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西南史地与民族:以宋代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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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宋代的羁縻州与羁縻政策(5)

一些边疆民族虽然地处宋朝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之内,但并不承担国家赋税。《宋史》卷四九三《蛮夷传一》载:“桂阳监蛮徭……居山谷间,其山自衡州常宁县属,于桂阳、郴、连、贺、韶四州,环纡千余里,蛮居其中,不事赋役。”这一带包括现在湖南南部、广东西北以及广西东部山区,大体在宋朝管辖政区之内。咸平二年(999)十月癸丑,“诏澧州勿收蛮界归业民租”[宋]李焘:《长编》卷四五,咸平二年十月癸丑。 一般把未承担国家赋税的夷民称为“生夷”,与要向国家承担赋税的“熟夷”相对。如海南的黎民即有两种情况,周去非记“海外黎蛮”:“海南有黎母山,内为生黎,去州县远,不供赋役。外为熟黎,耕省地,供赋役,而各以所迩隶于四军州。”[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二《海外黎蛮》,中华书局,1999年,杨武泉校注本。 开始向夷民征收赋税,这是“变夷为汉”的核心内容。有时将荒地佃给“杨氏犵狑”耕种,开始收取十分微弱的租税。正如乾道七年(1171),前知辰州章才邵上言:“沅陵之浦口,地平衍膏腴,多水田,顷为徭蛮侵掠,民皆转徙而田野荒秽。会守倅无远虑,乃以其田给靖州犵狑杨姓者,俾佃作而课其租,所获甚微。”《宋史》卷四九四《西南溪洞诸蛮下》。

湖南潭邵间所谓上下梅山,其地千里,五代马氏以来,“徭人据之,号莫徭”。宋初以来有厉禁,制其耕垦出入。官员蔡奕建言曰:“省地养此,后日为大患。今变徭为汉无难也。开其酋以祸福,使为士民,口授其田,略为贷助,使业其生。”后有“开梅山”之举,“画田亩,分保伍,列乡里,筑二邑隶之。籍其田以亩计者二十四万,增赋数十万。遂招怀、邵之武冈峒蛮三百余族户数万,岁输米以万计”[宋]刘挚:《忠肃集》卷一二《蔡奕墓志铭》,丛书集成初编本。 这是一个“变夷为汉”的实例。咸平六年(1003)五月甲午,湖北转运使王贽上言:“近溪洞田,先以蛮人侵扰,禁其垦植。今边境安静,民复耕莳,已遣官检括置籍,请令依旧输租。”[宋]李焘:《长编》卷五四,咸平六年五月甲午。 遂诏蠲常赋之半。茂州(今属四川阿坝)地区“自古至今,并无两税”,宋初已有主户、客户、部落户之分,威州地区宋初也已有税户、蕃税户、蕃客户了,元祐之前已经是“蕃汉并纳夏税”了。如元祐元年(1086)三月成都府路转运司据茂州申:“本州系处极边,蕃汉并纳夏税,斛斗数目不多,自来止是送正色,并无折变,及不收耗并头子钱。乞免依新条受纳税租加耗。”[宋]李焘:《长编》卷三七三,元祐元年三月壬午。 这是对边境地区的一种“优惠”政策,从无两税至送纳“正色”,正是成为“省民”的一个历程。

夷民的输税行为并不稳定,与真正的“省民”还是有相当差距的。出于所谓“羁縻”目的,政府执行较为灵活的赋税政策。初纳赋税时,往往受到一些优待,少纳或不纳某些内地居民要交纳的税费成为常例,轻徭薄税可以说是宋政府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的一个既定政策。如景祐四年(1035)二月甲寅,“除邕州管下溪洞诸州天圣五年以前所逋租税”;熙宁七年十月庚寅,从知桂州刘彝之请,“邕州溪洞积年水旱,所欠税米等乞援赦除放”[宋]李焘:《长编》卷一二〇,景祐四年二月甲寅;卷二五七,熙宁七年十月庚寅。 又建炎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知桂州主管广西路经略安抚司公事许中言:“本路两江峒丁,祖宗以来给田薄税,使各家给人足。”绍熙四年(1193)四月五日,从桂阳军之请,诏:“郴桂衡道诸州溪峒徭户,不系省民者,并免随税均纳夏秋免役钱。”[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兵》四之三七,《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五〇。 绍兴末,嘉州徼外蛮掠赖因、忠镇二寨,又于州境立夷神庙,无敢谁何,言者谓:

诸州寨将祖宗时择其土豪为之,特与蠲免徭役,故皆乐于承命。近年以来,不复免役,而又三年一替。其权不专,所部土兵,曾不为用[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九八,绍兴三十二年三月丙辰。

显然,轻徭役的政策在此间没有得到很好的遵行,以致引起夷民的不满,也说明政策的不确定性。

同宋朝内地一样,一些边疆地区还长期保留自五代以来对编户的一种常赋——“身丁米钱”。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熙宁七年(1074)五月,朝廷接受了广西安抚司奏请,“邕州左右江五寨镇峒民所纳夏税钱布麻皮马价钱等,如愿折纳米者听其便”。熙宁九年二月神宗下诏荆湖北路转运司:“北江下溪州已纳土,其每户合纳丁身粟米,自熙宁十年为始。”元祐三年(1088)九月,朝廷接受户部的建言,自来不曾差役的泸州江安县夷税户,“自第三等以上愿依旧输役钱,仍从汉户单丁法减半,第四等以下并免”[宋]李焘:《长编》卷二五三,熙宁七年五月辛丑;卷二七三,熙宁九年二月壬寅;卷四一四,元祐三年九月丁未。《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载与省民为邻的“熟户、山徭、洞丁”,“一夫岁输租三斗,无他徭役,故皆乐为之用”,这是对一些邻近的溪洞征收“丁口之赋”。“乐为之用”不过是相对而言,其实弊病不少。淳熙三年(1176)八月十三日,湖北提刑司言丁米之弊:“猺人每丁岁纳三斗三升,谓之身丁米,今则应系猺人并令就州城纳米。其间有去城百余里,往返等候动经数日,而所纳米加增斛面,多收耗剩,每米一石纳得三斗三升,或又高估价直折纳,县不销钞,时常追呼被扰。”遂下诏靖州,“毋得将盐科扰,其丁米止得各就近属县塞堡从便,平量给钞,毋得多收斛面耗剩,及勒令折钱之类”[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九八。《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传二》载:乾道三年(1167)八月,“诏平溪峒互市盐米价,听民便,毋相抑配。其猺人岁输身丁米,务平收,无取羡余及折输钱,违者论罪”。可见部分“猺人”还得承担羡余、折输之类的盘剥。

夷汉民众间的长期交往使互耕其地的事并不罕见,然而如黎州(治今四川汉源)大渡河外大片“蕃田”役使省地之民以租佃方式耕种,在宋代却是很少见到的。淳熙七年(1180)八月八日,枢密院编修官李嘉谋上言说:“黎州过大渡河外,弥望皆是蕃田。每汉人过河耕种其地,及其秋成,十归其一,谓之蕃租。土丁之耕蕃地者十有七八。窃见蕃部所经残掠去处久例多逃田。今宜措置以若干亩召募土人为军。春秋量给衣赐,止刺手背谓之土军。”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淳熙八年五月八日有臣僚上言说,湖南溪洞之民往往于洞外买省地之田,“役省地之民以为耕夫,而岁以租赋输之于官”,官吏虑其生事而幸其输租,“遂致其田多为溪洞所有,其民多为溪峒所役”[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五四,五之九九。 嘉定五年(1212)秋,宋兵与马湖蛮战,后“有蛮九百余人诣军前投降”,有人指出,这九百人“本吾边民,皆为人佣耕”[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二〇《辛未利店之变》。, 实际上也是没于蛮地为其佣耕者。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西南边地“两属夷人”的存在。两属夷置身于宋朝政府和南方强势民族乌蛮之间,有时处于南北两大势力的共管之下。在和平时期,他们对双方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在战争年月,则成为双方竭力威迫、争取以为己助的对象。在民族政权和势力对峙严重的宋代,两属现象存在比较普遍,辽宋之间的如“雄州”地界的两属户为学界熟知,但南方同样性质的“两属夷人”却较少为人注意。泸叙地区(今四川泸州、宜宾)的两属夷人,“散居山谷,外接生界乌蛮,内连戎、泸州州县”。元丰年间宋军攻讨乞弟时,曾下令“旁近蛮族或两属夷”如能斩获乞弟首,即与本州刺史[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兵》二七之三六;《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二七。 宋军大举进攻之时,“先谕两属蛮户,并令安居,如愿随军讨贼亦听”[宋]李焘:《长编》卷三〇四,元丰三年五月甲申。 。在马湖蛮地区(今属四川凉山州):

凡蛮地仰给者七村,曰胡盐(或曰会筵),曰黎溪(或曰泚溪),曰平夷,曰都夷,曰什葛,曰蒲润(或曰普润),曰荒桃。此七村多沃壤,宜耕稼。其民披毡椎髻,而比屋皆覆瓦,如华人之居,饮食种艺多与华同。惟胡盐、黎溪、平夷三村,两输汉蛮之税,谓之“两属税户”[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二〇《辛未利店之变》。 。

两属之人在宋代被列为“杂类”受到歧视,李焘《长编》对“杂类”的解释是:“舅曾为人奴仆,姑曾为娼,并父祖系化外及见居缘边两属之人。”[宋]李焘:《长编》卷二八四,熙宁十年九月壬子。

身处南北两大势力之间的一些夷民,有时直接成为乌蛮统治对象,泸叙地区大量的僚人村落一度被乌蛮部落征服就属于这种现象。即使乌蛮退去,也不时前来“索税”。元丰三年(1080)四月,乌蛮乞弟攻围罗个牟村时称:“罗个牟欠蛮旧税,我故仇之。”[宋]李焘:《长编》卷三〇三,元丰三年四月己巳。另一种情况是,汉民侵据夷人土地,每岁予以补偿。据《宋会要》,马湖夷都董蛮“初以土豪侵据地险,朝廷命岁与之赂”,夷民则每年前来“索税”,“所给不过生茶盐,岁持三印纸如券”。李心传记说:初,赖因本夷地,景德、天圣间,屡来寇掠。治平间,把截将王文拨始据险立寨,侵耕夷人山坝,名赖因庄。夷人诉之,事闻,有旨以其地归董蛮。既而寨民私赂之,以偿其侵地,岁为二百匹,幅广二尺,长二丈,于是蛮人每岁至赖因,谓之“索税”[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一〇三;《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二〇《辛未利店之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