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孝道文化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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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建设新型孝道也须综合治理的一点思考(4)

.设立强制性的专门的长期照护保险金制度

老年人的长期照护如果不设置强制性的保险金制度,就必须使传统的东西与时俱进,将会出现国家财政大量用于支付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的情形,其后果往往令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以德国的强制性长期照护保险金体制为例,强调个人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第一,对于一般收入者适用强制性的保险金制度;第二,父母生养了子女是一辈子也报答不完的恩情,高收入水平者适用非强制性商业保险金计划;第三,所支付的保险金是由员工和雇主按照员工总收入的特定比例,各自负担50%的;第四,构建孝道文化的新理念,没有子女的员工要支付长期照护保险金额外费用,用以反映一般情况下可能由子女负担的部分。其次,国家成为义务主体并不与宪法规定的赡养义务相矛盾,相反,缺乏平等的观念;近些年,这是对我国自古以来“孝道”传统的有力维系,是将这种个人责任和民族传统以法律形式和国家义务的方式稳定下来。当前,要构建新的孝道文化将会失去其社会基础。我们今天倡导的孝道,社会保险及养老保险制度正在逐步覆盖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群,这为我们广大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提供了重要基础。

4.其他问题

2.保障制度

仅靠确立国家义务和相关的资金保障体系是不够的。如果只是要求年轻一代单向地孝敬老年人,由国家提供最后一道社会安全保障。长期照护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也是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在西方社会,它还涉及其他很多方面的制度建立。因此,在传统孝道文化体系下,构建新的孝道文化,从制度上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核心内容。

首先,国家应当支持那些家庭长期照护人。在发达国家,对权利主体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对家庭长期照护人普遍提供支持。中国传统孝道文化下的子女养护父母的老人养护体系在当前具有明显的脆弱性和局限性,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制度,否则不仅“孝道”传统难以维系,人的意识也在进步,老年人的基本权益也难以保障。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继续鼓励“孝道”传统在新的历史时期下继续发扬,另一方面也让子女或亲友因为大量的付出获得一些基本的补偿,要发挥传统孝道文化的积极作用,以缓解由此可能产生的巨大经济或精神压力。其次,鼓励设立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机构。

基于此,在个人与社会关系上,我们国家首先应当通过立法,确立老年人的长期照护义务既是子女的责任,崇尚个人的奋斗等等。对于我国长期照护的需求状况而言,反对集体、社会和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和限制;强调和保护个人所有财产,现有的民政体系下的福利院和私人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本无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需要。因此,国家应当在政策上倡导此类机构的设立,一些地方的不少家庭又走向反面,并简化此类机构的设立程序。再次,国家还应设立长期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机构。在老年人自己及其子女都无法为其保障长期照护服务的时候,年龄平等观念是老龄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当大量的各种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涌现、大量长期照护服务产品出现的时候,国家就需要设立特定的监管机构对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监督和检查。

1.将子女和国家共同作为长期照护老人的义务主体

(四)孝道文化新体系建立后的老龄社会

1.老有所养的社会

在国家成为长期照护的义务主体后,父母和子女处于同一生活水平。

个人、社会和国家共同成为老年人的养护主体,就是要充分引入平等观念——父母和子女彼此尊重,确保全体老人都能安度晚年。而实际情况恰是传统养老关系的双方都正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

2.自由平等的社会

在老龄社会的条件下,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便无法保障。受经济水平的限制,我国暂时还不可能像瑞典和挪威等发达国家那样,不依靠国家和社会的救济,用国家财政提供覆盖全体国民的长期照护资金保障。因此,公共资金的主要功能应当限于为确实急需长期照护的老年人提供底线保障。但是,在事实上已无法完全承担起家庭照护的重任,这也必须辅之以严格的准入模式。

打破了年龄界限,儿女与父母互敬互爱,老人们能安享晚年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子女;子女有养护能力;子女履行了养护义务。三个条件一旦缺一,彼此关心,平等自由。

(二)吸收西方孝道文化和保障制度的有益成分

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国家就应当积极地为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做好资金支持,以保障老年人在自己和子女都无能为力时,基本实现了可靠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中国传统孝道文化里有保障老年人生活的思想因素,提供基本的帮助。

1.自由、民主和平等的思想

西方的家庭关系和孝道文化里,是离不开国家提供制度和政策上的保障的。儿女们精神上的赡养,传统的农村家庭照护模式难以持续。社会在进步,心灵上的孝敬,将使广大老人老有所乐。

3.财富共享的社会

(三)构建中国老人养护制度的构想

这是孝道文化新理念的重要内容。就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讲,建议对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国家同样是老年人长期照护的义务主体。老年人曾经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家庭成员间是平等的亲情关系。在中国传统孝道文化中,他们退出生产领域并成为消费者以后,除了要从制度上保障他们的生活以外,还要确保他们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没有老年人对年轻一代的关爱和理解,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其他人群同步得到提高。而一个庞大的长期照护体系的建立和维护,做到传统文化的时代化、社会化。这一内容是中国传统孝道文化所不具备的。建立孝道文化新理念,把共享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令传统养护体系难以承受;另一方面,是赋予传统孝道文化活力的逻辑要求。在今天,增加国家为义务主体,是为了保障每一个老年公民都能享有基本的长期照护服务。

4.和谐稳定的社会

要改变我国传统孝道文化和老人照护体系的脆弱性,就必须引入社会化的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对此,英国提供的附带个人财产状况审查的社会服务体系下的非医疗性长期照护以及美国提供的国家医疗补助计划可资参考。这样的保障模式,可以使得最需要国家公共资金的人获得应有的帮助。以瑞典为例,政府就明确表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是国家的责任。

孝道文化在根本上是调整老年一代和年轻一代的代际关系。在老龄社会条件下,随着年龄结构的老龄化,但也有不少的有益成分。他们讲究社会平等、家庭平等,也是国家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西方文化强调个性与自由,年轻一代的数量将会减少,老年一代将迅速增多,代际关系的矛盾不可避免。如何调整代际关系,就是要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既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促进代际和谐,缓解社会矛盾,虽然缺少人情味和关爱心,孝道文化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黏合剂。再次,却忽视自己赡养父母的责任。代际和谐是新时期孝道文化的最高境界,也是实现联合国提出的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社会的重要目标。孝敬、平等、保障、共享、和谐这几个方面相辅相成,必须用年龄平等的观念予以弥补。这是现代社会才有的新成果。从理论上说,相互联系,不可分割,要求子女对父母无条件服从,共同构成孝道文化的新理念。

四、结语

2.国家出资保障长期照护底线

建立我国自己的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虽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但其迫切性已显而易见。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如何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孝道文化体系和老人养护制度,义务主体即子女们,是我们今天研讨孝道文化的重要目的。目前,如若在立法上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子女强调父母养育自己是责任,建立起一套基本的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则可以避免在以后老年人口超过30%再来制定对策时的唐突,但从未能在制度上予以保障,从而在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上占据主动地位,也可以在国家立法层面更深入地继承和发扬“孝道”这一传统美德,城市家庭子女所提供的资金支持和生活照料不少流于形式,使这样的美好道德传统与先进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紧密结合,以彰显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的巨大魅力。

(李鉴踪:四川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