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族聘金和嫁妆等项目开支,数目甚巨。但是,封建皇帝和其他皇族成员拥有威赫的政治权势,对于他们来说,挪用规定收入之外的钱财进行挥霍,是天经地义的事。更何况,他们合法的钱财收入数量也很多。据汉制,少府所掌之财尽供天子享用,少府一年收入达十八万万钱,合金十八万斤。④(④参见《汉书·王嘉传》。)仅此一项收入,即可聘皇后九次。或者,在同一年聘皇后一人,夫人四人,摆酒宴五次之后,还余十二三万万钱。
诸侯王有着庞大的封邑租税收入。《史记·货殖列传》载:“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在汉代,诸侯王的封邑租税年收入多者可达一千多万钱,少者也有数十万钱,一般在百万钱左右。许多诸侯王一年的封邑赋税收入,即大大超过他们在婚嫁时的支出;即使收入不足百万的诸侯王,有几年的积聚,便可以补足他们在婚嫁时的巨额消费。何况,他们还有其他方面的收入来源(如皇帝赏赐、诸侯王本人扩大征发国人租税量,以及私营商业)。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皇族是汉代诸阶层中在婚姻过程中耗费钱财最多、而受影响最微的阶层。
高级官吏阶层相当富有,他们的经济来源亦是多方面的。(1)固定的高俸禄。(2)皇帝给予的大量赏赐。如西汉人杜延年,“居九卿位十余年”,“赏赐”所受钱财,达“数千万”之多。②(②《汉书·杜周传》。)有时,朝廷在这些人婚嫁时,还要拨专款相助。如西汉人张放结婚,“大官私官,并供其第”③。(③参见《汉书·张汤传》。)哀帝朝权臣董贤,“有宾婚及见亲,诸官并供”④。(④《汉书·王嘉传》。)因此,聘金、嫁妆、婚日酒宴等项的大量支出,对于他们经济状况的影响,也是很小的。
富商大贾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虽不及高级官吏阶层,却拥有让皇族都羡叹不已的雄厚的经济实力。早在西汉前期,尽管“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⑤。(⑤《汉书·食货志上》。)以后,大商贾的“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⑥,(⑥《后汉书·王符传》。)“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以至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⑦。(⑦《后汉书·仲长统传》。)因此,婚嫁时的大肆铺张对于这个阶层的成员来说,不过是在堆积如山的巨额家产当中,抛出一部分而已。对他们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水平也没有大的影响。
中、小地主和中、小官或阶层的经济力量无法与皇族、高级官吏、富商大贾相比。用于婚嫁的大量开销对于他们来说,不啻是一个十分沉重的负担。《盐铁论·国疾篇》中贤良文学所说“富者空减”的话,正反映了这一情形。
然而,在诸阶层当中受损害最烈者莫过于小农、小手工业者和平民阶层。与上述统治阶级不同,这些阶层是当时主要生产劳动者,他们的再生产能力十分低下,家中的资产亦很少,还承担着封建政府的各项繁重徭役。由于这一系列因素,他们在聘金、嫁妆、婚日酒宴方面的支出,不仅使得他们倾尽家财,而且还往往造成他们债台高筑。正如《盐铁论·国疾篇》所说:结婚之时,“富者欲过,贫者欲及”;婚后,“贫者称贷”。而婚日酒宴上的“一食之所费”,也会“破终身之本业”①。(①《潜夫论·浮侈篇》。)这几乎是一场浩劫,它不仅严重影响了小农、小手工业者和平民阶层的生活水平,而且也打断了再生产的正常进程,使得原来就步履维艰的这些阶层成员所进行的物质资料再生产趋于停顿。史载,尽管“民年急”,力图用劳动力的加倍使用来弥补损失;但在办完婚事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依然“岁促”,原有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和物质资料再生产的规模仍然无法恢复。②(②参见《盐铁论·国疾篇》。)
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商品运动的一个完整过程。它们的不断循环运动,促使国民经济发展。就其起点———生产和终点———消费而言,生产是消费的前提;同时,“消费直接是生产”③,(③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对生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消费量不足,便无法刺激生产,从而会导致生产水平的下降。另一方面,过量的消费,也会使生产无法承受其负荷,从而也会严重地破坏生产的进行,威胁乃至阻塞从生产到消费的循环,使整个再生产运转失灵。如上所论,两汉时期人们在婚嫁方面的诸项支出,正属于这后一种类型。这种消费不仅远远超出了人们体力、精神和心理方面的正常和适度需要,使生产环节畸形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了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再生产能力。这一风气在中国封建时代一直延续下去。④(④宋代学者李觏曾云:“夫农劳于作,剧于病也;爱其谷,甚于生也。不得已而粜者,则有由焉:小则具服器,大则营婚丧。”(《李直讲文集》卷十六《富国策》第六))
换言之,在婚嫁支出方面,汉代表现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递增递减规律,这一规律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中:
(1)阶层越高,用于聘嫁支出的钱财数目就越多,但对自身经济状况所造成的影响却很小。
(2)阶层越低,用于婚嫁支出的钱财数目就越少,但对自身经济状况所造成的影响却很大。汉代封建政权中有识之士,甚至包括统治阶级的最高决策人物,逐渐认识到婚嫁铺张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从西汉后期开始,汉政府不断对这一风气加以限制。如汉成帝永始四年(公元前13年)颁布诏令,禁止“车服、嫁取、葬埋过制”①。(①《汉书·成帝纪》。)东汉章帝指责贵戚近亲“奢纵无度,嫁娶送终,尤为僭侈”②,(②后汉书·章帝纪》章帝建初二年(公元77年)诏。)并明令禁止。东汉中期,安帝颁布了更为严厉的诏令:“秋节既立,鸷鸟将用,且复重申,以观后效。”③(③《汉书·安帝纪》安帝元初五年(公元118年)诏。李贤注云:“《月令》:‘孟秋,鹰乃祭鸟,始用行戮。’言有司怠惰,不遵法令,将欲纠其罪,顺秋行诛,同鹰之鸷后击也。”)有的地方官员也采取措施,反对婚嫁铺张。如西汉后期,南阳太守召信臣下令“禁止嫁娶送终奢靡,务出于俭约”④。(④《汉书·循吏传·召信臣》。)然而,由于皇族、高级官吏和富商大户等阶层在婚嫁时始终大肆铺张浪费,加之,这些措施在当时往往只具一纸空文,并未认真付诸实施⑤,(⑤例如,汉章帝承认,虽然颁布了禁止奢靡铺张的命令,但是“有司废典,莫敢举察”(《后汉书·章帝纪》)。汉安帝也说:“设张法禁,恳恻分明,而有司惰任,讫不奉行。”(《后汉书·安帝纪》)。)因此,不但无法从根本上阻止婚嫁时过量消费的风习,反而使之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助长的时狂现象。社会的一致性倾向,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婚嫁消费上有一种强烈的屈从感,并进而互相攀比,互相助长。西汉人和东汉人对此都有十分形象的说明。《盐铁论·国疾篇》贤良云:“秉耒抱臿,躬耕身织者寡,聚要敛容,傅白黛青者众。无而为有,贫而强夸。”王符也说:“今京师贵戚,衣服、饮食、车舆、文饰、庐舍,皆过王制,僭上甚矣。……骄奢僭主,转相夸诧……富者竟欲相过,贫者耻逮不及。”⑥(⑥《潜夫论·浮侈篇》。)这种心理氛围在婚嫁铺张上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时间和空间上的若干变化
在汉代,民间成婚步骤的变化程度远不如封建皇帝成婚步骤那样迅速和明显。但是,民间成婚仪程也有时代的不同。这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第一,在社会动荡、战乱频仍的情况下,成婚步骤便大大减少,并不需经过上述八个环节中的所有程序,甚至减少到送妻至夫家,拜舅姑即可成婚的程度,鼓乐酒宴则一概免去。婚嫁耗费也相应地大大减少。正如唐人杜佑指出的:“自东汉、魏、晋及于东晋,咸有此事(指减少婚仪———引者注)。按其仪,或时属艰虞,岁遇良吉,急于嫁娶,权为此制。乃以纱縠幪女之首,而夫氏发之,因拜舅姑,便成妇道。”①(①《通典》卷五十九《礼》十九。)
第二,封建政权政策的变化也对婚仪起了某种影响。西汉末王莽“改制”的范围也覆盖了从皇帝到民间的婚仪。为给平帝娶后,他先令刘歆等“杂定婚礼”,继而造长乐少府、宗正、少府、尚书令等私官纳采,又派遣太师、大司徒、大司空、左将军、执金吾等朝中要员以及太卜、太史令以下四十九人“以礼杂卜筮,太牢祠宗庙,侍吉月日”。婚期至,太司徒、大司空、左将军、右将军、光禄大夫“迎皇后于安汉公第”②。(②《汉书·外戚传下》。)又规定:“四辅、公卿、大夫、博士、郎、吏家属皆以礼娶,亲迎立轺并马”③。(③《汉书·平帝纪》。)这已与西汉时期有了不同。王莽在婚姻关系构成上的“循古”之制并未被承袭。曹褒曾“次序礼事,依准旧典,杂以《五经》谶记之文,撰次天子至于庶人冠婚吉凶,终始制度,以为百五十篇”,章帝却把这些书文束之高阁。帝即位后曹褒又把原作改写成《新礼》再次呈出。但人们对曹褒仿效王莽依“古义”而定的婚礼之制无动于衷。有的人还弹劾曹褒,批评他“擅制《汉礼》,破坏圣术,宜加刑诛”。和帝虽未处罚曹褒,但他的建议“遂不行”④。(④《后汉书·曹褒传》。)可见,王莽对婚制的“改制”,只是汉代婚姻构成史上的一段插曲,仅在不长的时期中产生了影响。
此外,在地域辽阔的汉王朝疆域之内,生活着众多的少数民族。由于和汉族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生活习惯的不同,它们在婚仪上具有各自的特点,从而使当时中国的婚姻形成过程呈现出多样化的格局。在北方,羌人聘妻送的财礼多以牲畜实物形态加以体现,其中“嫁女得高资者,聘至百犊”①。(①《后汉书·西羌传》惠栋注引《广志》。)乌桓族和鲜卑族中也有以厚财聘妻的情形。②(②参见《后汉书·乌桓传》和《三国志·魏书·鲜卑传》。)在南方,西南夷少数民族中有婚嫁舞蹈庆贺的仪式。云南晋宁石寨山出土了一件人物屋宇镂花铜饰物(M13:259),屋宇是“干栏”式,房屋下层立有三个男子:一人吹笙,二人踏歌而舞,房中柱旁男女二人(应为新婚夫妇)亲昵拥抱。③(③参见云南省博物馆编:《云南晋宁石寨山古墓群发掘报告》,93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59。)看来,这里正在庆贺一对新婚夫妇成婚。上述的成婚时这种多姿多彩的格局,一直延续到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