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的討論已經脫離了“文學自覺”命題的本體範疇,在這裏“文學自覺”已經具有了另一個層面的意義指向,與傳統文學發生發展過程中的“轉關期”所指已不是一回事情。
最近,《中國社會科學》發表了趙敏俐《“魏晉文學自覺說”反思》一文(《中國社會科學》2005年第二期。)。該文認為,“魏晉文學自覺說”並不是一個科學的論斷,魯迅的說法本是一種有感而發,雖然具有一定的學術啟發性,但是不能把它上升為一種文學史規律性的理論判斷。“漢代文學自覺說”對“魏晉文學自覺說”是一個有力的挑戰,如果承認有“文學自覺”的話,作者同意“漢代文學自覺說”。該文認為從漢魏以來“功利主義”與“文學自覺”、漢人的“個體意識”與抒情文學的關係來看,促進漢魏以來中國中古文學發展變化的根本原因是秦漢社會制度的變革、文人階層的出現及其特殊的文化心態,以及他們對於文學的基本態度。以此為基礎,可以清晰地看到從漢到唐的中國文學的演變軌跡。“魏晉文學自覺說”不能全面地描述中國中古文學的發展過程,且影響了我們對於中國文學發展規律和本質特徵的認識,因而在中國中古文學研究中不適宜使用“文學自覺”這一概念。
趙文是一篇較為精審的文章,對“文學自覺”研究某些重要方面的分析梳理,把握得比較到位,認識也比較深入。但該文的一些說法,也有幾个方面可以討論。
一是關於魯迅的判斷。魯迅的提法的確不是出自嚴格的學術論文,其說的產生也存在着特殊的時代背景,但這似乎並不影響論斷的正確性質。即使是在演講,其認識也必定要基於作者對客觀事實的把握和瞭解,代表着作者對此期文學變化的一種看法,而不可能是脫離實際的隨意發揮。關於能否把它上升為規律性的認識,不在於這一觀點產生的背景,而衹能通過實際的情況來判斷其是否符合事實的發展規律。魯迅的提法可能因為不是在進行學術研究,因而衹是一種籠統的概括,但如果其觸及、把握住了問題的核心,就無妨把它當作一個具有規律性的認識來對待。至於如何來完善它,使之更具合理的概括性,這正是魯迅開啟並留給後人開掘的一筆財富,有待於研究的進一步深化。
二是關於“功利主義”。從先秦直到兩漢,傳統文化中存在的“功利主義”與後世文學領域中的“功利主義”要求雖存在着直接、密切的聯繫,但又不是一回事,它們存在的形勢、發揮影響的方式、所產生的實際效應等等都是有很大差别的,其間存在一個實質的轉化過程。“功利主義”的存在是研究“文學自覺”必須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捨此是難以觸及傳統文學發展的特質的。但其在文學發輾轉型過程中的樣貌如何,需要結合實際階段的文學面貌,做全面、具體的分析。
三是關於“文人階層”。該文所揭示的其在漢代的形成是有相當的啟發意義的,這一狀況不僅對中國的文化史發展影響深遠,即便對中國社會史、政治史的進程及特點的形成,其影響也是實質性的。但落實到文學層面而言,“文人階層”還不等於“文士階層”,“文人階層”的形成對文學進程的確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但“文人階層”的形成,對“文士階層”及主要由“文士階層”所從事的“文學”具體產生了哪些影響,促成了什麽樣的“文人”及“文學”發展面貌,這些都要落實到漢代具體的文化、文人格局中來分析,中間的多層面性和具體的發生情形不能被抽調,否則認識將走向直觀。
四是“文學自覺”的提法應該是成立的,而且此說對傳統文學變化發生轉關的過程,還是一個相當形象的描述。中國的傳統文化有它自身的發展特性,傳統文化崇“道”的體性,規定着各文化種類發展面貌及特徵的形成。由於傳統文化中的“道”一般不傾向於抽象的哲學演繹,而多是與關注蒼生、天下的社會的現實性聯繫在一起,所以各家所謂的“道”,通常就是他們各自為社會致治提供的一種思考,故傳統文化中的實用觀念一直是很強烈的。在這一過程中,由於“不切於用”及具有與“質”相對的外飾性,“文”在各文化種類中嚮來是被輕視的。傳統文化在對“道”或其政用功能進行維護及推崇的過程中,也同時形成了對“文”加以種種規範、改造的局面,這些附加的因素逐漸層累在“文”類身上,使其很難以自身的邏輯進行發展。所以傳統文學在文化長河的發展歷史當中,必定存在一個逐漸脫去層累於其身上的限制及“非文學”要素而走向“純化”的過程,這也就是“文學自覺”的過程。同時,在“純化”的過程中,“文”也不可能完全脫去傳統文化的基因而成为一个全異之文化部類,而是在發展的過程中,“文”結合傳統文化基因的規範和影響,逐漸形成自身特殊的體貌特徵,這就是傳統文學與現代所謂的“純文學”不同的一個根本原因。至於說傳統文學總是與“功利主義”、與“道”攪在一起,也正是傳統文化的特性要求使然。從“文”逐漸“純化”到形成自身特徵的歷程看,說“文學”有一個“自覺”的過程,是很接近對歷史實際狀貌特徵的實質把握的。
二十世紀下葉的“文學自覺”研究,使“文學自覺”問題成為了一個普及性的重要學術命題,其在文學史上的價值、地位、影響日益得到彰顯,因而愈為學者所關注。關於“文學自覺”命題的內涵、外延等,學者們從多方面進行了深入探討,一些學者的論述還帶有集成的性質,但就整體而言,目前的“文學自覺”研究還存在着若干不足。由於長期以來有形無形的“純文學”原則的影響,有些研究往往傾向于把“文學”視為一個“自為”的發展系統,或者僅僅關注於所謂的“純文學”現象,而對整個社會文化系統關注不够,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文學”作為一種“文化”存在,是在整個文化網中展現、生存的特性;同時,文學在由“不自覺”狀態向“自覺”階段轉變的時期,體現得更鮮明的往往是它的“意識形態”性,其發生發展是與政治時局、階層思想變動緊密聯繫着的。不過,這種聯繫的具體發生過程是複雜的,傳統的研究雖有所涉及,但往往失之於直觀推理,而缺少具體的歷史動態考察,這些都是“文學自覺”研究所應當加強的。
§§§第三節“文學自覺”說的再梳理及本书的思路
一、“文學自覺”說的再梳理
“文學自覺”是近人對傳統文學質變過程的一種精賅的概括,從這一命題被提出到後世的爭論,人們無外乎是從這樣兩個方面來認識:一是什麽是“文學自覺”,它的狀貌如何;二是“文學”是怎樣“自覺”的,發生的歷史機制是什麽。研究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這兩方面進行理解,也就形成了如上所介紹的研究局面,應當說許多的研究者都能持之以理,論證充分,對“文學自覺”研究的深入提供了有益的探索。也正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本书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希望能做一點補充探討的工作。
“文學自覺”說的成立,隱含着一個前提,那就是文學發展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事物的發展都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當說某一事物的發展有了“自覺”意識的時候,也就意味着,這一事物的發展進入到了與此前迥然不同的階段,如果此前是客觀存在、但不自覺的階段,那麽此後則進入到了這樣的時期:主觀認識自身存在,並按照事物自身的發展邏輯進行,而不是附庸於别的事物附屬發展;這一時期的事物發展,不但顯現着與此前極不相同的發展面貌,而且更重要的是,其還蘊含着此後事物發展中某些基本的內在規定性,深刻地影響着以後事物發展的走向。“文學自覺”的發生應該就是這樣一個過程。“文學自覺”的成立,既反映着這一時期的文學發展比照此前的文學出現了實質性的改變,又意味着文學從此走上了自主、自覺發展的道路,主要體現為文學發展進入到了作為文學創作主體的“文士”、乃至整個社會開始以“文學”的方式看待文學,並認同之、顯崇之的階段,具有上述變化方可謂“文學”走上了“自覺”的發展道路。
探討“文學自覺”,需掌握一個“度”的問題。應當說,文學自其存在之日起,就一直在不斷地發展變化着,任何一個時期都存在着相應的文學因素變遷甚或新因素的增加,之所以不能把任何一個時期的“文學變化”都稱為“文學自覺”,就是因為存在着一個“度”的衡量。這個“度”就是以上所揭示的“實質性”變化,這一“實質性”變化是有內在規定性的,即“文學”得到了作為文學創作主體的“文士”、乃至整個社會的認同。社會對“文學”表現出輕視的態度,“文士”也難以之為榮,誰會喜歡用一種社會不大重視的文藝樣式表現自我,反映社會呢?更遑論這一樣式被社會普遍接受並構成鮮明的社會發展態勢呢?如此,當然也就“自覺”不起來了。這個“度”提前不行,當然拖後也是不妥的。“文學自覺”不能無時限地泛化,它應有特定的指向時期,在這個特定的時期當中,“文學”由“不自覺”向“自覺”轉變,並初步形成“自覺”發展的整體格局,以後“自覺”發展的“文學”,雖或有更為成熟的現象出現,但並不宜統統歸入“文學自覺”過程。而且,“文學”發生“自覺”並不是歷史的“隨意”,而是與特定歷史階段的特定社會狀況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具體地說也就是與特定的歷史發生機制相匹配,在這一階段,某一社會歷史發生機制帶動文學發生實質性變化,並導致特定的文學發展格局出現,構成文學自覺發展的基礎,當這一社會發生機制的歷史進程結束,其對文學發展的促動影響也隨之告終。不過,既然其所開創的文學發展局面已然形成,文學可能作為一支重要的社會文化力量在社會當中“自覺”地發展,“文學自覺”的特定階段也就宣告結束了,以後更為“自覺”的文學發展已屬另外的範疇,而不宜稱之為“文學自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