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无:是对自己所不喜欢的人或不顺心的事不仇恨、不生气,冷静不暴躁之意。
F.无痴:是明白是非、分清善恶、不糊涂之意。
G.精进:“精”是专一不混杂,“进”是挺进不退。精进是完成一切善业的根本保证。
H.轻安:是身体轻快、心情安乐的心理状态。这是修禅定中所获得的身心运用自如的境界。
I.不放逸:“放逸”是放纵心情、不收心之意。不放逸,就是约束心猿意马,系于目标,使心不乱的自觉心态。
J.行舍:修定成熟后,放松用心关注,让定心处于自然状态。
K.不害:就是不伤害别人的心念。
(4)六种主烦恼:贪、、痴、慢、疑、邪见。烦恼是使人心烦意乱、心智浑浊、损人害己的罪恶心行。诸种烦恼所生之根源为主烦恼,或根本烦恼。
A.贪:是贪欲心,对所爱物,如色财名利,贪得无厌、追求不舍的心情。
B.:是恨心,是憎恨、仇恨和复仇心理。
C.痴:愚痴混沌,不明事理,也称无明。
D.慢:是傲慢,自认为事事胜过别人,瞧不起别人的骄傲自大心理。
E.疑:是不信,是对真理正道,怀疑不信。
F.邪见:是受恶见邪说的影响而产生的违背真理的倒错见。如不信因果报应等。
(5)
二十种随烦恼是:忿、恨、覆、恼、嫉、悭、诳、谄、骄、害、无惭、无愧、掉举、昏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不正知。这些烦恼是随从主烦恼生起的烦恼,故称随烦恼。
A.忿:是愤怒,能引起粗暴行为。
B.恨:是怨恨,记恨不忘。
C.覆:是掩盖过错的心。
D.恼:是恼怒,心中愤愤不平。“忿”和“恼”的区别是:忿重恼
轻,忿趋于表面化,引起粗暴动作言行;恼是内心愤恨。
E.嫉:是嫉妒别人超胜自己。
F.悭:是吝啬,吝啬钱财,吝啬佛法知识,坚守不舍之心。
G.诳:是欺诳,贪图名利,伪装言行,欺骗别人的狡诈心计。
H.谄:是谄媚,为达目的,巧言令色,骗取信任的狡诈心计。
I.骄:骄傲自满的心理。
J.害:是祸害别人的心思。
K.无惭:对自己的过错不感到羞耻之心。
L.无愧:对别人做亏心事而无惭愧自责之心。
M.掉举:是心不静,离开关注目标,想别的事。
N.昏沉:是心智昏迷不清,如沉入黑洞。
O.不信:是信心的反面,不信真理正道,无作为。
P.懈怠:是无上进心,心情懒惰。
Q.放逸:放纵心念,不防恶,不修善。
R.失念:是遗忘关注,走神失境。
S.散乱:心不集中,如眼散光,观境模糊不清。
T.不正知:不正知的反面是正知。正知是及时察觉心动向的警觉心。不正知就是不关注、散乱、放逸、失念心行,不采取对治方法。
(6)
四种不定是:悔、眠、寻、伺。这四种心生,有时是善,有时是恶,其性质不确定,故称“不定”。
A.悔:是后悔。若后悔过错,思悔改是善,若生错见而对已做善事追悔是恶。悔能令心惆怅不安,有碍于定止,故是烦恼障。
B.眠:是睡眠。适当的睡眠有益于身心,故是善;睡眠又使心神昏迷,妨碍入定,故是恶。
C.寻:是寻思,是粗略的思考。
D.伺:是伺察,是细致的思考。寻思、伺察了解事理,故是善,但二者是初禅以上必须破除的障碍。故其善恶不定。
3.不相应法类——有为法的第三类存在。
不相应法是既非色法、又非心法的一种实有存在状态。此类法主要有如下26种: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寿命、生、住、异、灭、文、名、句、有情、流转、定异、相应、势速、动作、次第、
时、方、数、合集、习气。
(1)得:是获得。指有情生命获得善恶品德智慧。如恶人获得善德,愚人获得智慧,普通人获得开悟圣性等。“得”不是指获得者和所得之物,而是指能使得到的一种非色(物质)非心的势能。有此势能才能得到,无此势能便得不到。称作“得”的这种势能,眼睛看不见,故非色,也非心识虚构,故非心。但它是一种实有的现象,故称作不相应法。
(2)非得:是一种妨碍获得的势能。有非得,就能使已有的失去,没有的得不到。得与非得专指身心的善恶品德智慧、修炼成就之类,不包括身外之物。
(3)同分:是指有情生命与非情自然界同类相同的共同点或相似点。如人类有人类共同点,植物类有植物类共同点。
(4)无想果:前生观修外道无想定而生在色界广果天的无意识众生。此类天众,在泯灭心识的无知觉状态中,可存活五百大劫年。
(5)无想定:是外道为得到无想果而所修的息灭心识的无想定。
(6)灭尽定:是住世间顶圣人为破除上界烦恼而所修的屏蔽意识,住于无意识状态的一种禅定。
(7)寿命:是有情生命维持一期生命住世的一种势能。有情的寿命是由色、心、不相应三类组成。色,如呼吸、体温;心,如维持生命的神识;不相应,如维持生命续流不断寿命能量。
(8)生:是从无变有。
(9)住:是从生到灭的住世过程。
(10)异:从生到灭的衰老变化。
(11)灭:从有变无。生、住、异、灭是有为法的四相,即四条规律。人们眼睛只看到未生或已生状态,看不到生的进行状态。住是过程,也非可见色。同样,也看不到衰老和灭亡进行过程,只看到其结果,故为不相应。
(12)文:是组成词汇的声母和韵母单位,不是符号文字。
(13)词:是最小的意义单位。
(14)句:是完整的判断或表述单位。文、词、句的声音是色类,但文、词、句所表达的意义,是习惯形成的非物质现象。因此,这三种是不相应法。
(15)有情:是具有肉体和意识的众生。人、天(天人)、动物(包括微小蛆虫)、饿鬼、地狱中生命均属众生,梵文称作Pudgala,汉文音译补特伽罗,藏文意译为gangzg,即以五蕴身而命名的“有情”。有情非色非心,是不相应法。我们只能看到“人”的外形,看不到内心非物质的心意识,因此,“人”是肉体和意识和合的假名,所以称“人无我”。
(16)流转:是因果相续、流转不息之意。
(17)定异:即差异,是一切事物,彼此相异、各不相同的实际存在。
(18)相应:事物彼此之间,相互拥有、彼此相应的存在。
(19)势速:是运行速度。
(20)动作:是指有意识的身体动作和势能引起的自然活动。
(21)次第:是指前后有序,不可逆转。如因与果,前后有序,前有因,后有果,不能倒果为因。
(22)时:是时间。时间也是一种非色非心的不相应行。钟表是计时器,但时间只能从各种事物的变化中认识到,无法看到。它不是想象虚构。
(23)方:方向。前后、左右、上下方向是相对的,但相对点确定后,其方位是确定的。
(24)数:是可数事物的数值。大数和小数、正数和负数、整数和分数等等都是相对的。
(25)合集:是指多种单一事物结合的集合体、群体。
(26)习气:是指长期形成的影响思想行为的一种势能,有善习气和恶习气。也称熏习、习染。
五、共性与自性
(一) 自性义
“自性”是具有自性(个性)的个体,即具体事物。如人、树、山、河、感觉、意识等具体的存在。具体的存在是物自性所成者,是真实事物、实际存在、实有法、有实在作用者、真谛(经部观点)、依他性、直觉经验对象。
自性存在或自相事物的“自性”、“自相”是指:不依靠人们的思想意识作用而自生自立的客观性。如人、树、感觉、意识等名称所代表的人、树、感觉、意识等。意象观念是思维排除其一切非人、非树、非感觉、非意识而形成的虚构自体。但是人、树、感觉、意识等是非意识虚构的自身真实存在,也是不必通过比量推理而认知的直观直觉经验对象。
这种具体存在的自性物具有异地不共、异时不共、自性不共的“三不共”特性。
什么是“地不共”呢?如“树”这个名称概念所代表的树是没有东西南北、寒带热带之分,无论是东西方的树、南北方的树都是同样的树,没有特定的地点。但具体存在的树,如这棵树生在南方,南方就是它的具体的特定的地点,这棵具体的树不会同时生在北方等异地。即使是东西南北方有树,甚至是有同类同品种的树,也不是这棵树。这是异地不共。
什么是时不共呢?如树的共相概念所代表的树,没有春夏秋冬,过去、未来、现在等时间性。无时间性的存在,就是虚无的永恒的存在。具体的存在是有时间性的。如此时此刻具体时间中的这棵具体的树,虽然是过去百年前生长出来的,也许还能活到未来几百年后。但此时此刻的这棵,既不是过去的同一棵树,也不是未来的同一棵树。此时此刻的这棵树,具有此时此刻的具体时间性不共特点。如果此时此刻正值春季,可能这棵树一身叶绿花红,如果此时此刻正值冬季,可能这棵树无花无叶、枯干憔悴。具体的树,别说刹那性细分变化,即使是粗分的观察也会发现时间性不同变化。
什么是自性不共呢?共性的树,除了从非树类存在中分离出来的“树”这个共性外,不存在任何自性特点,但在具体地点、具体时间中存在的具体的自性树、个体树却不相同。如桑树不同于柳树,松树不同于橡树,即使是同类同种树,也是甲树不同于乙树,大树不同于小树。各有各的不同特点。从具体的某一棵树来说,这棵树就是这棵树,只有一棵,没有第二棵,即使是有一棵同类同种、枝干造型完全相同的树,也不是“这棵树”。所以,具体存在,只有单一的存在,没有第二个。
就拿人来说,虽然有人种、性别、人品、知识、业绩相同的人,但具体的人,谁就是谁,没有第二个。释迦牟尼只有一个。虽然有轮回转世,但如果认为前世和后世是同一个人,那就堕入了常见外道“常一自在我”的邪见深渊。佛教哲学主张:昨天的我,不是今天的我。因为我是具体的存在,是即生即灭的无常生命。
对自性“三不共”,还有另外的一种解释。将异地不共解释为方分不共,即具体存在,各有东西南北方分。在东面的部分,不会同时是西面的部分,各个部分,相异不共。每个事物,都有过去、现在、未来三时,但过去的已过去,不在现在,这是时不共。甲乙两件事物,虽然是同性同类,但甲事物不同于乙事物,这是自性不同。在这两种说法中,前一种说法更合理。
(二) 共性义
非具体存在而以思维模拟的意境为共性。共性、共相、假谛(经部观点)、常法、无为法、假有、名有、无实际作用者等概念相同。共性就是抽象存在,是思维的产物,是在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当中发现,在千差万别的具体事物中,有些事物之间有相互相同、相似之处,与别的事物之间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把相互相同、相似之事物归为一类,与不同事物相区别。把具有相同点的事物中忽略相异点而只抽出相同点,从无相同点的其他一切事物中分离出来,这就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认识过程。
具体的实有存在,无论色法还是心法,都是具自性自体的独立存在,但用思维将具自性事物进行分辨归类,形成总义概念时,必须把被归类的此类事物“A”与非此类事物“非A”分开,将“非A”排除,就形成“A”概念。这种由排除“非A”而形成的“A”,就是自返体“非非A”。
如以人为例,活着的一个个具体的人,具有“三不共”自性特点。如眼睛看人时,人的外貌形象,立体地呈现在视线中,不需要用思维排除非人的他物而藉以成立。但人的概念代表人类,思维中的人的概念的形成,必须从非人的其他一切事物中把人分离出来,人的概念才能成立。这种意象概念性的人,不能说话做事,没有人的实际作用,是假谛类的、无生死,是常法、无为法。
在《释量论》中,对分辨自性共性提出以下四条标准:①有无实际作用。②显示单一共性与显示多种个性。③言说境与非言说境。④依思存在与自性存在。
(1)以有无实际作用分辨自性与共性。如自性的钱能购物,自性的水能解渴,但钱的意象概念不能购物,水的意象概念不能解渴。
(2)以显示单一共性与显示多种个性分辨自性与共性。如共相概念性的人,除了表明“是人”而外,没有人的任何属性,而作为具体存在的自性的人,有人种、民族、性别、年龄、个头、相貌、知识、品德修养、言谈举止、从事行业等等许多具体特点。
(3)以言说境与非言说境分辨自性与共性。言辞所表述的对象是意识中显现的外境的虚构形象,而且是一种抽象模拟的表达方式,无法将所表述的事物的全貌,立体式地、直观形象性地呈现在别人心目中。因此,言说境是意境共相,不是自性存在。
(4)以依思存在与自性存在分辨自性与共性。自性存在是独立于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如作为眼识境的青山绿水,作为耳识境的风声雷声等,能客观地引起视觉听觉。但青山绿水和风声雷声的共相概念,是依靠经验和思维模拟形成的,因此,共相概念是依思而有,非自性有。
总之,自性存在是际存在,自然性客观存在;共相概念是主观意识的产物,存在于思维中,离开思维就不存在。
六、因果辨
(一) 普通因果“因”的定义是:能生者。因、果、有为法是同一概念。能生有为法者,是有为法之因。即,生A者是A之因。因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无间隔亲生因。即,直接生出A者是A的无间隔亲生因。间接原因是疏生因。即,亲生因之生因。如:A由B生,B由C生……B是A的亲生因,C及C以下是A的疏生因。因分主生因和助生因。主生因的定义是:延续本物种使其再生的主因缘。助生因的定义是:非本物种而使其物种再生的助因缘。主生因如麦种,助生因如土地、水、肥料、阳光,以及播种者。果的定义是:所生者。如,A所生者是A的果,B所生者是B的果。果有亲果和疏果。其物亲生的是亲果,其果所生的是疏果。如,A生B,B生C……B是A的亲果,C及C以下是A的疏果。任何事物,自己不是自己的因,自己不是自己的果。因果关系是相对的,相对于果是因,相对于因是果。相对的一方,如果失去另一方,因果就不能成立。如女人相对于丈夫是妻子,相对于子女是母亲。若无丈夫子女,既不是妻子,也不是母亲,女人就是女人。有为法都处在一定的因果序列当中,其前是因,因又有因,因因无尽;其后是果,果又生果,相续无穷。其前是因,其后是果,是指有亲缘关系的本序列,不是指在其前后的一切事物。
无因不生,异因不生,同类相生——凡有为法,即一切实有事物都是因缘所生法,无因便不生。虽然一切有为法,都是因缘所生法,但物不生于异因——如石头中不会生出猴子、母牛不会生出人,物质中不会生出精神意识。同类相生——豆生豆,麦生麦,猴子生不出人类来。
(二) 特殊因果
特殊因果指佛教哲学中特有的因果学说,如六因、四缘、五果等。
1.六因: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
(1)能作因:是既非此事物产生的直接原因,又不妨碍此事物产生的一切存在。能作因又分有力之能作因与无力之能作因。有力能作因虽然对产生某种结果不起直接作用,但能起到一些间接作用。如虚空空间虽然是无作用的无为法,但有形色、有质碍的色类存在需要有无碍空间。如果没有无碍虚空,地球和日月星辰的存在和运行是不可能的。因此,虚空是色类存在的有力的能作因。又如生在同一个森林中相隔甚远、又非同类的两棵树之间,虽然没有互为裨益的直接因果关系,但在大的环境方面,不但互不妨碍,而且互有裨益。这类存在可以看做是无力之能作因。能作因主要是从万物生长的有益的和无害的环境方面着眼的。凡是对相互生存不起妨碍作用的一切事物都是能作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