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指要
1452500000037

第37章 中国古代各种制度(4)

宋初,统治者鉴于五代分裂之弊,太祖尽收地方之权于中央,进而收中央之权于君主。中央机构可分为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监察和为王室服务五个系统。从行政系统看,最高长官仍为宰相,但权力比前代小。宋初实行二府三司共同治国的权力体系,军政由枢密院掌管,财政由三司控制,宰相只是行政首脑,而且还受副宰相参知政事的牵制。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形同虚设。从军事系统看,是枢密院三衙体系,枢密院为全国军事最高行政机构,与中书门下并称二府,长官为枢密使。其职责是:“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密令,以佐邦治。屯戍、赏罚之事皆掌之。”(《宋史·职官志二》。)虽有调兵之权,但不直接统领军队。掌管禁军的是三衙(侍卫马军司、寺卫步军司、殿前司)。这样枢密院与三衙互相牵制,便于集权。从财政系统看,国家财政管理的主要机构是三司和内库。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为皇帝间接控制的财政机构,而内库则由皇帝亲自控制,主管多为内臣或专派的朝臣。从司法系统看,置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和审刑院。主审判的大理寺内部分左、右二寺,分掌断刑(判决)和治狱(审问),相互监督,可提高司法质量。宋代翰林学士比唐代多,待遇优异,地位仅次于正副宰相、枢密使,为皇室服务的宦官机构有入内侍省和内侍省。宋代官朝机构的交叉重叠以及官员的互相牵制,造成官僚机构的庞大和工作互相推诿,效率极低。

地方机构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路是改唐代道而来,主要机构为安抚使司掌军政,长官为安抚使,通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长官兼任;转运使司(南宋称漕司)掌财政,长官为转运使,又设副使,判官等;提刑司(南宋称宪司)掌司法,长官为提点刑狱公事,提举党平使为长宫。府、州、军、监为同一级,一般称州,领数县或十几个县;国都、陪都以及皇帝即位前居住或任过职的州称府;军事要冲之地称军;盐铁矿治之区称监,分别设知州事、知府事、知军事、知监事,多为文职,主长官之外,另设权力很大直接向皇帝负责的通判互相牵制,以便控制地方。

县分赤(京师内)、畿(京城外)、望(4000户以上)、紧(3000户以上)、上(2000户以上)、中(1000户以上)、中下(不足1000户)、下(500户下)8等。县有县令,主治民政,也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其他官员有县丞、主簿和县尉。

辽代官制分南面、北面两大系统。北面官又称辽官,治契丹本部,南面官称汉官,治理汉人。地方实行特殊的投下军州制,这种州县是以被俘掠的汉人或渤海人建立的,民户少则1000人,多则四五千人,实质是隶役外族奴隶的塞堡,是契丹贵族大大小小的领地。

金建国之初,推行勃极烈制度。勃极烈是女真语,意为“治理众人”,最高治理官都称勃极烈。有类似宰相的国讫勃极烈;有军事统领官忽鲁勃极烈。与南宋对峙时期,女真名号废止,只设尚书省,以尚书令、左右丞相、平章政事为宰相官。地方政权仿宋制设路、府、州、县。路府州的军事和行政系统合一。县设县领管民政。

元代前身蒙古国时实行领主分封制。忽必烈统治时,中央官制形成四大系统,即管理政务的中书省,管理军事的枢密院,管理监察的御史台,管理宗教和叶蕃事务的宣政院。四个系统互不统属,依据自己所管辖的事物的范围,“得官自选”(《元史》卷21《成宗纪三》。)直接对皇帝负责。中书省是管理全国政务的最高机构,长官中书令由皇太子兼任,实际长官是左右丞相,下设六部,职掌与宋同,惟兵部不掌军政,只负责邮传屯牧。枢密院是最高统军机构,除怯薜外,“天下兵甲机密之务,凡宫禁宿卫、边庭军翼、征伐戍守、简阅差遣、举功转官、节制调度,无不由之。”(《元史》卷86《百官志二》。)枢密使由皇太子兼领,实际长官是知枢密院事,各级军官世袭,地位高于文官。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构,“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元史》卷86《百官志二》。)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官由御史台自选,奏请皇帝批准。这在历史上绝无仅有,说明元代对监察工作的重视与加强。宣政院是最高宗教和民族事务机关,元代重视利用宗教来加强思想统治,构成元政治的一大特点。四个系统联合,使皇帝能从各方面掌握各种情况,加强了皇权,这种统治方法,实是对前代各种制度兼收并蓄的结果。地方上有行省和土司两个系统,行省,即行中书省,简称省,元代除大都周围一带称为“腹里”,直属中书省管辖,还设了岭北、辽阳等10个行省。行省是中书省分出来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史》卷91《百官志七》),官同中书省,多由蒙古亲王充任,权力极大。行省的建立有效地防止了分裂,是郡县制的一大发展。省之下设路、府、州、县。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为最高长官,并设总管、同知等官分掌政务。达鲁花赤是蒙古语,意为镇压者、制裁者、掌印者,转意为监官、总辖官之意。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担任,是各级地方最高行政兼监督长官,反映元代官制的特点。在重要地方设巡检司,如浙江行省泉州路设澎湖巡检司,辖澎湖、流球(今台湾)等地。县以下有乡都和村庄,为地方基础组织,乡都设里正,村庄设主首。

土司设置于边陲少数民族地区,有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元帅、万户、千户等官,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的设置,是唐朝羁縻州县的进一步制度化,为明清两朝继承,对巩固祖国统一很有作用。

七、明清官制

明(1368年~1644年)、清(1636年~1919年)时期,我国已进入封建社会后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端加强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某些阻碍,在官制中更突出地反映出来。1840年鸦片战争后的清王朝虽对官制作了些修补厘定,但最终无法挽救封建统治的危机。

明清时期官制的特点之一是废除了丞相制度。明初废丞后,六部直属于皇帝,成为中央主理政务的最高一级权力机关。六部序列是吏、户、礼、兵、刑、工,每部辖四司,户部例外辖十三司,府、院、寺、司是与六部相配合的机构。清代六部之官为满汉复职,通常司官掌印为满员,办事为汉员,而且六部权限小于明代。特点之二是确立了内阁制,明初废丞后,宰相的部分职权为内阁代替。内阁成员为大学士,常为六人,明代冠以四殿(中极殿、建极殿、文化殿、武英殿)二阁(文渊阁、东阁),清代冠以三殿(文华殿、武英殿、保和殿)三阁(体仁阁、文渊阁、东阁)。以文华殿大学士为首辅,当时官分九品十八等,明内阁学士不过正五品,后才有所提高,内阁职责是“献替耳否,奉陈规诲,点检题奏,票拟批答”(《明史·职官志一》。)。清代,内阁虽属百官之首,仍是满汉复职,但权力逊于明朝,清初的政务中心是由满洲亲贵大臣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清世宗以后,设军机处,其职责是“掌军国大政,以赞机务”(《清史稿·职官一》。),军机处设军机大臣和军机章京,均为兼职,“军机大臣,惟用亲信”,一切秉承皇帝的意志行事,钦承宸断,表明君主集权达到空前的高度,宰相制度的影响被彻底消除。特点之三是宦官机构完备、庞大且凌驾于政务机构之上。明朝宦官机构称二十四衙门,由十二监四司八局组成,有出使、专征、监军、镇守地方及掌管特务机关等重要权力,特别是司礼监的秉笔太监,有“批红”特权,挟持皇帝权威来推行自己的意图。清代内务府为总管宫廷事务的机关,最高长官为主管内务府大臣;内务府所属有七司三院,还有方渊阁、武英殿、修书处、敬事房等,机构相当庞杂,除大批匠役、军丁、太监不计外,仅内务府官员就达三千余人,超过政务机构六部职官的总数近一倍。

此外,明清还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和三孤(少师、少傅、少保),合称官保,都是荣誉性虚衔。有通政使、翰林院、詹事府,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等等。清还设理藩院,专管少数民族事务。

明清两代,地方行政制度基本相同,府州县以下建制无太多变动,而省一级变动较大,这表明朝廷既要集权于中央,而又要放权于地方,以让其更好地履行职能。明代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由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分别掌行政、监察和司法、军事的“三司制度”,三司互不统属,实则将一省的地方军政权力一分为三,三者互相监督和钳制。同时通过督抚加强对地方控制。抚指巡抚,“巡行天下,抚治军民”;督指总督,监督地方军政事务。督抚为中央委派官员,加都察院正官衔,目的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军及省内三司间的关系,防止互不相属。清代省级行政机构改革是把督抚制制度化,总督兼两省或以上事务的高级地方官,“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清史稿·职官志三》。)。巡抚是负责一省工作的首长,“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郡吏,会总想以诏废置”(《清史稿·职官志三》。),是名正言顺的地方大使。中央对督抚的控制极严,一切重大政务都必须报告皇帝等候批示。在边区设将军、都统、大臣等官,有吉林将军、盛京将军、黑龙江将军、察哈尔都统、热河都统、伊犁将军、西藏驻藏大臣等,将军、都统、大臣由皇帝从满族贵族中选派,秉承皇帝意旨行事,职权与内地总督相似。在云、贵、川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

省以下分府(州)、县两级,其中州有散州(亦称属州)、直隶州之分,“属州视县,直隶州视府,而品秩相同”(《明史·职官志四》。),府、州、县名设知府、知州、知县,下设左官和负责具体事务的官员,对州县境内的一切生产生活、诉讼纠纷、宗教、教育、户籍、保甲负责。县衙内设三班六房吏役,设置分工细,清代沿前朝。

§§§第四节选举制度

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资料公有,大家集体劳动,部落首领由民主选举产生,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礼记·礼运》。)。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的发展,首领的选举标准发生变化,尧在选举联盟首领时,提出“悉举贵戚及疏选隐者”(《史记·五帝本纪》。)。这与“天下之公”的原则相冲突,明显地把贵戚即本部落氏族贵族的地位突出出来。司马迁在《史记·五帝本纪》中曾详细记载了舜让尧的儿子丹朱为帝和禹让舜的儿子商均为帝的过程,说明父系家长世袭的传统已影响到首领的选举,本部族势力的大小,已成为竞争联盟首领的重要条件。进入阶级社会,选举制为世袭制所取代。

夏商周三代,官职基本以世袭为主,但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据《礼记》载,出现了两种选拔人才的方法,一是乡里选举;一是从诸侯向天子贡献的“士”中选拔。

乡里选举由乡选出的“秀士”,由乡大夫交到司徒处,称为“选士”,司徒选中者为“俊士”,也有不经乡、司徒选举而直接投考者,称“造士”。俊士和造士由司马考辨其才能,据其才能由王确定其职位,所受推举或直接报考者都是诸侯各卿大夫的子弟,他们因不是嫡长子而无继承权,但受过教育,且为王室禁卫军中服务过,以此取得入士资格。

贡士由诸侯选拔贡献给天子,故称“贡士”。贡士要经天子考试合格,依其才能才给予官职,有的因才辩出众,而得到爵位封土。

这种选拔制度给无继承权的嫡子和庶子提供了入仕机会,也使国家官僚机构的基础得以扩大。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相继从世卿世禄制过渡到官僚制,官僚制是建立在“主卖官爵,臣卖智力”(《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的人身依附和雇佣关系的基础上的,这使官吏选拔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当然世卿制在很长时间依然存在。当时选拔制主要有荐举、学校、游说自荐、军功、任子“养士”等选官途径。

荐举初始时提出“君之所审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管子·立政》。),作为国家治理的“三本”,以德、功、能作为推荐的标准。战国中期以后,规定朝中大臣和郡县主要长官应定期向君主推荐人才,量以授官,并实行荐举连坐,荐举成为制度。

学校在西周时就已成为选拔人才的途径,许多没有继承权的“士”通过官学取得任官资格。春秋战国时在官学基础上发展起许多私学,致使“士”阶层十分活跃,他们凭借自己的才能和学到的知识四处游说自荐,奔走于诸侯之间,对时局提出自己的分析与对策,如荀况、商鞅、张仪、苏秦、李斯等人,他们以自己的才能和业绩博得重用,并在此基础上奠定了官僚制度。

养士是国君和贵族公子把一批有学问有才士的人供养在自己身旁,国君随时可从这些士中选取适当人才,派任官职。

因功授官是官僚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功”较易看到,以此为标准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因此“授官、予爵、出禄不以功,是无当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功在军事上最好表现,各国多以军功提拔人才为将领,秦商鞅变法后,明确规定军功人仕制度。

世官制在官僚制中的遗存,主要体现在荫及子孙方面。“蒙恬因家世得为秦将”(《史记·蒙恬列传》。)的记载,说明荫子制度确实存在。

秦汉以来至隋,为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先后建立和发展了以察举、考试为主体的,从荐举、征辟、军功、纳资、任子等为辅助的,多种途径的官吏选拔制度。

察举,亦称荐举,是由汉王朝的三公九卿及地方郡守等高级官吏依据考核,把民间及基层官吏中的德才兼备者推荐给朝廷,由朝廷授予他们一定的官职或提高其官位,是在先秦乡里举荐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选官制度,盛于两汉,衰于南北朝。具体方法是:由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的科目,由丞相、诸侯王、公卿和郡国守相按科目要求考察和荐人才,应举者按不同的科目进行考试,考试由皇帝出题策问,或由丞相、御史二府及九卿策试,根据对等成绩分别授官或为郎官候补。到魏晋南北朝时,察举被纳入了受中正制约的范围内,“所谓“吏部选用,必下中正”(《通典·选举》。)但其品第的高下要由其考试成绩决定,考试成为察举制的特色部分,当时察举经常举行考廉与秀才两科考试,皇帝通过考试,复兴皇权的官僚政治,抑制士族政治,这是隋科举的前身。

察举的科目繁多,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明经、童子、勇猛知兵法科、治剧科、有道科、明阴阳灾异科、尤异科等等。从其性质看,又分常科和特科或特举。常科是经常举行的科目,每年定时由各州郡长官按规定名额向朝廷荐举人才之制,有孝廉、茂才等科;特科是根据皇帝需要临时指定的特别选士科目,有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明经、明法、至考、童子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