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代婚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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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婚姻思想与婚姻观念(2)

贡禹确信,如果皇帝能这样做,就一定会感动和影响其他阶层的人,促使他们也减少为数众多的妻妾人数。

尽管贡禹对汉代统治阶级多妻妾原因的分析是粗浅而疏略的,他提出的方案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多妻妾现象。然而封建皇帝广选民女,确实加剧了这一劣风。从这个意义上说,贡禹之论有其合理之处。在统治阶级视多妻妾为正常现象的当时,他就能以批判的眼光对其产生原因进行探讨,已属可贵;而在“君君臣臣”的专制时代,敢于无所顾忌地抨击封建皇帝,更表现了其胆识与勇气。

刘向的婚姻思想

刘向(公元前77—前6年),本名更生,字子政,沛(今江苏沛县)人,活动于元帝至王莽执政时。刘向一生著述颇多,传世之作有《新序》、《说苑》、《洪范五行传》以及《列女传》等。他的婚姻思想则主要见于《列女传》中。

刘向写《列女传》的动机,是试图用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等级意识的集中体现“礼”,来更严格、更广泛、更深入地规范婚姻关系,以达到“布教化”、“正世风”的目的。因而,他的婚姻思想自始至终贯彻了这一原则,带有浓郁的正统婚姻观念色彩。

着重阐发“礼”在规范婚姻关系中的作用是第一个内容。

刘向把“礼”加以具体化。首先他认为应重视婚仪程序,而不能马虎苟且从事。刘向在《列女传》中收入先秦时召南女子申氏的故事:申氏因夫家迎女之礼不完备,断绝了婚事,且曰:“夫妇者,人伦之始也,不可不正。”对此,刘向发出了由衷的赞叹:“夫礼不备,终不肯从;要以必死,遂至狱讼;作诗明志,后世称诵。”①(①《列女传》卷四《贞顺传》“召南申女”条。)其次,“礼”还表现在婚后妻子应当恪守遵循的某些规范上。刘向对遵循“妇人之义,保傅不来,夜不下堂”,最后为火烧死的宋伯姬褒奖备至,誉其是“守礼一意”的楷模与典范。②(②参见《列女传》卷四《贞顺传》“宋恭伯姬”条。)再次,“礼”还是婚姻关系中等级性的体现。刘向承袭了董仲舒的“阴阳五行”说和“天人感应”论,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中违反了体现“礼”的等级原则,就会遭到“天谴”。如,他把鲁庄公二十年齐国发生大灾,看成是齐桓公“以妾为妻,嫡庶数更”所致。③(③参见《汉书·五行志上》。)最后,“礼”还指对婚嫁中某些禁忌原则的遵循。刘向认为,“同姓相婚”是违“礼”之行。即使国君,亦应遵循。否则,“君行于上”,就会导致“臣非于下”④。(④《汉书·五行志中之下》。)

主张女子恪守“贞节”,从一而终是第二个内容。

刘向承袭并发展了先秦儒家和董仲舒所倡导的“男尊女卑”思想。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而明确地提出女子不事二夫、从一而终的观点。他在《列女传》中一共收录了从一而终的“贞节烈女”十余则,占该书所褒扬的妇女总数14%。如此大规模地颂扬“贞烈”之女,在当时确乎是空前的。

在刘向看来,女子守“贞”的最基本标志是夫死不改嫁。他引述了这样一件往事:先秦时宋人之女嫁给蔡人。婚后丈夫患了“恶疾”。女方母亲打算让女儿改嫁他人,此女却说:“适人之道,壹与之醮,终身不改。”刘向极力赞扬宋女的行为,说这使“后人美之,以为贞顺”⑤。(⑤《列女传》卷四《贞顺传》“蔡人之妻”条。)与“贞”互为表里的是“顺”。刘向认为,“顺”的含义是丈夫虐待妻子,妻子却能忍辱负重。《列女传》中收录了一则黎夫人的故事。黎夫人出嫁后,丈夫感情冷漠,夫人“甚不得意”。有人劝她:“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今不得意,胡不去乎?”黎夫人却认为这样做不合“妇道”,决心“终执贞壹”,从一而终。刘向对黎夫人的言行推崇备至,他说,“妇人守壹,终不肯归”的行为是值得后人深思和效法的。⑥(⑥参见《列女传》卷四《贞顺传》“黎庄夫人”条。)部分是因为官方的首肯和提倡,部分是由于以故事集的形式编纂成书,刘向《列女传》在西汉末年至东汉初年流传很广,内地诸郡国和边地,无不受其影响。这在西汉一代,是独一无二的。①(①如在内地,山东嘉祥武氏祠中就有刘向在《列女传》中表彰的一个贤女———“无盐丑女钟离春”的画像(洪适:《隶续》卷五,见《隶释隶续》,374页)。《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简789亦有“分列女传”语。)

杜钦和谷永的婚姻思想

杜钦,字子夏;谷永,字子云。二人均系京兆长安(今陕西西安)人。西汉后期的政论家,主要活动于汉成帝统治时期。

成帝一朝,封建政治已相当腐败。从个人品格上看,成帝本人又是西汉诸帝中纵欲无行、放荡不羁最甚者。史载,他的后宫宫女数以千计。特别是赵飞燕姊妹入宫后,接连害死成帝妃子所生子女,使“金殿玉室”的后宫,笼罩在恐怖、猜疑的氛围中。加之,赵飞燕姊妹挥霍无度,间接加重了朝政的混乱。杜钦、谷永对这种局面十分担忧,因此,把论述的焦点集中于封建皇帝的婚姻关系上。

杜钦和谷永十分强调皇帝婚配的重要性,并将其与社会治乱联系在一起。他们认为:后妃制度,“夭寿治乱存亡之端也。迹三代之季世,览宗、宣之飨国,察近属之符验,祸败曷常不由女德”②。(②③④《汉书·杜钦传》。)统治政权的瓦解和倒台,归根结底是因为地主阶级对农民“竭泽而渔”的残酷剥削,以及由此引起的阶级矛盾的激化和社会的动乱。后宫内部的争宠纷争、钩心斗角,只能加剧这种矛盾,却非矛盾的根源。杜钦和谷永没有也不可能看到这一点。他们的论述显然夸大了皇帝后妃的作用。

其次,杜钦和谷永又为皇帝提出了择妇标准。他们认为,容貌是次要因素,最重要的标准是所选之人应具有“贤德”,“必乡举求窈窕,不问华色,所以助德理内也”③。(②③④《汉书·杜钦传》。)此外,还要看是否“宜子”,即具有较强的生育能力,从而保障皇帝世系延续。他们说:“礼,壹取九女,所以极阳数,广嗣重祖也。”④(②③④《汉书·杜钦传》。)而现实最迫切的问题是“急复益纳宜子妇,毋择好、丑,毋避尝字,毋论年齿。”⑤(⑤《汉书·谷永传》。)他们认为,遴选后妃遵循这两个原则,不仅大有益于国家,也能使皇帝本人延年益寿:“故后妃有贞淑之行,则胤嗣有贤圣之君;制度有盛仪之节,则人君有寿考之福。”⑥(⑥《汉书·杜钦传》。)很明显,杜、谷二人上述之论是针对成帝“好妃匹之色”的个性及皇后赵飞燕久不生育而发的。

最后,杜钦和谷永告诫皇帝注意男尊女卑的原则,不可让后妃恃宠,干乱朝政。谷永说:“夫妻之际,王事纲纪,安危之机,圣王所慎也。……诚修后宫之政,明尊卑之序,贵者不得嫉妒当宠……后宫亲属,饶之以财,勿与政事。”①(①《汉书·谷永传》。)杜钦则发挥了董仲舒的“阴阳五行”观,指出,皇帝不信大臣,宠用后妃涉足朝纲,乃是对“天道”的背离。这是因为:“臣者,君之阴也;子者,父之阴也……或妇乘夫,或臣、子背离君、父,事虽不同,其类一也。”他建议皇帝随时注意“正后妾”和“抑女宠”②。(②《汉书·杜钦传》。)

在他们影响下,朝臣纷起响应,如匡衡认为:“故《诗》曰:‘窈窕淑女,君子好仇。’言能致其贞淑,不贰其操,情欲之感无介乎容仪,宴私之意不形乎动静,夫然后可以配至尊而为宗庙主。此纲纪之首,王教之端也。”③(③《汉书·匡衡传》。)

可以看出,杜钦、谷永等人论及方面虽然较为狭窄。但是,他们的论述却向人们展示了在汉代封建专制政体中,皇帝婚姻状况的某些特点。

东汉时代的婚姻思想

东汉时期,豪族地主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为了通过血缘纽带,加强豪族地主的政治和社会势力,东汉地主阶级的正统思想家继承并发展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观念,从而大大强化了家族权、父权、夫权等封建宗法理论。同时,一些富于正义感、社会责任感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对于当时婚姻关系中的种种弊端进行了激热抨击。不过,囿于时代的局限,在这些人的婚姻思想中,进步与保守的内容往往交织在一起。两股波流撞击的结果,前者占据了明显优势,高视阔步地奔涌而下;后者则化为涓涓潜流,缓慢而又倔强地继续行进。

王充的婚姻思想

王充(公元27—97年),字仲任,会稽上虞(今浙江上虞)人。王充一生著述颇多,但除传世的《论衡》85篇外(其中有一篇仅存题目),《节义》、《养性》等著作都已散失。

王充婚姻思想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其一,王充主张在婚姻关系中贯彻“门当户对”的等级性原则。但他不是从社会伦理观念出发论证这个问题,而是以迷信心理作为解释的手段。王充指出:“类同气钧,性体法相因自相似。”所以,地位“富贵”之男,就必然会娶“富贵”之女。如果两人之相(即其地位)不同,而缔结婚姻,不是有“立死”的变故,就是要出现“豫亡之祸”。①(①参见《论衡·骨相篇》。)这样,王充就为婚姻嫁娶时门当户对的合理性涂上了神秘的色彩。

其二,王充反对婚姻关系中的乱伦行为。他不相信当时民间流传的“齐桓公妻姑姊妹七人”的说法。王充的依据是,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人伦规范。“夫乱骨肉,犯亲戚,无上下之序者,禽兽之性,则乱不知伦理”,因此,齐桓公断不会行此丑行。他又说,如果齐桓公真有这样的“禽兽”之行,那么,其罪恶就会“厚于桀纣,而过重于秦、莽也”②。(②《论衡·书虚篇》。)

可以看出,王充的婚姻思想具有相当保守的内容。作为东汉时代具有唯物主义观点并富于批判精神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他是颇有建树的。但是,在婚姻思想上,他却没有提出有价值的观点。

《白虎通义》中的婚姻思想

东汉初年,今文和古文两派在经学著作的训诂、名义、内容、意义方面争论不休。为了统一分歧,章帝建初四年(公元79年),东汉政府在白虎观开会讨论,班固(东汉安陵人)③等人记录了这次会议辩论的结果,撰写成《白虎通义》一书。《白虎通义》通过汉章帝的钦定,因此,它反映了最高统治阶层的意愿,是自董仲舒以来今文经学的延伸和扩大。其中包含的婚姻思想,也基本上是对董仲舒、刘向等西汉统治阶级正统思想家婚姻观的继承和发展。

③于班固的生年和籍贯,学术界尚有分歧。(1)关于生年。现时人们把班固和班超的生年均定为公元31年。设如此,则班固和班超是同年出生的。这只能用两种情形来解释:或者班固和班超是双胞胎。但史书记载并没有证明这一点,而且相反,称班固为班彪的长子,称班超为少子。或者班固和班超是同父异母。但班固、班超以及班昭都互以“同产”(同一父母的兄弟姊妹)相称,可见,这个理由也不能成立。因此,只能从汉代人年龄算法去判断,按,班超卒于公元102年,史载是时他71岁,但这实际上是虚岁,循此前推,则班固生于公元31年,班超生于公元32年。(2)关于籍贯。学界有四种说法。一曰出自北地(今甘肃庆阳北)。明人张溥在《班兰台集》、近人丁福保在班孟坚集》中持此说。二曰出自茂陵。乾隆年间修《凤翔府志·古迹》云:“茂陵在右扶风,乃东汉班、马、耿、窦,诸勋故里。”三曰,出自平陵(今陕西咸阳西北)。今人有关班固的著述,都依据《后汉书·班超传》中班超,

“扶风平陵人”的记载,持这一观点。四曰,出自安陵(今陕西咸阳东北)。见宋代史学家司马光的《资治通鉴》。我认为,司马光之论合乎史实。第一,《后汉书·班彪传》载班彪系扶风安陵人。第二,班固所作的《汉书·叙传》说,班氏家族西汉末年曾住昌陵。安陵在昌陵之西,平陵又在安陵之西。班家西迁,是不大可能逾安陵不驻足而住平陵。第三,《后汉书·班固传》载,班彪去世后,班固曾奔丧返回家乡,即安陵。

《白虎通义》承袭了董仲舒的“三纲”理论,进一步发展成为“三纲六纪”之说:“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①(①②《白虎通义·三纲六纪》。)在“三纲六纪”中,存在着十分严格的等级隶属关系。《白虎通义》对此有详细解释:“故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又曰:敬诸父兄,六纪道行,诸舅有义,族人有序,昆弟有亲,师长有尊,朋友有旧。”在这些纷杂的关系中,夫、妇关系尤为重要。《白虎通义》认为,“夫”与“妇”字音本身就含有尊卑贵贱的意思:“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妇者,服也,以礼屈服。”②(①②《白虎通义·三纲六纪》。)所以,妻子在任何时候都要服从和受命于丈夫。在《白虎通义》看来,丈夫可以支配妻子的命运;而妻子却不能对丈夫有不满表示:“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故《礼·郊特牲》曰:‘一与之齐,终身不改。’”③(③《白虎通义·嫁娶》。)

其次,《白虎通义》继承了先秦时期儒家关于“同姓不婚”的观点,并作了进一步阐发。《白虎通义·姓名》云:“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礼别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聚,皆为重人伦也。”因此,同姓相婚的行为实与禽兽无异。

再次,《白虎通义》对于婚仪过程作了若干用儒家观念理想化了的规定。《白虎通义》十分重视婚姻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它汲取了《易经》中“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的说法,把婚姻关系放在人们的各种伦理关系之首。它认为,在婚礼范畴中,首要的乃是男子和女子的成婚年龄:“妇人十五称伯仲何?妇人质少变,阴道促蚤成,十五通乎织纴之事,思虑定,故许嫁,笄而字。”④(④《白虎通义·姓名》。)但许婚并不意味着正式成婚。《白虎通义》撷取《礼记·内则》中“男子三十壮而有室,女子二十壮而嫁”的说法,认为男子和女子的初婚年龄应分别是三十岁和二十岁:

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何?阳数奇,阴数偶也。……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盈,任为人母。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生万物也。①(①②③《白虎通义·嫁娶》。)

除去其中具有神秘色彩的五行观念,《白虎通义》能从人的身体生理发育是否成熟来考虑男女婚配年龄,这无疑是可贵的。

此外,《白虎通义》还十分重视父母和媒人在婚嫁过程中的作用。它认为,只有认真履行这两个手续,才是正当的婚姻:“礼,男娶女嫁何?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故《传》曰:阳倡阴和,男行女随,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泆也。”②(①②③《白虎通义·嫁娶》。)

最后,《白虎通义》还沿袭了先秦思想家的看法,对原始婚姻关系作了猜测。可以看出,它参考了《商君书·开塞篇》中“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以及《吕氏春秋·恃君览》中“太古尝无君矣。其民众而群处,知母而不知父。无亲戚、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的论述,指出“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人民但知其母,而不知其父”③。(①②③《白虎通义·嫁娶》。)这一看法暗含了原始社会母权制婚姻形态。

班昭的婚姻思想

班昭(公元49—120年),字惠班。其成年后嫁与曹世叔,故世人又称其为曹大家。扶风安陵(今陕西咸阳东北)人。她在中国史学史上,以继承父、兄之业,续成《汉书》八表和《天文志》而为人们称道。而在中国古代社会思想史上,她则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妇学”著作———《女诫》的作者而闻名后世。

《女诫》凡7篇,全文1800多字。班昭在序文中谈到自己写这篇文字的目的时指出:“但伤诸女方当适人,而不惭训诲,不闻妇礼,惧失容宅门,取耻宗族。”因此,贯穿其中的中心思想是女儿对父亲、妻子对丈夫、女子对男子的无条件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