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矿业权交易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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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矿业权现场交易(4)

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在拍卖活动中程序相近、内容相似,在编写本章节时,将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转让编制成了一套内容,即:拍卖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其内容叙述如下:

一、拍卖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程序图

拍卖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程序图。

二、拍卖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

1.拍卖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实施方案文本式样

拍卖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及《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委托,矿业权交易中心(拍卖公司)拟将探矿权(采矿权),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拍卖出让(转让),特制定拍卖实施方案:

一、前期准备工作

1.根据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委托方参考出让(转让)矿种的市场价格行情,确定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转让)底价万元和起始价万元。

2.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资料,准备编制拍卖相关文书(拍卖公告、拍卖文件、探矿权(采矿权)简介)。

二、组织拍卖,严格遵守国土资源部对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转让)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实施拍卖。

1.发布拍卖公告。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中心大厅或互联网络交易平台及其他方式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竞买人资质条件、出让(转让)方式、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竞买保证金的交纳和处置、拍卖时间、地点等。公告时间为天。报名地点:

拍卖竞价时间:拍卖地点:

2.出让(转让)文件和资料。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简介、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规则、竞买申请书、竞买承诺函、成交确认书、出让(转让)合同书等。

3.竞买申请程序与规则。竞买人按公告要求提交竞买申请文件。

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拍卖公告的相关规定对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后,竞买申请人提交承诺函,索购拍卖文件及简介。竞买申请人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将规定金额的竞买保证金交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矿业权交易中心确认后,核发《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竞买人少于3人的,停止拍卖或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交易)4.拍卖竞价。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师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停止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5.签约。拍卖或现场竞价结束后,竞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机构将拍卖结果报告出让人(转让人)。

6.结果公示(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在约定时间内持《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转让人)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合同》。公示有异议者,处理异议。

三、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竞得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方式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

2.矿业权拍卖委托书文本式样(见附件1)

3.矿业权交易中心与拍卖公司合作协议文本式样拍卖是一种特殊方式,矿业权的拍卖如果交易中心无拍卖资格,需要与有拍卖资格的单位合作,开展此项工作。

合作协议

甲方:矿业权交易中心。

乙方:拍卖有限公司。

受委托,矿业权交易中心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甲乙双方就该矿业权拍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负责与委托方联系沟通,搜集拍卖所需资料,按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相关要求,负责编制《矿业权简介》、《矿业权拍卖文件》、负责网上公告、竞买人的资格审查,负责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负责拍卖会前期和后期工作。

2.乙方权利义务:

负责组织实施拍卖会的全过程,负责编制《矿业权拍卖规则》,协助甲方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会同甲方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协助甲方做好拍卖会前期和后期工作。负责在平面媒体发布拍卖公告、负责提供与拍卖有关的法律资料。负责填写拍卖会笔录。

3.佣金:

按%收取佣金后,甲乙双方按各占%计算。

4.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各方即应遵照执行。若某一方因某种原因必须解除合同时,要向另一方支付佣金总金额的%违约金。

5.争议解决方式:

若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书需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书一式份,签约双方各执份。本合同书中的未尽事宜,由签约双方协商另行补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

4.委托矿业权拍卖出让(转让)提供资料清单式样(见附件9、10)

5.矿业权拍卖出让(转让)公告文本式样

矿业权拍卖出让(转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交易中心受委托与(拍卖公司)合作,公开拍卖探矿权(采矿权)(下称“标的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转让人)、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

出让人(转让人):

地址:

矿业权交易机构:

地址:

二、拍卖的矿业权基本情况。

1.矿业权人:

2.矿业权名称:

3.勘查(采矿)许可证号:

4.地理位置:

5.发证机关:

6.矿种:

7.矿区面积:

8.勘查区块范围经纬度坐标(坐标系):

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坐标系):

拐点号XY拐点号XY。

9.出让年限:(出让)有效期限:(转让)

10.开采标高:生产规模:开采方式:(采矿权)

11.勘查工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三、竞买人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具备万元以上的银行资金能力。(探矿权要求)

2.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采矿权要求)

3.申请人两年内未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者。

符合以上要求的,均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矿业权交易中心咨询、报名、索购出让(转让)文件,经审查合格者,按要求参加拍卖活动。

四、交易方式:拍卖

五、交易拍卖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时,集中报名、文件索购及资格审查时间为年月日时。

2.拍卖时间:

3.拍卖地点:

六、拍卖文件的索购

有意参加竞买者自公告之日起到矿业权交易中心索购拍卖文件。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拍卖采用有(无)底价增价拍卖方式,按最高报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1.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2.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3.拍卖竞价阶梯万元人民币。拍卖师有权视竞买情况调整报价幅度。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八、竞买保证金的交纳和处置

1.竞买保证金为万元,由竞买人交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交。保证金到达矿业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时限为:年月日时前。

开户行:账号:

2.拍卖竞买成为竞得人的,预先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待交易双方签订成交合同书,公示无异议后,全额退还,不计利息。未成为竞得人的,在拍卖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九、风险提示

1.矿业权简介仅作参考,不作为提供给竞买人矿业权现状的法律依据。本中心对本矿权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意向人须到矿区实地调查了解具体情况,费用自理。勘查开采有风险,竞买须谨慎。

2.矿业权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得人需慎重决策。

十、其他事项

1.本次拍卖活动不受理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形式的报名。

2.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本次拍卖文件。

十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矿业权交易中心电话:

联系人:

矿业权交易中心矿业权拍卖竞买须知文本式样

拍卖竞买须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交易中心受委托与(拍卖公司)合作,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公开拍卖探矿权(采矿权)(下称“标的物”)。

第二条矿业权基本情况:(详见:矿业权简介)

第三条竞买人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具备万元以上的银行资金能力。(探矿权要求)2.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采矿权要求)

3.申请人两年内未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者。

第四条有意参加竞买者,自公告之日起到矿业权交易中心咨询、索购《矿业权拍卖文件》及《矿业权简介》(每套元,竞买成为竞得人的原数退还)。

第五条竞买人在办理登记手续前,可以赴矿区进行现场查验,费用自行承担。

(第六节)条自公告之日起,矿业权交易中心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集中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为年月日)。(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第七条竞买人对探矿权(采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提出。竞买人向矿业权交易中心递交申请后,视为对本次矿业权拍卖文件无异议。

第八条竞买人资格审查合格者,需提交《竞买承诺函》,领取《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参加竞买。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效申请:

1.竞买申请资料和保证金在年月日:时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全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5.申请文件未加盖公章的。

6.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拍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拍卖前,矿业权交易中心发出的修改补充文件及通知与原出让(转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与原出让(转让)文件有抵触时以后者为准。竞买人持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于年月日时前到拍卖现场领取竞价号牌。竞价号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取得竞价号牌的竞买人,方可参加竞买。

第十一条本次拍卖采用有(无)底价增价拍卖方式,按最高报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1)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2)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二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向竞得人收取成交价%的拍卖佣金,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于拍卖会结束后的个工作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本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拍卖主持人、监拍人、记录员就位。

2.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竞买人少于3人的,停止拍卖或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3.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

4.拍卖师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5.拍卖师报出起始价,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报价)。应价幅度不得低于拍卖师当时宣布的加价幅度,否则无效。

6.竞价阶梯万元人民币。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临时调整竞价幅度。

7.达到最高应价时,拍卖师以三声报价的方式提示(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没有再高的应价时,拍卖师将根据保留底价(起始价)确定是否成交,口头报价,举牌成交都将具有法律效力。

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师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该探矿权(采矿权)由最高应价者取得。

8.拍卖师宣布拍卖结果。竞得人与拍卖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转让人)日内签署《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合同》。移交过户过程中所产生各项费用竞得人自行承担。

9.本场拍卖会需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会,无法到会的,可授权委托其他人参加,竞价结果由竞买单位承担或是由竞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承担。

第十四条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委托方可另行出让(转让)本矿业权。

1.因竞买人原因,未签署《矿业权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2.未按规定时间签署《矿业权拍卖合同》。

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骗取竞得人资格的。

4.未遵守本拍卖文件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矿业权取得及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限:

1.矿业权的取得:竞买人成为竞得人后,在依法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交纳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款,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即成为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享有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各项权利,并须履行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各项义务。

2.矿业权有效期限:竞得人与出让人(转让人)签订成交合同,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探矿权有效期限年(采矿权有效期限年)。

第十六条对竞得人的要求和提示:

1.探矿权竞得人应聘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勘查,按照经审批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并按规定如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采矿权竞得人应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2.竞得人在实施探矿(采矿)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矿区范围内的地质环境。

3.本次出让(转让)的矿业权在地质勘查开采过程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探矿权(采矿权)以外的各项事宜,由竞得人自行协调解决。

4.如竞得人未按法律、法规及本成交确认书履行相关义务,则委托方有权收回其矿业权。

第十七条特别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