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清代嫁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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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清代嫁妆的整体描述(2)

下面是各地陪送“不动产”情况举例:浙江嵊县,“女当嫁时,凡所奉养舅姑及房中合用之物,如茶瓶、酒注、炉铛、椅桌、床帐、帷幕、首饰、衣服、仆妾、牛马、庄田,莫不毕具”(《嵊县志》卷一三,《风俗》,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四川武阳,“有的甚至将田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陪奁嫁妆,陪奁高者可抵中等人家的家当”(《武阳镇志》1983年铅印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76页);贵州平坝,“有力之家更有以婢女,或金钱,或田房作赠嫁品者”(《平坝县志》第二册,《民生志·风俗》,民国二十一年贵阳文通书局铅印本);河南宜阳,“昔日有赔奁田者,谓之‘胭粉地’”(《宜阳县志》卷六,《风俗》,光绪七年刻本);湖北石首,”女家备妆奁或媵婢、分田”(《石首县志》卷三,《民政志·风俗》,同治五年刻本);湖南永兴,“其女家陪嫁装多从厚,亦有用仆婢、奁田者”(《永兴县志》卷一八,《风俗》,光绪九年刻本);浙江桐乡,“桐乡濮氏富而无子,‘家万金悉舁女’。濮氏女的嫁妆中,‘田宅、奴婢、什物皆具’”(《清史稿》卷五百八,《列女》,14030页,北京,中华书局,1977);云南,“清初吴三桂嫁女时,由于女婿王永康“家无儋石”,在陪送丰盛的奁物之外,又“买田三千亩,大宅一区”作为女儿的嫁妆”(《清稗类钞· 婚姻类》,2033页);湖南沅陵,“极富者赠以田,曰‘奁产’”(《沅陵县志》卷三七,《风俗》,光绪二十八年刻本)。

以上所反映的都是各地富户的陪送情况,这一点我们从“极富者赠以田”、“陪奁高者可抵中等人家的家当”等用语中也可以看出。土地、房宅、奴婢等是一个家庭财富的标志,女家将这些资产以嫁妆的形式赠送给女儿,无疑为其新家庭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有时候,嫁妆中的巨额资产足以使一个普通男子一夜暴富,譬如表中濮氏女的丈夫吴生,骤获万金,“以妇富”;吴三桂之婿王永康,婚前“漂流无依”,婚后则“穷极奢侈,俨然厕于缙绅之列”①(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2033页)。达官显贵或富商大贾,因家庭财力雄厚而分财与女,是巨额资产做嫁妆的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则是,一些家庭希图利用厚奁来提高女儿的身价或弥补其不足。如以下个案:

案例1 浙江人钟俊,“幼业儒,父母早故,孑然一身,教读以糊口,亲戚故旧皆远之。”后学业虽有所成,仍曰,“予贫犹昔”。“时山右富室官侍卫者,白姓,有女及笄”,“彼乡人以其武职,虑女有赳赳风,莫愿与为婚者”,唯独钟俊“知其丰于财,欣然许诺”。不久,钟俊被任命为“南都宰”,女家“盛备奁具,媵以婢仆百余,雇群艘,由水路行。运奁之日,自京至通,四十余里,络绎不绝于道者,翌日始毕”①(参见吴炽昌:《客窗闲话》卷三,93页,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8)。

案例2 京城崇文门外王女,“年及笄,极慧美,而尻有尾”,人们“莫与为婚”。王氏“家故饶裕,以质库作奁资,有旧家子贪其财,遂委禽焉”②(参见俞蛟:《梦厂杂著》,154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案例1中,钟俊妻白氏乃武官之女,乡人担心其不够柔美,“有纠纠风”,因此不符合当地人的择妇意向,难以出嫁,唯独士人钟俊“欣然许诺”。钟俊同意与白氏缔结婚姻,是由于自己十分贫困而白家可以提供丰厚的奁产。从这个角度讲,厚奁弥补了白氏做为武官之女的“不足”,成为婚姻缔结中保持平衡的砝码。案例2 中,王氏女是个“尻有尾”的残疾女子,在婚姻市场中处于弱势,很难有人愿与为婚。但由于其家境饶裕,以价值“数万金之质库” 为嫁妆,从经济方面弥补了她的生理缺陷,终有旧家子娶其为妻。

嫁妆中的生活用品大致属于消耗品,其价值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递减;而嫁妆中的土地、店铺、宅院等“不动产”,则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应当是嫁妆中最为珍贵的成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后一类嫁妆往往给人们带来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此处以店铺为例。店铺与土地、房宅一样不能迁移,但与土地不同的是,店铺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经营。家庭在给子女分配财产时,很难对店铺进行分割,即它不能像土地那样随意划分成若干小块,按贫瘠进行搭配,以使每个儿子拥有其中的一部分,并独立耕种、收获(有关奁田的权属问题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二节)。因此,一些家庭在分家时,将店铺充做公产不分,为子孙共有。如休宁陈姓在分家阄书中特别说明:“屋宇田产俱父手分析,店业公存”①(《康熙五十九年休宁陈姓阄书·定例》,转引自章有义: 《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313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另一方面,店铺还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去进行日常的经营与管理,如果将店铺分配给不懂经营的儿女,不仅不能成为永久资产,还有可能赔钱导致店铺倒闭。在我们所搜集到的嫁妆资料中,陪送店铺的例子很少。

嫁妆中陪送店铺,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将店铺的所有权、经营权全部转移到女儿女婿手中,改由他们直接经营。如前文提到的崇文门外王氏女,“尻有尾”,父母“以质库作奁资”,将女儿嫁与一旧家子。婚后,旧家子企图将王女之尾割去,王女骂曰:“吾父以数万金之质库舁汝不为薄,尾何害于汝,必欲去之耶?”②(俞蛟:《梦厂杂著》,154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此事例中,得到质库是旧家子娶王氏女的条件,从王氏女的责骂中也可以体现出,质库以嫁妆的形式全权转赠给了旧家子,由他直接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这是店铺作为嫁妆的第一种情形。二是店铺继续维持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出嫁女及其小家庭只获得店铺的收益权,而没有经营管理权。如林则徐的父亲在为儿子们分家时,考虑到已婚的长女、次女、五女嫁妆单薄,决定将龙门口四木间店面分给三人,“以补从前所不足”③(杨秉伦:《林则徐兄弟析产〈阄书〉》,载《文物》,1985(12))。这里,分给三个女儿店铺作为追赠的妆奁,并不意味着由三家共同管理、经营店铺,而是将店铺的收益三人均分,原先的经营管理模式并不发生改变。正由于店铺的权属问题如此复杂,其权益往往纠缠不清,很容易引起经济纠纷,体现出不动产做嫁妆给婚姻、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嫁妆的规模

嫁妆的数量或额度按照家庭的贫富程度而定,即所谓的“丰俭各称其家”。不同家庭所陪送给女儿的嫁妆额度存在很大差别,从几两白银(甚至更少“有若无者”)到成千上万两不等。

下面是各地方志中所反映的嫁妆金额。

江西广丰:“遣女称家丰约,今富者聘礼辄至百金,奁具或罄其家”(《广丰县志》卷一,《地理志· 风俗》,同治十一年刻本);

江西吉安:“吾邑邑俗,家虽窭,其遣女也,奁资亦必在数十金以上,富人则金玉、锦绣,累箧连箱,有消耗数千至巨万者”(《吉安县志》卷三○,《民事志·风俗》,民国三十年铅印本);

福建平潭:“市井强有力之家,奁值累千金,至有鬻产治具者”(《平潭县志》卷二一,《礼俗志》,民国十二年铅印本);

福建霞浦:“咸、同以前,有办全堂嫁装,费至数千金,间或因此破产者”(《霞浦县志》卷一二,《礼俗》,民国十八年铅印本);

福建古田:“今俗婚嫁只以财势相雄,市井强有力之家,奁值累千金,有鬻产治具者”(《古田县志》卷二一,《礼俗》,民国三十一年古田县志委员会铅印本);

奉天海城:“富室嫁女,妆奁动值万金;贫家只服饰数事而已”(《海城县志》1937年铅印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66页);

奉天阜新:“富者动逾数千金,贫者量力而已”(《阜新县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181页);

奉天北镇:“富室动费千金,贫家亦多寡不等”(《北镇县志》卷五,《人事· 礼俗》,民国二十二年石印本);

吉林安达:“如家道殷实,聘金不过百元,而妆奁则甚丰厚,往往有逾数百金或数千金者;反之,家愈贫,而聘金逾多,甚有荡其所有仅足谋一妇者,而女家妆奁则除一身更无长物矣”(《安达县志》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转引自《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460页);

四川长寿:“近来风气渐趋奢靡,物价奇昂,以数百金嫁一女,殊不足道,视前辈饶裕之家,至多以二百金为限者,且数倍矣”(《长寿县志》卷四,《风土》,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

四川合川:“回具奁仪如帐被、如衣服、如首饰、箱匣、陈设器物,富室有费千金,无力者亦非二百金、百余金不可”(《合川县志》卷三○,《风俗》,民国十一年刻本);

直隶无极:“纳币、亲迎,女家致回奁,然贫不能具者,则略焉。按无极婚娶,尚从俭省。中人之家,仪币十余金而已,女家妆奁不过布素”(《无极县志》卷一,《地理志· 风俗》,光绪十九年圣泉书院补刻本);

直隶衡水:“豪富之家,间有以数百金作嫁资者,此则准诸古昔,大不侔矣。毕婚后,男家之费什一,女家之费什九”(《衡水县志》卷五,《典礼志· 风俗》,乾隆三十二年刻本);

直隶枣强:“豪富之家,有以数百金作嫁资者,非复曩昔之朴俗矣。毕婚后,女家之费恒数倍于男家”(《枣强县志》卷一,《典礼志》,嘉庆九年刻本);

河南郾城:“女家以妆奁送男家,谓之;‘送嫁装’,中家费五、六十金”(《郾城县志》卷一,《方舆志· 风俗》,乾隆十九年刻本);

湖北武昌:“女家奁具美备,动费千金,乡里小民从而效之,亦敝俗也”(《武昌县志》卷三,《风俗》,光绪十一年刻本);

湖北通城:“娶仪、嫁仪,两家各耗数十至百余金不等”(《通城县志》卷六,《风俗》,同治六年活字本);

湖南永定:“惟妆奁竞尚华靡,力足者动费千金,即力不足者亦转相效尤,至鬻田以偿所费”(《续修永定县志》卷六,《风俗》,同治八年刻本);

湖南醴陵:“旧俗赠赔奁之物,以华赡相高,素封之家,舁者动以千百计,而男家必多致聘钱”(《醴陵县志》卷四,《礼俗志》,民国三十七年铅印本);

广东阳江:“嫁女装饰、奁产,以多为尚,母氏爱女或竭所有而不之顾……江俗婚嫁之费,动逾千金,甚或不惜破产以为美观”(《阳江县志》卷一,《地理志· 风俗》,道光二年刻本);

广东广宁:“乾隆年间,中平之家妆奁之费大约数十金,或百金,即富厚之家亦不过三五百金。迩来多有倍于此者”(《广宁县志》卷一二,《风俗》,道光四年刻本);

广西上林:“咸、同以前,男家送聘金制钱二十四千文者谓之中礼,三十二千文者谓之上礼,迨光绪中叶后,有送至小洋六十、八十、百元不等者;女家赔奁所费称是,或且倍之,冀争体面”(《上林县志》卷六,《社交部· 风尚》,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

广西陆川:“女家妆奁,富者或费千金,或数百金;中人之家亦多在百金以上”(《陆川县志》卷四,《舆地类· 风俗》,民国十三年刻本);

江苏嘉定:“俗尚浮华,男女婚嫁,即中人之家亦非四、五百金不办”(《嘉定县续志》卷五,《风俗志》,民国十九年铅印本);

山东齐河:“纳聘上者数十金,妆奁倍之,非厚索而薄嫁者”(《齐河县志》卷三,《风土志》,乾隆二年刻本);

浙江乌青镇:“其赠嫁之具,昔甚简朴,中等之家所值仅一二百金,迩年俗尚奢靡,富家倡始,而中等之家相率效尤,大抵自四五百金至千金不等,甚至割产举债,或高索礼金,司阃摒不装嫁”(《乌青镇志》卷一九,《风俗》,民国二十五年刻本);

浙江定海:“赠嫁之具,昔颇简朴,中人以下之家不过略备衣服、箱笼、用具,约值二三百金而已。迩年习尚奢靡,富家倡始于前,一女出嫁,动辄数千金,中家相率效尤,大抵以千金为律,甚至割产举债而不惜,亦可异也”(《定海县志·方俗》,民国十三年铅印本)

可见,不同家庭所陪送的嫁妆差距很大,由十余金至千万金不等,不少人家因陪奁而“割产举债”,这与“奢嫁”之风有很大关系(详见本书第五章第三节)。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嫁妆为多少“金”,并不意味着直接用金银陪嫁。人们只是出于习惯将陪嫁的各种物品折合成银两,以体现其具体的价值,同时也体现出人们对于一副嫁妆到底值多少钱的关注。由于直接以银钱为嫁妆的情况并不多见,关于嫁妆的具体数目只能通过大致估算得出。清人李光庭在《乡言解颐》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

尝有夫妻以打烧饼为业者,门前看过嫁妆,夫曰:“这副嫁妆准值五百两。”妇曰:“不值,至多三百两。”彼此坚执反目,夫捉妇头发乱殴。妇曰:“再添上五十两。”夫犹不依。妇负痛呼曰:“算他四百两罢了。”旁观者劝曰:“只管打闹,炉上烧饼都焦了。”夫曰:“坏一炉烧饼什么要紧?埋没了人家一百两银子,情理难容。”①(李光庭:《乡言解颐》卷三,3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

卖烧饼的夫妇宁可焦掉一炉烧饼,也要争论清楚这付与他们毫无干系的嫁妆的价值,生动地反映出时人对于嫁妆的关注。当然,只有当嫁妆达到一定规模时,才会引起人们的这种关注。有清一代,最为隆重的嫁妆当属皇帝大婚中皇后的妆奁。光绪帝大婚时,皇后的嫁妆共二百抬,分两次恭进,运送嫁妆的队伍从皇后家浩浩荡荡前往紫禁城,那种隆重、豪奢的场面自不待言。有关皇后的妆奁问题,我们将在本书第二章中详细论述。

除皇族外,清代官员之女的嫁妆也十分可观。如前文钟俊的岳父为“侍卫”,其女的嫁妆从水路需要两天时间才运送完毕,“自京至通,四十余里,络绎不绝于道”②(吴炽昌:《客窗闲话》卷三,93页);近人吴汝伦的外祖父马鲁迂在蜀地为官,吴汝伦母亲出嫁时“装赀甚盛”③(吴汝纶:《吴汝纶全集》第一册,258页,合肥,黄山书社,2002);泰兴老吏徐某,其长女“年及笄”,相貌“中下姿”,州小吏“艳徐富,求婿徐”,专为得其厚奁④(参见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2084页)。但是,由于官员们爱追求“廉洁”的名声,对女儿嫁妆的实际价值往往比较隐讳,因此很少见到确切的数字记载。只有以俭朴著称的曾国藩,明确规定嫁女奁金只有200两银子⑤(参见《曾国藩全集·家书》,787页,长沙,岳麓书社,1994)。尽管如此,他的小女儿曾纪芬出嫁时,曾氏夫妇已经去世,各项遗产近三千两银子成为纪芬的嫁妆。对于自己的嫁妆之多,曾纪芬深感自责,认为“已愧于文正公之训诫矣”⑥(曾纪芬:《崇德老人自订年谱》,19页,台北,广文书局,1970)。如此算来,贪官污吏们给予女儿的陪嫁恐怕还要有倍于此。

与官员“内敛”的态度相反,商人在陪送女儿嫁妆时则偏重于“夸俗”。许多商人之女的嫁妆都有明确的银两记载,他们不仅对此毫不隐讳,甚至有所夸大。如有人为清人龚炜之子与某湖商女做伐,特意说明“奁资可得数千金”①(龚炜:《巢林笔谈》,12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山西洪洞韩承宠娶晋商亢氏之女,“奁金累数万”②(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2040页);江宁某商人在义女出嫁时,“奁赠十万金,使成嘉礼”③(同上书,2076页)。这些“数千”、“十万”,当然只是一个大概数字,但足以说明商人奁赠之盛。

除官员、商人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群体拥有丰厚的嫁妆,这便是清代的妓女群体。尽管历代都有不少妓女与风流雅士所留传的佳话,但真正能够得到爱情并“善终”的毕竟是妓女群体中的少数。因此,大部分妓女都设法通过其所从事的职业暗自积攒私财,利用金钱的吸引力找到男士,然后“携资而嫁”。许多妓女的财产因此相当可观,近人汪康年记载了苏州妓女阿招的嫁妆情形:

阿招,苏州名妓黄桂英之婢,“有姿首”,且“颇有私积”,与沈某情意相投,“沈韶秀而乏资”,阿招用积蓄作为嫁妆,与沈结姻,“挟以至者殆万两,故屋中一切铺陈、饮食之费,皆出之女”。杭州某绅士之子闻其事,说:“婢如此多金,其主人可知,奇货不可失。”于是“遍贷得千金”,到苏州取悦黄桂英,“亦时言欲娶黄”,“不意其状偶为黄桂英窥得一二,遂尽发其诡谋”④(汪康年:《穰卿随笔》,127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