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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职工福利计划(2)

组织关注福利问题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这就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条例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便能够享受每年带薪休假的福利待遇。第九章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这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就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五项法定保险。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此外,国家还颁布了大量与之配套的政策文件,如国务院1997年7月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等单位1994年4月14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国务院2003年4月颁布、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这些政策性文件对组织福利项目的选择无疑具有限制和制约作用,这也就要求组织在审视和决定其总体薪酬计划时,必须考虑福利项目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在下面还要做详细的介绍。

(5)增加组织薪酬政策的灵活性

如前所述,薪酬设计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强调灵活性和各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的搭配,“重要的不在于支付多少,而在于如何支付”。也就是说,同等数量的薪酬可以采用不同的组合方式来支付,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福利项目的设计。传统工资制度的一个弊端就是工资的刚性很强,没有考虑或很少考虑组织成员的不同需求,人们基本没有选择的余地。现在虽然大多数的组织都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福利项目,但看重的仍然是同一性,忽略特殊性。比如,不论年龄高低,都给予同样或等量的商业医疗保险,年纪大的员工固然乐意,但年轻员工却未必高兴。因此,要增加福利项目的灵活性,必须进行科学有效的设计,这样才能提高激励效果。

(6)增加税后收入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个人,都能够增加税后收入,节约所得税,使税后财富增加。此外,对商业保险的研究证明,商业养老保险如企业年金也具有较强的税收优惠激励。从世界范围看,很多国家都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年金计划给予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在EET制度下,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缴费及积累基金的投资收益给予免缴所得税的优惠(享受免税优惠的金额应限制在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内),而在养老金待遇阶段计征所得税,正因如此,企业年金往往被视为一种所得的延期纳税计划。在累进的所得税制下,所得的延期纳税计划能够产生显著的税收储蓄效应。对大多数雇员来讲,由于退休后的收入水平下降,这样在退休后的所得就适用于一个较低的所得税率。这样,雇员参加雇主举办的企业年金计划,并按照规定缴费,就意味着将在工作期间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了退休后再缴纳所得税,等于增加了税后所得。

10.2福利的构成

不同国家的福利构成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总的来看,共同的部分要多一些。在美国,雇员福利大致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保障,包括老年、遗属、残疾和健康保险、失业补偿保险等;二是养老金、人寿保险、医疗保险等;三是上班时间中非生产时间内的福利;四是带薪休假、带薪病假等;五是其他福利。在我国,这些福利形式大多也都存在。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福利形式,如住房公积金、企业社会项目等。下面将对这些项目逐一进行介绍。

(1)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保障,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二是非强制性的商业性保障,如企业年金、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寿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一类是强制性保障的种类及相关的政策性规定。为了保证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强制性保障的落实和劳动者的利益,国家颁布实施了相应的政策性文件,如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就相继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5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职工养老保险中单位和个人的出资比例、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监管、养老金调整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由于形势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这些政策也在相应的进行调整,如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对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做出了调整,该决定要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医疗保险方面,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体改发〔1994〕51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等政策性文件,为我国各单位职工的医疗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就从职工医疗保险改革的任务和原则、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做了全面详细的安排和规定。如在医疗保险费用的交纳上,该《决定》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而《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则从统一思想和提高对加强个人账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统一个人账户的基本内容和规范管理形式、加强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及使用方向、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和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等方面强调了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此外,国家还出台了其他的政策性文件,对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保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受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保护的重要的福利项目。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都颁布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根据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在缴费的比例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就是说,缴费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按同等比例交纳。举例来讲,如果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1300元,缴费比例是10%,那么个人和单位分别缴费130元,共计260元。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就成为职工的福利。而且缴费的比例越高,意味着福利待遇越好。《条例》还对职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做出了规定,凡是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从专用账户中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如果职工有住房,在工作期间没有动用公积金,那么在其退休时就一次性返还。《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如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如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省直房改办发〔2002〕17号)规定:省级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蓉单位、外地驻蓉单位(下简称省级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调整至15%,下限仍按6%执行。企业完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使住房公积金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

第二类似非强制性保障的种类及相关的政策性规定。在这类保障中,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和商业医疗保险两个大类。下面对这两个部分做一介绍。

企业年金。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具有商业性质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资料,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九条明确提出,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精神,劳动保障部相继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六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程序和待遇计发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管理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营规则。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劳动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组成了专家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并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同意,认定了第一批37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企业年金主要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为人们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好的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有建立企业年金的资格和条件,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其中,有经济支付能力尤其重要,它要求企业具有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此外,企业年金的管理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也非常重要,前者要解决的是原值的兑付问题,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第三十条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而后者要解决的则是年金增值的问题,即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的分享。在这方面,《办法》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随着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提高,员工的收益也会稳步上升。

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各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商业性的人身保险业务构成非强制性的医疗保障的主要部分,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商业保险市场也在不断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医疗保险都做了严格的制度规定,关于人身保险的具体内容,这里不作详细介绍。只是需要强调一点,企业或公司在选择这类商业保险时,要考虑两个问题:首先是险种的选择,如重大疾病险、意外险等,这些险种具有很强的防范能力,可以分散组织和个人的风险;其次是商业保险的选择应分等级,即根据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给予核心员工或关键人才以较高等级的待遇,以真正发挥其激励的效果。

(2)津贴

在福利计划中,津贴也占有重要地位。与保险、公积金等项目相比,津贴相对比较简单,没有法律方面的硬性规定,主要由企业自行决定。在我国,企事业单位津贴的种类很多,一般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工作餐补贴、出差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夏季清凉饮料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贴等。各类津贴的数额完全取决于企业的效益和总体薪酬的设计。一般来讲,效益好的企业,津贴的数额种类较多,且数额较大。津贴在组织的总体薪酬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求职者的求职意向,因此应引起组织对建立有效的津贴制度的重视。

(3)带薪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