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藏传佛教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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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量学基本知识概说(摄类集辩)(3)

既然有对立,就应该有非对立。那么,什么是非对立呢?对立总定义是:彼此相异,不能合一的存在。非对立,于此反,是非异体的总相和别相的关系。如有为法与人,树和松树之类。人是有为法,人与有为法非异体,非对立。

(二) 联系

联系是指彼此相异的两种事物之间的彼此同性关系和彼此相依关系。联系的双方是相对的存在,相对的一方不存在,联系也就不存在。

(1)同性联系是性质相同的二事或二义之间的联系。如所作性与无常,人与有为法,树与树枝等。如“所作性”与“无常”,虽然概念不同,“所作性”是由因缘生成之意,“无常”是变易之意。凡是由因缘生成之物,都是处在刹那刹那变易的无常之物,凡是无常之物都是由因缘生成之“所作性”。因此,所作性与无常是同性联系。又,人与有为法,具有同一性质,在人上没有非有为法的性质,若没有有为法就没有人。有为法的概念外延,包括人的概念。是有为法,不等于是人,但凡是人都是有为法。树与树枝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虽然树不是树枝,树枝也不是树,但没有树,就没有树枝,没有树枝,就没有树,树和树枝同为一体。

(2)相依联系是指相异二事之间的因果联系。如麦种和麦苗,父母和子女,烟与火,水和生命,云和雨,木料和木器,时间流的前一刹那和后一刹那等等。这种相依因果,在时间上是先有因,后有果,无前因,就无后果。果依因而生,无因便无果,有果必有因,因以果而成,无果怎能称因?无子岂能称母?因果是相对的,从一种事物、一个事件而言,是前一事物、前一事件的后果,是后一事物、后一事件的前因。以一粒豌豆而言,既是豆种,也是豆果。一切有为法,既是因,也是果。生命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如时间续流。以人的生命而言,今生是自己前世的后世,是自己后世的前世。今世是前世的果,后世的因。若了解今生与前世后世的因果关系,就不难理解前生后世。

四、常法与有为法

(一) 常法的“常”是常住不灭、永恒不变之意

常法的定义是:法与非一刹那存在为一体者。其定义的第一部分界定常法属于法的范畴,是“法”,第二部分界定常法是“非一刹那存在”的常住不灭之法。“一刹那存在”是无常法。“刹那”有粗分刹那和细分刹那两种。

粗分刹那,也称“一期刹那”,“一期”指一个周期,如一小时的一个周期是60分,一天的一个周期是24小时,一年的一周期是365天多一些,生命的一周期是从生到死,一小时的“一期”只有60分,一小时只存在60分,一天的“一期”是24小时,因此,一天的寿命只有24小时,过一秒便是另一天。一年的周期是365天多几小时,其存在期从每年元月一日零点开始到下一年元月一日零点前结束。组成“年”的月、日、时、分、秒都有各自的一期。每一秒、每一分无法常住到第二秒、第二分。日、时、分、秒虽然时间长短不同。但都有各自一期的存在时间,无法延长。

细分刹那指极短时分。有的书上说,“一刹那”是一眨眼(约一秒钟)的64分之1时分,有的说是一眨眼的1/360时分。但“刹那”的真正的意思是无法再划分的极短时分。

粗分的“一刹那存在”是说:每一种因缘形成的有为法,虽然从生到灭,各自的寿命长短不同。有的存在几秒钟,如烟火的火花;有的存在几小时,如昙花;有的存在几十年,如人;有的存在几十亿年到几百亿年,如地球和太阳。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有生就有灭。从生到灭,分分秒秒,都在变化,都在老化,没有不变的常住静止状态。

细分的“一刹那”存在是说:每一种缘生物,虽然各自存在的生灭周期有长有短。但是从生到灭,分分秒秒,都在变化,都在老化,没有不变的常住静止状态。即使是最短的一刹那中,也没有常住不变的静止之物。生灭同在一刹那中,即生即灭,前灭后生,生生灭灭,连续不断,以至于无穷。若有一物,能将恒定不变状态,保持到第二刹那,就意味着一刹那的“常住”,但凡缘生之物,连一刹那的常住之物都是不存在的。因此,缘生物都称“一刹那存在”。懂得“一刹那存在”的含义,就不难理解“非一刹那存在”的常法。

在实有的有为法中没有任何常住不变之法,那么,“常法”是指什么呢?常法是指一种虚空状态或虚拟状态,如无为法、总相、抽象规律、假谛、意象、名有等。“无为”与“有为”是相对的。“有为法”指因缘所生的、实有的、有实际作用的、有生有灭事物。“无为法”与此相反,是非缘生、非实有、无作用、无生灭的空虚境界。

“三无为”中的“虚空无为”,指无色无相的虚空状态——宇宙空间。虚空指虚无空间,人们所看到的蔚蓝色天空,是物相,非真虚空。真虚空是心识认知对象,非视觉对象。虚空有永恒虚空和暂时虚空。前者如无限宇宙太空,后者如空杯中的空间,杯中装满茶水,杯中空间就消失,故称“暂时虚空”。

“择灭无为”是用智慧拣择(分析认识)将其破除,使原有烦恼贪痴等永远熄灭后的虚空状态。“非择灭无为”是因缘未成熟而未生的虚空状态,如冰封的冬天没有次年春天的鲜花,如现在无法看到的未来世界等。

“总相”无相,如人、树、物质、国家、社会、数等都是同类事物概括的总相或总体,是没有具体内容的抽象概念。

对立、联系、因果关系之类的抽象规律,是观念中的具体事物的形象。如观念中的“苹果”是真苹果的空虚形象,是苹果的意象,没有具体的色香味特质,是与真实(真谛)苹果相对的假谛。

又如,牛、树、苹果、面包、山、太阳之类有具体形象的事物,说牛、树、苹果、面包、山、太阳等的名称时,在观念中浮现经验形成的意象。但本无形象的,如物质、存在、法、知识、本有、有、无、社会、数之类的抽象事物和无形象的思想观念、精神现象之类的具体存在,在观念中不会形成具体的形象,只有定义所规定的空洞的抽象概念和虚拟意象。

与实有相对的“虚有”,如树、牛、苹果等等的排他返转的自体、义体。集合名如林、群、队、蕴等,虚名如人我、法我、我等。

以上这些都是常法。

(二) 有为法的定义

有为法的定义是:有作用者。凡是有为法,都是无常法。无常法的定义是:一刹那存在。有为法与无常法、自相、缘成、行蕴同一概念。经部哲学中显见、现实、真谛、实有、自性存在与有为法是同一概念。按经部观点,凡是可显现于相应直觉境中的有实际作用者皆为有为法。如苹果,它的实体、色香味可以显现于相应的触觉、视觉、嗅觉、味觉境,食用具有充饥和增加营养的实际作用。但口说的苹果的名称,观念中的苹果的意象,都不能将实有苹果显现于相应直觉境,起不到食用充饥的实际作用。又如,喜怒哀乐之类的非色心法,虽不能显现于五官直觉境,但可以显现于心识直觉,产生心识体验,与喜怒哀乐的词义观念是不同的。

自相指单一个体的具体存在。自因所生之物称为缘成。行蕴指五蕴中除色受想识四蕴外的一切有为法。有为法共分三类:色法、心法、不相应法。

1.色法类。

色的定义是:有形质而互相妨碍者。“形质”指有形状色相的物质类,“互相障碍”是指在同一个位置,二色不能相容,相互妨碍。如在被一个苹果占据的位置,不能容纳另一个苹果。色、香、声、味、触都有对各自相应的视觉、嗅觉、听觉、味觉、触觉产生质碍接触,占据位置,妨碍其他同时为对象。色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色”指物质类存在,包括内五根、外五境。狭义的“色”指眼睛所能看到的视觉对象“色处”。

属于广义色的有内五根和外五境。这里的“内”指人身,“外”指身外世界。

(1)内五根是: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眼根”是眼内物质性视觉神经,“耳根”是听觉神经,“鼻根”是嗅觉神经,“舌根”是味觉神经,“身根”是触觉神经。其中“身根”触觉神经是遍布全身体内外的感觉神经。其余四根在各自的器官中。

(2)外五境是:色、声、香、味、触五境,或称五处。色境通常称“色”,与色处、可见色意思相同。色有20种,其中有颜色12种、形状8种。在12类颜色中,原色4种、复合色8种。

A.四原色是:青、黄、红、白。

B.八种复合色是:云、烟、尘、雾、明、暗、影、光。

C.八种形状是:长、短、高、低、方形、圆形、规则形、不规则形。

声有8种,共分两类,即情识体(人和动物)所发声和非情识体(自然界)所发声。

A.情识体所发声分:达意声、不达意声、悦耳声、噪声四种。达意,即传情达意,如说话声。不达意声,如拍手声。悦耳声,如歌唱声。噪声,如吵架声。

B.非情识体所发声分:达意声、不达意声、悦耳声、噪声四种。达意声,如广播声。不达意声,如风雨声。悦耳声,如悦耳动听的潺潺流水声。噪声,如雷鸣声、爆破声。

香分原生香、合成香两类,又各分香、臭两种,共有四种香。

A.原生香:好香,如檀香、沉香、玫瑰香;恶臭,如阿魏味和狐臭。

B.合成香:好香,如藏香、安息香;恶香,如臭丹。味分6种:甜、酸、苦、涩、咸、辣。触分两类:四大种(“四大种”是形成物质世界的四大元素——土、水、火、风)所生触和四大种变相触。

A.四大所生触四种是:土性坚硬凝结感、水性湿润柔滑感、火性灼热感和风性轻扬流动感。

B.四大变相触七种是:柔滑感、粗糙感、沉重感、轻浮感、冷感、饥饿感、口渴感。

以上色法类个别名称与汉译《俱舍论》中的译文有别。如汉译六味是:甜、酸、苦、“淡”、咸、辣。藏文中“罜”是“涩”非“淡”。故依藏文,作“涩”。声类8种,也按藏文《俱舍》译,特此说明。

(3)准色法类——法处色。

前面介绍的色类属前五识,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所感触、所反映的对象。法处色纯属第六意识,即心识感知对象。这类法处色共分以下五类:

A.极微色。极微色是用心识将可见粗色分析成的极微物质元素。这种极微元素非视觉等前五识感知对象,而只是心识认识的物质“色”。

B.透明色。一般色是有质碍,如墙阻挡视线透视墙背后景色。透明色是一种视觉与所见景象之间存在的明亮介质,在心中引起的透明光感。

C.无表色。无表色是从表面上看不到的思想动机,在人的内心产生的一种妨碍行善作恶的无形障碍意识。如守持戒律的僧人心中的防止坏戒的戒心意识,具诚信者心中对所信者不生怀疑的防非意识,恶人心中妨碍产生善念善行的护恶意识。这种思想上的障碍,虽然无形,却能起到如墙如坝阻拦善行恶性的作用,故称为无表色。

D.名义色。名义色如观修白骨观的心境中显现的骷髅相,梦境也属此类。此类景象非真色,故称“名义色”(旧译“遍计所执色”)。

E.自在色。自在色是修遍处定等获得变化自在力而随意化现出的各种景象,如佛菩萨的神变形象。

对上述五种法处色,佛教哲学各派观点不一致。毗婆沙和应成中观家认为无表色为标准色,但经部、唯识、自续中观家认为非标准色,是准色类。五种法处色,原出于佛经,故佛教均承认五种法处色是色,但毗婆沙和应成中观家只承认无表色为标准色,其余四种是只显现于心识的名义色。各家都认为名义色为常法。

2.心法类。

心、意、识三者为同一概念。“心”是集起义,“意”是思量义,“识”是了别义。“集起”是众因缘积集生起之意,“思量”是思考分辨之意,“了别”是明了、了解、鉴别、识别之意。

心识的定义是:明见自境的非物质存在。“明见自境”是说明心识的功能是“明见自境”。“明见”是指心识的如镜现影,如眼见色的对境反映功能。“自境”是说:五官识只限于感知自己的境色,如色为眼识境,声为耳识境,等等。心识既能伴随五官识而分辨外境,又能自取一切有无。“非物质”是说明心识本质“非物质”。物质色界是极微物质元素合成的,但心意识是非物质的精神智能,是一种无形无色的感知能力。

心识从其功能上分为心王和心所。“心王”是心的主体,是主心,“心所”一词的完整意义是“心所生”,藏文作舙纀纍︽輨繴,意为“心生”。心主如主宰一切的帝王,心生法如顺从帝王意志办事的从臣。心王摄取对应事境的总相,发挥主功能;心生法摄取别相,发挥各自的分功能。

心王有六位: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前五识是直觉识、有限识,各有各的特殊领域。如眼识主色、耳识主声、鼻识主香、舌识主味、身识主触。意识是无限识,既有直觉功能,也有非直觉思维功能,既能对有限的实有境,也能对无限的虚设境。

除通常的六心外,还有八心和九心之说。八心是前述六心,加上染心“末那识”和持身持种心“阿赖耶识”(八心说是顺经唯识派主张)。“九心”是上述八心加上“净识”(九心是陈·真谛主张)。

心王与心生之间具有五种相应关系,称“五相应”。相应是同步和相同之义。五相应即“五同”。五同是:

(1)所依同:心生和心王同依于一根。如眼识心生与眼识心王同依于眼根。

(2)所缘同:心生和心王缘于同一事境。缘是与识相对的客观对象,如眼观风景,风景就是缘境。

(3)行相同:如眼识心王取青色相时,心生也同取青色相。意识如摄像镜头,“行相”是视屏上显现的景象。

(4)时同:心生、心王,同生同灭,时间上同步。

(5)质同:心王、心生,同一性质。如心生、心王同属于心法,净染同质。

心所生法共有51种,分为六类。一是五种遍行,二是五种别境,三是十一种善,四是六种主烦恼,五是二十种随烦恼,六是四种不定。下面分类逐个解说:

(1)五种遍行心生(原译“心所”)是:触、作意、受、想、思。这五种心生,伴随一切心王,与心王同时生起,同行于一切所缘之境,遍及善、恶、无记(非善、非恶)一切心性,遍行于过去、现在、未来一切时,遍行于三界(欲界、色界、无色界)九地。凡有心意识活动,就有此五种心生伴随,因此,称“遍行”。

A.触:触是接触,根、境、识三者接触,才能生心。如眼睛、眼识、外境三者接触,才能看见景色。虽然有眼睛、外境,若无眼识,即心不在焉,就看不到景色。

B.作意:作意是关注,是指关注面对的事境。

C.受:是感受、感觉。识与境接触时,就触景生情,接触到自己喜欢的事境,就会产生喜受、乐受,接触到自己不喜欢的事境,就产生苦受,接触到自己不喜、不恨之中性事境,就产生无乐、无苦的中性感受。

D.想:是捕捉事境的性质特征,想所对境是什么,有哪些特征,如何表达等等。

E.思:是心的定向作用。思以审虑思、决定思、行动思形成取舍,做不做的定向思维引起身言意造业行为。

(2)五种别境心生是:欲、胜解、念、定、慧。“别境”与“遍行”不同。遍行于一切心识活动,但别境各有各的对境功能,“别”有个别和决定二义。

A.欲:是想做什么的决定的欲望。

B.胜解:是信念。这种信念是建立在对事物充分了解前提下产生的不可动摇的信念。因此,汉文曾译作“胜解”,与迷信相区别。

C.念:是记忆,是对所熟悉事物和印记在心之事,念念不忘,不使遗忘的心念。

D.定:是心专注一境,不使散乱。

E.慧:是智慧。慧分闻所得慧、思所得慧、修所得慧,是思考分辨、对事境做出是非决断、消除疑惑的智能。

(3)十一善心生是:信、惭、愧、无贪、无、无痴、精进、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善是能使自己和别人在今生和来世获得安乐利益的思想行为。这十一种心能使自己和别人今生来世获得安乐利益,因此,称善心生。

A.信:是信仰佛教正道。信有三义:一是净信,即纯净的信仰;二是坚信不疑;三是希望自己能实现所信之道。

B.惭:是对自己的过错知羞耻之心。

C.愧:是做了错事,对不起别人,感到惭愧的心情。

D.无贪:是对所爱之物,无意求取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