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分”又有认识相分的见相、识相功能和觉察自悟状态的自觉功能,前者称“见分”,后者称“自证分”。自证分是见证相分和见分的意识。见证的“证”有证明的意思。法国哲学家笛卡儿为了证明自我的存在,提出了“我思,故我在”的命题。自证分就是证明“我见此物”,但在逻辑上甲事物自己证明不了甲事物自己的存在,如自然界中某一物质元素的存在与否取决于科学研究的结论。因此,在自见分外设立认证自见分的“自证分”,法护论师认为自证分不能认证自证分,因此,又设立了“证自证分”去解决认证自证分的问题。用这种以乙(自证分)认证甲(相见二分),以丙(证自证分)认证乙(自证分)的四分法也有问题,如认证“证自证分”,又得设“证证自证分”等等,如此循环,便无尽头。在《释量论》中采取了“名三体二”之法,“名三”是:相分、见分、自证分。“体二”是:见分、自证分为一体,相分为一体。见分是与相分相对的角度设立的名称,自证分以自觉或自我认证的角度设立的名称,并非异体。因此,心智学上将见分和自证分视为一体,并制定出“见分是自证分”的自证分定义。
自证是无分别内向性现观直觉经验。如外向眼识看到外境时,觉察到我看到某物,这觉察眼识看到某物的自觉意识就是自证分。这时的眼识是现观,是形成物相的现识,也称相分。自证分自觉眼识,并与眼识物相融为一体,称为境识无二自觉意识。在自觉经验中,没有被觉察识相和觉察者自体分离二见,是自证分的性相特征。如眼观外境时,觉得自己眼睛和所见外境是彼此对立的存在,这就叫做识境分离“二见”。但是自证分所见是自己的相分,也就是意识自觉自己的现观状态,因此,自证分上无二见。自证分是直觉经验,因此,没有分辨、判断、确定,联想之类的思维分别活动。证明自证分的存在靠的是意识中的回忆功能,故在《释量论》中说:“回忆证成自证分。”
自证分分为自证分正知、自证分重复知、显而未识知三类。自证分正知如自觉眼识的第一刹那自证识;自证分重复知,如自觉眼识的第二刹那自证识;现而未识知,如眼识见物时心不在焉,未能觉察眼见何物。
(四) 瑜伽现识
瑜伽现识是修习止观所产生的禅定直觉现量。在修禅定中对所观境,由思辨的模糊状态,久而久之,逐步变得清晰可辨,如在眼前,便是瑜伽现量。如天眼通、天耳通、他心通、宿命通、神足通、漏尽通等六通属于瑜伽现量。正瑜伽现量产生的阶位在见道。
以上四类识中,根识、自证分识、瑜伽识属于纯现识,即纯直觉识、直觉经验。意识有无分别现识和分别思维两种状态,在觉经验中很难分辨。
现识正量,即现量,其定义是:离分别无错乱识。
似现量,在《集量论》中分为七类:
(1)错觉似现量,如见海市蜃楼。
(2)分别似现量,如意识中显现的事物的共相。共相本属分别思维境,容易混淆为现识境。
(3)比量思维中的持因见,如因三相共相概念。
(4)比量思维中的持果见,如比量中的论证的结论(量果)的共相概念。如像“瓶是无常”结论中的“瓶”指一切,并非个别瓶。
(5)回忆境。如回忆过去的情况。
(6)意想境。如未来计划。
(7)无分别错觉。其中,无分别错觉有四种:
(1)错觉生于缘者,如在黑暗中快速旋转火炬,仿佛是火轮者。
(2)错觉生于根者,如眼生翳而见重影,如见双月,因生胆溢症(指甲型肝炎)而见雪山为黄色等。
(3)错觉生于位置者,如坐在船上,看到岸上建筑和树木快速移动者,如视物远小近大等。
(4)错觉生于等无间缘者,如在爱恨等不同心理状态下对同一境物所产生的好恶不同印象。
二、联想识
联想识也称比量识,是根据对已知事物之间相互关系和规律,断定未知事物的推理方法。比量识属于分别识,是指联想。比量识的直接思维对象,即所取境,不是事物本身,而是事物的名相共相,即意相、表象。如从有烟得知有火这个果比量而言,首先从生活经验中,认识到烟和火的因果关系,从个别的烟与火的关系,进一步认识到烟与火的普遍关系,利用这种烟与火的普遍关系知识,即共相,从此处有烟,断定此处有火。从此处有烟,断定此处有火的推理过程中,虽然推理的依据是真实的具体的烟,但在推理时思维中呈现的却不是眼前的那个具体的烟,而是抽象的烟,即烟的共相。
在推理中,若指个别的具体的烟,那么,烟囱的烟,不同于山火的烟,虽从山烟推出山火,未必从烟囱的烟推出房中有火。同样,从有烟,得知有火,但这个“火”也是抽象的、共相性的火,而不是真实的具体的火。在这个推理过程中,思维中呈现的虽然是抽象的火,只知有火,不知火的大小和形状,也不知是什么物体燃烧的火。但“有火”这一事实是可以肯定的。因此,组成比量的思维内容虽然是空虚的抽象概念,但凭借它推出的结果是真实的,就是说依据这个推断,循着烟,就可以找到真实的火。因此,《释量论》说:“错识也能证正知。”
这里的“错识”指的是,把虚而不实的共相概念,误认作事实的比量识。比量的“比”是联想的意思。即,从已知事物之间的同性关系、因果关系、共存关系等,联想到未知事物。
比量识的认识对象是非现量境。如常与无常等事物规律,不属于感性认识所能把握的对象,有些虽然是感性现量对象,但在具体的环境中变成了非现量境,需要借助推理,如山后有火等。有的受时空条件限制,需借助比量,也有对有些人是现量,对有些人是比量的情况。有些,此时此刻是现量,过时或者不到时都不是现量。所以,现量境和比量境,没有绝对的界限。如对具遍知智者来说,一切都是现量。
比量正知的定义是:依据正因获得的无误新知。比量的分类有:依理比量,依名比量,依信比量等。依理比量是依靠事物之间的关系和普遍规律,进行推论的一种认识方法。依理的“理”指自然规律。依理比量,根据论证的理由“因”的性质,又分为同性因、具果因、不可得因等。依名比量是依据约定俗成的名称,得知所称对象的认识方法。依信比量是依据可信理由,推出结论的认识方法。详细情况将在因明部分介绍。现量和比量都分正量和非正量。正量就是正确认识。什么是正确认识,将在后面介绍。
三、重复识
重复识有现量重复识和比量重复识两种。
重复识是与第一刹那认识同处一境的第二刹那认识。认识的第一刹那所反映的境物,是处于第一刹那的境物,认识进入第二刹那时,所面对的境物也进入第二刹那,因此,第一刹那的认识和第二刹那的认识各自所面对的境物,虽是同一境物而并非一物。前一刹那之物与后一刹那之物之间既有时间差,也有质地变化差,因为,没有绝对静止不变之物。
如果前一刹那之物与后一刹那之物完全一样,就意味着静止常住事物的存在。一切事物都是前一刹那和后一刹那变易连续的存在,若前一刹那事物到后一刹那常住不变,就是常住不变。但这是违反“凡是有,皆是无常”的规律的。因此,第一刹那的认识和第二刹那的认识不可能同处一境。若第一刹那的认识和第二刹那的认识同处一境,就是第二刹那的认识对第一刹那认识的复现、重复。
第一刹那所反映的境物,到第二刹那时已时过境迁,此时的认识若仍然停留在第一刹那的认识状态上,就非无误新知,就非正确认识。如前一分钟看到钟表的分针落在第一刻度上,后一分钟若仍然认为分针在第一刻度就是错误。法尚说:现量和比量的第一刹那是正量,因(识与境)成住同时,故第二刹那皆非正量。就是说,一切事物都处于永无休止的变化之中,第一刹那的事物到第二刹那时,已不完全是第一刹那的那个事物。如果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的刹那变化不同步,到第二刹那时,认识仍然停留在第一刹那的状态,就意味着认识是原地踏步的重复。这种重复识,不反映事物的此时此刻的新情况的新知,因此是非正量。
四、非理识
既非依据亲身经验,也非依据正当理由所做出的认定称为非理识。
正确认识来源于经验现量和依据正确理由的比量推理。如果对事物的认定,既非依据亲身经验,也非依据正当理由,就判定是非,属没有理由,或理由不足的认定,即非理认识。这种认识,有时候虽然是正确的,也是偶然的。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如有人认为“人生无常”。这是一个正确的判断。但说这句话,认可这个判断的人有两种:一种是亲身体验感悟到“人生无常”,或者从“人是因缘所生法,凡是因缘所生法,都是无常法,人是因缘所生法,故人是无常法”这个推理中认识到人生无常之理。第二种是从书上看到“人生无常”的说法,或者从表面上掌握了人生无常的推理规则,但不了解这个推理规则与结论之间所包含的逻辑理由。因此,“人生无常”这个认识对第一种人来说是正量正知,理性认识;对第二种人来说,说法虽然没有错误,但没有达到理解性的正知境界,因此,属于此类认定判断,均属非理性认识。
非理识总分两种,即无理非理识与有理非理识。
无理非理识是无任何理由的是非决断,即臆断。
有理非理识,虽然“有理由”,但其所依之理,或者理由不足,或者理由不合逻辑,其理由不能成立,或者其理由对某些对象不能成立之类。
总之,非理识是一种不属于现量和比量的主观臆断和非理性认识。
五、现而未决识
现而未决识是境物虽然显现于相应识中,但由于某种主客观原因而未能识别者。属于主观原因的现而未决识,如注意力集中在读书而未听清旁边别人谈话的内容;或心不在焉,如吃饭时想别的事情而不知饭菜之味;视而不见,如关注与别人谈话,不知道旁边走过去的是什么人;听而不闻,如听课时注意力不集中而未听到讲课内容之类。
属于客观原因的现而未决识,如远处看到有人朝自己走来,但分辨不出是什么人;又如远处看到有一团红色的东西,分不清是红布,还是红花,再走近一些看清那团红色是红花,但看不清是什么花;又如,在眼前飞过一个东西,由于飞行速度很快,分不清是鸟,还是什么东西,以上此类情况都属于现而未决识。
根据识的不同类型,现而未决识共有三类:
(1)根现识现而未决识,如上述诸例。
(2)意现识现而未决识;如一刹那意现识。
(3)自证分现而未决识,如一刹那自证分经验和未关注自证分经验。在四种现识中,唯独瑜伽现识中不存在现而未决识。
六、疑而未决识
就是对认识对象疑而未决之识。疑而未决识从性质上分为三类,即合理疑而未决识,不合理疑而未决识,无倾向疑而未决识。
(1)合理疑而未决识,是倾向于合理的怀疑,如声音有常法和无常法两种观点,自己怀疑声音是无常法。声音无常观是合理的,因此,“怀疑声音是无常法”是合理的疑而未决识。
(2)不合理疑而未决识,是倾向于不合理的怀疑。如对阿赖耶有常法和无常法两种观点,若自己怀疑阿赖耶识是常法,就是不合理的疑而未决识。阿赖耶识是常法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因此,怀疑“阿赖耶识是常法”是不合理的疑而未决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