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清代嫁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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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清代嫁妆的整体描述(1)

讨论清代的嫁妆问题,我们首先要对此有一个整体的认识,比如清代嫁妆究竟由哪些物品构成,即人们习惯上陪送女儿什么;贫富家庭的嫁妆有何差异; 不同的地域文化和习俗对嫁妆有何影响;嫁妆由何人提供、通过何种方式陪送。这一系列问题正是本章所要讨论的主要内容。希望通过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 使我们对清代嫁妆有一个整体的、轮廓性的认识。

(第一节 清代嫁妆的种类与规模)

清代,陪嫁的具体物品和嫁妆的丰盛程度依据家庭贫富而有很大差异,所谓“妆奁丰俭,各称其家”。贫困之家尚难解决温饱问题,家无余财,谈不到给女儿陪送丰厚的嫁妆,可能只有简单的几件衣物首饰,如《阳原县志》记载,贫家嫁妆“仅妆匣、脸盆各一,衣服随身,白铜首饰数事而已”①(《阳原县志》卷一○,《礼俗》,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更贫者“妆奁有若无”②(《万全县志》卷九,《礼俗志·民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中产之家的陪嫁情况就好得多,除陪送一定的衣物首饰外,有些家庭还要陪送“镜台箱箧被褥之类”生活用具③(参见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1992页),一方面给女儿在未来的家庭生活中奠定一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嫁妆的丰俭也直接关系到家庭的体面。富裕之家则将陪送妆奁看作夸耀资财的大好时机,如铁岭,“富者将妆奁分陈于方桌之上,以二人舁之绕街市而行,多至百桌外,以示夸耀”④(《铁岭县志》卷一三,《礼俗》,民国二十二年铅印本)。陪送的物品从衣服首饰、家具器皿,到土地、宅院、奴仆、金银,应有尽有,无所不包。

一、嫁妆的种类

如果按照嫁妆的用途来分,清代嫁妆大体可分为衣物首饰、日用器具等生活用品和土地、店铺、房宅等不动产两大类。其中,生活用品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土地等不动产只出现在富家大户的妆奁中,一般人家少有陪送。

1衣物首饰与日用器具

衣物首饰是各地嫁妆中普遍存在的物品,即使最为贫困的家庭也要陪送几件随身衣物。从新妇的角度来讲,衣物首饰由娘家陪送,在裁减和品位上更适合或贴近女子的要求,使她们穿着时得心应手;另一方面,嫁妆中的衣物首饰可以从最直接的层面体现出新妇之“新”——人们无法想象在婚礼这一女性生平最重大的仪式中,她们却衣着破旧的情景,并且这种“新”,不仅要体现在婚礼上,还将一直延续到她结束“新妇”状态为止。实际上,一些豪门富户所陪送的衣物首饰足够妇女婚后多年的穿戴,有些妇女直到去世前还穿着由娘家陪送的衣物。而衣物首饰的多寡亦直接体现出女方家庭的贫富。以下是几位妇女嫁妆中的衣物首饰。

《杶庐所闻录》中记载了一位贫妇的嫁妆:

贫人无他长物,止银簪耳环戒指衣裙寥寥数件而已。①(瞿兑之:《杶庐所闻录》,11页,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

近人徐珂家的女仆向他叙述了弟妇的嫁妆,其中衣物类包括:

布衣三十事,为棉袄、夹袴、棉单、半臂、围裙、裹腿, 今有千张皮(俗谓以碎条纫成之羊皮为千张书,出临清州)之袄一,已为绝无仅有。②(徐珂:《仲可随笔》,78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

一份清代嫁妆清单中的衣物首饰包括:

金珠头花成枝,镀金花钎成枝,金珠梳妆全副,金珠耳环成对,珠翠环头耳川(钏)成对,镀金耳钏成对,银卷巾手镯全副,银箍藤手镯全副,镀金戒子成对,镀金桶箍戒子成对, 玉色宝月绸夹袄成件,元色洋绉纱百散裙成条,法红禄布褂成件,毛宝大袖褂成件,月白大袖褂成件,青布大袖褂成件,竹布褂成件,白竹布褂成件,蓝布大袖褂成对,蓝布小袖褂成对,法红禄夹袄成件,青布夹背心成件,青布单裙成条,青夏布裙成条,青布单裤成条,竹布单裤成条,月白单裤成条,蓝布单裤成条,禄布夹裤成条,大红布棉袄成件,禄布夹绑腿全副,宝月绸膝裤成对,禄绫膝裤成对,大红羽毛膝裤成对,禄布膝裤成对,鸭蛋青膝裤成对。①(田涛等:《田藏契约文书粹编:1408—1969》,158页,北京,中华书局,2001)

以上史料中,第一位妇女系“再醮之妇”,婚礼非常简略———“再醮之妇焉有许多人迎者”②(瞿兑之:《杶庐所闻录》,11页),没有人们想象中婚礼的那种热闹气氛。其嫁妆也相应简单,充做嫁妆的几件首饰衣裙很可能是她的全部财产;第二副嫁妆的主人是女仆的弟妇,也应当出自社会中下层家庭,这一点也可从衣物的质地上体现出来。清代富家嫁妆中的衣物多用绫罗绸缎,贫家“衣裳只用布素”。但是,这位女子家境稍好,并且为初婚,嫁妆中的衣物较第一位妇女丰富,虽为“布衣”, 却有“三十事”,还包含一件“绝无仅有”的“千张皮”,加上衣物之外的其他用品,也算是一份体面的嫁妆了。第三位女子,不用说来自中上层家庭,嫁妆中的首饰皆为金银珠翠,手镯、耳环、戒子、头花样样齐全,衣物则分不同颜色、不同质地、不同款式,这充足的衣服首饰足够婚后多年穿戴。

衣物首饰之外,女家一般还要陪送被褥毡帐、家具摆设等日用品,以供婚后生活之需。上文徐珂家女仆弟妇的嫁妆中,除衣物外又有“箱橱(可代桌)一、小箱(小如匣)一、马桶一、水桶一、铜脚炉(冬以供足取暖)一、烛台一、酒壶一、茶壶一”③(徐珂:《仲可随笔》,78页)。这些物品都是婚后生活所需的日用品,像马桶、茶壶这样细小的物件都由女家准备妥当。徐珂在书中还记录了他本人所看到的送嫁妆情景,其中的嫁妆也以日用器具为主:

方就静安寺散步,闻有鼓乐吹声自远至,迎妇之彩舆也。前导者,灯二、炬二、乐人四;后从者,舁夫四。所舁之物, 为红色木质之大小衣箱各一,为被五、枕二、毡一。询之村人,则黄氏女嫔于周,两家皆农也。黄氏遣嫁之物,亦靡百六十金,乃始得措办云。

不炊许,又有彩舆至。则前导者如黄氏舆,后仅一箱、三被、二枕,以二人舁之而已。此当为租界近村遣嫁之至俭者。吾辈心目中,辄谓奁物必多,必先期发送。而不知贫女所得乃仅此。戴良嫁女之疏裳、布被、竹笥、木屐,不得专美于前矣。予故著之于此。①(徐珂:《仲可随笔》,42页)

徐珂所见前后两家的嫁妆构成大体相同,都包括衣箱、枕、被等生活器具,其区别在于数量的多少。前家的嫁妆有二箱、五被、二枕、一毡,后家只有一箱、三被、二枕,自然较前家低一等。

正如徐珂所见妆奁所反映的,各地嫁妆中的生活用品,按照数量的多寡可以分为不同的等次。江苏仪征:“除床外,木器皆女家备办,谓之一房一屋,帐幔铺盖必双,谓之两铺两盖,而豪家夸富者更有四铺四盖、八铺八盖、铜锡瓷器若干抬,大红箱若干对,房屋陈设必华,首饰衣服具奁簿中,悉数不尽。”②(《中国风土志丛刊》第8册,《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三,921页)

浙江萧山:“结婚前数日,女家将所嫁之床桌器具箱笼被褥等等,送至男家,名曰发行嫁。其物亦大有等差。有所谓八只八口、六只六口、四只四口、二只二口、一只一口、一顶一箱者。八只八口,八大箱八中箱八小箱八柜,其他桌榻等等称是。余皆以是类推。至于一顶一箱者,仅一箱一柜,他物称是而已。自二只二口以上,则有床榻,自二只二口以下,则无有也(亦有例外者,然大略如是)。其尤贫者,仅一里衣,一床被已耳。大约四只四口、二只二口最为普通,至于八只八口及一里衣皆绝无仅有也。”③(《中国风土志丛刊》第9册,《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四,1016页)

苏州妆奁分数等:“最简者曰‘四只头’,仅有衣箱四口;现在除清寒人家外,绝无仅有。其进一步者为‘赤脚两裙箱’,所谓‘赤脚两裙箱’者,系无榻床,无圆火炉,仅有裙箱两口而已(‘裙箱’木制,门向上开,极呆笨)。其稍进一步者为‘两裙箱’,则有圆火炉,有榻床,有显被矣(显被于发妆时置榻床上,大都绸绫,至少半条)。其又进一步者,则‘裙箱’之外,更有玻璃衣橱,但此种木材,均属椐木。其更进一步者,则为‘红木两裙箱’,是则全用红木所制者矣。显被之增加,从八条至十六条,有银桌面等位陪衬妆奁;其再进一步者,则为‘红木四裙箱’,显被多至二十条,银桌面增至二桌,衣橱亦随增之为四。穷奢极欲,无有止境。至乡间之最简陋者,则仅一桌四杌而已。”①(《中国风土志丛刊》第36册,《苏州风俗·婚丧礼俗》,27页)

杭州妆奁也分为若干等次:一等“有全铺房一封书之名”,即婚后生活所需的一切衣物首饰、家具器皿不论巨细全部由女家备办齐整。只是这样大规模的嫁妆一般家庭很难承受,“惟不恒有”。以下各等依次为:十二箱四橱,八箱两橱,六箱一橱,四箱一桌。然每等中又有不同:“箱有安东台湾描金撞箱之别,橱有书橱衣橱之别,桌有春台榀春台梳角台之别。再衣架、脸盆架、琴凳、春凳、杌凳、小脚凳、马箱、子孙桶、大中浴盆、样盆、小脚盆、坐桶、提桶、汤桶、井水桶、和合提盆、段盒、果桶、五升斗辫线架、棚子架、大箱、焙笼”,以上器具统称为“内房家伙”。另有“外房家伙”,包括“元炉盆、立台、书桌、琴桌、月桌、四仙桌、马鞍桌、圈椅、一字椅、茶几、杌凳、各式锡器不下数百件,铜器如面盆、手炉、脚炉、铜古熨斗之类”。在抬送嫁妆时,各类器具的摆设十分讲究,“其锡器摆于各桌之上,每桌有烛台风灯之类一对。如梳角桌,则摆梳妆盒、镜台、粉罐、皂盒之类,月桌、四仙桌则有果盒、暖碗、茶酒、杯箸之类,各以所宜,配合端整”。每个家庭可根据自身的贫富选择所陪送嫁妆的等次,“最普通者为八箱两橱及六箱一橱,又有四箱一桌加一橱者,名小六箱。所有桌上之铜锡磁器等物,视家之富裕与否为断”①(范祖述:《杭俗遗风》,62页,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

除等次的差别外,嫁妆的构成还体现出各地方习俗的差别。清代一些地方陪嫁侧重于衣物首饰,比如上文第三位女性的嫁妆全部由衣物首饰构成,而浙江双林镇的陪嫁习俗为“无厨榻及诸木器”,曰“软包”②(《双林镇志》卷一五,《风俗》,民国六年上海商务印书馆铅印本);而另一些地方则侧重于家具木器,比如贵州绥阳“嫁奁半属日用什物,然以木器为多”③(《绥阳县志》民国十七年铅印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333页),甘肃清涧、延长一带“女备妆奁,多饰衣箱及木柜”④(《清涧县志》卷一,《地理志·风俗》,道光八年刻本;《延长县志》民国补抄本,卷五,《风俗志》),河南永城“女家奁送概用木柜、皮箱、桌椅等件”⑤(《永城县志》卷一三,《俗产志·风俗》,光绪二十九年刻本)。浙江定海一带最为有趣,其县城乡一带,“赠女奁具以细软、衣饰及零星用具为多,不备床厨几案等类”,而西北各岛则相反,“中家以上皆赠床厨几案等木器,而衣饰等不点缀而已”⑥(《定海县志·方俗》,民国十三年铅印本)。有时,嫁妆中有无木器成为女家家庭贫富或者嫁妆等次的标志,如《阳原县志》记载,当地“女之奁品,于喜轿临门前,陈列厅堂,任客观览。富者计有三楹木器成堂,四季衣服八身,金玉首饰三头;中级之家无木器,衣仅四身,首饰亦为银质;贫者则一切皆免,仅妆匣、脸盆各一,衣服随身,白铜首饰数事而已”⑦(《阳原县志》卷一○,《礼俗》,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可见,当地只有富裕之家才陪送得起成堂的木器,中下等家庭只送些衣物首饰即可。江南地区也有这样的讲究,“房中的各类家具都以床为中心,床前放橱,床侧摆桌,还有梳妆台、衣箱、衣架、凳、椅之类,这些家具都是成亲时随嫁妆带来的,往往是女主人娘家地位、财富和自己身份的一种象征”⑧(濮安国:《明清架子床的渊源和文化性》,载《东南文化》,2002(10))

嫁妆中陪送日用器具的含义比较明确,就是帮助新婚夫妇置办生活用品,以供新家庭之需。当然,光靠女方家庭的奁赠是不够的,男家也要负责筹办一部分的生活用具。如清代黑龙江地区,富户的嫁妆中除了“鞋四十只,衣三十袭,包金首饰两事”等衣物首饰外,男家还要事先准备好“被褥各二,及箱柜、梳匣”等日用品,提前送往女家,“俟女家送奁至男家时,携以俱至。女家所增者,尚有洗衣盆、手巾、胰子等物”①(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1993页)。此即由男女两家共同为新婚夫妇预备婚后所需的生活用品,然后以嫁妆的形式由女家发往男家。生活用具做嫁妆,一方面体现出母家对出嫁女的关怀,希望女儿婚后能有好的生活,可以衣食无忧;另一方面,传统婚姻的缔结,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前提,男女当事人在婚前一般不曾谋面,结婚对于女子而言,意味着只身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家庭当中。在这种情况下,从娘家带来的生活用品,不仅可以体现出新妇的经济地位,还可以帮助新妇消除对新家庭的陌生感,有时甚至起到身份认证的作用。有这样一个案例:

康熙年间,崇仁有贾、谢两家同日娶妇,“新妇一姓王,名翠芳,婿为贾;一姓吴,婿为谢”。“两家香车遇于陌上,时大雪,几不辨途径,车各饰彩绘,覆以油幕,积雪封之一二寸,行二三里,同憩于野亭,舆夫仆辈以体寒,拾薪蓺火以取温。久之,雪愈甚,恐日暮途远,各拥香车分道去。是夜,翠芳将寝,环视室中奁具非己物,疑不能忍,乃问婿曰:‘吾紫檀镜台安在?可令婢将来,为我卸装也。’婿笑曰:‘卿家未有此物,今从何处觅之?’翠芳曰: ‘贾郎何必相诳?’婿又笑曰:‘吾真郎,非假郎也。’翠芳曰:‘谓郎姓贾耳。’婿曰:‘某姓谢。’翠芳闻言,大骇,乃大呼贼徒卖我。婿亦惊,不知所措。”而另一方面,“吴女谛视妆奁,略闻姓氏,亦颇知有误,而心艳其富,姑冒昧以从之”②(同上书,2045页)

此案例即体现出嫁妆对于新妇的重要作用:王翠芳与吴氏都是通过辨别自己的嫁妆而得知误娶的事实,因为在陌生的婆家,只有从娘家带来的嫁妆是她们所熟悉的。吴氏通过观察嫁妆的丰厚及周围的环境,得知贾氏为富户,因此将错就错;王翠芳也发现奁具不是自己的而产生怀疑,并通过索要嫁妆中的紫檀镜台来证实自己的疑虑。两女家“吴贫而王富”,这一点可从各自的嫁妆中得到反映。王家陪送的紫檀镜台虽然名贵,亦属于生活用品的范畴,王翠芳在要求使用自己的嫁妆时合情合理、理直气壮,并借此揭穿误娶的事实。

2土地、店铺等“不动产”

土地、店铺、宅院等不动产,是嫁妆构成中的第二个主要类型。与生活用品不同,土地、店铺等资产在嫁妆中并不常见,只有少数富家巨室才能陪送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