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代婚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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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汉代人婚姻关系中的等级状况(1)

汉代婚姻等级性的特点

等级性是阶级社会中婚姻关系的重要特征,也是汉代婚姻关系形成时的首要前提。

然而,有一种看法却强调两汉时期的特殊性,认为汉代婚姻关系不受等级性的约束。早在16世纪,明代学者茅坤就提出汉(“)代婚姻无法度”,并说这是“古今来所无之事”①。(①凌稚隆辑校:《汉书评林》卷九十七上,清光绪沙养翮书斋刻本。)台湾学者陈虹先生也认为:婚嫁时讲究“门当户对”,不是汉代婚姻关系的常态。②(②参见陈虹:《中国古时的男女社交》,36页,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9。)我无意否认汉代社会在等级制度上的某些时代特点,并在下文还要详加论述,但却很难赞同茅坤及陈虹先生的观点。陈虹先生引为论据的是汉乐府诗《陌上桑》中描述采桑女子罗敷自称其丈夫是朝廷的高官。这似乎不足以证明汉代婚姻关系中无等级性的结论,且不论学界对罗敷丈夫的实际身份尚有争议③;(③大多数学者认为不能把罗敷自言其丈夫是高官视为实有其事,也不必把罗敷当做历史上的真实人物。如萧涤非先生说:“因为作者必须如此夸诞,才能使罗敷扬眉吐气,压倒对方。……如果我们认为句句实在,那真成‘痴人前说不得梦’”(《乐府的诙谐性》,《国文月刊》第36期,转自北京大学中文系中国文学史教研室选注:《两汉文学史参考资(载)料》,520页,北京,中华书局,1962)。北京大学中文系中国文学史教研室也认为:“实则罗敷对于她‘夫婿’的叙述,原是‘子虚乌有’的”(两汉文学史参考资料》,520页)。笔者赞同这个看法,在考察历史时,应当避免混淆历史上文学作品的描述与历史记述之间的区别,尽管文学作品也是当时社会状况的反映。)即使诗中所说句句属实,以此事为唯一依据,亦难免有以偏赅全之嫌。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④。(④恩格斯:《<共产党宣言>1883年德文版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32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由于私有制和剥削关系的出现,使社会上一少部分人不通过劳动攫取社会财富,成为社会的统治阶层。与经济上的不平等相适应,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状况形成、加强并不断发展。因此,等级、血统、门第、出身成为衡量人的基本价值尺度。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由于出生,某些个人同国家要职结合在一起,这就跟动物生来就有它的地位、性情、生活方式等等一样。”①(①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卷,376页,1956年。)

汉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鼎盛时期。以多样化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小农拥有的小块土地、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汉代封建专制王朝与社会上的家族宗法组织息息相关,因此,以阶级划分为其根本的等级、尊卑和亲疏的划分广泛存在于两汉时期。贾谊所说的“等级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②(②《汉书·贾谊传》。)是汉代状况的真实写照。汉代最高统治者对各阶层人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违反等级制的行为十分敏感,用法律手段加以限制。如西汉景帝时武原侯卫不害坐葬埋超过等级而被夺侯③;(③参见《史记·高祖功臣侯年表》。)东汉明帝时,“桑民阳侯坐冢过制髡削”④。(④《潜夫论·浮侈篇》。)在这种社会组织机体中,作为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婚姻形态,也就不可避免地打上“等级明、尊卑分、亲疏别”的封建等级性印记。考察汉代实际,这种等级性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首先,是婚嫁双方有着比较接近的经济地位。西汉时期,颍川地区的富户大姓“相与为婚姻”。⑤(⑤参见《汉书·赵广汉传》。)汉时期,家资殷富的外戚郭氏家族与同是外戚的窦氏家族通婚。⑥(⑥参见《后汉书·皇后纪上·光武郭皇后》。)东汉人王充在谈到当时普遍的婚嫁状况时指出:“富贵之男娶得富贵之妻,女亦得富贵之男。”⑦(⑦《论衡·骨相篇》。)经济地位差距较大的家庭之间一般是难以缔结婚姻关系的。《史记·陈丞相世家》说陈平家境贫寒,他向富人求婚屡遭拒绝,“莫肯与之”,因此,延宕很久也无法完婚。

其次,是婚家双方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的相近。

封建皇族在汉代各个阶层中最为重视婚嫁关系中的政治和社会地位。按照汉制规定,与皇帝之女结婚(秦汉时称“尚主”)者的政治身份应是朝廷明定的列侯。①(①《汉书·外戚传上》:“汉家故事,常以列侯尚主”。)证之史例,亦确如此。如西汉时期,文帝女馆陶公主之夫是堂邑侯陈午②;(②参见《汉书·东方朔传》。)景帝之女阳信长公主(平阳公主)第一个丈夫是平阳侯曹寿,第二个丈夫是长平侯卫青。③(③参见《汉书·卫青传》。颜师古注:“寿姓曹,为平阳侯,当是曹参之后,然《参传》及《功臣侯表》并无之,未详其意也。”按,汉名曹寿的名人有二人,一即平阳侯曹寿,一即东汉班昭丈夫曹寿(《后汉书·班超传》)。西汉平阳公主亦有二人,一即景帝女阳信长公主,一即元帝女平阳公主。)东汉历朝皇帝之女,除史籍无载事迹者外,所嫁者均是有侯爵身份之人。④(④参见《后汉书·皇后纪》。)与皇族男性成员成婚结亲的家庭,其地位也多是朝廷命官或当朝诸侯。如《汉书·李广传》载,武帝戾太子以关内侯李敢之女为妃。东汉时,清河孝王刘庆的妃子耿姬是牟平侯耿舒孙女。⑤(⑤参见《后汉书·章帝八王列传·清河孝王刘庆》。又,两汉皇室其他通婚状况见本书附录一之表二。)

封建贵族、官吏以及中、小地主阶级也多以政治和社会地位的相近,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

外戚阶层凭借与封建皇帝有姻亲关系,往往选择皇族成员或朝廷高官家庭作为通婚对象。西汉初年,吕氏家族的4个女子分别出嫁赵幽王刘友、赵王刘恢、朱虚侯刘章和营陵侯刘泽。⑥(⑥参见《汉书》,《高五王传》、《荆燕吴传》。)东汉光武年间,外戚樊氏家族只要“特进一言”,则女(“)可以配王,男可以尚主”⑦。(⑦《后汉书·樊宏传附子樊鯈》。)和帝朝外戚阴兴面对这一社会现实,深有感触地说:“夫外戚家苦不知谦退,嫁女欲配侯王,取妇眄睨公主。”⑧(⑧《后汉书·阴识传附弟阴兴》。)外戚家族这样选择婚家,部分是由于他们在社会上的特殊地位———有的家族原本不比其他贵族地位高,因与皇帝通婚,便举家变得显赫不凡了;部分是由于他们高人一等的心理状态。

封建官员和中、小地主阶层的成员,除个别把持朝政者可同帝室成员通婚外(如西汉时王莽以其女为平帝皇后,东汉时曹操以其女为献帝皇后),一般都是彼此间缔结婚姻。这一情势在两汉四百多年的历史过程中,确乎是蔚然成风的。如西汉昭帝时大将军幕府军司马杨敞娶太史令司马迁之女为妻。⑨(⑨参见《汉书·杨敞传》。....参见《汉书·张禹传》。)成帝时丞相张禹之女是张掖太守萧咸妻,另一丞相王商则为其子娶左将军史丹之女。①(①参见《汉书·王商传》。)东汉末年,“世江东大族”、本人官至定威校尉的陆逊,其妻是讨虏将军孙策的女儿。②(②参见《三国志·吴书·陆逊传》。)在中原地区,城阳太守郭配把两个女儿分别嫁给朝中大臣裴秀和贾充。③(③参见《三国志·魏书·郭淮传》注引《晋诸公赞》。)

小农、小手工业者以及城市平民阶层亦是如此。西汉前期人朱买臣“家贫”,“常艾薪樵,卖以给食”,其妻的家境亦颇贫寒,无力支助其夫。后来,朱买臣妻离婚他嫁,与后夫共“治道”,即修整清扫道路,这说明,他们均属平民阶层。④(④参见《汉书·朱买臣传》。)西汉后期,平民女子妄人曾嫁与平民王更得,王更得死后,她又改嫁平民王廼始。⑤(⑤参见《汉书·外戚传上》。)《风俗通义》也收录了东汉时城市中的屠家女子与卖饼家男子相与为婚的实例:“汝南周霸字翁仲,为太尉掾。妇于乳舍生女,自毒无男,时屠妇此卧得男,因相与私货易。”十余年后,屠妇家的女子遂“嫁为卖饼子妇”⑥。(⑥《风俗通义》佚文,见吴树平:《风俗通义校释》,423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

仅用上述内容概括汉代婚姻关系缔结时的等级性尚嫌粗疏,汉代婚姻等级性还有如下几个值得注意的方面:

第一,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例如两个秩禄二千石的官吏家庭相与结亲,在政治地位上双方无疑是接近的;在经济地位上双方的经济来源、家资数量以及消费水平亦大致接近;由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决定的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是相当的。西汉武帝朝丞相田蚡娶燕康王刘嘉之女⑦、(⑦《汉书·田蚡传》:“蚡取燕王女为夫人。”颜师古注:“燕王泽之子康王嘉女。”)平通侯杨恽与富平侯张延寿结为婚家⑧,(⑧参见《汉书·杨敞传》。)以及前举有关史实均是如此。而经济地位或社会地位单独起作用,主要体现在中、小地主阶层,以及小农、小手工业者和其他平民中。

第二,皇族、贵族、官吏、地主等阶层缔结婚姻时的等级性与统治阶级的联姻之风交织在一起。

联姻之风在春秋时代就已出现。1955年安徽寿阳发现蔡侯之墓,墓中出土的蔡侯钟、蔡侯盘和吴王光鉴器物的铭文,提供了新的史料。其中,蔡侯盘上刻92字,是蔡侯即位时为其大姊陪嫁吴王用的陪嫁物。吴王光鉴刻52字,此器系吴王之女出嫁蔡侯时携带的媵物。从铭文中还可以看到,春秋末年的蔡国,处在吴、楚两大强国之间,它试图借联姻手段,求得吴国庇护。而吴国也以通婚为政治工具,扩大拥吴力量。①(①蔡侯盘等,见徐中舒主编:《殷周金文集录》,869~872页,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84。)

到了汉代,联姻之风盛行的程度大大超过了前代。从西汉初年起,统治阶级中婚嫁攀高门和相互联姻的现象已十分引人注目,贾谊曾将此作为时弊加以抨击。②(②参见《新书·时变》。)但贾谊的批评并未使此风稍减,有汉一代,联姻之风愈演愈烈,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

联姻大都是为了保障和强化已有的政治实力;或在危险时通过联姻手段保全身家性命;在个别情形下,联姻还可以消除怨仇。不论联姻出于何种动机,婚家双方的经济、政治或社会地位都相距不远。西汉哀帝朝丞相董贤,虽地位显赫,仍十分重视用联姻巩固既得权益。当时,朝廷重臣王谭之子王去疾颇得哀帝青睐,董贤家族“慕之,欲与结婚”③。(③《汉书·佞幸传》。)王莽摄政时,汉室宗亲舂陵康侯刘敞“欲结援相党”,起兵反莽,为子娶东郡太守翟宣女。④(④参见《后汉书·宗室四王三侯列传·城阳恭王刘祉》。)东汉末年,曹操与劲敌袁绍相争于北方,为避免树敌过多,曹操进行了广泛的联姻活动:把侄女嫁给称雄江东的孙策之弟孙匡;为自己儿子娶孙策兄孙贲之女⑤;(⑤参见《三国志·吴书·孙破虏讨逆传》。)又为子曹均娶割据一方的豪强张绣之女为妻⑥,(⑥参见《三国志·魏书·张绣传》。)从而解除了后顾之忧。

东汉后期宦官权势炙手可热,许多朝廷官员为了个人与家庭的安稳,不惜与宦官结亲联姻。如济南相荀绲“畏惮宦官,乃为(子)彧娶中常侍唐衡女”⑦。(⑦《后汉书·荀彧传》。按,荀绲为子荀彧娶宦者唐衡之女的记载,首先见于《典略》,南朝刘宋人裴松之对此产生了怀疑,他在三国志·魏书·荀彧传》注中写道:“《汉纪》云唐衡以桓帝延熹七年死,计彧于时年始二岁,则彧婚之日,衡之没久矣。慕势之言为不然也”。初看这一推测,似很有道理。但考察有关记载,裴松之的怀疑未必准确。其一,《典略》说:“或为论者所讥”。按,“论者”即批评者。东汉末风行品评人物之风,“论者”多是当时之人,可以想见,这件事在当时的传闻很广。其二,汉代有指腹为婚的风俗,年幼议亲时在当时是完全可能的。其三,唐衡虽早死,但其势力并未稍减,与宦官之家联姻仍然有利可图。故此,荀彧在唐衡死后仍与其女儿结婚,是不足为怪的。可能对自己的论断拿不准,裴松之也承认:“至于阉竖用事,四海屏气;左绾、唐衡,杀生在口。故于时谚云:‘左回天,唐独坐,言权威莫二也’。顺之则六亲以安,忤违则大祸立至;斯诚以存易亡,蒙耻期全之日。昔蒋诩姻于王氏,无损清高之操。(荀)绲之此婚,庸何伤乎!”)桓谭十分惋惜地谈到刘邦没有让赵王如意与吕氏家族成员结婚,来保护自身安全:“使周(昌)相赵,不如使取吕后家女为妃,令戚夫人善事吕后,则如意无毙也。”①(①《史记·张丞相列传》正义引桓谭《新论》。)这种势利之言出自“尤好古学”的宿儒笔下,说明联姻观念的普遍化。

用通婚消除积怨,亦有所见。三国魏国孙资与司空掾田豫等同在朝廷,孙资才能高于田豫,为田豫等人不满,“皆妒害之”。后田豫“惭服,求释宿憾,结为婚姻。(孙)资……乃为长子宏取其女”②。(②《三国志·魏书·刘放传》注引《孙资别传》。)

联姻的趋势和婚姻等级制的趋势是同步的,也是相辅相成的。除去个别情况下高门之家被迫与低门之家通婚外,多数联姻行为都发生在地位相近的家庭之间,联姻之风对婚姻等级状况起了强有力的维护作用。

第三,从动态上加以考察,汉代婚姻关系缔结时的等级性呈现出愈来愈严格的趋势。其中,表现最明显、变化最大的是皇族阶层。

西汉时期,封建政权对入选皇帝后宫的女子家庭地位的要求尚不甚严。如汉文帝窦皇后“家贫”;武帝卫皇后“生微也”;武帝李夫人“本以倡进”③。(③《汉书·外戚传》。)降至东汉时,情况有了显著变化。汉朝政府开始重视皇帝后妃候选者本人及其家庭的社会地位。尽管东汉制度规定,入选后宫女子的家庭必须是“良家”④,(④《汉书·地理志下》:“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医、商贾、百工不得豫也。”)但事实上,其范围已基本缩小到官宦人家和豪富大户的狭小圈子之内。在见于史载的东汉时期皇帝后妃和夫人中,绝大多数人的家庭地位属社会上层(参见本书附录一之表一)。

西汉到东汉的这一变化,还可以从人们对“贱微”之人不能成为皇帝之后观念的变化中得到证明。在西汉时期,成帝欲立出身歌舞伎的赵飞燕为皇后,遭到了皇太后的反对。但成帝执拗己见,仍正式把赵飞燕立为皇后,这是西汉时期关于皇后个人和家庭身份的最大争执。而在成帝之前,文帝册立窦皇后,武帝封卫皇后、纳李夫人,也未受到时人的指责。似乎是历史的重演,到东汉时期,行迹放浪的桓帝也提出立出身低微的田贵人为皇后。但是在陈蕃提出批评后,他“不得已”,立家庭地位较高的窦氏为皇后。①(①参见《后汉书·陈蕃传》。)陈蕃不过是朝廷中的一介普通大臣,他的谏告比一个多世纪前成帝母亲怒责儿子的话起的作用还大。这清晰地表明东汉时期婚姻关系缔结时的等级性要比西汉严格。

在皇族以外的其他阶层中,也呈现出与之一致的趋向。在笔者查考到的两汉时期几百件婚姻个案中,不符合等级婚制的在西汉和东汉的比例分别是14%和3%。封建等级性在婚姻关系中的渐次加强并非偶然,也不是飘忽不定和难以捉摸的。毋宁说,它与汉代封建社会结构的发展变化有着内在的和密切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