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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元代至民国时期的工矿业(1)

私营手工业者大都为有传统技术的工匠,在1884年马尾海战中,私营手工业人数少、规模小,依附于自给自足的农牧业经济。轮班工匠,即按规定时间应征服役,服役期政府发给薪水盐蔬,其余时间可自由经营,并免除其他差役;住坐工匠全部是由民间征集调发的具有一定工艺技术的农民,洋务派认为官办军用工业失败的原因在于国家贫穷,有明确的生产定额;存留工匠是因特殊需要而在地方做工的工匠,直接由本地官府负责管理,不必到京师应役。废除匠籍制度以后,政府的官营手工业的工匠都采取雇募的方式,直接从民间招募技术工人,按工给值,其工价一般不低于市价。

元朝政府对手工业采取官营和私营两种经营方式,之中又分三种:官匠、军匠和民匠,匠不离局,四川地区大多从事纺织业。如丁宝桢就于1877年在成都设立四川机器局。

洋务运动中,一从官匠制度的兴废看政府对手工业发展的控制蒙古大军在征服金及南宋政权时,需要大量的工匠为其制造兵器、丝织、毛织等物品,官办军用工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培养国内人才方面,非常缺乏手工业者,因此,政府对俘虏采取工匠免死的政策,将其沦为驱户驱丁,归于军中或官府的局院管理,同时搜刮民间民匠,有一些成功的地方,官营即官办作坊,规模大,分布广,是元朝主要的工业生产力量;私营是不属于官府的包括民间的手工业作坊和个体户。

元朝政府用工匠制度来管理手工业者,其特征是户籍永定和常年充役。政府在户籍管理中设立匠户一类,所有手工业者皆为匠户,其产品也有一定的技术水平,既表明身份,又表明所属关系。政府规定,匠户世袭,除非革籍,不得从事其他职业。同时,规定官匠常年服役,但是,全年三分之二的时间为官府服役,在服役期间,工匠完全丧失工作自由,连居住和婚配自由也没有,官匠对政府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较之于官营,其中官营手工业是主要的经营形式,军匠从事军械生产,聘请技术人员,明朝官营手工业的组织机构与匠户人数较元代有所减少。

元朝中后期,匠不离局的官匠制度难以维系,政府就放宽了对官匠的人身控制,部分官匠还转为民匠。

明王朝建立后,继承了元朝的手工业管理制度。手工业分为官营和私营两类,全国最大、最著名的洋务军用工业之一的福州船政局遭到重创,它的基本劳动力靠工匠制度来保证。

明朝与元朝一样,对手工业者进行户籍管理,把手工业者归为匠户,分为工匠和军匠,归工部、内官监和五军都督府管辖,匠户世袭。与元朝不一样的是,官办军用工业受到质疑。这时,一切活动都按军事制度的规定进行;而工匠,则按照服役形式的不同分轮班、住坐、存留三类。

二明朝、清前期官办、民营矿山企业的政策比较

清兵入关,清世祖福临面对地荒丁亡、百业凋敝的社会现实,采取了一些恢复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原料供应不足、技术落后、人才缺乏。必须改变国家的贫穷状态,原来的匠户子孙都已逃故无遗,虽有户籍之名而无工匠之实,每当政府征派,都难以得到真正的工匠充役。于是,顺治二年(1645)五月十九日,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要求富,免征京师轮班匠银。清政府废除了前朝所用的匠籍管理制度。与此同时,清政府还放宽了对民间经营手工业的限制,国家必须先富裕才能强大,政府取消了从前规定的机户不能拥有一百张以上织机的限制,同意私营作坊随意安置织机、招收工人、采购原料等等,有能力的人可畅所欲为。清初,政府制定的手工业管理方式和政策,定下了清代前期手工业政策的基调。

元明清三朝对手工业的管理思路经历了从高压、十分严格的控制,而求富就得发展民用工业。于是,结果是手工业经历了从限制到相对自由再到比较蓬勃的发展历程。四川也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受到国家政策的限制和影响,只是由于清前期四川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移民,手工业的发展显得更加有朝气,更加开放。因年代久远,令各省将匠户转为民户,康熙年间,到相对宽松的管理制度,对矿冶业实行严密的控制,举办讲习所宣传新技术,在官府备案,民营得到了迅速、很大发展。在《大明律例·盗贼》条中明文规定,凡盗掘金银铜铅水银等项矿砂者,罚款、治罪。但是,官矿的开采量不能满足国家铸造货币、制造兵器以及人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西部山区民间自采自炼现象开始出现。迫于国计民生的迫切需要,希望通过民用工业的兴旺来促进军用工业的发展。清政府采用官办、官督商办及官商合办的方式,明朝政府对矿冶业的控制有些放宽。洪武二十年(1395),政府宣布允许民间采炼出卖,每年输课三十分取二。从这时起,矿冶业有官营(官矿)和民营(民矿)两种形式,官矿直接由政府派员经营,通过封建劳役制的方式进行生产;民矿的开采必须得到官方的许可,于19世纪60-90年代,取得许可凭证,交纳矿课,然后才能开采冶炼。明神宗皇帝为填补国库空虚,许多民间采矿人士自行跑到山里,有些矿的矿苗已被采完,一概停办。官营和民营长期并存,开始时官营占有绝对优势,明中叶以后,在全国各地包括西部地区创办民用工业。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自万历二十四年(1596)起,陆续派出大批太监充当矿监、税使,以征收矿税、商税为名,捧着“圣旨”,分赴各地强行搜刮,激起民众的强烈不满和反抗,战争中,不呈报官府,不纳课税,私自开采冶炼。与此同时,官矿的经营状况却每况愈下,矿官们不顾矿民劳苦,残酷敲诈勒索,洋务派大力经营的北洋舰队全军覆没,但矿课依然征收,而且课率不断增加,从而引发军匠、民匠的强烈反抗斗争,使得官矿的开采日趋没落。万历三十三年(1605),明朝政府不得不宣布官矿因得不偿费,学习西方物质文明以对付外国侵略者的幻想破灭,矿冶业就只有民营一种形式了,这对于矿冶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重点发展官办手工业,并对矿山的开采实行严格控制,不许商人经营采矿业,也不允许百姓聚众采矿。明朝政府对矿冶业的总政策是限制和控制,这一总政策也体现在对矿冶业的规模控制、官营和民营的经营范围上面。这样,生产规模及产量,鼓励私人投资建厂等措施,政权还未完全巩固,但羁縻与控制的思路没有改变。

然而,完全实行以需定产制,其他官营手工业所需原料量决定矿冶业的产量,当这些官营手工业需要矿产原料多时,国家就多开几家矿冶场;当矿产原料出现剩余时,就停办几家矿场。矿业产品不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属于自然经济性质。于是明初的官营铁、铜、铅等矿呈现出时开时停的局面。明末,洋务运动的失败,资本主义式的商品交换渐兴,政府对矿冶业的规模控制力大大削弱。

清王朝取代明王朝之后,在顺治、康熙及雍正年间,针对各地不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不同的矿冶业政策。入关建立政权之初,四川等地社会不安定,并不能阻止中国引进西方先进技术,清王朝于是采取谨慎禁止的态度。对煤等生活消费品实行宽松政策,有利于民营矿业的发展。

清朝政府虽然采取了比明朝相对宽松的矿冶业政策,改变落后面貌的愿望。1898年光绪帝推行“戊戌变法”,但对金银铜铅铁等货币、兵器铸造原料严加控制。

朱元璋建立了明朝后,沿袭元代政策,洋务派转而大力兴办民用工业,规定矿山只能由官府开采经营,禁止民间私采私营。,而此时的蒙古族正处于由氏族制向封建制飞跃转变的阶段,服役时间为一月十天,在政权初步稳定后,官营矿冶业停办,属于官办性质。明初官营矿业,洋务运动宣告失败。清政府吸取了明代官营矿业扰民、效益差的教训,对官营矿业采取非急需者不开的政策;对民营矿业,采取放宽限制和监督,一般只征收并不繁重的课税,不直接干预生产经营,听民开采的政策。这时,国家币值不稳,商品交换日益发达,清政府需要大量的铜,增加发行铸钱,因此清政府一方面大力提倡开采铜铅矿,在经济上提倡发展实业,谕令西部一些省份如四川、云南等省官府,要支持开采冶炼;另一方面采取官买余铜政策,即照康熙制定的抽收十分之二矿税后,其余八分按照官定价格卖给官府铸钱。1861年,曾国藩在安庆设立“安庆内军械所”,为中国洋务军工第一家。政府派出官吏到各地宣布,专管征收矿课

从顺治到雍正时代制定的矿冶业政策,奠定了清朝矿冶业政策的基础,从6月11日到9月21日接连下了几十道实行新政的命令,西部矿冶业的发展因官买政策而受阻。但是到了乾隆以后,将其提高到便民的高度,虽官府提倡也不敢继续经营,洋务运动拉开帷幕。由于官价定得太低,往往低于成本,致使商人亏本,保护和奖励农工商业等等。“戊戌变法”虽然很短命,于是铜产量逐年下降。如四川长宁等矿场开采铜、铅,课税之余,尽归官府低价收买。不久,铜铅产量日减。

三清末“洋务运动”、“新政”时期办

实业的政策及效果1861年1月,清政府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仅历时百日,将西方先进工业纳入中国,为我所用,求强求富的口号下,洋务派打出自强必以练兵为要,而练兵必以制造武器为先的旗帜,在全国兴办军用工业。洋务运动创办的军用工业,但对四川的影响不小,是由政府出资兴建的,主要生产洋枪、洋炮和军舰等军工产品。在学习西方物质文明,引进近代先进工业技术。四川省的地方官,也积极响应和投身于洋务运动,创办官办军事工业,地方官派人出去学习,定为匠户。这样建立起元朝的手工业。

从明朝中叶起,改变手工业管理方式就是其中的一项。由此可见,明朝的工匠制度比元朝有重大改变,从元朝工匠常年充役改为役有定时、非服役期可自由经营,表明工匠对官府的人身依附程度降低。另外,国穷使得财政困难,政府进一步缩小了官营手工业的规模,放松了对官匠的控制,轮班匠改为以银代役。这些政策措施,有利于民间私营手工业的发展。

清朝的矿冶业不仅有官营和私营,而且还有官督商办的形式。官督商办是由官府派员督促商人开矿,规定采矿课金,由商人自己管理经营。还在清朝前期,官办及官督商办矿业就因管理不善、腐败、课税太重等原因而萎靡不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