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唯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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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唯识义(4)

就所对之境而言,明了等四种意识不出性境、带质境、独影境等三类境,是相分之分别。这亦是唯识学之教义。将所缘之对境,依其性质,而类别为三种:

1.性境,指真实之境。此境自守其性,并不随心。即指具有真实体性与作用,由实种子所生起之境。包括第八识之相分(种子、五根、器世间)、前五识及五俱(与前五识之任一者同时生起)意识之相分等。此境有三种不随心,即:(1)性不随,谓其能缘之见分通于善、不善、无记三性。(2)种不随,谓见分从自见分种生,相分从自相分种生,不随能缘之种子而生。(3)系不随,系,指界地系。谓所缘境之界地不随能缘之心。如欲界系之五识八识及五俱意识缘自界之五尘时,相分与能缘虽为欲界系,而所缘之五尘非随能缘而成欲界系。除此三不随心之外,尚有倡三科不随、异熟不随者,合称为五种不随。所谓三科不随:五蕴不随者,即如五蕴见分是识种收;五尘相分,即色蕴摄,是蕴科不摄。十二处不随者,其五识见分是意处收;五尘相分,五境处摄,是处科不随。十八界不随者,其五识见分,是五识界收;五尘相分,五境界摄,是界科不随。异熟不随者,即如第八识见分,是异熟性。心所缘五尘相分,非异熟性心,名异熟不随。

2.独影境,独者,简别于本质;影,为影像,即相分。谓依能缘之心之妄分别而变起之境,别无本质,仅为影像。如第六意识之妄分别变出之龟毛、兔角、空花等,全属幻影。此境有三种随心:(1)性随心,谓境与能缘之心同一性。(2)种随心,谓境与能缘之心由同一种子而生。(3)系随心,谓境与能缘之心同一界系。

3.带质境,带质即兼带本质。谓能缘之心缘所缘之境,其相分有所依之本质,而不得境之自相。此境系由心、境二者之力合成,居于性境与独影境之间。如第七识缘第八识见分之相分,及第六识追想过去之形象者。此境有三种通情本(情,为能缘之见分;本,为本质),即:(1)性通情本,谓如第七识之见分缘第八识之见分时,所变之相分无别种生,一半与本质同种生,若从本质生者,为无覆无记性,若随能缘之见分生者,则为有覆无记性,其性不定。(2)界通情本,又称系通情本。谓此相分之界地通于本质与见分之界地系而不定。(3)种通情本,谓此相分之种子亦随本质与见分而不定。

三类境之名称在诸经中虽未见记载,然有关相见二分为同种生或别种生,在印度即有异说,至玄奘时,以护法论师之说为正义,造“性境不随心,独影唯从见,带质情通本,性种等随应”一颂,授予弟子窥基,评判所缘之境,以别种生之相分为性境,同种生之相分为独影境,同别两种生之相分为带质境。

(第四节) 第二能变

第二能变为末那识,亦为思量识。末那,梵文manas之音译,意译为意,思量之义。唯识学将有情之心识立为八种,末那识即为八识中之第七识。为恒执第八阿赖耶识的“我”之染污识。为与第六意识(梵文manovijāna,意之识,乃依末那之识)区别,而特用梵语音译称“末那识”。第二能变思量识,护法论师科判为十门八段,这十门中因为第四门的“体性门”和第五门的“行相门”俱是“思量”一段;第六门的“染俱门”和第七门的“相应门”合为“心所相应”,因为都是心所。故为十门八段。现将八段十门作表如下,依次而释。

一、举体出名门

末那识恒与我痴、我见、我慢、我爱等四烦恼相应,恒审第八阿赖耶识之见分为“我、我所”而执著,故其特质为恒审思量。此识为我执之根本,若执著迷妄则造诸恶业,反之,则断烦恼恶业,彻悟人法二空之真理,故称染净识。又称量识、思量能变识。且其自无始以来,微细相续,不用外力,自然而起,故其性质为有覆无记;乃不引生异熟果,却能覆圣道、蔽心性。

第七识名为意识,似和第六意识无别,但是那第六意识是依主得名。这第七意识,是第六识所依之根;正是第六“意”识所以得名,就是依于第七意识的识名而为意识。好像前五识依于眼、耳等根,从它的所依名为眼识、耳识等,也是依主得名。第七识名意识,是持业得名。所谓意也就是识的业和识的自体,意即是识,名意识,和第六意之识的意识是不同的。例如藏识,藏就是第八识体一般。所以第六第七两识得名,判然有别。但经论中大概把第七识名意,而名意识者,是有下列几个原因:1.恐滥用第六意识。2.这识虽同时也可以名心,亦可以名识,但积集的心义,了别的识义,不及于第八识和前六识;唯思量的意义,为任何识所不及。3.这识是第六识近所依,就是第六识从于所依之根名意识,那所依根之意,当然是第七识。有这三个原因,第七识名意。

二、所依门

大概每个识生起,必有它的所依,所依就是依止仗托的东西。初能变没有说到所依,是否有理由呢?因为初能变第八识,是其他识的根本,应该为他识所依,依于他的义是不大显著,虽然不是没有所依,所以不说。至于前七转识,依他义显,所以第二、第三能变都别立所依一门。

第七识恒依第八识相续而转生起。“依”是依止义,“转”是转流义,是相续的,转起的意思。正所谓“由有赖耶故,得有末那识”。

凡心心所,必有所依,所依有三种,指因缘依、增上缘依、等无间缘依。系心心所生起作用时,所依靠之三种缘,相当于四缘中所缘缘以外之三缘,即:

1.因缘依,梵文hetupratyaya,又作种子、根本依。一切有为法,皆依各自之种子而生起,若离种子之因缘,则决无生者。故一切种子为诸法之因,又为诸法依生之所依法,此即因缘依。《瑜伽师地论》所称之为种子依,仅限于种子生起现行之一面,然而无阐释种子生种子及现行熏种子时互为因缘之义,故《成唯识论》广说“因缘依”之义,以代“种子依”之说。《成唯识论述记》卷四末:“若言种子依,即唯现行法有种,种望种子,应无此依。今言因缘依者,令知宽遍故。”总之,“因缘依”若以狭义解释之,则与“种子依”同义,乃仅指诸法之种子而言;若以广义解释之,则熏种子之现行法,及引生后、后念种子之前念种子,皆为因缘依。

2.增上缘依,梵文adhipatipratyaya,又作具有依、俱有根。指心与心所同时具有,而为其所依之法。《成唯识论》卷四载,五识之俱有所依有四种,即五色根与第六、七、八等三识。小乘谓,意根为无间灭之六识,故非俱有依,仅五根为俱有依。《成唯识论》卷四、《成唯识论述记》卷四末,举出护法、难陀、安慧、净月等四论师之异说,以广释“所依”之义,而以护法之说为正义,辨“依”与“所依”之别,说明“依”之义广通于一切法,而“所依”唯限于内六处,其理由有四义:

(1)决定之义:凡所依云者,能依法起时,无论如何,决定有它的所依,具这决定义者,得名所依。假使有时是所依,有时非所依,那么便不得名为俱有所依。例如第六识望于前五识,第八识望于五根,第七、第八望于前五识第六识,都非决定,简非所依。

(2)有境之义:从取境上得名有境。凡所依者,必有能依,同时必有取境者。所依决定虽俱时有,倘没有取境,也是不可。于此也是显得简俱有依所依义。如五识望于四大种、扶尘根,诸识望于命根、种子、无为法,都不是有境法,简非所依。

(3)为主之义:凡所依云者,必定有自在用。故虽有俱时决定而又有取境两义,但是没有为主自在义,也不是俱有所依。这是显得心所法是伴属而不自在,简非所依。

(4)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之义:能依之法,具取各自所缘的境,名取自所缘。凡名所依者,它的能依要有取境。故虽具有决定、有境、为主三义,若没有取自所缘之境,也显得不是俱有所依。如种子望于第八识,也不是所依。因为种子没有所缘境,也不是能取,故简非所依。

具足以上四义者,唯五根、第六、第七、第八等三识,故为心心所法之俱有依。若以能依之心分别之,前五识之俱有依有四种,第六识有两种,第七、第八两识各有一种俱有依。前五识四种俱有依为:

(1)同境依,又作顺取依,即五根。根与识乃同取现在之境而生,故称同境依。

(2)分别依,即第六识。前五识生起时,意识亦必生起,前五识无分别,而意识有分别,故称分别依。盖五同缘之识无分别,第六识原为寻伺相应之识能取境故,又能令五识明了取境,故又称“明了依”。

(3)染净依,即第七识。前诸识无染净之别,染净分位依第七识而成,故又称“分位依”。

(4)根本依,即第八识。为诸识所依以生起之根本,故称“根本依”。

以上四依中,唯前五识之不共依为同境依,即五色根,其余三者为诸识之共依。

3.等无间缘依,梵文samanantarapratyaya,又作开导依、避开法、开导根等。指避开现行位,引导后念心、心所,使其顺序生起之前灭意根。为八识在前念消灭时之自类心与心所。心,又作心王,即精神作用之主体,如眼识、耳识乃至阿赖耶识即是心王;心所,即附属于心王并与之相应而起的心理活动或精神现象,如作意、受、想乃至忿、恨、嫉、悭等六类五十一种精神作用,皆属心所,前《五位百法》章已述。人之心识作用,念念相续,无有间隔,前一念灭谢时,后一念随即生起,且于此前后念生灭之间具有密切的互倚关系,即前一念之心王、心所生起时须依靠之条件因缘。是知前一念之心王于灭谢之同时,既避开其现行位,复引导后之心王、心所,故称“开导依”。以前念具有资助、生长后念心王、心所之功能,故有“开导根”之称。复以前后念生灭之际,历然相望,紧密相接,而无间断,故称“等无间缘依”。前念之心王开导、引生后念心王、心所,其间有关同异类之引生关系,自印度之时即有难陀、安慧、护法等论师各持不同之见解。所谓同异类之引生关系,即于八识心王中某一识之心王能否引生与之同类或异类之心王。

(1)难陀论师认为,眼、耳、鼻、舌、身等前五识必由第六意识所引生,而第六识自身既能前后相续,复能引生前五识。故第六识乃六识中之开导依,第七末那识及第八阿赖耶识仅能自类相续,而无法引生其他诸识。

(2)安慧论师之主张,谓第六识以自类及第七、第八两识为开导依,第七识以自类及第六识为开导依,第八识以自类及第六、第七两识为开导依。

以上二师之见解虽有出入,然皆同意异类之心王可以互为开导依。

(3)护法论师则持相反看法,谓八识之心王限于各自不同之类,异类之心王无法互为开导依,唯有相同之心王能生灭相续无间。

三、所缘门

《对法论》卷二说:“意者,谓一切时,缘阿赖耶识。”难陀、火辨、安慧,如其次第起我所和我所执。

难陀等三位论师关于识有双缘之说,是依《瑜伽师地论》卷六十三“末那于一切时,执我我所”等而来。在护法论师评判之下,谓这识的我执,任运一类恒续相生,没有我和我所二执相并;又无始以来,此识一味转,没有转易,也不可说二执前后。但是所谓我我所执者,是依语言文字,于阿赖耶识上,立所缘二境,不可泥文忘义。

照护法论师的说法,此第七识但缘藏识的见分而起我执。彼第八阿赖耶识,无始来时,一类相续,似乎“常”、“一”;又恒为诸法所依,好像有“主宰”义相。如何但说缘见分者?因为受境等作用,见分相显故。故这识所缘的境,是阿赖耶识的见分。

四、体性行相门

所谓“体性”就是识体,为四分中的自证分;所谓“行相”就是能缘的作用,是四分中的见分。既然体和用是有异,所以十门中分为二门;但两义相近,故于八段文中合为一段。

此识以思量为体性,又以思量为行相。故颂曰“思量为性相”,就是思量为其性,显出末那识的体性;思量为其相,显出末那识的行相。故思量者,是思虑量度恒审为我,计执为我之谓;既以思量为体性,复以思量为行相。从实际来讲,若思量是识体的作用,是见分行相,应但说思量为相可了,不必说思量为性;然以体性难以了知,根据有思量的识用,就为这识的体性,举用以显体性,故云思量为性。我,就是思量,就是这识的行相,故云思量为相。

此“思量为性相”,也就是兼释名末那得名之所以,别显这识名末那、名意,是思量识。

五、心所相应门

这第七识“染俱”,就是与这识相应的我痴、我见、我慢、我爱四个根本烦恼。这识的“我”就是思量,因为和根本烦恼相应故,于十义门中,开“染俱”一门。然出根本烦恼相应外,尚有其他如触等心所,在八段文中和四烦恼合为“心所相应门”。

此识恒与我痴、我见、我慢、我爱四个根本烦恼相应。这四个根本烦恼又称四惑,此乃与末那识相应而起之根本烦恼。

1.我痴,愚于我相、迷于无我之理,称为我痴。与我见、我慢、我爱等三烦恼同为四根本烦恼。《唯论三十论颂》:“四烦恼常现,谓我痴我见,并我慢我爱,及余触等俱。”盖一切惑障之生起,皆以愚痴为前导,故知由我痴而有其余三种烦恼之生起,故谓我痴为无明烦恼之首。

2.我见,指执著有实我之妄见,亦即于非我之法,妄执为我。据《大乘起信论》载,此又分为人法二种:(1)人我见,即执著于色、受、想、行、识,以五蕴假合之身心为实我。(2)法我见,即妄计一切法皆有其实在体性。此末那识系由无始以来虚妄之熏习力,缘于第八阿赖耶识之见分,而有实我实法之见

3.我慢,谓视“我”为一己之中心,由此所执之“我”形成慢之心。为七慢、九慢之一。《成唯识论》卷四:“我慢者,谓踞傲恃所执我,令心高举,故名我慢。”

4.我爱,谓深生爱著于一己妄执之自我。第七末那识常执著第八阿赖耶识为“我”而生起此烦恼。《成唯识论》卷四:“我爱者,谓我贪。于所执我深生耽著,故名我爱。”

此识于根本十惑中唯与此四惑相应,不与其他六种相应。四惑之外,就是触等五遍行心所;因为触等五心所,凡一切心王起时,必与之俱起。依这一说,末那识的相应心所有四惑及触、作意、受、想、思的九种心所。至于随烦恼,不许有别体,是随于本惑分位上假立。此识恒与本惑相应,一类相续,分位无别,随惑无从得起。但颂曰“及余触等俱”,说除五遍行之外,尚有“余者”,非指触等,是指触等之外的随惑。至于解释触等之余的随惑,有主五种的,有主六种的,也有主十种的。因为解释遍在染污心的烦恼不同,随之于此识的相应心所的数也由之不同。

虽然有如此的异说,然护法论师谓“余者”,于此识相应的随惑有八种,即昏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不正知等所谓八遍染是。这八种遍染心所,就是遍染于染污心;现在第七识就是染污心,所以和这八遍染相应。然而第七识相应心所,行相微细难知,所说明的八遍染相,是依第六识相应边言以类推。护法论师说,与此识相应的心所,总有十八,就是我痴、我见、我慢、我爱的四个根本烦恼;触、作意、受、想、思五遍行;再加以昏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妄念、散乱、不正知的八遍染随惑;并及慧心所。这里所说的慧心所,正是我见之体,所以加入;但并不是我见与慧俱起。

六、三性分别门

有覆无记是分别此识的性类。此识在善、不善、无记的三性中,属无记性;在有覆无记二无记中,是有覆无记摄。因为此识和染污法的四烦恼相,覆障圣道无漏智,覆蔽自心使不清净,得名有覆。虽是有覆染污法,但它的行相任运微细,不感可爱非可爱果和没有记别,故名无记。

七、界系分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