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胡”在两汉时期多居住在北方或西方的边塞诸地,其职业主要是从事军事活动,充当汉朝部队的士兵。如《后汉书·邓训传》云:
(邓)训因发湟中“秦胡”、羌兵四千人,出塞掩击迷唐于写谷。
《后汉书·段颎传》云:
将秦胡步骑五万余人。
此外,也有少数“秦胡”散居于内地诸郡县。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卷十五《樊利家卖地钻券》云:
光和七年九月,平阴男子樊利家从洛阳男子杜子弟□买石梁亭部桓千……若一旦田为吏民秦胡所名有,子自当解之。
除去内地的“秦胡”主要从农业生产外,边塞地区的“秦胡”战时征发,平时农垦,形成了一支可观的民屯力量。出于稳定边防的需要,汉政府还颁布诏令,保护“秦胡”的生计。居延地区出土的汉简保留了珍贵的史料②(②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简EPF22:696,载《文物》,1978(1)。):
甲渠言部吏毋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土民者(EPF22:696)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障守侯敢言之,府移大将军莫府书曰:属国秦胡卢水土民,从兵起以来,□困愁苦,多流亡在郡县,吏□(EPF22:42~322)匿之。明告吏民,请作使秦胡卢水土民畜牧田仿不遣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土民者,敢言之(EPF22:696)。①(①这里还涉及了居延地区的“黑色人”问题。杨希枚先生指出:居延汉简黑色人大多分布河西地区。体高1656~1771厘米,近乎中国境内帕米尔型;而与属中常体高的(即161.2厘米~167.族体高略有不同。因此这些黑肤人可能是来自西域的侨民(见《论汉简及其他汉文献所载的黑色人问题》,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39期,第1分)。笔者认为,这个判断似有商量余地。第一,单凭汉简中的几例身高能否确定族属。一方面,现在汉族男子的平均身高(168厘米)不能作为古代汉族人身高的参照系;另一方面,在两汉时期,南北地区人的平均身高也呈现出明显差异,因此,很难断言1656厘米~1771厘米的人就是非汉族。加之,人的身高分布呈正态曲线,即少数,中高则较多。由此决定,统计的数据应当达到一定的数量,选样的期望值才有可能精确。仅据寥若晨星的汉简中几例黑肤者身高,似乎难以支持这些人就是非汉族帕米尔型人的结论。若以身高为据,秦代兵马俑出土的几千兵俑与将军俑的平均身高在177厘米以上,最高者达197厘米;而笔者曾统计见诸史册的两汉人身高180厘米的男子并不在少数,最高者为230厘米(《汉书·王莽传下》载巨无霸身高一丈)。第二,仅据“黑色”能否确定族属。居延汉简作为一种名籍簿,要把所登记者的身体特征记录下来。“黑色”即像此而起。但这里“黑色”恐怕不能理解成为对异族的特殊记述。事实上,许多“黑色”之人可以确定是内地汉人。在现今所能见到的全部“黑色”人的汉简中,尚无法找到(无论从姓名、抑或从籍贯)任何有关黑色人为西域人的证据。因此很难说汉简黑色人的肤色“应属遗传而非偶然的个体差异”。第三,《易林》中“蜗螺无子,深目黑丑,虽饰相就,众人莫取”(卷五《无妄》)之类的说法只是说明相貌陋丑难以成婚。并不是说蜗螺就是西域民族。退一步而言,即使蜗螺就是异族人,也不能证明居延地区的“黑色”人就必然是帕米尔型人。因为《易林》中并没有说蜗螺就居住在居延或河西的其他地区。但是,需要申明的是,笔者倾向于认为在两汉时期就已存在汉族人与某些黑色人种的通婚,在广州曾出土了黑色陶俑,矮小、卷发、阔鼻。这些人迁移到我国南方地区,是极有可能在那里通婚的。另外,居延以及河西的诸郡县。地处中西交通要道,西域属国和非属国的异族人过往一定很多,也很有可能造成比内地频率更高的汉族与非汉族的通婚。以上笔者的意见只是想强调,汉简中的“黑色”人不是其他民族成员,并不意味笔者否认这里有汉族与其他民族的通婚现象。)
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中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政府对于不同民族之间的通婚是持宽容态度的。即使在带有强烈民族歧视色彩的元朝,也没有中断这一进程:虽然蒙古统治者为了确保他们在中国的政权和永远保障蒙古人对于其他各族人的优越地位,而制定了以民族歧视为基准的社会等级制度,但蒙古统治者始终没有立法禁止蒙古人或色目人与汉人通婚。见于史载的汉人与蒙古人、色目人通婚实例有232例,包括各个阶层。①(①参见洪金富:《元代汉人与非汉人通婚问题初探》(一)、(二),分载于《食货》(复刊)第6卷第12期和第7卷第1期。)作为这种社会历史趋势发轫的秦汉时代,其地位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汉代又有自身的某些特征。它直接继承了秦王朝对于不同民族通婚的纵容、鼓励政策。在政治上,任用少数民族成员为相(如金日);在军事上,广泛以少数民族成员为将(如赵信、卫律之父等);在社会生活方面,不歧视汉—胡、汉—夷通婚者,以及他们的后裔(如带有歧视性的“七科谪”中并不包括这些人)。从纵向比较看,汉代统治者采取的这种宽容态度与后世的某些统一王朝相比,要更明显一些。例如,唐代政府态度就是一例。唐代前期的基本态度是:对于汉—胡之间的通婚是允许的,但并不提倡。从通婚的地域上看,当时以京师一带为甚:“胡客留长安久者,或四千余十余年,皆有妻子……安居不欲归,命检括胡客有田宅者停其给,凡得四千人”②。(②《资治通鉴》卷二三二《唐纪》四八。)《说郛》卷一一四陈鸿的《东城老父传》亦谓:“今北胡与京师杂处,娶妻生子,长安中少年有胡心矣。”而另一方面,政府又明令禁止与少数民族人通婚的汉族人离开中原去异域。《唐会要》卷一百记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六月十六日诏云:
诸蕃使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妾者,并不得将还蕃。
一些地方官吏也对不同民族之间通婚持慎重或反对态度。《旧唐书·卢钧传》云:
先是,土人(指汉族人———引者注)与蛮獠杂居,婚娶相通,占田营地,吏或挠之,相诱为乱。(卢)钧至立法,俾华、蛮异处,婚娶不通。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政府出于对少数民族军事将领的深重戒心,开始改变前期的做法,趋向于用法令形式禁止汉—胡之间的通婚。如《资治通鉴》卷二二五《唐纪》四一载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庚辰诏云:“回纥诸胡在京师者各服其服,无得效华人。”其原因盖在于“先是,回纥留京师者常千人,商胡伪眼而杂居者又倍之……或衣华服,诱取妻妾,故禁之”。
《册府元龟》卷九九九引唐文宗开成元年六月诏进一步明确规定:
准令式,中国人不合私与外国人交面、买卖、婚娶、来往。
由此可见,在汉族人民与非汉族的各少数民族的通婚上,汉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汉代政府颁布、施行的一系列有关法令,也对此后的历史上产生了长期和重要的影响。
那么,如何评价汉代人婚姻嫁娶地域结构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呢?
第一,总起来说,百里之内的近距离通婚是汉代地域结构的主要方面,这一状况不仅广泛存在于广大小农、小手工业者和平民中,也存在于包括贵族、官吏、中小地主在内的统治阶级中。因而,在人口总数中,近距离为婚无疑处于主导地位。笔者搜集到的数百例汉代婚姻个案的地域结构趋势,与笔者的这一判断相吻合。
狭窄的地域结构导致的一个重要后果,乃是以本乡、本县或邻近数县为基本地域结构的姻亲关系的形成:在小农经济中,它有助“于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稳定,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农不出御,女不外嫁,以安农也”①(①《吕氏春秋·上农》。)的作用;同时,这一因素与前述的汉代婚姻等级状况一起,对于安居重迁、聚族而居的东汉豪族地主的形成和发展,起了一定的凝聚作用。其中,本县、特别是相邻数县的地域婚姻构成,对于豪族地主的社会联系起了尤为重要的作用。例如,维系以刘秀为首的南阳豪族地主集团的一个重要纽带,就是邻近地区大姓之间的相互通婚。
如果说,南阳的新野—湖阳—蔡阳—宛地豪族地主是支撑东汉政权的基本力量,那么,蜀地豪族地主则是地方性豪族地主的缩影。它们也具有地缘集中的婚姻圈状况。可以说,离开了婚姻关系中的等级结构的时代特点(血缘功用),离开了以本乡、本县、数县为基本通婚范围的婚嫁圈(地域功用),汉代豪族地主的形成与发展是不可能的。
第二,汉代存在的某些远地域为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近地缘通婚对人口身体素质带来的不良影响。据现代医学科学研究,一个群体在接受另一个群体的移民,并与之通婚后,可以致两个群体基因频率的改变,从而大大降低了隐性致病基因,改善人口素质。汉代人口素质当也无例外地受到这种良性状况的影响。
第三,尽管在一些情形下,汉代人口的远距离通婚是以阶级压迫和个人的悲剧为代价的,如统治阶级成员依仗权势,从全国许多地区大量选择民女,从而表现了封建上层的贪欲、无耻和腐朽。而汉宗室女子(包括一些宫女)与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的通婚,对于她们自身来说,亦是十分痛苦、十分凄楚和难以忍受的。出嫁乌孙王的解忧公主曾写了这样一首诗以抒发悲思:
吾家嫁我兮天一方,远托异国兮乌孙王。穹庐为室兮旃为墙,以肉为食兮酪为浆。居常土思兮心内伤,愿为黄鹄兮归故乡。①(①《汉书·西域传下》。)
但是,我们却不能把这类通婚说得一无是处。毕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在当时人们所能达到的时代范限里,不同民族上层之间的“和亲”,对于汉中央政权加强和巩固对边域地区的统治,对于改善和缓和民族关系,对于在某种程度上消弭边患,保障汉族和北方少数民族的贸易往来、经济发展,均起了积极作用。例如,在西汉初年,“和亲”政策制定施行后,汉与匈奴“通关梁、交有无,自(匈奴)单于以下皆亲汉内附,往来长城”②,(②《盐铁论·和亲》。)匈奴“驴骆驼,衔尾入塞”③。(③《盐铁论·力耕》)宣、元之时,汉与匈奴再度“和亲”,边境地区汉族和匈奴族人民数十年间相安无事:“数世不见烟火之警,人民炽盛,牛马布野。”④(④《汉书·匈奴传下》。)
第四,内地人民与少数民族人民通婚的积极意义远超过了统治阶层的联姻。它对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了解和融合,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均起了十分有益的作用,这无疑是一种进步的历史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