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代婚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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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平衡与混乱(2)

既然中常侍十人是定员,那么上引十二人中必有二人不是中常侍。《后汉书·宦者列传》对此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黄巾起义时,东汉政府“遂使钩盾令宋典缮修南宫玉堂。又使掖庭令毕岚铸铜人四列于仓龙、玄武阙”。查《续汉书·百官志三》,中常侍、钩盾令和掖庭令均是少附属官,但其俸秩与职掌却差距甚大。中常侍:“秩比二千石,掌侍左右,从入内宫,赞导内众事,顾问应对给事。”有较高地位。而掖庭令,秩仅六百石,“掌后宫贵人采女事”;钩盾令亦六百石,“典诸迈池苑囿游观之处”。按照东汉官制,地位较高的官是不能兼任地位较低的官的。所以,宋典和毕岚当时不可能是中常侍。因此,东汉末年“十常侍”集团应是如下十人:张让、赵忠、夏恽、郭胜、孙璋、栗嵩、段圭、高望、张恭、韩悝。

②《后汉书·宦者列传·侯览》。中国古籍关于宦官的较早记载是《诗经》。故后人注《诗经·小雅·巷伯》曰:“巷伯,刺幽王也。寺人伤于谗,故作此诗。”郑玄更明确地说:“巷伯,奄官寺人,内小臣也。奄官,上士四人,掌皇后之命于宫中,故谓之巷伯。”秦王朝继续设立宦官系统。如嫪毐诈为宦人入侍宣太后,中车府令赵高亦是宦者。汉王朝承袭并发展了秦代的宦官制度。

宦者既受腐刑,何以能纳妻?这始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谜。清代人俞正燮在《癸巳类稿》中认为,汉代宫刑每每不净,故有宦者娶妻乱法之事。如《史记·佞幸列传》记载,“李延年坐法腐,与上卧起,甚贵幸。久之,寝与中人乱。”《史记·封禅书》说:“胶东宫人栾大,武帝妻以卫长公主。”《后汉书·宦者列传·栾巴》云:东汉人栾巴,“以宦者给事掖庭。后阳气通畅,白上乞退。有子贺”。俞正燮还引秦汉以后的史例,证明宦者受腐刑常不净,如唐宦者高力士娶吕氏,李辅国娶元氏。宋宦者童贯颐下生须十数,林亿年养娼女于别馆等。由于古代医学的技术手段较低,宦者腐法不净的现象是存在的。但是,绝大多数宦者应是丧失生育能力的,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汉代和以后的各封建王朝几乎没有出现宦者“秽乱后宫”之事。而且,关于宦者李延年与中人乱之事,《汉书》记载与此有异:“久之,延年弟季与中人乱”(《佞幸传》)。二者孰是,还无法确定。因此,两汉时期宦者娶妻之事,主要应从他们作威作福的心理状态去理解。

第三,已婚男女的通奸。

男女通奸也构成了破坏家庭、婚姻关系稳定的因素。从现有史料看,通奸情形主要出现在统治阶级中。其中,既有男子(丈夫)通奸者,亦有女子(妻子)通奸者。如都尉、岸头侯张次公与淮南王女刘陵通奸④,(④参见《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济南太守董朝与城阳王女儿通奸⑤。(⑤参见《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夫或妻与外人通奸对家庭的影响有时是很大的。如成帝朝丞相王商女弟“淫乱,奴杀其私夫”,不仅使王家以“闺门内乱”的丑闻遍及于朝内外,而且也引起其姻亲不满,王商子王俊与左将军史丹之女成婚,史丹“为女求去”⑥。(⑥《汉书·王商传》。)东汉时,京兆尹班雄之子班始与阴城公主结婚,公主依仗自己是清河孝王之女和汉顺帝之姑,恣意胡为,与“嬖人”通奸。班始杀阴城公主,结果不但自己被处以“腰斩”极刑,而且兄弟姐妹也都被弃市。如果通奸行为不被配偶察觉,其破坏程度亦将大大降低。如霍光妻与家奴通奸,始终未被霍光所知,因而及至霍光死去时,其家庭仍很稳定。又如,相传汉成帝时侍郎庆安,“赵后悦之,白上,得出入御内,绝见爱幸”;“别开一室,自左右侍婢以外,莫得至者,上亦不得至焉。以辎车载轻薄少年,为女子服,入后宫者日以十数,与之淫通”,然终未被成帝察觉,赵飞燕的皇后地位也始终很稳。①(①参见《西京杂记》卷二。)

第四,家庭内部关系的纠葛。

两汉时期的家庭包括复合家庭和核心家庭两类,其中,前者是最主要的类型。家庭成员越多,家庭内部关系也就越复杂。沙波特家庭关系公式②(②沙波特家庭关系公式,参见潘允康:《家庭社会学》,142页,重庆,重庆出版社,1986。)指出:

N2-N 2

N为家庭人数。汉代小农一般是“五口之家”或“六口之家”,其家庭内部有10至15种关系。贵族、官吏的家庭人数约在九口之上,其家庭内部约有36种关系。因此,两汉时期统治阶级家庭内部关系远较普通家庭复杂。

这一时期,家庭内部关系主要包括五组:(1)父—子,(2)母—子,(3)公—媳,(4)婆—媳,(5)夫—妻。其中,夫—妻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下面,主要分析夫妻关系的动荡对婚姻结构的影响。

虽然汉代妇女比后代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和较高的地位,但是,在夫妻之间,丈夫仍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丈夫的行为方式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重要因素。

其一,在汉代,夫妻之间的争吵、不和、猜忌、反目及至离异,大都由男方造成。有关论述已见前文,此不赘论。

其二,在汉代,行为放荡不羁的男子,在婚后长期离家别走,也可导致正常的家庭婚姻生活的中断。汉代诗人写了许多诗歌描述了思妇的惆怅与悲伤,从而说明这种现象在当时并不罕见。汉乐府诗《青青河畔草》写道:

青青河畔草,郁郁园中柳。盈盈楼上女,皎皎当窗牖。娥娥红粉妆,纤纤出素手。昔为倡家女,今为荡子妇。荡子行不归,空床难独守。①(①《文选》卷二十九。)

在倡女以外,其他身份的妇女也有类似的遭遇。建安诗人曹丕叙写了一位平民女子的凄凉心境:

秋风萧瑟天气凉,草木摇落露为霜。群燕辞归雁南翔,念君客游思断肠。…………贱妾茕茕守空房。忧来思君不敢忘,不觉泪下沾衣裳。②(②《文选》卷二十七曹丕《燕歌行》。)

另一位建安诗人曹植在《七哀诗》中则描述了一位出身贵族或豪强地主家庭的女子的愁肠:

明月照高楼,流光正徘徊。上有愁思妇,悲叹有余哀。借问叹者谁,云是客子妻。君行逾十年,孤妾常独栖。君若清路尘,妾若浊水泥。浮沉各异势,会合何时谐。③(③《文选》卷二十三。)

由女方挑起的家庭纠纷的情形是比较少见的,其前提是女方家庭的社会地位接近或高于男方。其表现主要有两种:一是对男方纳妾的不满,二是对非己所生的子女的歧视与迫害。对于前者,古代史家往往用“妒”来评说,但这实际上只是在封建夫权的压迫下,妇女对“多妻妾”的不合理现象的一种反抗。“妒忌”过甚,则有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东汉人冯衍之妻任氏由于“悍忌”,不让其夫畜“媵妾”,因而被冯衍“逐之”。④(④参见《后汉书·冯衍传》。)至南北朝时,妻子“妒心”的“不良”又被加以理论化。北魏临淮王元孝友说:“凡今之人,通无准节。父母嫁女,则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劝以忌。持制夫为妇德,以能妒为女工。自云受人欺,畏他笑我”,但“妒之心生,则妻妾之礼废;妻妾之礼废,则奸淫之兆兴,斯臣之所以毒恨者也”①。(①《北史·太武五王列传·临淮王潭附孝友》。)不过,女子的“妒”行,并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现象,在汉代之后并没有消失。女子迫害非己生的子女也是影响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在汉代,社会舆论对此的评价是自相矛盾的:即一方面谴责女子的这种行为,另一方面都又对忍受折磨而不进行反抗的子女加以褒扬。如东汉人冯豹,“年十二,母为父所出。后母恶之,因尝豹夜寐,欲行毒害,豹逃走得免。敬事愈谨,而母疾之益深,时人称其孝”②。(②《后汉书·冯衍传》。)社会舆论的这种双重性,显然与“事敬尊上”的封建孝道思想有关。

第五,社会陋俗的影响。

两汉时期,有些地区长期存在着影响婚姻稳定的陋习。如西汉前期,齐地许多人家的长女要去“主祠”,“名曰‘巫儿’”,因而迟迟不能结婚;燕、赵青年女子流入其他地区,也影响了这一地区的性别比平衡。③(③参见《汉书·地理志下》。)东汉时,九江浚遒地区有唐、后二山,“民共祠之,众巫遂取百姓男女以为公、妪,岁岁改易,既而不敢嫁娶(李贤注云:‘以男为山公,女为山巫’),前后守令莫敢禁”④;(④《后汉书·宋均传》。)“百姓苦之”,但也无可奈何。后宋均任太守,“敕条巫家男女以备公、妪。巫叩头服罪,乃杀之,是后遂绝”⑤。(⑤《风俗通义·怪神》。)

第六,自然灾害的影响。

“人类—资源—环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已为当代学者所证明。而且,在生产力水平不甚发达的古代,自然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更为巨大。

四十多年前邓云特(拓)先生在《中国救荒史》一书中统计,秦汉四百年中,自然灾害累计达375次,其中旱灾81次,水灾76次,地震68次,蝗灾50次,雹灾35次,风灾29次,大歉收造成的饥荒14次,疫灾13次,霜雪9次。⑥(⑥参见邓云特(拓):《中国救荒史》,11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按,本书初稿成于1984年,距《中国救荒史》初版47年。)一场灾害往往殃及数十郡国,如武帝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关东旱,郡国四十余饥,人相食”①。(①《汉书·武帝纪》。)灾荒通过人口死亡与流徙等中介环节,影响了家庭与婚姻结构的稳定。

在汉代,人们是难以抵御自然灾害危害的,许多人死在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中。如地震,西汉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陇西郡地震,“压杀人众”②。(②《汉书·元帝纪》。)疫灾,东汉光武建武十四年(公元39年),“会稽大疫,死者以万数”③。(③《后汉书·钟离意传》。)旱灾,东汉献帝兴平元年(公元194年),“三辅大旱”,谷价急剧上涨,“是时谷一斛五十万,豆麦一斛二十万”,导致了“人相食啖,白骨委积”的惨景出现。④(④参见《后汉书·献帝纪》。)饥馑,桓帝延熹九年(公元166年),“司隶豫州死者什四五,至有灭户者”⑤。(⑤《后汉书·桓帝纪》。)顺帝时豫州人口有618万,桓帝时当基本是此数,则延熹九年因饥馑而死亡者有240多万。

人口的非正常死亡,对于婚姻结构不啻是一严重打击。在自然灾害过后,汉政府往往要抚恤鳏寡孤独。如东汉和帝永元十二年(公元100年),下诏贷被灾诸郡民粮种:“赐下贫、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及郡国流民,听入陂池渔采,以助蔬食。”⑥(⑥《后汉书·和帝纪》。)安帝永初四年(公元110年)春,郡国、京师暴雨成灾,安帝颁诏:“其务崇仁恕,赈护寡独。”⑦(⑦《后汉书·安帝纪》。)

在这些自然灾害中,还有十分奇特、骇人听闻的“狼灾”。某些地区的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后,野狼数量剧增,横行无忌。由于女子的抵抗能力较弱,所以,野狼啮杀的人基本是妇女。如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十一月,望都和蒲阴二县上奏:“狼杀女子九十七人,诏赐狼所杀者钱,人三千”⑧。(⑧《后汉书·顺帝纪》。)这些女子的死亡有可能导致某一地区男女性别比的失调,从而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

第七,某些特殊情况的影响。

《后汉书·方术列传上·谢夷吾》注引《谢承书》记载,东汉时有女子张雨,早年丧父母。及出嫁之年,她不肯出嫁,留在家中抚养两个孤弟,而且“教其学问,各得通经,雨皆为娉娶,皆成善士”,但张雨却因此寡身终生。

初步分析

在这七个因素中,社会动乱对婚姻关系的震荡最大。从空间上看,它影响的不是一个点,也不是某个狭窄的地域,而是全国范围的动荡。从时间上看,它的影响往往有几十年。从影响面上看,几乎社会各阶层都毫无例外地受到损害,尽管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家庭内部关系的不稳定和统治阶级的腐朽生活方式是仅次于社会动乱的因素,它们往往是社会相对稳定时期婚姻关系受到破坏的主要原因。由此看来,影响汉代婚姻关系稳定的因素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社会的动荡。

第二层次: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统治阶级的腐朽生活。

第三层次:陋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

同时,这些因素对不同阶层的影响不尽相同。

影响最深的是小农、小手工业者、城市平民和小商人等阶层。上述的七种因素,都可以对他们产生严重影响。征发徭役、兵役,他们首当其冲;社会动荡、战祸连年、饥馑流年对他们的冲击最大;统治阶级强掠民妻和广蓄妃妾的主要对象也是这些地位低下的阶层。从现存史料看,陋俗破坏婚姻稳定的情形大都出现在小农当中。

在统治阶级当中,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的差异,不同阶层所受的影响程度也有大小之分。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是俸禄少、官职微的中、小官吏和家庭资财有限的中、小地主阶层。在较大的自然灾害来临时,他们中的一些人因无力抵御而流徙转迁;在战乱中,他们的家庭婚姻关系会受到严重摧残;有时,他们还可遭受政治地位更高、经济实力更雄厚、权势更大的统治阶级成员的欺侮。

皇族、贵族和高级官吏是汉代社会中受影响最小的三个阶层:他们不受徭役、兵役之苦;经济实力雄厚,生活优裕;政治和社会地位很高,无虑他人欺凌。因此,在上述七个因素中,只有社会大动荡、大混乱,才有可能构成对皇族、贵族和高官婚姻关系的破坏。而且,需要指出的是,这三个阶层和中、小官吏,中、小地主的荒淫的生活方式,还直接起到了破坏汉代统治阶级婚姻状况稳定的恶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