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末魏晋文人群落与文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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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曹魏時期文學創作的歷史變遷(8)

就文學本身而言,人本精神主體性的形成是文學所以恢復自身體類特徵的基本要素,建安作者通過自己的創作實踐,把這一內在品性灌注到各種文學體類當中,使其成為“建安文學”基本的文化特性,這就構成了對前朝文學特徵的實質性改變,也為後世文學得以本色發展搭建了直接的平臺。正如王運熙所言:“總的說來,內容着重抒情,語言講究文采,使建安作品的文學性更加強了,使它與一般學術文、應用文的區别更明顯了。中國古代文學,從此進入更為自覺和獨立發展的時代。”(《論建安文學的新面貌》,前揭王運熙《漢魏六朝唐代文學論叢》,第20頁。)但對“文學自覺”這一提法而言,上述情況衹說明“文學”在自身品格這一層面達到了“自覺”的要求,還不能完整地說明這一變化就代表着“文學自覺”。“文學自覺”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要求,即發生了上述變化的“文學”得到了社會的認同和接受,成為文人普遍的、樂意為之的文化行為。“文學”衹有發展到這一步,纔算較為徹底地擺脫“小道”的地位,從而走向“自覺”的發展道路上來。楚辭和漢大賦的情況頗能說明這個問題,二者都被後世認之為“文學”,尤其是前者,其人本精神內涵即使比照後世文學也有過之而無不及,但並不把它們的時代稱為“文學自覺”,因為它們還没有被社會所認可,從而成為人們普遍化的重要的文化行為。“文學”人本精神主體性的確立與社會對“文學”普遍性的接受兩者之間的關係也是複雜的,前者是後者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其背後反映着“個體精神之自覺”,符合社會發展思潮,所以也就容易為人們所接受。但前者並非是後者發生的決定性因素,人本特徵的恢復並成為文學的核心特徵,並不能成為文學被社會認可及接受的必然要素,反倒是衹有當文學被社會所認可所接受,反映文學體性的人本特徵也纔可能益愈得到突出與彰顯。實際的情形是,社會文化地位提高了的“文學”與“個體精神自覺”結合在一起,“個體精神”在“文學”之中得到空前的反映,但卻不能反過來說“個體精神自覺”的發展決定了“文學”走向“自覺”(余英時《漢晉之際士之新自覺與新思潮》云:“就文學藝術之欣賞為生活思想之一部分並蔚成風尚而言,則其事實起於東漢中葉以後,亦士大夫普遍具內心自覺之徵象。”(前揭《士與中國文化》,第342頁)“據此,則文學之自覺乃本之於東漢以來士大夫內心之自覺,而復與老莊思想至有淵源”(第343頁)說“文學藝術之欣賞”為士大夫“內心自覺之徵象”,邏輯是不錯的,文學自覺發生後,對文學藝術的欣賞依然可以看作是個體內心思想的一部分。但反言之,即說“文學之自覺乃本之於東漢以來士大夫內心之自覺”能否成立則是個尚待思考的問題,就余文中所舉之例,東漢末的“文學”確實有了較大的發展和改觀,但還不足以言其為“文學自覺”,它還衹是“文學”發展的“量變”過程,反映的是“文學”發生“質變”的前狀態。任何事物的發展都不能直接發生“質變”,而總是存在着一個“過渡狀態”,這個過渡狀態可能成為“質變”過程的前接點,從而反映出事物變化的連貫性。但這個“過渡狀態”卻不能代表“質變”後的事物狀態,其間有着很實質的差别,如本章第一節所揭示的漢詩情況,尤其是東漢末的詩歌面貌,已經發生了較大的改變,但它仍與發生了“質變”的魏詩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僅就余文中所舉之例反映的情況看,還不足言之為“文學自覺”。漢末文學變化與士大夫內心之自覺當有密切關聯,這是無可懷疑的,但言“文學自覺”乃本于“士大夫內心之自覺”,其中尚還有若干環節需要說明。)。作為文化之重要支脈的“文學”,如果没有經過從“鴻都門學”到曹氏政權崛起這一系列政治文化變動的提升,即使其中已包含了“個體精神”的質素,其能否改變被輕視的局面也還是難以言說的事情。所以,欲較為完整地體現“文學自覺”面貌,還得從社會接受“文學”的情況進行考察。

二、“文事”成為一種重要的文化行為

(一)帝王的舉措

關於“文學”成為重要文化行為的局面,在曹操的時代已經形成了。前文對曹氏提升“文學”的狀況背景已有論述,實際成效就是“經”、“文”“並重”跡象的出現,相應的連鎖反應就是此時期的文學創作蓬勃發展,蔚為大觀。詩歌、詞賦、散文的情況已如上文所述,另外如文學理論的高度發展、文會的頻繁、文集的搜集整理等情況,前文也都有所交待。綜合多方面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概括說,“文事”已經成為曹魏時期一種比較重要的文化行為。但這些情況雖對說明本節問題至關重要,然既已于前文多所涉及,故這裏不再重複介紹,以免繁累,相關事實與論述請參閱有關章節。這裏主要對曹丕稱帝及其以後時期的“文事”情況進行梳理,以說明曹魏時期“文事”發展的前後連貫性,而且守成之比開創,更能反映“文學”進一步發展的事實。

帶有文化取向示範意義的“文學”舉措,曹丕時有編撰《皇覽》一事。《三國志·魏書》本紀載:“初,帝好文學,以著述為務,自所勒成垂百篇。又使諸儒撰集經傳,隨類相從,凡千餘篇,號曰《皇覽》。”《皇覽》的撰集大概與曹丕重著述以求“不朽”的觀念有關,其既為徐幹、陳琳、應瑒、劉楨等結集,又多次提到著篇籍可以“不朽”,可知他著述以求“不朽”的觀念是很明確的,其“以著述為務,自所勒成垂百篇”,大概就是這一意識的身體力行。如此,他再藉助國家之力,欲在文化事業上成就一次壯舉,藉以實現“不朽”的想法,也是很自然的。曹丕的目的在事實上是實現了的,《皇覽》雖逸,但此事本身及其“隨類相從”的做法已開了後世國家出面編撰類書的先河([宋]王應麟《玉海》卷五四曰:“類事之書,始於《皇覽》,韋誕諸人撰。”(廣陵書社2003年版,第1025頁))。從此點上看,这是有開創意義的,當然這是後話。《皇覽》撰集的“當代”昭示意義也是很大的,至少此舉是在國家的名義下對文人進行的一次較大規模的召集。于史可輯的著名參與者(《太平御覽》卷六百一《著書上》引三國《典略》曰:“……祖珽等上言:‘昔魏文帝命韋誕諸人撰著皇覽……’”又宋王應麟《玉海·藝術篇》曰:“類書之事,始於《皇覽》,韋誕諸人撰。”

《三國志》卷二三《魏書·楊俊傳》注引《魏略》:“(王象)受詔撰《皇覽》,使象領秘書監。象從延康元年始撰集,數歲成,藏于秘府,合四十餘部,部有數十篇,通合八百餘萬字。”(第664頁)

《三國志》卷二一《魏書·劉劭傳》:“黃初中,為尚書郎、散騎侍郎。受詔集五經群書,以類相從,作《皇覽》。”(第618頁)

《隋書》卷三四《經籍志》(三):“《皇覽》一百二卷,繆襲等撰,梁六百八十卷。”(中華書局1973年版,第1009頁)

《三國志》卷九《魏書·曹真傳附子爽傳》注引《魏略》:“延康中,(桓範)為羽林左監。以有文學,與王象等典集《皇覽》。”(第290頁)),如韋誕,史載其“有文才,善屬辭章”(《三國志》卷二一《魏書·劉劭傳》注引《文章敘錄》,第621頁。);王象,“以文章顯”(《三國志》卷二一《魏書·衛覬傳》,第612頁。),“及王粲、陳琳、阮瑀、路粹等亡後,新出之中,惟象才最高”(《三國志》卷二三《魏書·楊俊傳》注引《魏略》,第664頁。);劉劭,“嘗作《趙都賦》,明帝美之,詔劭作《許都》、《洛都賦》。時外興軍旅,內營宮室,劭作二賦,皆諷諫焉”,夏侯惠薦劉劭說“文章之士愛其著論屬辭”(《三國志》卷二一《魏書·劉劭傳》,第618、619頁。);繆襲,“亦有才學,多所述敘”(《三國志》卷二一《魏書·衛覬傳》,第620頁。);桓范,“延康中,為羽林左監。以有文學,與王象等典集《皇覽》”。這些人都是當時著名的文人,所以,諸人彙集實際上體現着國家對“文人”身份進行的某種確認。這麽說並不過分,《皇覽》雖是諸人“撰集經傳”而成,但撰述之用不是為推崇“儒術”似是可以肯定的。《宋書》卷五五《臧燾傳論》:“自魏氏膺命,主愛雕蟲,家棄章句,人重異術。……庠序黌校之士,傳經聚徒之業,自黃初至於晉末,百餘年中,儒教盡矣。”曹丕《與王朗書》云:“故論撰所著《典論》、詩賦蓋百餘篇,集諸儒于肅成門內,講論大義,侃侃無倦。”可見“集諸儒”講的並不是什麽“經義”,而是“《典論》、詩賦”等內容,由此也不難看出其組織編撰《皇覽》大概也不是為“經”,或就是為了著述的便於取用。

明帝曹叡有三項重要的舉措值得注意。一是太和四年,“詔三公曰:‘先帝昔著《典論》,不朽之格言,其刊石於廟門之外及太學,與石經並,以永示來世。’”(《三國志》卷四《魏書·三少帝紀》注引《搜神記》(第118頁),《三國志》卷三《魏書·明帝紀》記載略簡:“詔太傅三公:以文帝《典論》刻石,立於廟門之外。”(第97頁))此舉或意在對先帝進行緬懷,但更為重要的意義顯然是反映了朝廷對《典論》所代表的文化傾向的認可和宣揚,太學是國家最高學府,本為培養經學官吏之所,《典論》入主太學,其對社會的昭示意義自然不可忽視。

二是青龍四年,“詔:‘欲得有才智文章,謀慮淵深,料遠若近,視昧而察,籌不虛運,策弗徒發,端一小心,清修密靜,乾乾不解,志尚在公者,無限年齒,勿拘貴賤,卿校已上各舉一人。’”(《三國志》卷二七《魏書·王昶傳》,第748頁。)詔令中雖主要描述的是“才智”方面,“文章”衹是一提,但既是作為國家政令頒佈,顯然並非虛語。“才智文章”成為選人之要求,正是對曹操求才用人政策的延伸,但曹叡比其祖更為鮮明地把“文章”作為一項考察標準直接頒佈於詔令之中。選舉試“文章”也並不是曹叡的首創,後漢左雄就有過“文吏課箋奏”的提法(《後漢書》卷六一《左雄傳》載雄上書:“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第2020頁)左雄的建議得到了推行,《後漢書》卷六《順帝紀》:“(陽嘉元年)令郡國舉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諸生通章句,文吏能箋奏,乃得應選;其有茂才異行,若顏淵、子奇,不拘年齒。”(第261頁)但也曾遭到反對,《後漢書》卷四四《胡廣傳》:“竊見尚書令左雄議郡舉孝廉,皆限年四十以上,諸生試章句,文吏試箋奏。明詔即許,復令臣等得與相參。……蓋選舉因才,無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經學;鄭、阿之政,非必章奏……”(第1506頁)),但曹叡時期的試“文章”有其特殊的時代意義。左雄的“課箋奏”僅指狹義的官方文書,在當時還無法連帶出社會對除文書以外的“文章”的普遍熱情,而曹魏時的背景已發生了很大變化,包括應用文體在內的“文”已得到了社會的多方重視,曹魏的文書政令就多出自文人之手,此時的“文章”之求,即使仍主要針對官方文書而言,但應舉者必有連帶之“文章才華”是無可置疑的,所以曹叡的舉措有它值得重視的“文學”作用。

三是青龍四年,“置崇文觀,徵善屬文者以充之”(《三國志》卷三《魏書·明帝紀》,第107頁。),意圖鮮明,明確地打出了“崇文”的旗號,得入選的條件就是“善屬文”,等於朝廷出面建立了一個“國家級”文人機構,其“文”之政策及對文人的重視毫不遜于其父祖。劉勰曾論及明帝及崇文觀說:“至明帝纂戎,製詩度曲,徵篇章之士,置崇文之觀,何劉群才,迭相照耀。”(《文心雕龍·時序》,前揭周振甫《文心雕龍注釋》,第478頁。)“纂戎”,《詩·大雅·韓奕》“纘戎祖考”,即繼承光大父祖的事業(《文心雕龍·時序》,前揭周振甫《文心雕龍注釋》,第486頁注[33]。)。聯繫隨後論述的內容看,這裏的“光大父祖的事業”不是指承王位而言,而是指“文事”事業的光大而論。“徵篇章之士”與“徵善屬文者”是一個意思,說明崇文觀確是個專門会集文人的地方,從“何劉群才,迭相照耀”的情形看,當時人員的情況非常繁盛,著名的文人王肅就做過“崇文觀祭酒”(《三國志》卷一三《魏書·王朗傳附子肅傳》,第416頁。)。這些文人的一項重要活動就是“製詩度曲”,具體的內容已難以詳論,劉勰曾把曹叡與曹操、曹丕的樂府創作放在一起論述,曹叡樂府創作的成績顯然也是不小的,其所留詩作均為樂府(見前揭逯欽立《先秦漢魏晉南北朝詩·魏詩》卷五“魏明帝曹叡”部分,第413-419頁。),可見明帝當時是與崇文觀的文人一起參與了“製詩度曲”活動的。

總的說來,黃初後的文學成就(不包括曹植,其劃歸于建安作家)不如建安時期,但此時期的創作依然保持着良好的發展態勢並反映着文學進一步深入社會人心的發展事實。

此時期的文學活動,除上已引用的(明帝)“詔(劉)劭作《許都》、《洛都》賦”外,又《文士傳》載:“何楨字元幹,青龍元年,天子特詔曰:‘揚州别駕何楨,有文章才識,使作《許都賦》,成,封上,不得令人見。’楨遂造賦表上。”(《藝文類聚》卷五六《雜文部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65年版,第1014頁。)二人都作《許都賦》,看來這是明帝發起的一次“命題”創作。曹氏頗沉迷于“文事”的帝王當數高貴鄉公,傅暢《晉諸公贊》載:

帝常與中護軍司馬望、侍中王沈、散騎常侍裴秀、黃門侍郎鍾會等講宴於東堂,並屬文論。名秀為儒林丈人,沈為文籍先生,望、會亦各有名號。帝性急,請召欲速。秀等在內職,到得及時,以望在外,特給追鋒車,虎賁卒五人,每有集會,望輒賓士而至(《三國志》卷四《魏書·三少帝紀》注引(第138頁),又《晉書》卷三九《王沈傳》(第1143頁)載此事。)。

看情形,這樣的“屬文論”活動還相當頻繁。另《金樓子》卷六《雜記下》載:“高貴鄉公賦詩,給事中甄歆、陶成嗣各不能著詩,受罰酒。”(前揭《百子全書》,第919頁。)《高貴鄉公集》也記載了一件類似的事情:“(高貴鄉公)幸華林,賜群臣酒,酒酣,上援筆賦詩,群臣以次作。二十四人不能著詩,授罰酒。黃門侍郎鍾會為上。”(《初學記》卷一二《職官部下》,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83頁。)不能作詩要罰酒,說明作詩已經是較經常的文化行為,如果絕大多數不為或不善為,則“罰酒”遊戲就做不起來了。在這樣的場合,不能作詩要罰酒,對作出的詩作可能還要評比,“鍾會最高”說明其實。此前也有過類似的記載,如前引曹操悉將諸子登銅爵臺,使各為賦,“植援筆立成,可觀,太祖甚異之”,但也衹是說曹植創作之“捷”,並没有直接評判高下的記錄,至於以後曹氏兄弟及諸子宴飲間競作,也没有分優劣的說明,則高貴鄉公的這次賦詩活動,就開了後世競詩評詩高下的文會模式。不能作詩罰酒倒也還屬正常,更有甚者,不能按時完成賦詩竟要免官。史載:

(甘露二年)五月辛未,帝幸辟雍,會命群臣賦詩。侍中和逌、尚書陳騫等作詩稽留,有司奏免官,詔曰:“吾以暗昧,愛好文雅,廣延詩賦,以知得失,而乃爾紛紜,良用反仄。其原逌等。主者宜敕,自今以後,群臣皆當玩習古義,修明經典,稱朕意焉。”(《三國志》卷四《魏書·三少帝紀》,第1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