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藏传佛教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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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量学基本知识概说(摄类集辩)(6)

应成中观“二谛”义:以名相智见,在名相层面上所观察到的是世俗谛;以终极智见,在终极意义上所观察到的终极之理是胜义谛。佛说:“世人与我争,我不与世人争。世人看做有的,我也看做有;世人看做没有的,我也看做没有。”因此,应成中观世俗谛,随顺世俗智见。世俗智见,如科学见解。胜义谛、理谛、真谛是指自性空。

胜义理谛,又分能见主观和所见客观两种。能见主观胜义理谛指:见终极理性的主观智慧;所见客观指:终极之理空性。见终极理性的主观智慧分直觉智和抽象思维两种,前者是真谛见性智,后者是假谛见性智;前者称圣智,是无漏智,后者称俗智,是有漏智。

九、三性辨

三性是:遍计性、依他性、圆成性。

遍计性的“遍计”是想象、虚构之意。

遍计性定义是:非事物本具法性而赋予事物的想象虚构成分。如常一自在的我,具独立实性的我,如树等具体事物的返体,虚空、常住、石女子、兔角等等都属于遍计所执物。

遍计性分纯虚遍计和有因遍计两类。

纯虚遍计是纯属莫须有的东西。如人我、法我、石女之子、兔角等。人我、法我的“我”指“本具独立自性”。人和诸法(一切事物)根本没有这种“独立自性”,所谓“独立自性”纯属虚构。“石女”是缺乏生育功能的无性女人,怎么会有“儿子”呢?

有因遍计,并非纯虚,而是有借以虚构的某些原因。如人、树、瓶、水等的排他“返体”,虽然是人、树、瓶、水等的虚拟义,但非纯虚构,而是依据人、树、瓶、水的排他特点虚拟的体性。又如“虚空”,是空虚无物的空间之名,是“有”的反面“无有”,是不存在。对无性无相的非存在,如何认识,如何界定呢?因此,“虚空”这个概念也属遍计性。

依他性的定义是:依因缘而所生之诸物。一切有为法都属于依他所生之物,其“性”就是依他性。因果非一体,因是因,果是果。因对果来说,“因”是“他”,“果”是自己。一切实有存在都是因缘所生法,因此,一切实有法都是依他所生法。

依他所生法分不净依他生和清净依他生。不净依他生:指尘世的器世间(自然界)和有情众生。清净依他生:指佛国净土和获得清净身的登地圣众。圆成性的定义是:排除虚假成分的真实境界。如排除人我执、法我执的人无我、法无我的悟真境界。圆成实性、法性、空性是相同概念。圆成性分无倒圆成性和不变圆成性。无倒圆成性:指证悟圆成实性,即空性的真智。“无倒”是无倒错、正确之义。证悟空性的智慧,有鉴别功能,属于有为法,而圆成实性,即空性属于无为法。因此,证悟空性的智慧不是真正的圆成性,而是一种名相圆成性。

不变圆成性指:人无我、法无我、诸法法性、空性。

万事万物都具三性。人类凭想象、见解、虚构,人为地赋予依他性事物上的非本具属性,都属遍计性。依众因缘所生六根、六识、六境等非人为造作的有为法都属依他性。在依他性事物上排除遍计性虚构成分,显现本具法性,就是圆成实性。

十、实体法与返体法

(一) 普通实体法与返体法实体法的定义是:非分别思维所设而自身成立的,具有实际作用的事物。实体法、实有、有为法意义相同。如内识、外境都属于实体法。实体法从名言上可以分为四类:理成实体、不变实体、有作用实体、自立实体。

理成实体与存在是同一概念,不变实体与常住法是同一概念,有作用实体与有为法是同一概念,自立实体的定义是:作为认识对象被认识时,不需要依赖认识别的事物而直接可以认识者,如内识、外境都属于自立实体。上述四类名言实体中,理成实体和不变实体,只有实体之名,无实体之实。真正符合实体定义的只有后两种。

返体法的定义是:非自身成立而由分别思维所设立之法,或者排除非己诸法而在分别思维中形成的自体虚像。如排除非树的一切事物而在思想上形成的“树”的虚像,这种虚拟像称作返体。返体法、名有法、常住法、共相意义相同。名有法从名言上分为三种:遍计所执法、不相应法、圆成法。

(二) 恰巴实虚二体法

所谓“恰巴实虚二体法”,是由开创摄类集辨的藏族因明论师恰巴.曲吉桑盖发明的。

实体法分实体法和近似实体法。

(1)实体法的定律是:A是存在,A是A,非A不是A,A的返体与A义不相违。凡符合这个定律的都属实体法,如具体的知识、有为法、树、瓶等都属实体法。如将实体法代入实体法公式便是:树是存在,树是树,非树不是树,树的返体与树义不相违。

(2)近似实体法的定律是:A是存在,A是A,非A是非A,A的返体与实体法的近似实体法义不相违。如属于返体法的诸事物。

返体法分:自返体、自返体的近似体、非自返体、非自返体的近似体、折中返体、折中返体的近似体。

(3)自返体的定律是:A是存在,A是A,非A也是A,A的返体与自返体义不相违。如常住法、无为法、人无我、法无我等都是自返体。如将自返体法代入公式便是:常住法是存在,常住法是常住法,非常住法也是常住法,常住法的返体与自返体义不相违。

在这个公式里,“常住法是存在,常住法是常住法”这两句话不难理解。为什么“非A也是A”?即为什么“非常住法也是常住法”呢?因为,凡是存在都有对立面,因此,既然有“常法”,就有“非常法”。这“非常法”只断定“有”而无具体指向的,空洞的“有”等于无。而常法也是一个与有为法相对的抽象空洞概念,它的对立面也是空洞的概念。因此,常法是常法,非常法也是常法。实体法是“非A不是A”,即非树不是树,只有自返体才符合“非A也是A”这个公式。

(4)自返体的近似体的定律是:A是存在,A是A,非A也是A,A的返体与自返体近似体义不相违。如非自返体,就是自返体的近似体。

(5)非自返体定律是:A是存在,A非A,非A是A,A的返体与非自返体义不相违。如人非人二是(既是人,又是非人)、“瓶柱二是”之类的不可能存在之物,树的返体、瓶的返体之类。

代入公式如:树的返体非树的返体,非树的返体是树的返体。为什么说“树的返体非树的返体”呢?因为,树的返体是指排除非树的树的自体。树的“自体”,既指树的实体,又指树的排他义概念。因此“树的返体非树的返体”这个判断中的第一个“树的返体”指树的排他义概念,第二个“树的返体”是指树的实体。“树的返体非树的返体”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树的概念不是树。“非树的返体是树的返体”这个判断中,“非树的返体”指非实体的概念返体,是“树的返体”。即说,非概念返体是树的返体。

(6)非自返体的近似体定律是:A是存在,A非A,非A也非A,A的返体与非自返体的近似体义不相违。如非自返体的法类皆是。

(7)折中返体的定律是:A是存在,A非A,非A是A,A的返体与折中返体义不相违。如人、树、瓶等实法的总相、共相都属此类。代入公式:

人的总相不是人的总相,不是人的总相的是人的总相。在这个联合判断中的前一个判断“人的总相不是人的总相”是合乎逻辑的,因为,“总相”与“别相”即分类是相对概念。总相是别相的上位概念,总相包括别相,总相不能包括总相,即自己不能包括自己。因此,人的总相不是人的总相。第二个判断“不是人的总相的是人的总相”中的“不是人的总相的”是指与人同类事物的共相概念,即人的上位概念,如存在、有为法、有情都是人的总相,因为这些概念都包括“人”。

(8)折中返体的近似体的定律是:A是存在,A非A,非A是A,A的返体与折中返体的近似体义不相违。如属于折中返体的诸法类。

上述“实、虚二体”分类公式,对锻炼抽象思维的分析能力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十一、分别见与无分别见

分别见的解说有两种。第一种是依思见;第二种是破除该事物的对立面而所获得的事相。依思见(分别见)与依物见(无分别见)是对立概念。依物见,就是现实事境对直觉意识引起的感觉和直觉,如色、声、香、味、触现实境物引起的色相、声感、香感、味感、触感和梦境所引起的心识直觉。此类直觉直观见,是以客观对象为主所产生的见识,在现实中有此境物,就能产生此类感知直觉,在现实中若无此境物,就不会产生此类感知直觉。因此,这种见识是“依物生起”之见,而非依思生起之见。

这种依物生起之见是没有主观选择的,其所见不需要主观意识的参与,因此,这种感知直觉也称“无分别见”。“分别”指思维活动。直觉是无思维活动的感知。这种离思维直觉,也称“立入”,与分别见“破入”是对立概念。那么直觉为什么称“立入”呢?如眼观色境,在视觉可见范围内的境物,整体立体性地展现在视觉之中,直觉意识无选择地全面观照所对境物。直觉境中的事物是整体和立体的,就像建立竖起的建筑物一样,故称“立入”,“入”是意识进入物境之意,旧译“表诠”。

依思见与依物见相反,是依靠主观思想活动,即经验回忆、取舍想象等分别思维构成的抽象概念。这种抽象概念是通过破除该事物的对立面而所获得的。如以“树”的概念形成过程为例,从树的自然特征上,将“树”和“非树”分为两类,“非树”是“树”的对立面,“非树”包括非树的一切存在。排除“非树”,就在思想上形成“树”的概念。这种排除“非树”所形成的“树”的概念,称“返体”,即思维中否定“非树”后,形成的“非树”的反面——“树”的形象。否定之否定是肯定。“非树”是“树”的反面,“非非树”是“树”。分别“树”与“非树”,排除“非树”而得“树”,这种思维称“分别思维”。

分别分思维分别和语词分别两种。思维分别是意象,语词分别是事物名称词义。见物而不知名者,在意识中只有意象,就关于所见事物色、香、味等留在记忆中的印象,没有名相。既见物而又知其名者,在意识中既有意象,又有名相。事物名称的外壳是声音词汇,内容是意象。比如说“苹果”时,意识中浮现出苹果的意象,这意象也就是“苹果”这个名称所代表的“词义”。当眼睛看到真实的苹果时,意识中的苹果的意象和苹果实体融为一体,名物彼此不分了。此后,见苹果时就想起名称,说名称时就想起苹果,名称就可以代表实物了。而且,甚至认为名称和实物紧密相连,名称代表实物的性质,实物是名称的物质内容。名实视为一体,是模糊意识的产物。一物多名,一名多物,先有物后有名等事实,可以反证名物之间的随意性关系。事物的返体共有三种:自返体、义返体、本基返体。名称所代表的是“自返体”,如排除非树的“树”(树的共相)是树的自返体。自返体是事物的概念。“义返体”是事物的性相(定义)。如“有实际作用的存在”是有为法性相定义,也是有为法的“义返体”。“本基返体”是指:名称概念所代表的具体的事物。如自然界生长的植物类的松树、柳树等等,是树的“本基返体”。因为,一切事物的概念名称的本源和物质基础是自然界的实有事物。如“树”的概念是真实概念,因为这个概念的内容是真实存在;“上帝”的概念是虚假概念,因为,上帝是纯虚构之物。这个概念缺乏本基返体。没有本基返体的事物,无法证明它的存在。

每一个具体事物都是天然的自返体,因为,每一个具体事物都有“是己非他”的具体特性。即他是他自己,不是别的。如就人类而言,其个体的人,多得无法计算。但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是己非他”的具体存在。

如果没有事物本身的这种个体和同类、同种的“是己非他”的排他自反特性,就无法产生抽象概念性的自返体。

返体、排他、遮诠(否定)意义基本上相同,只是这几个概念在使用上略有不同。返体重在表己,排他、遮诠重在排他。其中排他重在意义,而遮诠或遮遣,重在词义。

排他分非遮性排他和无遮性排他两类。

非遮性排他分意象排他和物自体排他。

“意象排他”指排他性思维虚构的事物形象,如意识中的非树的反面的树,即树的返体虚像。

物自体排他指排他自立,如自然界的树。

无遮性排他:认识某事物时,排除该事物的对立面而认识该事物。如认识一个人是层层排除其反面而接近真实。如说某某人不是愚蠢的人,不是无理智的人,不是无德之人,不是不讲信用的人,不是无义之人等等,经过上述排除法,就可以认识到该人是个聪明、理智、有品德、讲信用、讲义气的人。

词义的遮遣:非遮用“非”、“不是”表达。如说:非人,非土著民族,非食肉动物,不做坏事等。“非人”只否定“是人”,并未否定他是“有情众生”;“非食肉动物”,否定“食肉”同时肯定了是“动物”。这类只否定一个方面,或者否定暗含另一方面的肯定,或直接否定带有间接肯定的否定语称作“非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