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治蜀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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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元至民国时期的农业

一元明清时代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措施及作用

元初,忽必烈强调以农桑为急务,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摆在重要位置。针对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元朝政府明确提出,发展农桑、实行屯田,应以防旱、兴修水利为先,要尽开河渠之利。至元七年(1270),国家成立了司农司,专门管理全国的农桑水利。又内立都水监,外设各处河渠司,专门负责兴修水利、修理河堤。1336年,四川行省平章政事赵世延支持四川廉访司事吉当普,对都江堰及灌溉渠进行大规模整治。历时五个多月,近七千军民参加,有六州十二县受益。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于农民家庭,深知水利对于农业的重要性。早在1358年元末战争期间,他就派水军元帅康茂才为都水营田使,专营农田水利。并且下令地方官吏,凡是人民条陈水利之事,都要及时奏上。1394年,朱元璋特谕工部,凡是陂塘湖堰可以蓄水防旱的都要加以修治。政府还经常分遣国子生、人才等去各郡县,召集吏民,乘农闲时间修治水利。明朝时期,四川的农业水利建设主要是对都江堰水利灌溉系统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治,使四川可种植水稻的地区面积得到较大的扩大。

清朝的康熙、雍正、乾隆、嘉庆等帝王都很重视水利建设。康熙指出,四海平定之后,最重要的事就是治理河水。雍正在1727年封李冰为敷泽兴济通(佑)王;李二郎为承绩广惠显英王。乾隆也对百官说,水利对农民至关重要。嘉庆也封李冰为“昭抚王”,盛赞李冰兴修都江堰的功绩。清朝政府明令要求各地方官员,务必在境内负责兴修、管理水利,开垦、屯田都应以兴修水利为先。在历代皇帝的倡导、政府的要求下,四川制定了加强负责水利官员的考核,健全水利管理组织,奖励兴修水利的官民,秉公断理水讼,制定法律,保护水利,严禁在水利兴修中借端科派等水利政策。

四川的水利灌溉设施在明末清初战乱中遭到破坏,清朝前期,清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水利,有官修水利,即政府出资雇用民夫创修或重修、整修堰渠;官民合修,即官方和民间合资兴建水利;数县合修;士民捐修;乡绅垫修等形式。先后整修了都江堰灌溉体系、柳梢堰、大朗堰等堰塘,疏浚了成都金水河等河流。

综观元、明、清三朝政府在兴修水利方面,都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坚决的政策导向,四川政府也贯彻执行了中央政府的政策,整修水利设施,恢复、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三朝四川地方政府在兴修水利方面,都只是重视都江堰。都江堰的重要性无可置疑,但仍有其局限性。只重视都江堰,使得四川除都江堰灌区外,其他地区农业生产难以得到大的发展。这也是四川农业经济在元以后没有什么大的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以明代为典型的屯田制度的得失

屯田制度起于秦代,在元、明及清前期大为盛行,止于清后期。历代朝廷推行屯田制度的动机和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统治,巩固边防,减少供给边防军队所需粮食的生产及运输费用。这里,以明朝屯田制为代表,简要论述屯田制度的得失。

明朝建立后,北方蒙古仍对明朝构成极大威胁,西南地区也不稳定,朱元璋为稳固边防,在西北和西南地区(包括四川)推行屯田制度。

明朝的屯田主要为军屯,另有民屯及商屯等形式。军屯由军队系统设立部门,专门负责对屯田的管理,军屯屯户一般不直接在民户中签拨,而是在现役军人中签发和调拨。民屯与军屯相对应,是由民众进行的屯垦行为。一般以户为单位,屯户来源比较多,主要在农民中签发或招募。商屯始于洪武三年(1370),是明朝为满足边军粮饷而采取的一种补充手段。商屯起源于商人的贩运活动,商人从内地把粮食运到指定的边塞卫所,然后按照交纳粮食的数量,发给价值相等的盐引(领盐凭证),商人凭盐引到产盐地领取食盐,运向指定的地点销售。由于路途艰难,运费昂贵,商人便设法在边塞地区募民垦荒种田,把生产的粮食交卫所官仓,得到盐引。这种由商人管理的屯田,就是商屯。

明初,朱元璋继承和改进了元朝的屯田政策,建立起明朝的屯田制度。洪武二十五年(1392),朱元璋制定军士屯田则例,规定边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个军士受田一份(50亩),由朝廷供给耕牛、种子、农具。三年后始交纳赋税,每亩一斗,另外还要交纳草束。建文四年(1402),明惠帝颁布屯田赋税条例,军士一份屯田,征粮十二石,贮于屯仓,由本军自由支配,余粮上交,作为本卫所官军俸饷。明成祖永乐初,又进一步补充制定了屯田官军的赏罚条例,并将定额过高的纳粮税额减半。对于民屯,政府也采取了鼓励和支持政策,组织大规模的移民,包括随军家属、降民、罪徒以及人口稠密地区的农民,补充西部地区的劳动力;迁移时,发给民屯户牛、种、车、粮、资金,并明确宣布,民屯户三年不征税,三年后每亩征收应交租税的一半。

为有效管理屯田,明朝政府从京师的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到地方的布政司、按察司、都指挥使司及各卫所官员,都以不同形式参与了屯田的管理,从而使屯政与其他事业一样,被纳入明朝政府严密的管理体系。

明初制定的西部屯田政策、制度,在我国西部屯田制度历史上是最完备、政策最优惠的。但到了明朝中期的明英宗时代(1426-1435),各卫所逐渐不遵守制度,各种弊端接踵而至,兵不下屯,军卒逃亡,使屯田有名无实;官豪之家,大肆侵占屯田土地、水利;军队将领随意派屯田户差役,贻误农时;对屯田户的赋税不断加重,已高出明初赋税的数倍。这些弊端导致的结果是,屯田区缩小,土地大量荒废,边军粮食缺口逐年增加。面对屯政衰落的局面,明朝政府试图整顿屯政,重振屯田。嘉靖七年(1528),户部列出整顿屯政的七条措施:广屯种、补屯丁、给犁种、清理屯地、防御寇掠、选派屯官、严明赏罚等。一些官员如庞尚鹏,针对屯田积弊,提出了减少赋税等有益的建议。但是,屯田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它与中央政权、政府吏治紧密相连。明朝中期以后,中央政府对西部的控制力逐渐减弱,于是屯政渐弛,弊端百出,中央政府的整顿措施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屯田制度不可避免地走向颓败,而屯田制度的颓败,不仅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进一步导致中央政府权力的削弱。弘治五年(1492),明朝政府废除了商人赴边输粮的规定,代之以银支取盐引,于是,商屯失去了存在的理由。明末,昔日西部万山交错之中,无寸土不耕,边军自食其种仍有余的屯田景象,不复存在。屯田制度的实施,为巩固西部边疆、开发西部经济作出了贡献,但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严重破坏了西部的生态环境。

三清、民国时期在引进、改良农业品种

方面的做法及效果比较清初,政府大力鼓励外地民众入川。由于移民的增多,四川引进和推广了新农作物。从政府治蜀行为方面看,朝廷上下对引进新的农产品,发展农业是很积极的。康熙帝提倡种植木棉,曾作《木棉赋并序》,指出木棉对人类的功劳,不在五谷之下,应积极栽种。乾隆帝曾令太子太保直隶总督方观承绘《棉花图》十六幅,对木棉从种植到加工、纺织过程进行形象地描绘。嘉庆帝又在图上题词,并附表文、跋语,以表提倡之意。四川地方官响应皇帝之意,大力发展种棉、纺织业,四川的种棉面积得到进一步扩大,棉种还传到贵州,贵州开始种棉。1671年,闽粤入蜀的移民带来的甘蔗种子,在川南富顺一带种植成功;1686年玉米由移民传入四川,清中叶以后,玉米种植遍及全川;1733年,移民将红薯种植技术传入四川,乾隆帝大力提倡种植红薯,以为救荒之用,于是,四川开始推广种植红薯,到乾隆中后期,红薯种植遍及全省。1741年,山东胶州进士王酉任四川大邑知县,将山蚕从山东引入四川,教民饲养。此外,还有辣椒等农作物也是由移民传入四川的。可以说,清初由移民传入四川的农作物,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四川的农作物品种,提高了四川的农作物产量,有效地促进了四川农业的发展,为移民垦荒、恢复经济、稳定社会治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在西部大力推行农业改进,试图依靠政权的力量在西南农村实行科学化种植,进行了农作物推广、病虫害防治、畜牧兽医、肥料农具、蚕桑、农村副业、水利垦殖经营、棉毛麻纺织训练等等,其中推进范围较广、对农业生产影响较深的是农作物改良推广。在行政方面,为统筹全国战时农业推广事宜,国民政府于1938年5月成立了农产促进委员会,以川、滇、黔、桂为重点。随后,川黔设立农业推广委员会,县以下则以农会为基础,层层推进。在科研方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的中央农业试验所迁入重庆,1938年初在重庆设立总部,在西部各省设立工作站,以人力和经费协助各省农业改良推广。1938年9月,四川将原有的九个农事机构合并为农业改进所;西康建省后,筹建了省农业改进所,负责全省农林畜牧的改进工作,由于正当战争时期,使得农业改良推广要以直接增加粮棉产量为目标,而种子的改良和推广,又是收效快捷和显著的方法,技术也容易掌握和接受。所以,农业改进就以改良和推广粮棉种子为重点。30年代末,四川推广了2905小麦品种、德字棉,收到很好的效果。

从政府做法上比较,清政府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性,更多的是依靠某人的提倡、推广;而国民政府的做法反映出现代政府的管理特征,强调部门领导、机构推进。从引进、推广农作物的种类上比较,清代显然占有优势。从引进、推广成本上比较,清代也有优势,但从科技含量上比较,国民政府时期优势明显,显示出科技对生产力发展的强势作用。

四抗战时期四川农业金融建设对四川农村的影响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比较重视发展四川农业,这是由四川农业的基础及其战略地位所决定的。首先,四川地处中国腹心地带,四周为群山所掩蔽,地势险要,易守难攻,为后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天然屏障。其次,四川人力资源充足,当时大西南共有7210万人,其中四川人口为5050万人,占大西南总人口的70%。充足的人力资源既可以提供充足的兵源,又可以借此发展经济,为开发农业提供充足的劳动力。再次,四川农业经济具有悠久的传统,有深厚的基础和巨大的潜力,只要加以调整,即可扭转其长期的萎缩和衰败,并作为大后方最重要的农业基地而发挥作用。国民政府丢失了东南及华北等主要农业区域后,迁都重庆,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为了适应抗战形势的需要,它不得不制定一系列措施来发展大后方及四川的农业。

国民政府于1939年在重庆召开了两次会议,对大后方农业的开发建设作了全面规划,基本拟定了战时农业生产的政策。其要点包括:积极发展后方生产,以弥补战区的损失;力谋战区农业复兴,以增强战区抗战力量;实现有计划有组织的生产,以协调各生产部门的力量;增加农业出口,以提高经济地位。

国民政府还对农业统制机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由经济部设置农林司主管农、蚕、林、垦、渔、牧、农村经济及农村合作事宜。鉴于抗战前夕,四川军阀长期混战,农村资金缺乏,高利贷猖獗,大多数农民负债累累,没有资金进行耕作,国民政府制定了《完成西南、西北金融网方案》,组建农业金融设计委员会,加强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建立后方金融网,以协调各银局间的贷款业务。

农业金融的主要任务是发放农业贷款,支持农业生产。1937年8月之后,国民政府陆续出台了“四行内地联合贴放办法”、“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扩大农村贷款范围办法”(周天豹、凌承学:《抗日战争时期西南经济发展概述》,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等政策,强行推进农业贷款。农贷中对四川农贷更有政策性倾斜,1940年2月,蒋介石曾手令四联总处:“农贷须定中心地区,不可普遍一律,并以四川为首区,所有人才组织,首先用之于四川、西康……”(章少力:《我国农贷事业之过去与现在》,见《中央银行经济汇报》,1943年第8卷第6期,第88-90页。)在国民政府的政策强制导向下,四川农贷事业发展较快。

农贷最初主要为农产品抵押放款,有救济的作用,后来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农业金融业务。1940年2月颁布的“农贷办法纲要”,将农贷业务规定为八类:农业生产、农业供销、农业储押、农田水利、农村运输工具、佃农购置耕地、农村副业、农业推广(周天豹、凌承学:《抗日战争时期西南经济发展概述》,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其中又以支持农业生产贷款和农田水利贷款为最主要的业务,占据贷款金额中最大的比例。

办理农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仅有国民党政府所属的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交通银行及农本局在西南设置的分支行处,还有地方金融机构。国民政府于1938年公布“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开展农贷业务。四川战时办理农贷的基层金融机构是合作社和合作金库。四川在1937年有合作社2374个,1944年发展到22663个;有120个县设置了合作金库(民国三十七年《中华年鉴》下册,第1810-1811页。)。1943年,四川农村放款机构中,合作社及合作金库占39%,银行占22%,钱庄、典当业等旧式金融机构占16%,私人占23%(民国三十七年《中华年鉴》下册,第257页。)。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层次清楚,功能较大、较全的农贷网络。

抗战时期农村金融网的建设,对四川农村影响很大。首先,随着金融机构和农贷的深入,国民政府有效地加强了对四川农村的控制;其次,随着合作社的建立,合作的思潮逐渐被农民所接受,这对于打破四川农村固有的保守性和封闭性大为有益;第三,仅就农业金融来说,新的金融机构和农贷业务大举进入农村,改变了旧的农村金融机构和放款状况,是一个大的进步;第四,农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四川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由于放款总额有限和通货膨胀等原因,农民实际得到的资金支持是相当少的,如1940年四川每市亩水稻生产所需费用为9049元,其中现金费用为448元(中国农民银行、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第三号《四川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成本》,第19页,1941。),但合作社社员可从合作社得到平均不过29元的贷款。可见农贷对于四川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实在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