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第二版)(21世纪政治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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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投下分封制度

前节说过,蒙古人在草原的时候,实行的是领主分封制,不过,这种游牧民族的分封制,跟西周的分封有所不同。西周分封制的内核是宗法制,而且贵族有相应的文化修养,配套相应的礼仪制度。蒙古的分封不仅没有西周分封制的文化色彩,反而带有特别强烈的军事意味。每个领主存在的意义主要是为大汗提供兵员。这种制度随着蒙古的征服,推及欧亚大陆,原来的金、宋之地当然也不例外。只是由于这些地区原本存在着更为先进和合理的制度文化,这种制度文化更适合于当地管理和赋税征收,而作为征服者的蒙古人,出于实际利益需要,也不得不对这种文化有所妥协,结果是形成了分封与州县两套制度并存的局面。

蒙古人从灭金到灭宋统一华夏的期间,统治者不断进行分封,几乎所有华夏的土地上,都存在蒙古的领主。分封的对象一般是大汗或者皇帝的宗亲、蒙古贵族、功臣以及皇后、公主以及驸马。由于元朝的皇帝必须经过贵族大会的推举和拥立,所以,尽管分封制对于中央集权有诸多不利,但由于蒙古贵族的坚持,分封却只能进行下去。

关于“投下”一词的来源,现在学界还有争论。有的认为来源于契丹人的“投下军州”,即契丹人的贵族领地,有的认为就是汉语词汇,“投下”即为“头下”,头领名下。还有的认为投下是蒙古人“爱马”即份地的意思。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在几种说法里,“投下”实际上都含有分封和食邑的意思。

投下分封制度的存在,意味着一个个大小封建领主的存在。投下主对于封地,具有绝对权力。虽然在法律上,投下的封户还是国家的编户齐民,投下主对于他们只有经济上的权利,而封户对于国家依然负有义务,但实际上,各个投下主都把自己的封户看成属于自己的农奴。他们不仅在各方面严加控制,而且经常索取超过规定的赋税,强加给封户各种劳役,封户的诉讼也由领主包管。对于那些整个州县都在一个投下主名下的地方,自然地方全部事务都由投下主包办,地方官自然成了投下主的办事人员。而那些份地没有包下整个州县的地方,达鲁花赤例由投下主派遣,所以,地方官根本不敢过问投下主的事情,一任他们主宰所有跟他们有关的事务,地方官府等于是他的附庸。而那些只有封户没有封地的州县,投下主仍然可以在封户所在的州县派驻管理人员,设立机构,形成国中之国。

每个投下主,不仅有大量封户,还拥有在战争期间掠夺的奴隶。从经济形态上讲,投下主的“王国”属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复合体。在元朝存续期间,这种制度一直处于扩张的状态,几乎所有投下主都在自发地扩展自己的势力,采用各种办法招集和掠夺人口,作为自己的封户和奴隶,也有的汉人农户,为了求得某一投下主的庇护,自愿投奔到他的门下。有的时候,来自国家的赋役负担过于沉重,老百姓比较起来,做某些投下主的封户可能日子还好过一点。投下主扩展的动力在于:第一,皇帝的产生不是依赖汉制的继承制度,而必须靠贵族的推举拥戴,所以,皇帝不敢对投下主有严厉的约束。第二,蒙古人有分割家产的习惯,诸子都可以得到父亲的财产,而以幼子占最大的一份。上一代的财产分割以后,下一代的投下主封地与封户都减少了,必须有所补充。第三,原来处在苦寒草原的蒙古人,一旦到了繁华的汉地,生活腐化得特别快,人也变得格外贪婪,所以往往具有挡不住地扩充财产的倾向。投下的扩张,势必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发生冲突,但是,在投下主与中央政府争夺中,中央政府总是失败的一方。户口与土地日益短缺的中央政府,只好加大对还能控制的人口的搜刮,结果造成更多的人口投向投下主。如此恶性循环,使得元朝的中央政府实力很快下降,统治几十年就陷入了国内农民起义和军阀割据的战乱之中,不到百年就被逐出了中原。统治的短命,与开国时无往而不胜的威势形成强烈而鲜明的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