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代婚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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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绪论(3)

归纳起来,由于基本经济结构的不尽相同(在欧洲,占主导地位的是硬化了的封建庄园制;在中国,土地买卖的盛行和私有土地的普遍化则是主要趋势),由于支撑人们思想意识的精神支柱的不尽相同(在欧洲,基督教左右着人们的婚姻观念,教会对婚姻形成和解除起着强大的干扰作用;在中国,以儒家“仁学”思想为核心,并融会吸取其他学说的封建系统理论,以世俗化和伦理化的面目,决定着人们的婚姻意识和观念),汉代封建婚姻形态和欧洲封建婚姻形态呈现出各自的特征:东方型的汉代婚姻形态更加注重温情脉脉的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更加注重家长的婚姻决定权,不仅把婚嫁完成视为劳动力的增殖,也把这当做对祖先的奉孝,对家族血嗣的延续。西方型的欧洲婚姻形态则侧重于婚嫁时的等级状况,侧重于把婚姻的完成作为“神意”的体现,侧重于通过婚嫁严格控制社会中的基本生产劳动者。这两种类型是人类进入封建社会之后婚姻形态的主要模式。它们对各自社会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西欧婚姻形态强化了封建庄园制度,不仅把农奴固着在一定的土地上,而且也加强了封君与封臣之间的关系。汉代婚姻形态巩固了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伦理思想的提倡,血缘宗法关系的加强,也从社会关系上起到了维系封建等级制度的强大作用。从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角度分析,较多世俗色彩的汉代婚姻状态比较多宗教色彩的中世纪欧洲婚姻形态,更利于人口的增殖,更利于清醒地认识社会婚姻生活的一些不良现象,从而对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的作用也要更大一些。但也恰恰因为同一原因,使得中国婚姻论关系由传统向现代的转进变得异乎寻常的艰难。

20世纪初,西学东渐,近代社会学研究成果也随之渗入中国的知识土壤,并逐渐对包括历史学在内的其他学科产生了影响。终于,在20年代末至40年代出现了当代中国社会史学研究的第一个鼎盛时期,其显著特征是把侧重点放在婚嫁丧葬等方面。一部分学者致力于基础性工作,完成了若干史料汇集,如瞿宣颖编著的《中国社会史料丛编》(商务印书馆,1937)。更多的人则致力于婚姻通史和断代史的研究。其中的重要著作有吕思勉的《中国婚姻制度小史》(龙虎书店,1926)、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36)、杨树达的《汉代婚丧礼俗考》(商务印书馆,1933)以及陈东原的《中国妇女生活史》(商务印书馆,1930)等。这些开拓者筚路蓝缕,取得了可观的成绩,其中的一些结论至今仍具很高价值。

但是,这些学者也受到时代的局限,大体说在研究方法上和目标取向上,他们重考据,轻分析;重叙述过程,轻分析联系。柳诒徵就说,他写作《人民生活史研究》一书的目的在于:“整理归纳,举琐屑畴零之文件,分别条理,俾学者钩稽荟萃”,而“不敢有所论断也”①。(①柳诒徵:《李慈铭的生活》,见《中国历史文献研究集刊》第5集。)即如考核颇为详慎的杨树达氏之《汉代婚丧礼俗考》亦只是限于从排比史料中引出结论,深一层的发掘则显得不足。此外,对国外同行的研究成果(如法国“年鉴学派”的著述)和民族学资料(尽管时人亦翻译介绍了若干国外民族学著作,如吕叔湘译罗维[R.H.Lowie]的《初民社会》[商务印书馆,1935]、王亚南译威斯特马克[E.A.Westermarck]的《人类婚姻史》[神州国光社,1930]等)亦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一切都限制了研究者的视野。

作为研究婚姻史的新起点,我们有理由超越前人。因此,对婚姻史的探讨需要正确的理论和方法,即在研究实践中坚持唯物史观的指导,并注意汲取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与成果。其中,最重要者有如下几端:

第一,概念的调整,引入一些新的概念,以更准确和全面地反映婚姻形态的现象和本质,如群体、社区、邻里、社团、婚龄差、婚姻圈等。

第二,运用民俗学理论和方法剖析婚姻习俗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习俗。举例而言,社会风俗习惯是具有特定含义与特征的文化层现象,它有着一系列特点。稳定性是其特征之一,换言之,它是具有某种共同文化联系的人群长期保持的标准的行事方式。普遍性是其特征之二,换言之,它是在某一群体中被普遍接受与广泛认同的行为。独特性是其特征之三,换言之,在不同文化背景中,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以及同一民族所居住的不同地区,都带有与他人迥然有别的习俗。进化性是其特征之四,换言之,社会风俗习惯的进化有时更为明显和直接地反映出社会的总体文明程度。至于是否首肯社会风俗的进化态势,美国学者B.劳费尔等人曾认为,文化风俗的进化是不存在的“虚设”,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过程的历时性;但另一方面,在认识社会风俗习惯进化问题上,亦应充分考虑到一般的进化模式与特殊进化模式的区别。

第三,多因果综合分析法。婚姻形态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其外在与内在的联系往往是多因果的或互为因果的。如在18世纪,英国有“卖妻”的习俗,丈夫用绳子套在其妻颈上,牵至市场上卖掉,在讲好价钱后,丈夫把绳子交给买主———其妻的新夫。也偶有妻子“卖夫”的情形。乍一看来,这种习俗似与男性对女性的压迫或某种野蛮落后的习俗孑遗有关,但如从综合因果分析去考察,则会看出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英国的社会文化。因为,丈夫“卖妻”(反之亦然)往往是经过其妻的同意,而买她者其实就是她的情人。“卖妻”不过是一种形式。其本质是由于当时宗教不允许合法离婚。因此,人们不得不采用这一独特的离婚方式。①(①参见陈晓律:《阶级—文化—风俗及其他———汤普逊夫妇在南京大学讲学》,载《世界史研究动态》,1985(8)。)

第四,历史比较法,运用历史比较法,可以从历史现象的同一性探求人类社会生活发展的某些共性;可以从历史现象的差异性来揭示人类历史发展的个性。详言之,比较方法包括下述三项内容:(1)(时间比较(即同一空间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比较);(2)空间比较即同一历史时期中不同地域的比较);(3)不同地域与不同时间范围中的比较。法国史学家布洛赫曾运用这一方法分析中世纪英国隶农与法国农奴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并指出了二者之间的若干差异。

第五,心理分析方法。人类具有极大的创造能力与选择能力,社会心理和个性心理正反映出人在创造和选择中的内在驱力。社会论心理对于婚姻关系与生活的影响相当大。一个时代的礼仪、风尚、习惯都有该时代人们社会心理方面的原因。例如,18世纪流行于法国的“米诺艾脱尔”舞蹈即是当时法国妇女“热心于爱的科学”的心态的反映。在运用历史心理方法分析婚姻形态时应注意三个原则:

(1)客观性原则,即从个人或群体的心理所产生和依存的各种客观条件去揭示其发生、发展和变化规律。(2)联系性原则,人生活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中,每一种心理现象的产生都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联系性原则要求考虑引起心理现象的原因与条件。(3)发展性原则,它强调以动态角度观察人们的心理变化,即不仅要考虑一个人现在的心理特点,还要研究其童年、少年、成年乃至老年的各个时期的心态特点。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历史上某一社会集团、群体和民族的心理历程。例如,在分析中国古代妇女缠足风尚时,心理分析便可起到一定作用。许多研究者都认为,妇女缠足反映了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思想理论基础的封建夫权对妇女的压迫,是由于封建夫权的强化而产生的。然而,这种解释只是部分说明了原因,却无法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女子缠足恰恰产生在五代而不是产生在其他时代?为什么恰恰最坚定地鼓吹强化夫权、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二程并不允许其家族中的女子缠足,以至到南宋时仍是“妇女不缠足”?为什么这种风俗并非由理学家们自上而下大力提倡而兴盛,反倒是逐渐弥漫起来?实际上,缠足之俗之所以兴起于五代末,推广于北宋时期,与时人审美心理亦有重要因果关系。在五代以前,尽管社会舆论对女性“纤巧”有着良好评价,但长大丰满在人们心目中则是更为美好的形象。到五代时,这种审美观念发生了重大转折,纤细灵巧的体态渐成为人们心目中女子“美”的主要标准。正是在这种社会氛围中,足缠作尖笋状以示轻盈的情形开始出现了。可见,用心理分析方法研究缠足习尚,可能会使人们对这一压迫妇女的社会现象的产生,有更全面的认识。

第六,文化语言学。语言与社会现象密切相关,语言中最活跃的因素———语汇常敏感而直接地感受和反映着社会生活、婚姻关系、风俗时尚的种种变化:旧的生活语汇趋于消失;新的生活语词开始产生;某些语词表面上虽未变化,但其内涵与外延或者扩大了,或者缩小了,或者彻底改变了原有含义,并被赋予新的意义。如姻亲关系的称谓、家族内部称呼的变化,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婚姻关系的演变。

除了上述几种方法,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运用唯物史观的历史理论来指导分析婚姻史研究。我以为有两个方面尤值重视。

首先,我们应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正确地运用经济决定理论和阶级分析方法。诚然,人们的婚姻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生活资料,一定的生活资料则是一定生产方式运动的产物,因而生产方式从根本上而言决定着生活方式。但是还应看到,婚姻形态还有其相对独立性,受其内在因素的制约。此外,自然环境、社会意识、政治因素、人口分布状况也会对婚姻形态产生影响。因此,在研究婚姻形态时不能牵强附会地寻找经济方面的原因。诚然,在两千余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始终存在,有时还表现得十分激烈,用阶级分析方法考察婚姻形态中的一些现象是必要的。不过,从时间上看,阶级矛盾剧烈动荡的时间短于阶级矛盾相对缓和的年代。从空间上看,在封建社会中除去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之外,还有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矛盾,被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纠葛。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如中央政府与地方豪强)甚至可以上升为主要的社会矛盾。因此,将阶级分析方法及其适用范围绝对化也是不恰当的。

其次,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奠基者和理论家的具体结论。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它的最初理论形态就是在广泛选择和摄入诸种文化的基础上奠立的。时月流逝,必然会使原来的一些结论趋于陈旧,这要求后人以马克思主义奠基者的科学精神为楷模,丰富和发展这一科学的理论。关于摩尔根理论,正是与婚姻形态相关的最突出的例证。

19世纪摩尔根提出了著名的婚姻进化观念和基本模式,这确乎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贡献。但是,摩尔根接触到的原始部落是有限的。到20世纪,其理论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摩尔根婚姻家庭模式中最薄弱的一环是血缘家庭,他除去指出夏威夷式亲属制度外,找不到任何说明人类过去存在血缘家庭的依据。摩尔根只是猜测到类别式亲属制度和叙述式亲属制度之间的区别,却未能最终揭示这一点。这一切造成了其家庭婚姻关系进化模式上的失误。绪根据现代民族学研究资料,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作为一个单独的家庭形式从未存在过。因此,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论起源》依据摩尔根理论构筑起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就有调整的必要。

根据当代民族学和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叙如次:(1)群婚。在氏族社会初期,生产关系和人的再生产的关系是相互排斥的。凡是属于同一经济集体的人们,不能具有婚姻关系。只有构成两个组织的氏族之间方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每一氏族在严禁自己成员的婚姻关系的同时,都责成自己的男人集团成员与另一氏族的女人集团成员建立婚姻关系;相应的,也责成其女人集团成员与另一集体的男人集团成员建立婚姻关系。因此,原始的群婚,只是两个氏族的联盟。它既不是个体婚姻的总和,也非个体婚姻的体系。由于摩尔根把群婚理解为个体婚姻的总和,所以,他不可避免地把这种婚姻归结为以男人为一方和以女人为另一方的双方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于,联盟的双方并不是单纯的男人集团和女人集团,而是以氏族的联系出现的。所以,群婚的出现并非某种预设,而是确定无疑的历史事实。但是,群婚也有不同形式,这就需要加以具体分析。(2)对偶婚姻。这是由母系相继关系向父系相继关系的一个转变。母系氏族可以在没有对偶婚姻和家庭的情况下存在,而父系氏族没有对偶婚姻和家庭是绝不可能存在的。(3)一夫一妻制的初步形成。这一关系一般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这一分期无疑值得人们重视。

本书就是在上述诸种基本理论的参照背景下完成的,但是,囿于笔者知识面的狭窄,加以汉代史料的相对缺罕(尤其是缺少一些关键性的史料),因此,在对一些问题的探讨上尚不能尽如人意。此外,有些与婚姻形态有关的重要问题也因史料极度缺乏难以敷衍成章,只好弃去了。尽管如此,我还是愿意做一名探索者,把这部著作奉献给读者,期待着批评,并借此表达自己为我国史学研究略尽绵薄之力的衷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