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纳西族风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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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制度规约(1)

纳西族的有关制度、规约方面的民俗相当稳定,它是维护该社会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纳西族的制度规约民俗也十分丰富,包括命名、习惯法、系族、禁忌、军政、习惯等方面的内容。

一、命名

1.人名

(1)婴儿名:

在宁蒗县加泽乡纳日人中,孩子出生后的第三天,要由东巴为其命名。这种命名主要根据母亲的年龄、属相以及婴儿出生时在巴格图上所处的方位而进行。就男子而言,处于东方的叫哈巴若、哈巴他、哈巴;处于东南方的叫独基、果拉、果塔、底下;处于南方的叫英之他、英之采尔;处于西南的叫古马他、古马拉、古马采尔、古马拉若;处于西方的叫甲若、甲他、甲拉、甲木、阿者耐、甲阿、甲阿采尔;处于西北的叫生根若、生根他、生根独基;处于北方的叫米牙、旁布、梭龙、米牙若、米牙采尔、旁布采尔;处于东北的叫格吐、格若、格拉、格吐若。女子的情况如次:处于东方的叫巴米、巴黑、巴若;处于东南的叫果甲、果米、果他母、衣下米;处于南方的叫英之米、英之黑;处于西南的叫古马、古马米、古马他母;处于西方的叫甲阿直马、甲阿浦池;处于西北方的叫生根类;处于北方的叫梭那、梭那直马;处于东北方的叫巴支、格吐、格吐米。由于巴格图中只有八个方位,所起之名数量有限,势必造成许多重名,解决重名的方法就是在本人的名字前加上有家名、父母名,乃至村落名、地方名进行区别。这种情况,与丽江、中甸、维西、永胜等地纳西族的命名法基本相同。在永宁地区,由于藏化深刻,全民信奉喇嘛教,随着达巴教势力的衰微,婴儿的命名亦大多让位于喇嘛教,因此,取藏名的情况相当普遍。与之相反,丽江纳西族地区则伴随着汉文化的数百年浸润,婴儿的命名大都采用汉式,起汉名。

(2)父子连名:

古代,纳西族实行父子连名,即在父名的最后一个,或数个音节后加上儿子的名字作为儿子的全名,并传续成谱,构成了一个系统。如东巴经《创世纪》中人类祖先草羡里为为(即崇仁利恩)的父子连名世系为“……海失海羡,海羡刺羡、刺羡天羡、天羡初初、初初初余、初余从交、从交交羡、交羡比羡、比羡草羡、草羡里为为”。在一些边远山区,至今仍残留有这种命名遗风。

(3)东巴师徒连名:

东巴师徒连名其实是父子连名的一种变体。由于东巴大都在家庭内部传承,父业子继,因此,在大多数场合,父子连名与东巴师徒连名是一致的。如丽江县鸣音乡,和即贵东巴祖上世世代代均为东巴,其父子连名谱系同时又是东巴师徒连名谱系。但是,东巴教中也有投师学习,即因祖上本无东巴而拜著名大东巴为师学习的情况。所以,一旦拜师为徒,弟子就要取一法名,这个法名前半部分为经师名,后半部分为徒弟自己的名字。人们往往可以通过这些名字判断东巴教教派的继承关系,如:“尤贝尤拉、尤拉班毒、班毒班泽”。

2.家名

在纳西族地区,几乎每一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名字。家名的命名大约有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始祖名字命名:如丽江县大东乡文明村有一个叫“萨布萨美肯”的家名,它便取自这一家的始祖名字;(2)根据家屋所处之方位而名:如丽江大东乡哉丹村和玉才家的家名为“水沟尾”,因其居住于水沟之尾而名。(3)根据原居住地而命名:如宁蒗县永宁纳日人“洛吉”家的家名就是因为他们家迁自洛吉(即汉称浪渠)而名;(4)根据三四代祖先的职业、职务、生理特点等而命名:如四川木里县俄亚村的“木瓜劳冷普”这个家名便是因其祖上为“木瓜”(兵长)而名;(5)以原民族成分而命名:如宁蒗县永宁乡的“巴阿”这个家名因其祖先为普米人(巴)而名。

3.村落名

纳西族的村落多依山傍水,既可农耕,又便于牧猎。在纳西语中,村落或称“本”,或称“吾”。就其构成情况看,大多按亲族关系聚居,有些村落则呈杂姓聚居状态。村落的命名有如下几种情况:(1)以古代的专业分工而命名:这源于木氏土司时代对纳西族进行庄园统治,不同的村落根据居住地之自然条件从事不同的生产劳动,提供不同的劳动产品。因此,在丽江、中甸、维西等地,许多村寨便以此相命名,如牧牦牛村、种甘蔗村、牧羊村、编竹村、扎帚把村等;(2)以方位命名:如东村、西村、水头村、甸尾村、关坡村等;(3)以物产而命名:如松柏村、白麦村、梨村、桃村等;(4)以地势特征而命名:如白石村、黑石村、热水塘村、泥潭村、水头村、火山村等;(5)因动植物而命名:如虎村、青刺村、乌鸦村、长松村、长草村等;(6)因某种历史事件而命名:如丽江县金山乡吾洛科村因蒙古兵路过此地而名,拉市乡吾洛公村亦与之相同。这里的“吾”都指蒙古兵,而“洛”是“通过”之意;(7)因某种史迹名胜而命名:如白沙的三多阁村因建有三多庙而名,如白沙的木都因曾是木氏土司居之政治中心而名,如石鼓村因有明代木高题诗的石鼓而名。

4.地名

纳西族地区的地名十分庞杂,往往汉名、藏名、纳西名相混在一起,辨析其意义必须考虑到汉、藏文化在纳西族目前居住区的消长情况。纳西族的地名命名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因图腾而命名:古代,纳西族与彝语支各民族一样以虎为图腾,因此,在宁蒗、丽江、维西、中甸等地多有以虎命名的地方,如拉伯、拉罗、拉汝等便是这样。“拉”即虎。(2)因史事而命名:如塔城因于唐代筑城设铁桥节度使于此而名。又如白沙在纳西语中称“伯尸”,意为“伯人葬身之地”,据说是因纳西先民与伯人于此血战,伯人尸横遍野而名;(3)因地理环境而命名:如丽江坝子在纳西语中叫“依古地”,“依”即“水”,“古”即“弯曲”,“地”即地方,因其位于金沙江弯曲部而得名。纳西语称永宁为“吕地”,意为“牧场”。(4)因物产而命名:如西藏盐井叫“侧科”,即“盐洞”,因其地产盐而称。又叫木里为“署罗”,即“铁谷”,因其地产铁而名;(5)因交通要道而命名:如丽江县鸣音乡牛屎渡传说是因木老爷驱牛羊、偕父母在此投牛屎以成渡口而得名。又如丽江大东乡“波罗”乃是“保路”之意,因其地为交通要道,官府曾派人把守而名;(6)因动植物而命名:如丽江宝山乡“花依”这一地名是由于其地多白鹇鸟而得名。在纳西语中,白鹇鸟叫“花依”;(7)因所居民族而命名:如丽江县金山乡原有一个“拉麻地”的地名,据称因其最早居住有一种叫“拉麻”的种族而名。又,丽江县鸣音乡在纳西语中称“摆音吾”,摆音吾即“摆夷村”之意,相传最早为摆夷所居之地。

二、习惯法

在宁蒗县比依村、新民村、加泽、拉伯等地的纳西族中,传统的习惯法根深蒂固,并起到指导社会行为、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以下对分土地财产法、刑事法、民事法、婚姻法、敬老法、土司法等进行记述。

1.土地财产法

(1)全部土地归土司所有,百姓享有份地,并对此拥有占有权、使用权;

(2)兄弟分家时,财产及债务等平分;

(3)姐妹出嫁后,不再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要从斯日公田内抽出一二架相赠;

(4)百姓家绝子嗣,由同斯日的近亲吃绝业。

2.刑事法

(1)犯杀人罪不偿命,罚款十至数百大洋,再监禁一二年即可。无钱赎罪者,由百姓降为俾子,终生为土司服役;

(2)双方斗殴致伤,由肇事者负担医治费用,另处罚金;

(3)男子与男子斗殴不受罚,女子与女子斗殴亦不受罚。如果男子打女子,要对男子进行严惩;

(4)男子相斗,遇有女子相劝,即应立即住手,不能伤及女子;

(5)外甥打死舅舅及舅母,侄儿打死叔伯及叔伯母,要由族人将凶手打死,弃于河中,并撒灶灰以驱逐其邪气;

(6)侄儿偷盗叔伯财物及外甥偷盗舅舅财物属大逆不道,要将犯人开除出家族;

(7)偷盗外村、外族人财物,由族中长老对犯人严加斥责,令其退赔,还要由其叔伯或舅作保,保证永不再犯。

3.民事法

(1)诱拐他人妻子,夫方斯日成员可殴打诱拐者,但不能打残、打死;

(2)丈夫虐待妻子,妻子的兄弟姐妹可出面打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