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职业化背景下高校辅导员的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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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学生管理工作的比较与借鉴(5)

在政府层面,政府政策推动是高校学生事务专业化进一步发展的动力。1993年英国教育部门颁布了学生宪章,学生被赋予顾客的角色,并具有享受学校提供服务的权利,使学校对学生的态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学生宪章的颁布使落后于学生支持服务基本要求的高校,开始对学生服务的态度发生了变化,综合化、专业化的学生事务管理在传统大学和现代大学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加强,学生事务者的权利也得到了相应的保障。

在学校层面,英国高校在财经、政策、待遇等诸多方面对学生事务队伍给予充分的支持。此外,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人员享有不通过学校行政系统,直接与社会相关机构产生合作关系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心理健康咨询、医疗保健等政策规定的特定事项方面。例如,在心理健康方面,如果心理咨询师发现学生有严重的自杀倾向,可以按规定直接与国民保健局联系,进行相应处理,学校在这些方面都给予学生事务大力的支持。此外,多数高校关于学生事务人员的工作规章制度相当完善,学生事务者按章依规办事的意识很强、执行力较强,在服务中讲合作、讲质量。

第二,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从业人员。随着招生规模扩大,学生事务管理内容也变得多样化,英国高校针对不同情况分设了较为合理有效的工作内容、服务项目和工作岗位,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组织结构内部的明确分工,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专业化的素质和能力。在英国,学生事务管理人员都是专职的,一般都具有较高的学历,而且需要学生事务管理相关专业出身,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能够为学生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和服务。如心理咨询中心教师一般都由心理学或教育学的博士担任。在学生事务管理人员的选拔方面,除了有应用计算机的基本技能、与人合作的意识和能力及学历背景等通用素质要求外,还有明确的专业素质要求。以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为例,其内部分工明确,有专门负责信息和资料的管理员,有专门负责与用人单位接洽的对外联络员,有专门负责研究就业政策和进行咨询的人员等。一般来讲,信息资料管理员要求具有在相关教育机构(如中小学或其他大学的图书馆或资料室)工作过的经历,而对外联络员则需要具有在社会上其他单位工作过的经历,这样才能了解和掌握雇主的心态和要求,有效地为学生提供建议和方案。

第三,务实的培训体系。对学生事务人员队伍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是英国各大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人员培训在领域和对象上大大拓宽,以支持特殊学生群体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重中之重。一是发展和开设更为有效的培训课程。英国十分重视并不断加强对学生事务人员管理课程的国家级培训,这是近年来学生事务的特点之一。二是开始重视对非专职学生事务人员的相关学生事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与之前比,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专业化建设逐步增加了对非学生事务教职人员支持和帮助学生生活、技能等发展所需要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的任务。强调学术教师对学生需要的多样性了解、理解和负责。对非学术教师人员如医院职工、管理员等人员的培训,则需加强在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反应和预防特殊情况等方面的培训。三是重视对新进学生事务人员工作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尤其强调新进人员对特殊学生群体的支持与服务的技能和水平,如在残疾人察觉、精神健康领域技能、专门约见咨询、心理咨询、学习技能咨询、识字与诵读困难支持、债务处理咨询和国际学生服务等方面对新进人员进行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第四,健全的专业组织。英国学生事务工作者有诸多行业和专业协会,这些专业组织在专业规范和专业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而又富有操作意义的规定,它们在英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发展过程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专业组织如下:英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协会、大学教师发展培训联合会、英国高校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协会、英国心理学家学会、英国咨询与心理治疗协会等。

第五,完备的评估监控体系。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人员状况已经被纳入高等教育质量保证评估体系,具有较为完备的聘任、评估与监控制度。

随着英国学校的飞速发展和对欧美人才教育理念的大量引入,英国在教学理念、办学风格等诸多方面非常明显地体现出了内外包容的特点。英国大学的学生事务人员可以面向社会招聘,实行合同用工制,规定学生事务人员既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又要具有相关的丰富社会实践经历,从而保障了整体队伍的优良素质。大学还建立了一套非常缜密的评估聘用员工的制度,其中包括在系、所和学院层面所做的考核和评估,必要时也可由学校出面进行评估。学校对于学术人员和非学术人员作出不同层面的聘任规定。高级非学术人员(比如学生事务中心主任,以及其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学术人员一样,每三年要接受一次工作评估。由至少三个部门以上的四至五个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他们进行评审检查。被评审者要以报告的形式详述过去三年的职责和责任,并提出对未来发展的设想和规划,然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还将搜集40~50位学术及行政部门的员工对被评审者的反馈意见。

英国各高校不仅采取学生评价专业教师的办法,也采取学生评价学生事务人员的办法。由于英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由学生导师组成,“导师制”的实行,使得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可以与教师密切交流和沟通,拓宽视野、激发创新能力。由于导师面对的是学科、专业不同的学生,对于导师的考核相对比较困难,于是学生网络在线调查便成了一种考核途径。学生个人都设有自己的个人账户,可以根据学校的需要和安排及时登录网站,对相关教师进行网上评价,由于是个人实名登录,要求学生的评价客观和公正,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测评的信度和效度。

英国高校申诉、控诉系统及司法终审的不断完善,对高校学生事务人员有着重要的督促作用。英国高校大多采取较为完善的监控制度,分不同层面进行工作汇报和总结,以期达到自控和他人监督的目的。监控主要是以书面报告和口述的方式进行。时间从一个月一次到一年一次不等。每个部门都设有监控负责人,负责自己所监管范围内人员的工作计划、工作表现、工作效果等。当监控报告指出值得注意的问题时,负责监控人必须同时建议解决问题的方案。对于每次的监控总结要求相关负责人、学生和同事共同参加进行总结考核,考核的内容都纳入个人的评价体系之中。

二、德国高校学生工作及其专业化发展

德国是近代意义大学的发源地之一,其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大学生服务中心

德国大学的管理机构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日常的教学和科研等学术性工作,其他的非学术性事务管理不再由大学承担。在德国的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处的职能主要与学生的学习及就业有关,而关于学生的心理健康、生活园区等问题则由独立于大学之外的社会机构“大学生服务中心”予以负责。

德国大学生服务中心创建于1919年,原名为“大学生互助协会”。经过近百年的发展,该中心已成为在全德拥有62个分部的现代化大学生服务机构。

大学生服务中心的组织机构一般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和中心内部管理机构四部分组成。成员中既有学生代表、教师代表,也有校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代表。这种格局的组成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服务中心的社会化管理效益。另外在大学生服务中心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学生公寓专业委员会、学习促进(贷学金管理)专业委员会及学生食堂专业委员会。

德国大学生服务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在公法基础上建立的社会服务机构,其职责是承接国家委托的各项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主要职能包括六大方面:一是促进教育的发展。受联邦政府的委托,德国各地的服务中心每年都会根据“联邦教育促进法”,向学生提供贷款和助学补助,并宣传“教育促进法”,受理学生的一些申请,以保证学生能够顺利毕业,促进学业的完成。二是宿舍管理。大学生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向学生提供住宿、介绍、联系其他渠道住房的信息。三是开办幼儿园。由于德国大学生中约有10%已生儿育女,因此为了让这些年轻的父母能够安心完成学业,德国大学生服务中心向他们提供了价格优惠、地点较为便利、开放时间更为灵活的幼儿园。四是管理食堂。在德国大学生服务中心不仅设有食堂,同时设有咖啡厅等场所,售价也较为优惠。五是咨询服务。在德国大学的机构设置中,学生处并不承担相关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由独立机构大学生服务中心承担,包括心理咨询服务、社会事务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六是文化娱乐活动。德国的大学生服务中心不仅为学生团体提供文化活动场所,并在组织、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为学生开具旅游优惠证明等,方便学生外出旅游。

德国的大学生服务中心的管理模式曾在全球高等教育中产生重要影响,其主要原因是大学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管理人员学历层次高。在管理人员中呈现出高学历趋势,从总经理到各部门的负责人,大部分都具有博士学位及教授职称,这促使大学生服务中心不仅在实践方面有所突破,在理论方面也有所发展。二是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高。大学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具有多方面的职业管理知识,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三是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强。管理人员知法懂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并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2.德国学生事务管理的特点

第一,学生事务由校外机构承担。德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机构依据职能设置,分工较细,针对性较强。德国的大学作为教学和科研机构,固守于学术性活动的界限,至于学生事务工作一般分两大块,学生事务工作中与学习有关的服务与管理,由高校专门的学生事务工作人员负责,而学生非学术性事务的管理主要不是由大学承担,学生活动与生活服务的学生事务工作主要通过社会化途径来实现。高校成立联络办公室,在本校学生与社会性服务机构之间起沟通和协调作用。不少学生事务工作是由合作性的公司、企业来完成的,政府和企业也会依据国情设立负责学生事务的有关机构。

第二,学生事务实行国家与地方两级管理,带有官方色彩。全国性的主管机构是联邦学生事务局,管理地方总共62个大学生事务局,它们的服务对象是分布于16个州的180个城市的180万大学生。大学生事务局的管理构架充分体现出自治、制衡的特点,分三级管理层次:代表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代表大会由该事务局服务的大学的教授代表、学生代表和行政领导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听取和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选举董事会;董事会由大学教授、行政领导、学生代表以及事务局工作人员和社会人士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批准财务预算,总经理任命,评审总经理工作等;总经理则是大学生事务局的经营代表,直接负责本地区学生事务工作的运作、管理。

三、法国高校学生工作及其专业化发展

在当代,法国高校的办学规模一般比较大,学生人数一般都在1万人以上,但是专门的学生事务工作人员比较少。学生事务工作的组织机构一般独立设置,并在学校高层领导中设专门的学生事务工作负责人。法国公立大学中一般设有专司学生事务的副校长与学术副校长、财务副校长。法国高校在学生事务管理体制及方式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1.高校内学生事务管理机构分散

法国在学生事务管理方面,无统一的学生事务管理机构进行综合管理,在机构设置方面比较分散。以普罗旺斯大学为例,在普罗旺斯的学生事务管理机构中,以CEVU(学生学习与生活理事会)最为重要,因为其他学生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均由此机构派生而来。在CEVU中,由40名成员组成,包括16名科研人员和教师组成的团队、16名学生组成的团队以及4名理事会选举的成员组成,其中一名可由校长提名为副校长。同时大学总务处兼会计处处长也由该理事会的成员及董事会成员担任。CEVU的主要职责是为教学过程各阶段提供教学方针、教学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教学成本、教学项目、教学补贴等方面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为大学生顺利入学、改善生活和学习、参与各类活动等提供方法咨询;对住宿学生及残疾学生的相关事宜进行咨询。另一个重要的学生事务管理机构是BE(学生生活办公室),学生生活办公室作为学生与大学间最常见的接触地,是为改善大学生日常生活状况,并为大学生创新项目提供帮助而设立的。它的主要职责为:对创新项目的分配及所需的资金提供帮助;为丰富大学生活,使大学生活充满活力而不断提供相关服务;为残疾学生提供相关服务,使他们更方便地融入高等教育,并给他们在大学期间的学习提供帮助。

2.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很高

在法国,校外机构承担学生事务,学生事务工作的社会化程度高。学生事务管理根据国家立法,由国家教育部领导并出资资助的专门组织——全国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CNOUS)承担。CNOUS成立于1955年,受法国教育部领导,由教育部部长任命其行政委员会的主席,属于有法人资格和经费自主权的公立机构,总部设在巴黎。而对各大学提供直接服务的则是它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被称为“库斯”(CROUS),共有28家地区中心,16家地方中心和40家专门机构,共有雇员1.2万名。在管理上,CNOUS领导CROUS,CROUS则定期向CNOUS汇报工作。

3.事务与学术事务相脱节,商业化倾向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