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汉代婚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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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平衡与混乱(1)

影响汉代婚姻家庭稳定的因素

汉代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一个孤立、封闭的社会体系,它受着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了时间上的波动。下述的任何一个因素,都可以打破婚姻关系相对平衡稳定的状况,使之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

第一,从整体角度看,汉代婚姻关系稳定平衡与否,与全社会的治乱相关系数最高。总起来看,两汉时期婚姻关系相对稳定阶段有如下三个时期:

(1)西汉前期(公元前189—前104年)即以汉惠帝颁令女子早婚之年为始点,迄于汉武帝太初年之前。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家庭关系开始稳定,婚姻关系亦有了很大程度的调整,适龄青年男女的完婚率是很高的。以此为前提和契机,迎来了汉代人口的第一个增殖高峰期:百姓新离困苦,“人欲长幼养老”①,(①《汉书·刑法志》。)“故逮文、景四五世间,流民既归,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国自倍”②,(②《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人民“衣食滋殖”③。(③④《汉书·食货志上》。)

(2)西汉后期(公元前86—前33年),包括汉昭帝、汉宣帝和汉元帝三朝武帝后期,西汉国运一度中衰,关东出现的大量流民,流离失所,无家可居,严重影响了这一部分人口的婚姻状况。武帝晚年悔征伐之事,下诏曰:“方今之务,在于力农。”④(③④《汉书·食货志上》。)

昭帝即位后,统治阶级进一步修改调整了国策,使西汉王朝转危为安,并进而出现了“昭宣中兴”的繁荣局面。原先在关东诸地遭到破坏的婚姻结构,又趋于平衡和稳定,“百姓安土,岁数丰稔”有益于家庭婚姻关系;而成婚率提高,又有助于人口的增殖,并由此导致“田野益广颇有畜积”的经济状况。西汉人口增长的第二个高峰期,便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元帝之后,西汉王朝步步走向颓途:土地兼并更为剧烈,豪族地主开始崛起,朝政腐败,政治黑暗,社会动荡不宁。史称:

今天下独有关东,关东大者独有齐楚,民众久困,连年流离,离其城郭,相枕席于道路。①(①《汉书·贾捐之传》。)

阴阳错谬,岁比不登,天下空虚,百姓饥馑,父子分散,流离道路,以十万数。而百官群职旷废,奸轨放纵,盗贼并起,或攻官寺、杀长吏。②(②《汉书·孔光传》。)

王莽即位,试图改变这种局面。但他改制处处循古,反而加剧了社会动荡,以至于“元元无聊,饥寒并臻,父子流亡,夫妇离散,庐落丘墟,田畴荒秽,疾疫大兴,灾异蜂起”③。(③《后汉书·冯衍传》。)许多违犯王莽币制的人家,遭到改婚他家之厄运:“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到者易其夫妇,愁苦死者什六七。”④(④《汉书·王莽传下》。)广大人民以及一部分统治阶级成员婚姻家庭结构,犹如波涛中的片片小舟,受到了一个又一个巨浪的持续的猛烈冲击和震撼,长达数十年之久。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东汉初年。

(3)东汉前期(公元58—168年),包括明、章、和、殇、安、顺帝诸朝公元25年,东汉王朝建立。但在东汉第一代天子光武帝刘秀统治期间,国内战争仍未停息,由于战乱而沦为下妻、小妻的已婚女子,为数尚多,家庭破裂的比率亦甚高。所以,刘秀在建武二年(公元26年)颁诏云:“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⑤(⑤《后汉书·光武纪上》。)从明帝时开始,东汉社会渐趋稳定,“故吏称其官,民安其业,远近隶服,户口滋殖焉”⑥。(⑥《后汉书·明帝纪》。)此文虽有夸饰之处,但从明帝到顺帝时的人口逐年增长当是事实无疑,这一状况便是在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出现的。

顺帝朝的结束,预示着东汉统治的衰落。但导致衰落的原因则与西汉有所不同。从东汉中期开始,在洛阳、南阳、颍川地区、关中地区、巴蜀地区和齐鲁地区,豪族地主庄园鳞次栉比,许多原来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民在土地兼并的剧烈震荡中,沦为“僮仆”、“奴客”、“客”、“徒附”等依附农民,受到的压迫加剧了。与此同时,在朝廷中,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之争开始公开化,宦官、外戚、官僚的矛盾和斗争愈演愈烈。到了桓帝朝后期,“党锢”大兴,知识阶层力量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社会的动荡不宁,进而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这种破坏力的强度远远超过了家庭、婚姻内部的某些自身瓦解因素。它从诸多方面对婚姻结构的稳定性产生了干扰和破坏作用。毋宁说,在两汉时期及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这也是破坏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

首先,家庭成员往往由于动乱而流离失散。在一场战争中,父、夫被杀,妻、女被掳是十分普遍的事情。秦末,项羽率军入关后,尽掳秦宫女而去。①(①参见《史记·项羽本纪》。)新朝后期,朝政日败,朝令夕改的政令和各级官吏的盘剥,加剧了社会的混乱。“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到者易其夫妇,愁苦死者什六七。”②(②《汉书·王莽传下》。)凄苦之情,可想而知。在反王莽军事活动中,各种武装军纪败坏,时人冯衍谴责说:这些人“逆人绝理,杀人父子,妻人妇女”③。(③《后汉书·冯衍传》。)到东汉末年,战乱再起。董卓率军入关中,“尝遣军到阳城。时适二月社,民各在其社下,悉就断其男子头,驾其车牛,载其妇女财物……以妇女与甲兵为婢妾”④。(④《三国志·魏书·董卓传》。)甚至许多统治阶级成员也难逃其劫。如世为“衣冠大族”的南阳人朱晖,为战乱所迫,与其外氏家属逃往宛城,途遇“群盗”,以“白刃劫诸妇女”⑤。(⑤《后汉书·朱晖传》。)两汉四百年,约有五十年的时间是这种“马边悬男头,马后载妇女”的大动荡与大劫掠,造成了许多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正如贾捐之所指出的:“当此之时,寇贼并起,军旅数发,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鄣,孤儿号于道,老母寡妇饮泣巷哭,遥设虚祭,想魂乎万里之外。”⑥(⑥《汉书·贾捐之传》。)

其次,大量征发兵役和徭役从另一侧面影响了婚姻结构的状定。汉制,成年男子要服一定时间的兵役和徭役。随着战争出现,兵役和徭役的征发便愈加频繁,从而导致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出现振荡。西汉中期,淮南王刘安上书汉武帝,力谏不要出兵征发南越:“历岁经年,则士率疲倦,食粮乏绝。男子不得耕稼树种,妇人不得纺绩织帛。丁壮从军,老弱转饷”,从而使父子、夫妇“不得相保”。刘安的这段话是有感于汉初兵旅频发(如高帝时平定诸侯王、吕后时征讨南越)而发的。到东汉初年,兵役繁重,以至于“士卒烦碎……暴师外营,经历三时。内有怨女,外有旷夫”①。(①《续汉书·五行志一》刘昭注引方储《对策》。)东汉末年到三国初年,由于动乱时间更长,统治阶级滥征徭役更剧,婚姻关系所受的破坏程度也更大。吴人陆凯曾上书孙皓:“今则不然,夫妇生离,夫故作役,儿从后死,家为空户。”②(②《三国志·吴书·陆凯传》。)有的男子,甚至今夜成婚,明日便长别妻子去服徭役。汉末三国人徐幹在《于清河见挽船士与新娶妻别》一诗中,用纪实的笔法,描述了这一凄凉悲惋的人间惨状:

与君新结婚,宿昔当别离。凉风动秋草,蟋蟀鸣相随。…………岁月无穷极,会合安可知。愿为双黄鹄,比翼戏清池。③(③逯钦立辑校:《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魏诗》卷三。)

社会的动荡不宁和战乱频仍,还强化了“出世”、“隐居”意识,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与古代西方和古代印度不同,汉代人隐居并非因宗教的缘故,除去个别人欲以此抬高自己身价,博取名利,大多数是不堪忍受动乱的折磨。如王莽末年,“士之蕴藉义愤甚矣。是时裂冠毁冕,相携持而去之者,盖不可胜数”④。(④《后汉书·逸民列传序》。)在见诸史册的东汉时期隐居山泽的逸民中,在战乱时期因避祸而隐居者19人,占总人数的91%。⑤(⑤参见《后汉书·逸民列传》及李贤注引诸家《后汉书》。)

如果我们把局部地区性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作为I度混乱,把全国性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作为Ⅱ度混乱,在汉代婚姻结构的动态演变上,便形成了变化曲线,社会的整体性稳定与婚姻结构的稳定具有相应的函数关系,它们属于回归模型中的正线性关系。在这种线性关系模型中,因变量(即婚姻结构)随着自变量(即社会结构)的增减而相应地增减,二者变化的频度、幅度和强度都呈同步状态。

第二,统治阶级成员腐朽荒淫生活对婚姻关系稳定的破坏。

如本书第五章详细论述,汉代封建统治者在正妻之外大量纳妾,从而导致广大下层人民有偶率的下降。许多男子无法完婚,有的甚至皓发白首而“无匹”。一般而言,在汉代相对稳定时期中,影响结婚率的最主要因素就是统治者的多妻妾风习。

需要强调的是,许多统治阶级成员在大量娶妻纳妾、从而干扰小农和平民的婚姻完成之外,还霸占已婚人家之妻,从而严重干扰和破坏了人民正常的家庭生活。从西汉到东汉的四百年间,统治者依仗手中权势掠夺人妻的情况,一直没有停止。其中,诸侯王是为害较甚的阶层。正如史书所说:“汉兴,至于孝平,诸侯王以百数,率多骄淫失道。何则?沉溺放恣之中,居势使然也。”①(①《汉书·景十三王传》。)如西汉土军式侯宣生,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与人妻奸”②。(②《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庸釐谈侯刘端,永光二年(公元前42年)“强奸人妻”③。(③《汉书·王子侯表下》。)有的豪族大家、高官显贵家中的豪奴也纵横街巷乡间,霸占人妻。东汉时,外戚窦宪把持朝政,窦氏家族的奴客仆从,“依倚形势……妻略妇女”④。(④《后汉书·窦融传》。)更有甚者,随着十常侍等宦官集团的兴起⑤,一些已丧失生殖能力的宦官也仿效外戚、豪族,强夺民女,“威侮良家,取女闭子”①,(①《后汉书·周举传》。)“虏夺良人,妻略妇子”②。遭到祸害的不仅仅是普通百姓,一些小官吏也难逃其祸。如东汉桓帝时,宦官曹节之弟曹破石任越骑校尉,“越骑营五百(军官名)妻有美色,破石从求之,五百不敢违,妻执意不肯行,遂自杀”③。(③《后汉书·宦者列传》。)

⑤“十常侍”是东汉末年著名的宦官集团。但是,史家对于“十常侍”有多少人,是哪些人,历来意见纷纭。这里依据有关史实,试作一释。黄巾农民起义爆发后,东汉政府内一片混乱。郎中张钧上书称:“窃惟张角所以能兴兵作乱,万人所以乐附之者,其源皆由十常侍多放父兄、子弟、婚亲、宾客典据州郡。……宣斩十常侍头。”这是时人首次明确提出当时存在着“十常侍”集团。汉灵帝读了张钧的奏折后大为不满,他说:“十常侍固当有一人善者不?”由此看来,东汉末年人对“十常侍”所指是很清楚的。

然而,到了宋代,司马光对“十常侍”提出了疑问:“范书《宦者传》上列常侍十二人名,而下云十常侍。未详。”(见《资治通鉴》卷五八所收司马光《考异》)胡三省认为“十常侍”是由下述十二人组成的:张让、赵忠、夏恽、郭胜、孙璋、毕岚、栗嵩、段圭、高望、张恭、韩悝、宋典;而“言十常侍,举其大数也”(见《资治通鉴》卷五八胡注)。后人大都从胡三省之说。

查胡说之据,系《后汉书·宦者列传》中的一段话:“是时,(张)让、(赵)忠及夏恽、郭胜、孙璋、毕岚、栗嵩、段圭、高望、张恭、韩悝、宋典十二人,皆为中常侍,封侯贵宠,父兄子弟布列州郡,所在贪残,为人蠹害。”不过,以这段文字为据,说明十常侍是张让等十二人,是有问题的。首先,从这段记述中并不能看出这十二人就是“十常侍”。其次,东汉初年,宦官尚无定员。至明帝永平年中,“始置员数”,中常侍定员四人。东汉中期,宦官郑众在铲除窦宪集团中立了大功,“于是中官始盛焉”;而“中常侍至有十人”。此后,十人成了中常侍一职的法定员数。说东汉末年有十二人担任中常侍是范晔的误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