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和十二月(或冬至以后105天)对婚日的影响程度是不相同的:前者是全国性的,后者是局部的———仅限于太原郡以及周边地区。
由此引申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汉代人民结婚的趋势。由于经济结构的不同,农业人口居民与工业人口居民的结婚集中时间趋势是颇不相同的。这是因为,从时间上看,农忙的季节不宜举办婚事,全家所有能进行劳动的人这时都奔波于繁重的农活当中;从经济收入上看,农忙时往往是农民一年当中经济状况不好的时期之一,旧的产品已经消费殆尽,或所余无几,而农闲时则是新产品还有盈余的时期,便于操办婚事。所以,农业人口结婚密度较大的季节往往集中在农闲时期。直到近代,所有的农业民族和一些工业国家中的农业居民(如18世纪的法国、19世纪的普鲁士)也呈现出这种状况。
汉代的情况如何呢?从经济结构上看,汉代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经济,汉代人口的主要部分是农业人口。虽然由于史料欠缺,难以作出精确的定量估计,但现存的史料已能说明汉代人民结婚的时期趋势也主要集中在农闲时期。即每年的深秋季节、冬季以及来年的初春时间,即太初历的十月底至一月。《管子·幼官篇》(《管子》一书中的很多内容是在汉代完成的)云:
春十二,清明,发禁。十二,始卯,合男女……秋十二,白露下,收聚。……十二,始卯,男女。
刊行于清代的《冠婚丧祭仪考》第7册《昏期不必用五月考》指出:
昏期,古皆用深秋后仲春前,荀子所谓“霜降逆女冰泮杀止”者。
见于实例者,如西汉的张放结婚、鲍宣娶妻、梁鸿成亲均然;东汉时人禽坚、赵岐和公乘氏也是如此。
作为笔者上述说法的一个旁证,是出土的云梦秦简《日书》中关于婚嫁时吉日与不吉日的分布情况。尽管《日书》只是秦代的一本卜算的书籍,但仍在一定程度上折射着社会现实。其中,《日书》所载春季(1—3月)婚嫁吉日有13例,不吉日有6例,二者之比是216∶1。夏季(4—6月)吉日是3例,不吉日是3例,二者之比是1∶1。秋季(7—9月)吉日是8例,不吉日是7例,二者之比是1.01∶1。冬季(10—12月)吉日是11例,不吉日是5例,二者之比是2.2∶1。吉日比例最大的是冬、春二季。
另一方面,封建统治阶级,特别是皇帝、贵族和官吏阶层不会受到农忙季节限制。城市平民阶层所受农忙季节的影响程度也远不如小农、佃农那样大,结婚的时间趋势也呈现出阶层和阶级的差异。农业人口(小农、佃农)集中在1、2、3月和9、10、11、12月,城市平民也大致如此,有时也有在此以外者。上层则不受时间限制,一年四季均有记载。
六、男方家庭迎新妇和女方家庭送亲
婚日确定后,新妇便携带嫁妆去男方家中成婚。在这时,男家和女家要分别派人迎亲和送亲。《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献帝起居注》云:汉献帝纳曹操之女为后,派使者持节迎之。《后汉书·宗室四王三侯列传·城阳恭王刘祉》注引《东观记》载,西汉舂陵康侯刘敞为子娶高陵侯翟宣之女为妻,“(翟)宣使嫡子姬送女入门”。
在去男方家的路上,新妇的心情是相当复杂的,常常表现出喜忧参半的矛盾心理。有时,她要用啼哭来表达自己不愿离家的心情,以及对即将组成的新家的一种忧虑———对丈夫能否安守操节的不放心是造成这种忧虑的主要原因。《乐府诗集》卷四十一录汉乐府诗《白头吟》写道:
嫁娶不须啼,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
七、成婚庆贺
成婚之日把新婚夫妇的结婚过程推向了高潮,这时出现了一系列让人眼花缭乱的场面:
(1)新婚夫妇穿着鲜洁《盐铁论·散不足篇》说西汉中期富者结婚,“皮衣朱貉,繁露环佩”;而一般人家也会“长裾交袆,璧瑞簪珥”。东汉时,“丽女盛饰,艳如春华”①;(①《初学记》十四引蔡邕《协和婚赋》。)“妇人始嫁,至作漆画展,五色彩为系”。可见,他(她)们从头至脚,全新装束,富丽堂皇,引人注目。
(2)家中盛饰成婚之日,双方家中(主要是男方家里)要打扫清洁,内外盛饰,装点门楣。汉代人蔡邕描述说:“婚礼以举,二族盛饰,威仪有序……即臻门屏。”②(②《初学记》十四引蔡邕《协和婚赋》。)
(3)拜见父母新婚夫妇要拜见双方的父母(主要是拜见男方家庭的父母,以表明男方家庭对于新妇的认可)。如《后汉书·列女传·鲍宣妻》记载,鲍宣与桓少君成婚时,“拜姑礼毕”,其中,“姑”是相对于新妇而言的,这表明,作为一种象征性仪式,“拜见”之礼的意义对于新妇比新夫要大一些。
(4)亲朋毕至,酒宴庆贺,歌舞助娱,极致欢乐成婚之日大请宾朋的仪式是不可避免的,这部分是由于婚嫁过程在汉代人的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部分是由于汉代正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十分重视男婚女嫁,并赋予极高的道德哲学标准,“居室之义,人之大伦”③(③《后汉书·冯衍传》注引冯衍《与宣孟书》。)之类的说法也因之而在各阶层中颇为流行。由这一社会心理所决定,在举行婚礼时,与当事人有往来的亲戚朋友均要前来表示祝贺。这些来宾大致可包括三类:一是婚家双方的亲族成员:“群祥既集,二族交欢”①。(①《初学记》十四引秦嘉《述婚诗》。)二是婚家的友人。三是婚家的邻居。正如蔡邕《协和婚赋》说的:“嘉宾僚党,祈祈云聚。”②(②《初学记》十四引《协和婚赋》。)注重婚嫁之礼的(包括自己结婚和为他贺婚)人,为世人所称道,如东汉人麋子仲“或婚或宾,见礼当时”③。(③《三国志·蜀书·杨戏传》。)而“绝庆吊之礼”,不去祝贺亲朋好友者,则被视作为不通世情不明礼义古怪之人。④(④参见《后汉书·王充传》。)
如果婚家的亲戚朋友的身份是官吏,政府是否允许其请假参加婚庆典仪?现存的汉代史料尚无直接证据。不过,从当时婚嫁庆贺的重要性看,应当是允许的。而且,东汉桓帝时巴郡文学掾赵芬在给巴郡太守但望的上书中,提到了这个问题。他为小官吏抱怨说:他们“千里给吏,兼将人从,冬往夏还……其婚丧吉凶,不得相见,解缓补绽”⑤。(⑤《华阳国志·巴志》。)可以看出,赵芬是把包括“婚丧吉凶,不得相见”一类事情视为反常的、不符合汉代惯例的情形。到了唐代,正式规定了官吏在亲戚朋友婚嫁时可以休假。如当其子女举行婚嫁时可有九天的假期;而在其他近亲举行婚礼时,则分别有五天、三天和一天不等假期。⑥(⑥参见杨联陞:《帝制时代中国的作息时间表》,载《食货》月刊(复刊)3卷3期,1973年6月。)可以看出,唐代的这些规定与汉代有着某种继承关系。
饮酒是汉代人的一种嗜好,在各阶层中相当普遍,因此,酒宴庆贺为婚嫁之日所必不可少。据史载,汉代曾两度出现禁止婚嫁时饮酒的情形。第一次是西汉政权建立甫始,“汉祖草创……禁塞嫁娶饮酒食肉”⑦,(⑦《晋书·礼志中》。)显然,此令是针对经济凋敝的社会现实而制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此令也就不取自消了。事实上,在文、景时代,人们婚嫁就已是酒肴满案了。第二次是西汉宣帝时期,某些郡国的行政机构,擅自颁令,禁止人们婚嫁饮酒,但这些禁饮酒令很快就由汉宣帝亲自下诏解除了:
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召贺。由是废乡党之礼,非所以导民也……勿行苛政。⑧(⑧《汉书·宣帝纪》。)
所以,禁饮酒不过是汉代婚嫁时的一个小插曲,对婚嫁礼仪并未真正构成影响。在汉宣帝诏文颁行后,婚日酒宴庆贺在全国诸阶层中更加普遍和广泛。酒宴之时,免不了热闹一番。戏谑、笑骂充斥于酒宴之上。《群书治要》引仲长统《昌言》说:“今嫁娶之会,捶杖以督之戏谑。”有时在酒醉之后,来宾还会作出一些过火的举动。《风俗通义》记载,西汉时汝南张妙参加杜士家婚礼,“酒后相戏,张妙缚杜士,捶二十,又悬足指,士遂致死”①。(①《风俗通义》佚文,见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4222页。)
同时,乐声不绝于耳,歌舞祈祈在目。如《风俗通义》所说“酒酣陈乐歌笑”②。(②同上书,425页。)小农、小手工业者和城市平民家庭,乐舞往往较简单:“各以党俗,弹筝鼓缶而已……中者鸣竽调瑟,郑儛赵讴。”③(③《盐铁论·散不足篇》。)豪族大贾和商官富户的婚日乐舞则颇为隆重。故时人称:“今者富钟鼓五乐,歌儿数曹。”④(④《盐铁论·散不足篇》。)“五乐”,即宫、商、角、徵、羽五音,言其器乐齐备;“数曹”,即数辈,言歌舞伎之多。四川、河南、江苏等地区出土的汉代画像石、画像砖的“宴饮乐舞”类型之图,则生动而形象地向人们展示了晋人左思追述的场景:“若其旧俗,终冬始春,吉日良辰,置酒高堂,以御嘉宾……羽爵执竞,丝竹乃发,巴姬弹弦,汉女击节”,“纡长袖而屡舞,翩跹跹以裔裔。合樽促席,引满相罚,乐饮今夕,一醉累月。”⑤(⑤《文选》卷四左思《三都赋·蜀都赋》。)
四川郫县出土的“宴饮乐舞”石刻画像的乐器与舞蹈组合排列如下⑥:(⑥参见刘志远等:《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109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
歌伎长袖踏鼓舞伎抚琴伎叠案伎长袖折腰舞伎旋盘伎抚琴伎歌伎击鼓伎观者长袖舞伎观者
无论是何种组合,在贵族富商的婚日酒宴上,都不会是单一的舞蹈或乐器伴奏,而是多种乐器的重奏,不同乐声的变幻,以及各种舞姿的翩跹。
至于皇帝册定后妃时的乐舞庆贺隆重程度,当会超过一般的贵族大户,不过具体制度尚不清楚。
另外,汉代还盛行佳宴之上宾客起舞、主人伴舞以自娱的风习。如西汉人杨恽在酒宴上“拂衣而喜,奋褎低卬,顿足起舞”①。(①《汉书·杨恽传》。)东汉人蔡邕“将就还路,五原太守王智饯之,酒酣,智起舞属邕”②。(②后汉书·蔡邕传》。)因此,在酒席宴上,来贺婚的宾客和主人可能也要起舞相贺。
八、庙见之礼
按照《礼祀》、《仪礼》等书的说法,夫妻在新婚应履行“庙见”之礼,即祭祀先祖。但考之于汉,“庙见”之礼的实际例子仅仅见于汉平帝时王莽女儿与皇帝成婚。《汉书·王莽传》载:婚后三个月,王莽女儿“以礼见高庙”。从前后事情的关联看,王莽女儿“见高庙”,与其父倡导“复古循经”有关。应当说,在西汉时期,是较少存在这种礼仪的。③
③当指出,某些著作对汉代成婚之日的有关仪式描述是有误的。如《戊辰杂抄》等书说,汉武帝迎李夫人,预嘱富人“遥撒五色同心花果,帝与夫人以衣裾盛之”。按,此说既不见于汉代文献,亦不见于距汉较近的两晋南北朝时人的记载。在无直接证明和间接旁证的情况,这是殊可怀疑的。唯此事与唐中宗嫁睿宗公主时曾铸撒帐钱相近。而类似之事又见于宋。《东京梦华录》卷五“娶妇”条云:“男女各争先后对拜毕,就床,女向左,男向右坐,妇女以金钱彩果撒掷,谓之‘撒帐’。”可见,这应是唐宋时期人的风俗。然清人赵翼的《陔余丛考》应卷三十一,近人张亮采的《中国风俗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今人乌丙安先生《民俗学丛话》(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3),均相信这是汉代的一种婚仪,这是需要加以纠正的。又如,前人还误信汉代人有“三煞”破凶之习。明代学者王三聘《古今事物考》卷一“撒豆谷”条云:“汉世京房之女适翼奉子,奉择日迎之。房以其日不吉,以三煞在门故也。三煞者,谓青羊、乌鸡、青牛之神也。凡是三者在门,新人不得入犯之,损尊长及无子。奉以谓不然。妇将至门,但以谷豆与草攘之,则三煞自避,新人可入也。”按,此说疑窦颇多。首先,《古今事物考》中说京房以己女嫁给翼奉子之事不符合汉代历史。据《汉书·京房传》载,是翼奉以女儿嫁给京房本人。其次,汉代不存在“三煞”的崇拜。羊在汉代带有吉祥之意,出土的汉代文物中有“吉羊”之洗,字体作隶书,并画一羊于其左。又有写着“大吉羊”之洗(见清翁方纲的《两汉金石记》卷四)。羊也因此而成为婚嫁时吉祥之物。青色在汉代人眼中并非凶恶标志:“丹为五色之荣,青为色首。东方始。”(《通典》五十八引郑众《婚礼谒文》)“青龙”图案每见于汉代建筑物上。降至汉末晋朝,青色的喜庆、吉祥之意更为突出。曹丕修饰宫门,“元日于城南立毡殿,青帷以为门”(《南齐书·礼志》)。王沈在《正会赋》中也说:“华幄映于飞云,朱幕张于前庭。青帷于两阶,象紫极之峥嵘。”(《宋书·礼志四》)到了北朝,又出现婚青庐嫁时结成亲的情形。唐段成式在《酉阳杂俎·礼异篇》中指出:“北朝婚礼。青布幔为屋,在门内外,谓之‘青庐’,于此交拜迎妇。”再次,“撒豆谷”之俗最初见于宋:“新妇下车子,有阴阳人执斗,内盛谷豆钱果草节等咒祝,望门而撒,小儿辈争拾之,谓之‘撒豆谷’,俗云厌青羊等杀神也。”(《东京梦华录》卷五“娶妇”条)显然《古今事物考》说汉代人撒豆谷及草来避“三煞”之凶,乃是后人以宋代之俗附会汉代。
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汉代人成婚之仪最为突出地体现出它的民族特色。
在古代西方的希腊、罗马地区,人们在婚嫁时应履行的一项重要步骤,便是夫妇双方的“祀祖”之礼。法国学者古朗士(Fustelde Coulanges)指出:新妇初至夫家,要浸手于夫家准备好的水中,旋即立于家神祭台侧,进行祷告,是为“祭家神”之礼。新婚夫妇还要在家祖祭台前分粮共餐,这象征着“新夫妇共感同一宗教而上通于家神”。罗马共和时期盛行的“共食婚制”,也是缘此而发的:夫妇在举行婚礼时,肃立祭台前进行祭祀,台上有夫家祖先的图像。夫妇“在家神前共食麦制点心,乃所以使夫妇的结合为神圣的。从此以后,他们共奉同一崇的祀。妇人遂信她的夫的神,行她的夫的礼,祠她的夫的祷祠”①。(①[法]古朗士著,李玄伯译:《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长沙,商务印书馆,1938。)在同一历史时期,东方的中国汉王朝与西方的希腊、罗马地区在成婚步骤上的这一区别,与婚律、婚姻思想、婚嫁心理方面的差异是协调而统一的,它反映了宗教在两个文明圈中的不同地位。
自然,汉代人的成婚步骤并非尽如上述的那样等齐划一,而且,作为社会生活领域内的一个方面,它对于汉代社会也起了不容忽略的影响。这些后面还要详述。
皇帝纳后妃:一个特殊的阶层
两汉时期,封建皇帝的成婚步骤与民间大相径庭。
西汉前期和中期(汉高祖朝至武帝朝),遴选民女入宫,已经形成制度。具体事宜,由中朝的宦官负责。如赵地平民女子窦氏进入惠帝后宫后,由宦官管理。在被遣送出宫时,她对主管宫女名籍簿册的宦官说,愿归家乡。但主簿宦者却误把她送到代国。②(②参见《汉书·外戚传上》。)这一时期对于帝后、妃和夫人家庭的社会地位,本人有无吉相等方面的要求尚不严格。皇帝册定后、妃、夫人,并不需要占卜程仪,只要本人喜欢就行了。如歌女卫子夫选入宫后,先成为武帝夫人,后又成为皇后即是一例。而武帝李夫人也是因“实妙丽善舞,由是得幸”。
西汉后期(昭帝朝),皇帝后、妃、夫人的遴选过程趋于严格。汉武帝时,皇太后下诏“采良家女”入后宫③,(③参见《汉书·杜周传》。)西汉“良家”一词是指不从事商贾业、倡乐业等“贱业”,以及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地位的家庭。可见,后宫女子的家庭地位开始受到重视。
然而,转折性的变化是从东汉时期开始,皇帝选后、妃的步骤严格化、正规化和细密化了。皇帝个人的爱好、意愿、心境等主观因素受到了很大限制。这些限制表现在五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