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代婚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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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汉代人婚姻关系中的等级状况(2)

从实质上看,这一态势与两汉时期地主阶级内部的调整与变动相一致。在西汉前期,在反秦斗争的刀光剑影中厮杀拼搏出来的、凭借军功占有土地的庶族地主在统治机体中发挥着极大作用,如季布原为任侠之人,栾布曾“卖庸于齐”,王陵系沛县一“豪”,周勃“以织薄曲为生”,樊哙“以屠狗为事”,灌婴“睢阳贩缯者”②。(②季布事见《史记·季布列传》。栾布事见《汉书·栾布传》。王陵事见《汉书·王陵传》。周勃事见《汉书·周勃传》。樊哙事见《汉书·樊哙传》。灌婴事见《汉书·灌婴传》。)一直到西汉中期,在官吏的仕进制度上,等级性并不很强。一个显著的例子是汉武帝的用人原则:“上方欲用文武,求之如弗及……群士慕响,异人并出。卜式拔于刍牧,弘羊擢于贾竖,卫青奋于奴仆,日出于降虏,斯亦曩时版筑饭牛之朋已。”③(③《汉书·公孙弘卜式兒宽传赞》。)

根据《汉书》各传,西汉时期有较详细事迹的政员有215人,其中,出身于权贵大族的有46人,约占总数的21%;出身于低级官吏者有19人,约占总数的9%;出身于“素食”、“布衣”家庭者(包括非身份性地主和一些小农、城市平民)有150人,约占总数的70%。这说明,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尚未占据绝对优势。

西汉宣、元时期开始,庶族地主逐步衰落,代之而起的是豪族地主。豪族的主体,正是西汉前期庶族地主的后裔。祖辈高贵地位的长期延续,祖辈荣誉的不断积淀,以及以土地兼并为主要标志的财富的大量积聚,使得子孙之辈与其先人不能同日而语了。东汉政权就是在豪族地主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①。(①统计数字来源于下述史料:《汉书》:《王莽传》、《翟方进传》;《后汉书》:《光武纪》、《公孙述传》、《冯异传》、《邓禹传》、《祭遵传》、《郭伋传》、《寇恂传》、《景丹传》、《刘盆子传》、《吴汉传》、《刘玄传》、《岑彭传》、《刘永传》、《任光传》、《卢芳传》、《马武传》、《陈俊传》。)

较之庶族地主,豪族地主具有若干特征。首先,豪族地主拥有的土地数量大大超过了庶族地主,从而形成了“膏田满野”、“田连千顷”的封建田庄。同时,他们还兼营商业,在商品流通中牟取暴利,使自己拥有远非庶族地主所能相比的经济实力:“累巨亿之资,户地侔封君之土。”②(②《全后汉文》卷四十六崔寔《政论》。)其次,豪族地主的政治地位显著增强,并带有门阀色彩。还在东汉初期,选官从政已要着重考察其门第。汉末人傅幹指出:“世祖之兴有四:一曰帝皇之正统,二曰形相多异表,三曰体文而知武,四曰履信而好士。……言语、政事、文学之士咸尽其材,致之宰相;权勇毕力于征伐,搢绅悉心于左右。此其所以成大业也。”③(③《艺文类聚》卷十傅幹《王命叙》。)其后,豪族地主进一步垄断察举征辟制度,为官从政者基本都是豪族地主阶层的成员,有的大豪族地主甚至“门生故吏遍于天下”。再次,封建宗法家族制度在豪族地主身上得到了更加明显的体现。豪族地主大都聚族而居,家族之长和族中成员之间的统治与服从关系,同“敬上慈下”的温情脉脉的宗法制度紧紧联系在一起。“家兵”和“部曲”这类私人武装也随之产生。由于豪族地主的这些特点,东汉时期出现了更加顽强、更为广泛的封建宗法势力。《白虎通义》提倡的“张理上下,整齐人道”的“三纲六纪”说教④,(④参见《白虎通义·三纲六纪》。)为官方所大肆宣扬。正是在这种社会氛围中,在社会的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思想文化系统的影响作用下,东汉时期婚姻关系形成过程中的等级性比西汉时期大大强化了。

第四,从一般性的意义上说,婚姻缔结时的等级状况,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所共有的现象,但是,“每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只属于它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本质上的特点、特殊性”⑤。(⑤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民族殖民地问题》,3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另一方面,在一个民族或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上,等级状况也不尽相同,从而带有各自时代的特色。

较之后代,汉代婚姻关系缔结时的等级性不如两晋南北朝时严格。这首先取决于这两个历史阶段的不同社会面貌。两晋南北朝的数百年间。统治阶级中的门阀等级制度已达到空前凝固化的程度。不仅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而且在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颇为严格的等级界限。这一状况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有着显著反映。

其一,当时,统治阶级中的“士”、“庶”之分相当严格,故时人谓“士庶之际,实自天隔”①。(①《宋书·王弘传》。)士族“视寒素之子,轻若仆隶,易如草芥”②。(②《文苑英华》卷七六〇牛希《寒素论》。)即使庶族资产丰殷,或政治地位显赫,士族也不与之通婚。同时,避免低门血统的混入,也是限制士庶通婚的重要原因。因此,家族门第、本人出身成为通婚的唯一标准。故史称:“诸尚主者,并因世胄,不必皆有才能。”③(③《南史·褚裕之传附裕之兄子褚湛之》。)在东晋南朝,吴郡的顾、陆、朱、张四大姓或彼此之间通婚,或与会稽大姓孔、魏、虞、谢结亲。南、北士族之间还存在强烈的地区性对立。特别是南方地区的大士族藐视和厌恶北方地区的大士族,晋室南渡后,北方大士族的几次认同尝试,都遭到失败:“时王导初至江左,思结人情。请婚于(陆)玩。玩对曰:‘培无松柏,薰莸不同器。玩虽不才,义不能为乱伦之始!’导乃止。玩尝诣导食酪,因而得疾。与导笺曰:‘仆虽吴人,几为伧鬼。’”④(④《晋书·陆晔传附弟陆玩》。)

西晋末年,北方诸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在一个短时期内,淡化了北方地区的门阀等级婚姻。但至北魏时期,迅速汉化的鲜卑贵族适应并肯定了中原地区的等级婚制度。北魏政府用诏令形式,使等级婚姻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婚姻者,人道之始。比者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赂,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择选。尘秽清化,亏损人伦,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来裔。今制皇族肺腑王公侯伯及士庶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⑤(⑤《北史·魏本纪二》。)孝文帝改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规定鲜卑贵族与汉人士族通婚。至此,北方地区统治阶级内部,“高卑出身,恒有常分”⑥。(⑥《魏书·韩麒麟传》。)山东地区的大姓———崔、卢、郑、王、赵,关中和河东地区大姓———韦、裴、柳、薛、杨、杜等彼此通婚,或与鲜卑“八姓”———穆、陆、贺、刘、楼、于等结亲。

其二,当时,选官从政要察看婚姻状况。北魏时,“朝廷每选举人士,则校其一婚一宦以为升降”①。(①《魏书·韩麒麟传》。)可见这较之东汉时期的选官制度又深入了一步,婚姻状况与本人资历同样重要,违反等级性的婚姻则有可能对宦途产生不利影响。

其三,当时,社会舆论广泛支持等级婚制,偶与庶族通婚士人必遭社会上层一致非议,婚姻当事人及其全家都要声名狼藉,甚至被排除出士族之外。杨佺期婚嫁不检,“时人以其晚过江,婚宦失类,每排抑之”②。(②《晋书·杨佺期传》。)东晋大姓王源嫁女于庶族满氏,引起了满朝的轩然大波,沈约立即上表弹劾王源:“源虽人品廉陋,胄实参华……而托姻结好,唯利是求,玷辱流辈,莫斯为甚……王、满联姻,寔骇物听……宜置以明科,黜之流伍,使已污之族,永愧于昔辰;方媾之党,革心于来日。”③(③《文选》卷四十沈约《奏弹王源》。)这类状况在汉代是不曾出现的。

其次,从社会心理角度看,汉代人择偶的若干心态定向对汉代等级婚姻状况产生了一定影响。

汉代某些人把相貌放在择偶的重要条件之列。汉代叙事长诗《焦仲卿妻》描述焦仲卿母亲为子所定之妻有着理想的相貌:“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④(④《乐府诗集》卷七十三。)如果婚嫁时把相貌放在无足轻重位置上,则要受到人们讥笑。《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注引《襄阳记》载,诸葛亮娶黄承彦女,而此女“黄头黑面”,于是“时人以为笑乐,乡里为之谚曰:‘莫仿孔明择妇,正得阿承丑女’”。但过于重视相貌,有时便冲淡了等级色彩。如西汉时人卓文君是巨商卓王孙之女,司马相如则是一介落魄书生,“家徒四壁立”。然而,卓文君却因司马相如容貌“甚都”,举止“雍容闲雅”而与之私奔。⑤(⑤《汉书·司马相如传上》颜师古注:“都,闲美之容也。”)汉代皇帝立出身微贱的女子为后妃和夫人,也都是由于这些女子有着丽容秀貌或善舞。⑥(⑥参见《汉书·外戚传》。)

才能是汉代人所看重的另一项标准。

在汉代,女方家庭在这方面的要求往往超过了男方家庭。究其原因,是时妇女虽然能从事一定范围内的生产劳动和其他活动,但总起来看,在从事职业的范围上,以及所承担的家庭收入量上,女子均无法与男子相比。所以,女方家庭在择婿时,也就考虑到男方的各种“才能”,以便女儿成家后能有所依靠。

由于阶层的不同和职业的差异,汉代人对于“才能”的理解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小农阶层普遍希求的是善于“力稼穑”,即勤于务农之人;手工业者阶层对于制造器具的能力看得较重;商贾阶层倾向于经商的本事;官吏阶层则要求具有“精吏治”,即在官场中应付裕如的能力;而儒者阶层则十分看重学识以及致力于学业的品质。《汉书·隽不疑传》载,京兆尹隽不疑在处理十分棘手的“假卫太子”一案中表现出干练的才能,“名声重于朝廷,在位者皆自以不及也”。大司马大将军霍光看中其才能,主动提出与隽不疑结亲。宗正刘德以“有智略”名闻一时,参与“杂案上官氏、盖主事”,被武帝誉为“千里驹”,也得到霍光赏识:他在刘德之妻死后,“欲以女妻之”①。(①《汉书·楚元王传》。)西汉杜陵人鲁秋胡,“能通《尚书》,善为古隶字,为翟公所礼,欲以兄女妻之”②。(②《西京杂记》卷六。)齐地人鲍宣从桓氏学经,桓氏“奇其清苦,故以女妻之”③。(③《后汉书·列女传·鲍宣妻》。)东汉人马融少从儒者挚恂习经,“恂奇融才,以女妻之”④。(④《后汉书·马融传》。)儒者郑玄见张逸“有赞道之志”,并能勤于习经,乃“妻以弟女”⑤。(⑤《太平御览》五四一引《郑玄别传》。)汉末学者皇甫嵩见射援“少有名行”,“贤其才而以女妻之”⑥。(⑥《三国志·蜀书·先主传》注引《三辅决录注》。)可以看出,从时间延续和空间分布上,才能都是婚嫁时的重要因素。

在汉代,偶尔亦可见男子以“才能”为标准娶妻的情形。

在才能和相貌选择中,对于男子来说,女子相貌显然要高于其才能;对女于而言,毋宁说天平是向才能一边摆动。而在才能相近的情形下,相貌似乎就显得更为重要。《博物志》载王粲与其族兄王凯才能同称于世,二人去荆州依刘表,“表有女,表爱粲才,欲以妻之,嫌其形陋周率,乃谓曰:‘君才过人而体貌躁,非女婿才。’凯有风貌,乃妻凯”⑦。(⑦《博物志》卷六《人名考》,见范宁:《博物志校证》,7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对才能的过分看重,有时也能影响婚嫁时的等级。东汉末年,公孙瓒以“性辩慧,每白事,常兼数曹,无有忘误”称于辽西郡府衙门之中。太守“奇其才”,以女儿妻之。考史,公孙瓒虽然“家世二千石”,但却“以母贱,遂为郡小吏”①,(①《后汉书·公孙瓒传》及注引《典略》。)本人和家庭的社会地位并不高。可见,这一婚事的等级是不相当的。《华阳国志·犍为士女》中也有一段类似的记载:

阳姬,武阳人也,生自寒微,父坐事闭狱。杨涣为尚书郎,告归,郡县敬重之。(阳)姬……乃邀道扣涣马,讼父罪,言辞慷慨,涕泣。涣[愍之],告郡县,为出其父,因奇其才,为子文方聘之。

可见,尚书郎杨涣之所以不顾及门第之间的差异,与“生自寒微”的阳姬结亲,是看重阳姬敢于拦马告状的勇气和才能。

需要指出的是,相貌和体态之所以能影响婚姻等级性绝非偶然。对于“美”的追求是人的一种重要的心理活动指向,这种指向可能会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而被压抑,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消失。恩格斯曾敏锐地察觉到这一点,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不言而喻,体态的美丽、亲密的交往和融洽的旨趣,都是吸引异性的重要因素。②(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72页。)现代社会心理学研究成果进一步证实了恩格斯的论述。美国心理学弗里德曼在1978年出版的《社会心理学》中指出:影响喜欢和吸引力的一个潜在作用的因素,是身体方面的吸引。如果其他方面都相同,有魅力的人比没有魅力的人更招人喜欢。“光环作用”(即赋予某人一切好的品质)在身体魅力方面更为突出。弗里德曼进而认为,身体方面的吸引在决定约会和婚姻伴侣的最后确定上,起着重要作用。同时,身体的魅力对男性来说比女性更重要。当选择婚姻伴侣时,男性更多地受女性身体魅力的影响,女性所受的影响则要稍低一些。③(③参见[美]弗里德曼(J.L.Fredman)等:《社会心理学》,182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

综上所论,汉代人婚姻关系结构有如下六个基本模式:

等级性是男子娶妻和女子嫁夫的最基本标准,在现存的大多数汉代人婚姻个案中,男女双方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都是十分接近的。在这一标准得到满足的前提下,男子和女子的择偶需求结构,呈现出不同的趋向:在男子,对于配偶相貌的要求上升为重要标准;容貌标准满足后,女方才能则成为主要考虑内容。在女子,需求标准的强度,则按照才能、相貌依次上升。换言之,相貌与才能是汉代人考虑婚嫁形成的重要参数。

重视相貌或能力而忽视等级的现象,在两晋南北朝时期远比汉代为少。北魏大士族崔巨伦之妹因“眇一目”而难以出嫁,其姑说:“岂令此女,屈事卑族!”遂以崔氏为儿媳。①(①参见《北史·崔辩传附子崔巨伦》。)士族大姓也重视容貌姣好,但与汉代不同的是,他们不是用容貌来影响等级性,而是执著而细心地自我修饰,把“容颜佳丽”看成是士族的特权与本色。《世说新语·容止》所说的“王夷甫容貌整丽”,“裴令公有俊容姿”,王羲之“飘如游云,矫若惊龙”,以及杜弘治“面如凝脂,眼如点漆”,等等,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正是由这种多层次、多方面因素所决定,汉代与两晋南北朝在婚姻关系形成时的等级状况上,呈现出相对松弛与严格的鲜明差异。②(②汉代人对于人的相貌有着颇为全面的评价标准,从现有的零散史料中可以窥出其中大致范限:其一,身材。良好的外表标准是身材不能低矮,男子身高在八尺(合今184米)、女子身高在七尺(合今1.61米)左右,均是品貌出众的重要标志。如张苍身高(.)八尺余,初随刘邦时有罪当斩,“时王陵见而怪其美士,乃言沛公,赦无斩”(《汉书·张苍传》)。东汉和帝邓皇后身高六尺二寸(合今1.65米),时人以为美(《后汉书·皇后纪上》)。其二,皮肤。汉人十分重视皮肤的白皙程度,以此为美的标志。汉初,陈平肤白,“如冠玉耳”,故被时人目为“美丈夫”(《汉书·陈平传》)。曹植在美女篇》一诗中也说:“美女妖且闲,采桑歧路间。柔条纷冉冉,叶落何翩翩。攘袖(《)见素手,皓腕约余环。”其三,面部。“美貌”的要求是五官端正,容貌清秀。刘秀之姊湖阳公主欲嫁宋弘,原因是宋弘“威容德器,群臣莫及”(《后汉书·宋弘传》)。和帝邓皇后以姿(“)颜姝丽,绝异于众”(《后汉书·皇后纪上》)。与此三项相反的,则被认为体貌丑陋。东汉人冯勤的祖上,“形皆伟壮,唯勤祖父偃,长不满七尺(约合今1.60米以下),常自耻短陋,恐子孙类也。乃为子伉取长妻”(《后汉书·冯勤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