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代婚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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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汉代人婚姻关系中的等级状况(3)

实际上,凝固化了的门阀等级婚制没有随着贺若弼和韩擒虎俘获陈后主而结束,它的句号一直到唐代中期才最后划定。唐代前期,社会上最著名的士族有太原王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清河和博陵崔氏、陇西和赵郡李氏,合称为“七姓”(因清河、博陵崔氏与陇西、赵郡李氏之姓分别重合,故又称为“五姓”)。为了保持士族的“贵”、“洁”,这“七姓”相互婚配,而不愿与统治阶级的其他贵族成员通婚。唐代皇帝甚至多次颁行诏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恶大盛,禁相为姻”①,(①《文苑英华》卷九〇〇《唐赠太子少师崔公神道碑》。)“不得自为婚”②,(②《旧唐书·高俭传》。)而要与其他贵族联姻。但收效有限,士族大姓依然我行我素,或用消极手段反抗。《唐语林》卷五载:“七姓”恃有族望,耻与诸姓为婚,乃禁其自婚娶,于是不敢履行婚礼,密装饰其女,以送夫家。

然而,在唐代等级婚姻盛行期间,却同时出现了另外一种值得注意的动向,这就是,在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下,统治阶级的中、下层成员以及广大小农、小手工业者和城市各业平民,以“资财”论婚的风气开始弥漫,从一股不甚明显的潜流汇集成强有力的涛澜,给凝固化了的等级婚制以巨大冲击。唐代诗人描绘出这个趋势的活景。唐中期诗人邵谒在《寒女行》中写道:

寒女命自薄,生来多微贱。家贫人不聘,一身无所归。…………青楼富家女,才生便有主。③(③《全唐诗》卷六○五。)

著名诗人白居易也在《议婚》中说:

颜色非相远,贫富则有殊。贫为时所弃,富为时所趋。红楼富家女,金缕绣罗襦。母兄未开口,言嫁不须臾。颜色非相远,贫富则有殊。贫为时所弃,富为时所趋。绿窗贫家女,寂寞二十余。荆钗不值钱,衣上无真珠。几回人欲聘,临日又踟蹰。④(④《全唐诗》卷四二五白居易《秦中吟十首·议婚》。)

唐末农民大起义,给予残存的封建门阀势力以最后的致命一击,门阀等级制度彻底崩溃瓦解。从北宋开始,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旧的坊市体制被打破,纸币正式发行,商品流通量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形下,以社会地位高下为主要甚至唯一标准的婚嫁等级状况消失了,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又成为人们选择配偶时的综合性因素。这正如宋人郑樵在《通志·氏族序》中总结的那样:“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状,家有谱系。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家人婚姻必由于谱系……所以人尚谱系之学,家藏谱系之书。自三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故其书散失而其书不传。”确乎如此,到了宋代,皇帝后妃“不欲选于贵戚”①(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二元祐七年四月戊午。相关讨论参见张邦炜:《试论宋代“婚姻不问阀阅”》,载《历史研究》,1985(6)。)已相当普遍,与唐代相比,更形成鲜明对照。

从表面现象看,这似乎是汉代历史的重演,实际上却是中国古代婚姻结构向更高层次的发展。以“家财”论婚嫁,打破了士庶不婚的格局,“婚娶之法,自朝廷以及民庶,荡然无制,故风俗流靡,犯礼者重”②。(②《宋文鉴》卷五二韩维《请不泛于诸家为颍王择妃》。)经济地位的高下,成为婚嫁时考虑对方门第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北宋史学家司马光描述这种情形时说:“将娶妇,先问资装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①(①《司马氏书仪》卷二。)蒙古人入主中原后,除去允许汉人与非汉人通婚外②,(②在元代统治阶级的中上层,汉族人与其他民族的通婚是十分普遍的。)其他方面仍与宋代无大异。及至明、清两朝,虽然又出现了某些新的因素(如清王朝建立后,实行民族歧视政策,规定满汉不得通婚),但这一基本格局却无大的改变。明太祖朱元璋把“专论聘财”作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提了出来:“古之婚礼,结两姓之欢,以重人伦。近世以来,专论聘财,习染奢侈,其仪制颁行,务从节俭,以厚风俗。”③(③《明史·礼志九·品官婚礼》。)深受理学化儒家思想熏陶的朱柏庐,在《治家格言》中把“嫁女择佳婿,毋索重聘;娶妇求淑女,勿计厚奁”作为家政要训。这些均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婚嫁重财的强烈的发展趋势。虽然还不能说经济地位高下已成为当时择婚最重要标准,但是,认为婚嫁等级制中经济地位在各种标准中有了空前提高是不过分的。

由此可见,如果用最粗的线条加以勾勒,中国封建社会等级婚制的发展和演变,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两汉时期。等级婚制体现在婚家双方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相接近的三位一体化上。它在时间上持续了四百余年。

第二阶段:两晋南北朝时期至唐代中期以前。等级婚制集中表现在婚家双方社会地位的相近上。而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被降到无关轻重的程度,等级制度的强化性远远超过了第一阶段。它在时间上持续了六百余年。

第三阶段:唐代后期至清王朝(鸦片战争之前)。等级婚制表现在婚家双方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的相近上。其中,婚家之间经济地位的相近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它在时间上持续了近一千年。

汉封建经济形态与中世纪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具有自身的特色。与之相适应,汉代的等级婚制也呈现出自身的特点。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汉王朝与中世纪印度之间婚制的区别。

在中世纪印度的婚姻关系中,浸透着浓郁的宗教因素,佛教和婆罗门教是古代印度影响最大的两个宗教,它们的共同之点是:把世俗生活中的不平等的阶级压迫和等级压迫的现实,加以神圣化、严格化和永恒化。因此,中世纪印度婚姻形态中的等级性,比中国汉王朝要严格、细密得多。

中世纪印度的婚姻等级制是高度封闭式的。当时,印度社会上存在着四个“瓦尔那”(等级):婆罗门(僧侣和学者)、刹帝利(武士和贵族)、吠舍(手工业者和商人)、首陀罗(农民和仆役)。在一般情况下,这四个等级是不许相互通婚的。作为满足上层社会贵族男子婚姻生活的补充,又流衍出“内婚制”以及“外婚制”两种形式。前者指在同一种姓内部发生的婚姻关系,这是当时最常见的现象。后者又包括“顺婚”(较高种姓的男子娶较低种姓女子为妻)和“逆婚”(较低种姓的男子娶较高种姓女子为妻)的差别:顺婚是允许的,逆婚则被禁止。此外,还有“贱民”阶层,它们在社会上处于极为低贱的地位,在婚姻关系缔结上根本不能染指四个“瓦尔那”成员。因此,当时印度人的婚姻嫁娶是在极为狭小的圈子里进行的。

对印度社会生活起了极大规范作用的《摩奴法典》从法律意义上保障了“瓦尔那”婚姻制度的施行,它力图消除破坏和违反“瓦尔那”等级状况的婚嫁行为,并对“外婚制”的顺婚作了若干限定。如第9卷第85条法规定:

再生族①(①按照古代印度法律规定,只有前三个“瓦尔那”(婆罗门、刹帝利、吠舍)能参加宗教“再生”仪式,属于再生族。而首陀罗则被称为“一生”族的“瓦尔那”。)在本种姓和其他种姓中娶妻时,其席次、尊敬和住室,应该按照种姓等次排列。②(②[法]迭朗善译,马香雪转译:《摩奴法典》,219页。)

依照这个法律,如果一个婆罗门娶了四个不同“瓦尔那”的女子为妻,这个妻子的地位各不相同,她们子女的地位也有高下之分。《摩奴法典》第9卷第153条云:

婆罗门妇女之子得四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得三份;吠舍之子两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一份。①(①[法]迭朗善译,马香雪转译:《摩奴法典》,226页。)

为了限制“顺婚”行为的扩大,《摩奴法典》进一步规定高种姓的男子不能肆无忌惮地滥娶低种姓女子。第3卷第17条说:“不娶本种姓女子,而与首陀罗妇女同床的婆罗门堕入地狱;如从她生一个儿子,即被剥夺其为婆罗门的资格。”第3卷第14条还规定:“糊涂到娶最后一个种姓的女子为妻的再生族,很快就使家庭和子孙堕落到首陀罗境地。”②(②同上书,56、55页。)

由此可见,古代印度的等级婚制不以婚家双方经济或政治地位相近为标准,而是以社会地位的“门当户对”为唯一根据。这种婚姻状况,对古代印度人的婚姻圈产生了极大的约束作用,它对于婚姻关系的不良影响,也远远超过了中国的汉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