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罗斯福大传
1664700000024

第24章 雷厉风行——二次新政(2)

在新政时期,罗斯福特别关注劳工关系。他认为,如果得不到有组织的劳工的支持,社会的动荡局面就无法稳定,更不用说刺激私人投资的计划,而且在支持他的选民中,有组织的劳工是特别有力的集团。

1937年5月24日,罗斯福向国会提交了受到广泛注意的关于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立法的咨文。咨文中指出:“我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其中绝大多数从事农业或工业,吃不好,穿不好,住不好”,“我们必须铭记我们的目标是要改善而不是降低那些现在营养不良、穿得不好、住得很糟的那些人的生活水平。我们知道,当我们工人的一大部分还没有就业的时候,超时工作和低水平的工资是不能提高国民收入的。”罗斯福认为:“一个自给自足并有自尊心的民主国家,竟存在着童工制是说不过去的,也没有什么经济上的理由去克扣工资或延长工时。”但是国会并没有批准。1937年10月12日,罗斯福再次提出,直到1938年6月14日终于通过了《公平劳动标准法》(又称《工资工时法》)。它的主要条款包括每周40小时工时,每小时40美分最低工资;禁止使用16岁以下童工,在危险性工业中禁止使用18岁以下工人。州际工商业也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其中还有一条规定是禁止资方派遣密探打入劳工队伍。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日后陆续有所调整。这些社会立法,虽属社会改良的范畴,但对广大人民特别是工资劳动者带来了极大的好处。

罗斯福的新政除了遭到左右两方面、以右为主的攻击外,还面临来自政府内部三大职能部门之一的最高法院的严重威胁。根据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是一个立法、司法、行政三大部分相互制约、维持平衡的结构,最高法院为右倾保守势力所操纵,他们对立法享有最高的权威。在新政开始时,最高法院无法用它的权威来维护旧秩序,只得忍受罗斯福提出的一个又一个令他们头晕目眩的立法。当经济局势趋于稳定,老法官们开始向新政宣战。利令智昏的老法官们,抡起大斧接连向罗斯福砍来。

1935年5月27日被誉为“黑色星期一”,《全国工业复兴法》被最高法院否决,该法第七条第一款有关劳工权利的规定也随之失效。这对罗斯福鼓吹的“社会改革”和“劳资合作”是个巨大的打击。新政的成败在此一举。许多大企业家渡过危急时刻后,从支持新政变为反对新政,右翼报刊更大为鼓噪。因此,在罗斯福的坚决要求及工会的大力支持下,国会很快采取行动。《全国工业复兴法》被取消不到40天,国会通过了《全国劳工关系法》(《瓦格纳—康纳利法》)。该法律规定:禁止雇主干预或图谋控制劳工组织,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雇主不得拒绝与工人集体谈判合同,不得禁止罢工,不得歧视工会会员;成立全国劳工关系局,处理劳工对雇主的申诉。它有权对雇主发出强制性的命令。雇主们故伎重演,极力反对《全国工业复兴法》,他们向法院控告《瓦格纳法》违宪。由于工人阶级对最高法院的强大压力,以及罗斯福对最高法院提出的挑战,最高法院最终在1937年4月12日作出“符合宪法”的判决。

1935年6月19日,为了重新分配财富和权力,罗斯福向国会提交了一项激进的税制咨文。因其带有“劫富济贫”的意味,它遭到了企业界、保守派议员、赫斯特报系的激烈反对。在激烈的斗争中,参院进步派首领拉福莱特以大胆的行动表示了对总统的支持,这才扭转了局势。

8月底获得通过的税收法取消了遗产税,并且把累进的公司所得税减少到仅有象征的意义,但它提高了房地产税、馈赠税和财产税,并对利润超过15%的企业征收超额利润税,对5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征收附加税。该法激起企业界和高收入者的强烈不满,但罗斯福认为重新分配财富是大势所趋,而要在美国同共产主义作斗争,就应该顺应潮流。

很早以前,罗斯福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有许多罪恶。民众对于欺诈获取用户费用、腐蚀立法机关、以诡谲手段逃避国家管制等不法行为也大为愤慨,而这些投机猖獗的水霸电霸,政府无力对其进行管制。罗斯福在奥尔巴尼初任州长时,就曾围绕圣劳伦斯河动力开发和经营方式问题同共和党对手展开过长期的交锋。现在,他甚至主张采取比布兰代斯派所主张的更为严重的惩罚性措施。1935年3月,他向国会送交了由科恩和科科伦起草的一项“进攻性的法案”,其中含有被强大的公用事业院外活动集团称为“死刑”的条款。

“死刑”条款在参院仅以1票多数被通过,但被众院否决,其中有不少民主党议员投了反对票。众院通过了该法案中的其余部分,但众院的文本仍然是一件严厉的立法,它“只是以争取终生监禁的机会代替死刑”。8月26日由罗斯福签署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给予了大企业极大的打击。该法清除了凌驾于营业公司两层以上的所有公用事业控股公司,并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取缔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营业公司以上的公司;3年以后,各控股公司必须把自己的营业局限于单一的整个体系内和直接关系供给消费者电力的业务范围之内;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有权对公司的金融业务实施监督。

罗斯福因此被看做热心公营电力的人而大受欢迎。除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卓有成效的电力开发外,联邦政府还在哥伦比亚河上建造规模宏大的邦纳维尔大坝。在华盛顿州东部,宏伟的大古力水坝是美国最大的水电站,它将使河水倒流,发出电力以加速太平洋沿岸西北地区工业化。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土坝也正在密苏里河上游加紧修建。罗斯福还设立了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以调整电力收费标准和各州之间经营公用事业的业务。该局通过创办非赢利性的合作机构资助农村电力线路的铺设。经过数年努力,该局极大地改变了美国农村人民的生活方式。此前美国的农场约90%没有电,缺少电力使国人俨然分成“城里人和乡下人”两类,而到1941年,美国农场10家中有4家通了电,到1950年则达到90%的农家通了电。

1935年8月23日《银行法》通过,该法由罗斯福任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埃克尔斯起草、经参院保守派卡特·格拉斯修改的法案。该法虽然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所保险的金额有所下降,但该公司的监督权力却大有扩展;它授权总统任命联邦储备系统新设的董事会的7名成员(任期为14年)对地区银行实行更为直接的管理,董事会有权对储备银行的再贴现率和必需的储备进行更大限度的管理;它把各家银行的信贷政策移交给“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该委员会现由7名董事会成员和5名地区代表组成,这样就将公开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权转移到政府手中。以长远观点看,该委员会将通过其购销公债券的权力成为控制货币的主要工具;它要求各大州的银行须于1942年7月以前加入联邦储备系统。这样,罗斯福便扩大了联邦政府管理货币和信贷的权力。

1935年8月27日第二个“百日新政”结束,国会通过了一些立法:《格菲—斯奈德煤炭保护法》,实际上重申了被裁决违宪的旧烟煤法规的规定;修改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条例》和《农业调整法》;制定新的《农场抵押法》和《铁路职工退休法》;通过了《黄金条款》和《联邦登记法》;将州际公共汽车和货车置于州际商务委员会的管辖之下;削弱了银行家对铁路调整的控制的法规;批准了由州际商务委员会管理运价并调节劳工关系的《航空邮递法》;制定了《联邦酒精饮料法》和《中央统计法》,等等。

1936~1938年,罗斯福政府相继推出了一些新政法案,如《新农业调整法》、《商船法》、《民用航空法》、《工资工时法》,以及保护生态平衡和中小企业的法令。第二次新政逐渐减弱,到1938年末接近尾声。

罗斯福的两次新政几乎涉及美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并不是革命性的变革,而是一种旨在让这个结构免遭来自内部的损耗和毒害、适应飞速变化着的时代条件并使其长久地良性运行下去的社会改良。他限制、剔除和扬弃了这个结构中那些在各个方面都被证明是极坏的因素;调整、修正和改良了其中某些被证明是部分地或比较坏的因素;培植、注入和创制了许多能够使这个结构增强自我改造机制的新的因素。罗斯福指出他旨在寻求恢复众所周知的、早经确立的,而在某种程度上被损害和遗忘了的美国的理想和价值观念。他也多次向国会和国民表示,他将竭力避免或者甚至根本不会引起震荡、灾难和脱节,新质的培植和确立将其和地内化为这个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谐的原则以及必要性本身都要求新的建筑结构必需同原有的基本线条融于一体,正是这种新旧结合才标志着有秩序的、和平的前进。”

罗斯福新政一开始系统的详细规划,它是在具备了一个大体轮廓和意向性的原则方针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种因时因地而制宜的试验性质的社会改良。它在历来大体遵循不干预主义的国家政府的发展史中无从找到可循可鉴的先例。但是,从理论基础及其哲学思想的角度而言,其中心主题和方向仍然是深深植根于美国的文明土壤和历史经验之中。

新政的理论基础并不是如有人所谓的是凯恩斯主义,它有自己的哲学思维、理念及内在发展的逻辑。罗斯福新政与凯恩斯主义都是一般垄断资本主义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转变过程中的典型产物,两者是不谋而合的。这是主要的方面。但是,两者也相互影响。罗斯福在1933年的第3次“炉边谈话”中表示,他不相信“万应灵丹”,而相信人的共同行动和主观能动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经济力量。

但是,不能否认的事实表明,1936年凯恩斯发表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一书,参照和印证了新政诸多方面的具体实践,提炼和系统发展了新政人士的一些主张和见解。

1936年调查显示新政在促进经济复兴、市场繁荣、银行信用坚挺、工厂繁忙、人民生活水平和环境保护有所好转等诸方面都起到了重大作用。罗斯福因此才得以自豪且证据确凿地向选民强调:几年来他至少使600万人有了职业;1936年的国民收入是1933年的15倍;自上任以来,工业产量几乎翻了一番;电力工业售出的电比任何时候都多;商业活动指数上升到1930年以来的最高值;公司利润从1933年的赤字变为盈利50亿美元……总之,政府摆脱萧条所取得的进步是有目共睹且显而易见的。

当然,在新政的那些主要属于紧急应变性质的政策、机构及活动中,存在着程度不一的临时凑合、重复臃肿、资源浪费、质量欠佳、效率不高等问题。罗斯福也公开承认:“经济萧条带来了许多问题,有些是新的,有些是旧的……我们对此还没有找到最后解决办法。”“我们承担的任务是前所未有的,失策和错误在所难免——这一点我们知道。”半年后,他在巴尔的摩青年民主党人俱乐部再次公开承认:在不断变化的经济秩序中,如何保证一个国家永远或完全避免出现萧条时期,我们知道的还不多。然而政府认为已经采取和正在采取的步骤至少将会大大缓和萧条的冲击——将会防止上升急速达到虚假繁荣的疯狂高峰,也将防止疯狂下降而又陷入另一个苦难的幻灭的深渊。

通过第二次新政过程及其重点目标的回顾,不难发现它们与大萧条以来罗斯福个人的思想观点、长远规划、施政纲领等有诸多吻合之处。若单独地考察第二次新政的立法,有些基本上是对第一次新政的进一步强化、扩大或使其完备,如以工代赈;有些是当初业已初步提出但因条件限制而未立即兑现的目标,如社会保障方面的一些立法。两次新政的内在关联是显而易见的;即令是“第二次新政中以貌似全新内容而出现的条款和措施”,也不难顺理成章地在罗斯福近期的和漫长的政治生涯中找到其发展的最初生长点。从一定意义上讲,它们是罗斯福个人思想之历史的与逻辑的发展相统一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