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魅力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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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章

第17章第8节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

四川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业务,具有医疗器械、药品及保健品的零售、批发和进出口经营权。从2005年至2006年,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该公司利用所取得的经营药品资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管理费”名义按照开票金额的4%至8%收取开票费,向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500万余元,受票单位拿着这些发票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为他人虚开高额的增值税发票,不管买卖是否虚构,开出的票却是真实的,据此,新一康公司就应按开票额的17.5%交纳税金。他们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面额4%开票费为条件,从别处虚开了上海、深圳、天津海关的海关票。新一康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堂而皇之地将上述取得的海关票,向税务局申报抵扣了海关票的进项税款3187万余元。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向他人购买虚开的海关票以抵扣税款,都是虚假的,并无实际交易,然而就在这以虚对虚的一进一出中,新一康的“商机”就出现了。公司收开票费约6%,支付进项票4%,中间的差额就成为了公司的利润来源。

当然,这种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要了解税务的有关情况,就必须首先了解增值税。因为增值税不仅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更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举个例子:

一件衬衣的税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生产环节的销售收入为60元,应纳税额为60×5%=3元;批发环节销售收入为80元,应纳税额为80×5%=4元;零售环节销售收入为100元,应纳税额为100×5%=5元。

传统流转税的这种课税制与现代化大生产和财政需要相矛盾,严重阻碍了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法国政府对营业税制进行改革,并逐步演变为现代的增值税制。现代的增值税制,则可以克服传统流转税的弊端。仍以上例说明,生产环节的增值额为60元,应纳税额为60×5%=3元;批发环节增值额为80-60=20元,应纳税额为20×5%=1元;零售环节增值额为100-80=20元,应纳税额为20×5%=1元。则衬衣的整体税负为5元,各个环节的税负之和等于整体税负。

从理论上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所征的税。但是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往往是难以计算的,如果我们没有一种简便的增值税的征收办法,增值税就不可能真正地推行开来。那么在现实中,政府是如何简便而有效地征收增值税呢?这就必须先了解一下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买价×税率

而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用公式表示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比如汽车厂商A决定向钢材厂商B购买1000吨优质钢材,用以生产汽车底盘。B厂的优质钢材出厂价为每吨3000元,那么这1000吨优质钢材的出厂价总共为300万元。但是A若想取得这一批钢材,必须向B支付351万元,其中300万元为销售额,51万元(300×17%)为增值税税额(假设增加税率为17%)。对A厂来说,这51万元为进项税额;对B厂来说,这51万元为销项税额。

假设A销售汽车100台,总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向顾客收取的价款为1170万元。对A来说,这170万元就是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A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170-51=119(万元)。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现代增值税制一般是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法”,不仅简化了征收管理手续,而且形成了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之间钩稽关系,有效地防止了偷税逃税。

【相关词语链接】

销售额 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在一个年度内,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或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统视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凡是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一律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的。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如果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视同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发票的一种,是为了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既具有普通发票的功能,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的凭证。由于其具有的特殊重要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不同于一般发票的特殊的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