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古文字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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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文字的改革(4)

(三)转注、假借为一类。《说文》:“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转注的真义,古代文字学家争论最多,说者数十家,言人人殊,若把两者联系起来讲,问题就容易解决。凡声音相同之物,可以共同使用一个字的形体,不必另造他字,这就叫假借。令,本意为发布命令,初文为,像木铎之形,“酋人以木铎徇于路”,即头人发布命令,后来假借为县令之令,不必另造一个字。长,原文作,像一个人的长头发,后来假借为长短之长,长远之长。但是假借字多了,一字赅多义,使用时容易发生问题,于是增加偏旁,以分别其义,这就是转注,即加偏旁以转相注明也,偏旁,即建类一首之谓也。例如:中山王鼎铭文中隹字有多种意义,后人就加偏旁,分别其意义。①加口成发语词之唯;②加心成副词之惟(独也);③加言成疑问代名词之谁;④加虽成为语首助词之虽;⑤加成动词之罹(遭也),故以一字赅多义,或声音相同,即可通用,谓之假借。后人以偏旁转相注明,使此多义各有所属,谓之转注。如胃字,本义是肠胃之胃,春秋战国时的金文和简帛书都假借为动词之谓。到了汉代,别出谓字,加偏旁言,以别于肠胃之胃,而胃、谓就分开了。又如立字,金文多用为王位之位,中山王鼎别出一字,作王位之位,立为义符,之出现,盖以别于立也。汉代别出一位字,而字废。这都是很明显的例子。孙诒让说:“天下之事无穷,造字之初,苟无假借一例,则逐事而为之字,而字有不可胜造之数,故依声而托以事焉。故假借可救造字之穷。”(《与王子壮书》)但假借多了,一字赅多义,使用也不方便,故又以转注来加以制约。有了转注,文字才得以孳乳。二者互相补救,互相制约,中国文字就是按照六书的原则而得到发展的。

中国文字从甲骨文到现在,已经有三千多年的历史,有许多优越性,从偏旁可以知其类属,这种文字,在读音以外,还可以看到形体,既可以阐明义理,成为哲学著作,又可以修辞润色,成为诗词歌赋各体文字,所以能历久而不衰,同时中国文字自秦统一以后,二千多年来通行全国。尽管我国地域广大,言语各别,而文字却是大家公用,中国之所以历久保持大统一的局面,文字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我们搞文字工作的人,一定要把这一份宝贵的遗产继承下来,发扬光大,使之更加的条理化,使它更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普及与提高,使它更有利于四化的建设。

一九八四年三月关于夏代文字的问题

关于夏代文字的问题

夏代历史,文献多有记录,全盘否定夏代的存在,是没有根据的。考古发掘出土的河南、山西的龙山文化、二里头文化和东下冯文化等,及有关文化的地层叠压关系、碳14年代测定,可以基本上确认夏文化的面貌,从而证实夏代的确存在。夏王朝建立以后,不断地向四周拓殖;特别是“殷革夏命”,夏人作了一次民族大迁徙。大体上说,或南流入越,或北迁为匈奴,或西徙为羌。大移动的过程,同时也是夏族与当地土著大融合的过程。这个过程,对于我们多民族祖国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过去一些历史学家,认为夏代是传说时代,没有使用文字,特别是传说与神话杂糅,矛盾纷繁,因而否定夏代的存在。现在一些历史学家为了论证夏代的存在和我国古老的历史,将一些新石器时代的刻画符号或图像符号,作为文字看待,并将其中一些符号和甲骨文比附,从而认为距今约六千年的仰韶文化,是我国开始有文字的时期。这一来,夏代当然有了文字。事实上,文字的孕育和形成,经过了一个颇为漫长的历史过程,许多情况下,文字的产生和国家的出现基本同时;另一些情况下,也有阶级和国家已经产生,尚没有出现文字和用本族文字记载历史的民族。

夏代是否出现了文字或原始的汉字?据现有的出土遗存和文字发生发展的历史,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

考古学上陆续发掘出土的我国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遗址和墓葬中,有不少的刻画符号,如西安半坡、临潼姜寨的仰韶文化遗址,青海乐都柳湾的马家窑文化墓葬,云南洱海新石器文化、大汶口文化遗址等,在出土陶器上,都有或多或少的简单象形刻画或不规整的几何图像。其中一部分可能具有某种意义,代表某种事物。由于现在可供比较研究用的材料还不够,加上它们形态的不固定和它们不能确切代表语言,只能给人们以一定形象的感知,所以它们仅仅停留在符号阶段,并非文字。

一些符号的出现,基本上还是“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远古人群,“见鸟兽蹄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自然的会在客观事物的启示下,作出一定的图像或符号。经过了颇为悠久的时间,才从这些刻画符号的基础上,逐渐总结经验,发明创造了文字;而这些初期文字,都是从象形文字开始的。但这些象形文字,又必然是和那些古老的刻画符号有着质的差异,虽然二者之间确有一定的渊源关系;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辨证法从量变到质变的道理。

河南偃师二里头文化,不少人推断它的一、二、三、四期均属夏文化,遗址中出土大口陶尊的口沿上刻有二十余个符号或图像;郑州二里岗、南关外,藁城台西村和江西清江吴城等地遗址,时代属殷商中前期,亦出土不少有符号图像的陶器。这些陶器上的符号,亦不能认为就是正式的文字,基本上还是一些记事符号。它和甲骨文的关系,特别是商代前期的一些符号,当然比新石器时代的符号,具有较多的亲缘关系。其中个别符号似为甲骨文前身。

原始社会晚期,生产力进一步发展,逐渐产生了脱离劳动的公职人员,其中一些人,慢慢演变成为后来的巫祝与文史星历的方术之士,他们一直协助部落酋长和国家首领管理“天下”大事,他们有条件把早在广大群众中流行的不统一的各种图像符号加以整理总结,传习使用。常在殷王左右的一群贞卜之人,就属于这类情况。由于殷王每事都要一再占卜,无日不卜,无事不占,每次占卜都要把卜兆和所卜之事记录下来,观察验与不验。文字于是就在这一班巫卜手中,日趋纯熟,以至完备。刻在甲骨上的文字已备六书条例,可以充分说明这个问题。从武丁开始,差不多经历了二百七十余年。大量的这些卜词,反映出殷代后期文字的结构。到了这个时期,文字进入成熟阶段。二里头文化中并无这类文字出现,也是夏代没有文字的默证。

夏代没有文字,当时用什么方法记事和帮助记忆呢?大体上,除结绳、刻木而外,还流行图象符号。

结绳记事,历时久远,《易·系辞》说:“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这里没有提到刻木记事属于上古,可能当时社会上还比较流行刻木,没有必要特别提出来了。至于结绳的详情,秦汉之人亦不大了解,《易·系辞》正义引郑玄说:“事大大结其绳,事小小结其绳。”此乃郑玄猜想之词,把结绳记事简单化了。《结绳遗俗考》(见《说文月刊》第四卷,1944年)已有论述,此不具列。唐人李鼎祚《周易集解》引《九家易》:“事大大(结)其绳,事小小(结)其绳;结之多少,随物众寡,各执以相考,亦足以相治也。”这里比郑玄所说进了一步,不仅可以表示出事物的大小轻重,还可表示事物的数量多少。

分布在四川盐源、盐边、木里等县和云南宁蒗县的纳日人(属古摩梭人,部分已归入纳西族)流行刻画的记事符号,其中有方位符号、数字符号和私有制符号,据宋兆林同志的调查,符号一般用斧在原木上砍成,也有用鸡毛和竹管书写;纳日人同时也行结绳记事。过去纳日人打冤家或防御外敌时,通知各村联防,传送“西吉阿卓”,即木炭鸡毛信;它是在一块木片上,前端夹一木炭,中用麻布包扎一束鸡毛。鸡毛象征快速,木炭代表火急。为确定时间,还带一根小绳,其上有若干结,一天为一小结,十天为一大结。收到的人每天解去一结,解到最后一结就该赴会了。看来纳日人的记事方法并不单纯,结绳加上“标物”——器物上的符号标记同时并用,借以说明一件复杂的事物。

有时候,绳带还能表达一个民族部落及部落联盟的历史制度,并作为一个胞族或氏族的代表信物。如像伊洛魁人的白色贝壳珠带就具有这类性质,表现了颇为复杂的意义。世袭酋长逝世,要立即将他的贝壳珠串送到中央会议作为他逝世的讣告,并一直保存到继任者就职时授予他,作为继任者的标记。胞族中发生重大事件,如杀人,胞族会议后即派遣代表团携带贝壳珠串到死者胞族,请求召开会议,和平了结。按照伊洛魁部落酋长常在会议上的一句话,“我的话都保存在贝壳珠带中”,这些珠带或珠串是他们唯一的“文件”。珠带由白色、红色贝壳珠串成,或由种种色彩的贝珠织成图形,一定的珠串可以联想起一定的事实,并能有顺序地排列各种事件,帮助人们长期保持记忆。正如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所说:需要有经验的解释人员,才能从贝带上的珠串和图形中得出标记在其中的各种记录。温嫩多加部落中有一个世袭酋长是“贝壳珠带的保管者”,并“起用了”两名助理酋长协助他工作,他们和世袭酋长一样,都要精通贝壳珠串的解释。在巫师的讲解中,对于这些珠带和珠串中的解释就成为联盟形成以来各种事实的有头有尾的叙述。这些传说都十分详细地重复讲诵,讲到重要的部分时,就引用这些珠带中所包含的材料来加以强调。

孔子曾谈到“夏礼”和“殷礼”,可见夏代历史礼俗还留传到春秋之时,孔子采取谨严态度,慨叹文献不足。“夏礼”的流传于后代,当由巫师等人世代传说,还要借助于结绳记事以便长久保持记忆。春秋时有两类历史专业人员,一为史官太史,一为瞽瞽史,所以《国语·楚语上》说:“史不失书,不失诵。”瞽的传诵是历史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其悠久的源流。夏禹既是一个首领,同时当为一个巫师。《史记·五帝本纪》记尧舜时,召开“四岳”会议,决定“天下”大事和民主选举继位人,他需要具备相当的组织和领导能力,还应具有通达神明的巫师本领:“类于上帝,于六宗,望于山川,辩于群神。”这些情况,和伊洛魁人差不多,还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主义阶段。夏禹接替虞舜,由“大同”逐渐进入“小康”,他们的社会基本情况,特别是结绳刻木等等记事方法,以及其他风俗习惯,不会和尧相差太远。

刻木记事,和结绳记事一样,在原始社会和没有文字的部族中,即使他们已由家长奴隶制向国家过渡,仍然广泛流行。由于木料和绳索不易保存,所以在考古发掘中难于发现。但在文献上和民族志上却屡见不鲜。

春秋战国之际的中原地区,虽然当时已有颇为先进的文字记事,如铜器铭文、典策、简帛文书,但木刻记事还在常常使用。《周礼》中记录了在许多情况下均要使用符契。用合券契刻的办法,解决调兵、盟誓、约信、商贾、财物等大小事件。凡是符契,均在侧面刻上齿痕,两相勘合。所谓“合符于釜山”和“虎符”都属同类性质的事物。《管子·轻重乙》:“子大夫有谷菽粟者,请以平价取之,子与之,定其券契之齿。”《墨子·公孟》:“是数人之齿,而以为富。”《列子·说符》:“宋人有于道得人造契者,密数其齿,告其邻曰:‘我可以富也。’”《礼记·曲礼》:“献粟者执右契。”《老子》七十九章:“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公常执左契。”刘熙《释名》:“契,刻也,刻识其数也。”即用齿痕记其数量与大小轻重,还分左右二半,各执其一,以便合验。中原华夏人已早就使用甲骨文、金文,战国时流行六国古文,但是,在广大民间和官府的交往中,往往还刻木记事,可见它的根深蒂固。汉语象形文字,开始于殷商后期,在此以前的夏代,结绳和刻木的流行,是合乎情理中事。

除中原地区的华夏族而外,其他边区的少数民族,从东北到西南,从西北到东南,大多行用木刻。

汉代乌桓,系属东胡,据《后汉书·乌桓传》记:“大人(按即酋长)有所召呼,则刻木以为信,虽无文字,亦不敢违。”对于古老的世代相传的部落习惯法,氏族成员均须遵守,不得违抗。《隋书·突厥传》:“突厥无文字,刻木为契。”《辽史·仪卫志》记契丹设立专门管理符契的勘契官,遵守严格程序验合符契:“自大贺氏八部用兵,则合契而动,不过刻木为合。太祖受命,易以金鱼。……木契,正面为阳,背面为阴。门唤仗则用之。”契丹和东胡的语言均属阿尔泰语系,活动地区和风俗习惯又大体一致,历汉至宋,约十个世纪均继续沿用木刻,汉代以前行用的时间,也许还要长久。

宋人周去非在静江府灵川县摄理县事时,曾亲见一反映颇为典型的有趣的纷繁的木刻记事。徭人“赴县投木契,乃一片之板,长尺余;左边刻一大痕,及数十小痕于其下,又刻一大痕于其上;而于右边刻一大痕,牵一线道合于左大痕;又于正面刻为箭形,及以火烧为痕,而钻板为十余小窍,各窍以短稻穰而对结绉焉。殊不晓所谓。译者曰:‘左下一大痕及数十小痕,指所论仇人将带党徒数十人以攻我也。左上一大痕,词主也。右一大痕,县官也。牵一线道者,词主遂投县官也。刻为箭形,言仇人以箭射我也。火烧为痕,乞官司火急施行也。板十余窍而穿草结绉,欲仇人以牛十余头备偿我也。结绉以喻牛角云。’”(见《岭外代答》)要把这样复杂的事物用木板刻痕表达清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特别要把它准确的讲解出来,一定有专职人员管司此事;他们就像殷代的贞人一样,是当时的具有相当知识的人员,可能是徭人酋长左右的顾问和参谋,也可能是像伊洛魁人的巫师或部落首领。实际上,二者在远古时往往合而为一。

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廿记鞑靼风俗:“或刻木为契,上刻数划,各执其半,遇发军,以木器合同为验。”《朱子语类》卷七十八:“结绳者,溪峒各蛮,犹各有之。又有刻板者,凡年、月、日、时,以及人马粮草之属,皆刻板为记,都不相乱。”刘献廷《广阳杂记》:“滇南罗罗,俗无文字,官征其赋,先与刻木为符,以一划为一数,百十两钱分,各以长短为记。划讫,即中分之,官执其半。届期,执而征之,符合,不少迟欠也。”在没有文字流行的社会里,刻木记事自然成为简易可行的全社会的工具,可以用刻划长短标明百、十、两、钱、分等单位,在某种程度上,代替文字的功能。

纳日人除结绳外,也使用木刻。据宋兆林同志的调查,纳日人的“斯罕”木刻,长五点五、宽三点五厘米,一端拴一绳索,供携带和悬挂使用。其上有二十一个竖道豁口,还有三个×形豁口。这是一种祭山木刻。当地每年四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实行禁山,不准砍伐树木,认为砍伐树木会引起冰雹。同时还要祭祀山神,由每户轮流担任。四川盐源县左所区多奢村共三十户居民,每户在木刻上均有一个豁口,到第十户、二十户、三十户处刻成×形豁口。此木刻由第一家开始往下传递,每户祭祀一天;当天由祭祀户到村西“果学”山岗上烧松毛、撒青稞,乞求山神保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