归属有着内在关系。如果我们采取一种相对狭窄而简单的态度对待遗产,即把遗产看作"财产"(property);那么,其所属关系就显得更简单。人们首先想确认的是,这是谁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谁?在西方,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把保护和维护个人财产视为至高无上的原则。我国最近在修改的宪法中也把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作为宪法的重要条款。也就是说,任何一位公民,其个人财产只要是正当的和合法的,国家就必须保护。把人类遗产视为人类财产,无论从立法上还是观念上,都具有逻辑关系,因而可以成立。然而,由于附加了"人类"这样极其模糊的概念,原来很清晰的关系变得复杂。

如果说"这是张三的合法财产,那么宪法就必须保护其财产的合法性"。可是,如果说"这是人类的财产",那么,它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都具有获得它的合法权利呢?这样的推论显然有些荒谬。"人类"的概念具有各种不同的对应关系:个人/群体,等级/阶层,群体/国家,我群/他群,前辈/晚辈,男人/女人,政府/民间,过去/现在,还有人类与其他物种等等。正因为如此,在遗产学的研究中,人类财产或文化财产的所属问题也就成为重要的讨论对象。沃伦(Warren)在同一个命题之下,首先从哲学的高度对此进行了辨析,并把这些问题概括为所谓的"3R(3权)":所属权、接近权和继承权。在沃伦看来,人类遗产作为文化财产最受争议的问题就是其归属问题,而归属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三大权属问题。

在谈及产权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对"文化财产"或"文化遗产"做一个大致的分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遗产的形态上进行了细致的划分,使之具有可感性和可操作性。然而,对文化遗产的原生性质和交错关系却重视不够。在学者们看来,文化遗产首先是关乎"过去"的遗存,因此,文化遗产的"过去"属于谁首先就需要确认。是全人类?是国家?是民族?是某一个社群?是某一个宗教团体?是某一个家族世系(lineage)抑或是个人?将这些范围弄清楚,才有助于确定具体文化财产归属的正当性。由于当今世界公认的表述单位为国家,或更具体地说是"民族国家",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规定与遗产相关的所有类型的申报主体都是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