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初期,“男女游杂,不媒不聘”(《列子·汤问》。),没有婚姻关系,也无亲属关系。“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众,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吕氏春秋·恃君览》。)经过漫长的岁月,当人们厌恶不同辈分之间发生性关系并加以禁止时,才出现婚姻与家庭的萌芽。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与前提。随着群婚制的出现,以母系为中心的氏族大家庭便形成了。在母系为中心的氏族大家庭中,血缘按母系计算,氏族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妇女是氏族生产和生活的中心。黄河流域的仰韶文化遗址便较全面地反映了中国母系氏族后期的社会风貌。云南丽江地区的摩梭人,至今仍保留着母系大家庭。对偶婚是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婚姻形态,对偶婚后期,母系家庭转化为父系家庭。这是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发展、私有制产生的结果。在父系家庭中,世系按父系计算,财产按父系继承,氏族首领为男性担任,管理氏族的一切事务。这便是父系家长制的雏形。
进入阶级社会后,形成了统治阶级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宗家合一的宗法制大家庭。这种宗家合一的奴隶主家庭,由若干自由人和奴隶在宗子(家长)统率下组成,从祭祀和政治职能上看是宗法的组织,从生产、生活的职能上看,则是家庭单位。同时还形成了以“养君子”而存在的附着于土地的农奴小家庭,“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这种小家庭是奴隶主的剥削对象,也属于宗族社会。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崩溃,宗法组织逐渐解体,代之而起的是宗族与家庭并存的家族社会。在家族社会中,宗族不再是共同的生产和消费的单位,每个家庭各自分居,独立生产、生活,以家族为主体的家庭,从宗族中分离出来,成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宗族家庭按亲缘关系,可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和家族家庭等。由夫妻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是核心家庭;由夫妻及其未婚子女为基本单位,有父母者则与之同居,有祖父母者亦然,这种因有家族的根干而无家族枝叶的家庭,称主干家庭;主干家庭构成之外,又加上一对或一对以上的第二代夫妇的家庭为联合家庭,即父母同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已婚儿子再加上未婚子女及孙子女组成的家庭;比联合家庭复杂,人员更多,并累代同居、作十字形上下左右延伸的家庭,家庭成员除亲兄弟外,有堂兄弟、再从兄弟、族兄弟关系,甚至包括姨父、舅母、表兄妹等一同生活,由血缘关系把它的成员集合起来,构成家族家庭。这些家庭中,家长凭借他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天然的宗法血缘关系,确立了他在家庭中的权威,同时由于家长是生产资料和全部家产的继承者、所有者、支配者,因而也就进一步确定了他在家庭中的主宰地位,这便形成了家长制。按家庭的规模分,核心家庭、主干家庭通常被称为小家长制家庭,而联合家庭、家族家庭则被称为大家长制家庭。家庭结构随着社会生产方式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在中国古代社会,不同的时期家庭的类型也有所不同。
二、封建家长制家庭的类型及职能
春秋以后,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井田制瓦解,原来的大批奴隶变成了租种地主土地的自耕农,农民小家庭迅速增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这种家庭规模不大,汉代每户约五口人,“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地理志》。)唐代农户家庭人口约五至七口,元明清各代与唐代相差不大。这些家庭人口较少,规模较小,结构较为简单,多是主干家庭或核心家庭。
小家庭的出现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生活方式等因素密切相关。一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和技术的进步,使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有利于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但收获物有限,难以养活更多的人口。二是封建制度的建立、郡县制的实施,需要一家一户的小家庭,作为国家基层单位,作为封建专制的经济基础。三是小孩存活率低。加之民间的迷信习俗,凡忌日(如农历5月5日)出生者,一胎三子和婴儿堕地后未能睁开眼的“寤生儿”,与父母生日同月者均不养育(应劭:《风俗通义·佚文》。)。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小家庭是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
东汉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官僚、地主阶级的大家庭逐渐形成。这是由于西汉后期到东汉时,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使大田庄出现,也为封建大家庭的出现提供了经济基础。而东汉末至魏晋南北朝长期战乱的社会环境,又使社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商业萧条,加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致使货币需求量减低,北朝“魏初至太和,钱币无所周流”(《魏书·食货志》。)。在社会动乱和自然经济强化的条件下,聚族而居的农村自治村社建立并发展起来。这些世家大族因经济力量雄厚,平时对宗族、乡党进行剥削、压迫,但在灾荒和动乱年代,又常对宗族、乡党进行保护、接济,使得世家大族的家长自然成为整个宗族和乡党、村社的领袖,并对地方拥有实际的统治权力。东汉以后的统治者大肆宏儒,把封建家庭礼制经典作为教材,使之家喻户晓,儒家“亲亲”思想主张的是大家庭制,故而在东汉以后大家庭逐渐形成并有所发展。
这类家庭的人口总和,仅占社会总人口的极少数,但他们占据着全国绝大部分土地和生产资料。大家族家长制多以地主庄园内的封建大家长率其亲属与宗族及累世同居的形式出现。东汉以后的社会动乱,加上门阀士族两姓世为婚姻的政治联姻,致使家庭结构多为“联合家庭”或累世同居的家族家庭,这类大家庭结构复杂,人口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更多。崔慎“中外亲族数千口,兄弟甥侄仅三百余人”(《旧唐书·裴遵庆列传》。)。这种累世同居的家庭,多为三世至五世,有一定家法、家风为其思想基础和精神力量。
家庭,既包括两性和血缘关系,又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担负着多种社会职能。通常,家庭具有组织生产、生活,对家庭成员进行教育和繁衍后代的职能。但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物质生活条件以及各自所处的阶级地位等因素,决定了家庭的本质和职能有所不同。因此各类家庭的职能不可能是等齐划一的。
首先,家庭具有人的再生产职能。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依靠人力的手工劳动是主要的生产方式,因而子嗣的多少,决定着家庭的生产规模。同时,家庭还承担着养幼赡老的职责,为老有所养,“多子多福”,“福莫大于昌炽,祸莫大于无嗣”(《太平御览》卷四十四。)成为人们的共识,故而繁衍子孙成为家庭的主要职能之一。
其次,家庭具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和消费职能。奴隶主的家庭,在家庭内组织农业、畜牧业等生产活动,并组织家庭成员的消费生活,家庭全部财产和奴隶属家长所有,家长对奴隶有生杀予夺之权,对家庭成员和自己的妻子儿女也有绝对统治权力。封建主的家庭摆脱了对宗法组织的经济依附,成为社会生产、生活的完整细胞,家长经营农业,压榨农民,聚敛家产,组织家庭消费生活。家长对家庭成员也有巨大支配权力,妻子儿女是统治对象。这两种家庭都是剥削单位,组织对奴隶和农民的剥削活动。农民家庭则与之不同,它有少量生产资料或根本没有生产资料,主要是从事生产劳动,通过男耕女织等方式,维持家庭成员的生存、生活,同时还要被迫向剥削阶级交纳租税、服劳役,是供剥削阶级压榨和延续供应劳动力的单位。他们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低下,生活始终处于贫困、半贫困状态。
其三,家庭具有教育职能。由于学校教育不普及,不发达,家庭生活构成了个人生活的基本内容,因而家庭成了教育的主要场所。由于子承父业,农民家庭的家长尽力把自己掌握的生产技艺和管理经验传授给儿子,使其掌握谋生本领而成为生产经营中的主角;以经术致官的家长,则竭力把经学传给子孙,以求世代为官;工商之家也由家长把自己的本领、经验传给子孙。教育责任者多是家长,“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谁责乎?”(《盐铁论·周秦》。)
其四,家庭具有祀祖的职能。这是家庭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崇拜祖先,自原始社会后期形成,便一直延续下来。它利用人们对父祖的自然情感,依靠根深蒂固的宗法观念和宗法伦理道德,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满足家庭的精神生活。
其五,家庭具有巩固国家的政治职能。从政权与家庭的关系看,奴隶主家庭是奴隶制国家政治、经济的分支机构;封建主家庭具有两重性,既是封建政权的统治对象,又是封建政权实施封建统治的帮凶;农民和奴隶家庭被迫将自己的劳动果实通过交租、纳税、服役等各种方式送给奴隶主、地主和国家,他们是国家征敛赋税和征发兵役、徭役的基本单位,是一个提供剥削的直接客体。而且所有父权家长制家庭,家属都没有独立的权力能力和完整的行为能力,家庭是以家长为代表的组织。历代统治者却把家庭作为组织国家生活的对象,国家赋予家长统治家属的权力,同时要其对国家负责。例如历代法律均把脱籍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并不追究脱籍者本人的刑事责任,而是拿家长是问,“凡一户全不附籍,无课役者减二等”(《唐律·户役》。)。对脱籍惩罚最严厉的是晋代,“举家逃亡,家长处斩”(《晋书·刑法志》。)。
三、家长制家庭的特征
由家长与家属组成的家庭,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是共同的生产和消费单位,存在着较强的凝聚力。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是封建国家以家庭而不是以人为统治对象。家长对内统辖家政,对外代表家庭,这使父权家长制形成了如下特征:
其一,父权至上,父家长处于至尊地位,在家庭中实行专制。“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礼记·场记》。)父家长在家庭中统理财产,对家务实行专制。在家庭成为基本经济单位后,家长被认为是全体家属的供养者,全部家产都属于家长名下,家长有处置这些财产的绝对权力,家属无权动用家财,甚至全部收入也要上交家长,不许有私产。家长的绝对权威,使现在家长对子女的婚姻状况有决定权,家长的意志是子孙婚姻能否形成的决定条件。因为婚姻的意义是“合二姓之好,上事宇宙,下以继后也”(《礼记·昏义》。)。这使结婚与婚姻当事人关系不大,只能由家长决定。如果家属不服家长的专制,家长有权对家属行使处分和惩戒,通常方式是打骂,即使“挞之流血”,儿子也“不敢疾怨”(《礼记·内则》。)。家长的权威与家长对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分不开,他必须负责供养家属,同时有教育子女、为子女完婚、保卫家属等义务和责任。正因为家长享有这些权力和所承担的责任,拥有家长身份者必须是家庭中的最尊者。在包括父母子女两代的家庭里,父亲是家长;在包括祖孙三代的家庭里,祖父是家长。
其二,父子是家庭的主体、核心,父子关系最为密切。家庭中,按父系确定家族世系和家产以及家长身份继承权;农业社会中,作为社会基本经济单位的家庭,农业是主要的生产部门,而这一部门的主要劳动力是男性,这样农民家庭生计主要是依靠父子“手足胼胝”和“不避寒暑”(《汉书·贡禹传》。)的辛勤劳作,才得以维持的。家庭的发展,家业的兴盛,主要是“父子僇力”(《盐铁论·水旱》。)的结果。贵族、官僚家庭,子可承父的爵位,并可任官,“虎贲诸郎皆父死子代”(荀绰:《晋百官表注》。)。
其三,家庭结构以宗法的等级格局为特征。家庭中的各种人际关系,如父子、兄弟、夫妻、婆媳、祖孙、叔侄、主仆等关系,均纳入宗法等级格局之中,它以孝为最集中的体现,讲求尊卑有别、贵贱以位、夫尊妻卑、轻女重男、兄友弟恭、长幼有序等。其中以“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等观念,使妇女完全依附于丈夫,没有独立人格,也没有财产继承权,连姓氏也要随夫。男尊女卑是封建守法等级格局在家庭中最明显的特征。
其四,家长制家庭对外是一个排他的封闭性小团体。因为家庭的人际关系特别密切,加之家庭中家属人身依附于家长,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经济单位,极少对外交往,家长是惟一的全权的对外交往代表,这自然就加强了家庭的排他性。
§§§第三节职官制度
中国古代官制源远流长,其源可上溯到原始社会后期。据文献载,黄帝以云为官,按春、夏、秋、冬为职。尧舜时代,公职机构增多,出现管农事的后稷,管百工的司空,管教化的司徒,管刑狱的士,管郊庙祭祀的秩宗,管承上宣下的纳言及管礼、典、乐等职事的官员,这说明由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使得阶级分化和对立已经出现,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机关正在形成。官制就是伴随着最初国家政权的产生而出现的。
中国官制自夏形成,历朝前后沿袭,而又有所不同,其变化趋势是围绕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
一、夏商周官制
约公元前21世纪时建立和巩固起来的夏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初形成的国家,是中国奴隶主阶级建立和运用国家机器,确立和进行阶级统治的开端,此后的商、周,史称“三代”,是我国奴隶制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
夏商周三代实行以君主为核心的专制和以分封贵族为主的政体。夏建立时,最高统治者称后,以后称王。王字的本义,三横代表天、地、人,一竖是贯通三者之间的人,即王。《说文解字》也说:“王,天下之所归也。”商代,王仍是最高统治者,又称“一人”,“予一人”,王权比夏朝有所加强。到周代,王又称周天子,既是百官首脑,又是外服诸侯之主,王权更甚。
据文献载,夏商周三代官员人数是“夏百二十员,殷二百四十员,周六万三千三百七十五员”(《通典》卷十九《职官一》。)。数目虽不准确,但说明夏商周三代国家机关在不断发展。三代官制分为内外服,内服指在中央任职的各级官吏;外服指被封在王畿范围以外和边远地区的贵族、侯伯。内外服之称始于周。三代官制有共同之处,即都是建立在诸侯对王朝纳贡、遵命服役的基础上,故而整个国家行政体制都是按王国和诸侯分为内外系统。这一系统有利于王权的加强。
夏代的内服官有三正、六事之人、遒人、啬夫、大理、太史、羲和、瞽、官师等。其中三正、六事之人最为重要,“正”是官吏的通称,与直接为王室服务的掌车服的车正、掌膳食的庖正、掌畜牧的牧正不同,它指高层次官长,主管政事,通常有二三人。“六事之人”常在王左右,地位很高,有戎事时,可代王统率军队。“羲和”掌历法;“瞽”是乐师,掌祭祀和王娱乐时的音乐,也有较高的地位。由此可看出,神权在夏代政治生活中已居主导地位。
殷正百辟是商内服官的概括,百辟是百官、众官之意。重要的有“尹”、“宰”、“卿事”和“三公”等。“尹”是治理的意思,在王左右,辅佐王治理国家;宰是主管内廷事务的官员;卿事,后称卿士,是高级官员的泛称;三公则是因人而设的一种尊贵官称。除此还有史官、宗教官、臣、师、事亚等。其中宗教官有卜、祝等,掌占卜,地位较高,商王受命、祭祀、战争等均要占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