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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因明学(3)

(9)其因虽然可以肯定在同品上有,但在其异品上不能确定其有无者,是不能做正因的有余不定因。如对佛的性质不了解的人说:提婆达多不是佛,因为他有生死。在这个论证中,因法——有生死,对其同品——“不是佛”的众生是遍及的,因为,一切众生都是有生死的;但其异品“佛”有没有生死,无法确定。在这样的论证中,留有不确定因素,故称:有余不定因。

(10)其因虽然可以肯定在异品上有,但在其同品上不能确定其有无者,是不能做正因的存异不定因。如对佛的性质不了解的人说:提婆达多是佛,因为他有生死。在这个论证中,因法——有生死,对其异品——“不是佛”的众生是遍及的,因为,一切众生都是有生死的;但其同品“佛”有没有生死,无法确定。存异就是在同品上存在异义。

凡是正因,都要具备因法三性——宗法性、同品遍及性、异品遍及性。因的宗法性是因和宗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同品遍及性和异品遍及性是因和所证法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具备因法三性的因法,就是无效的相似因。因法的同品遍,就是同品的性质,对于因法是遍及的。在因法的性质中全部是同品的性质,不能含有与同品性质相反的性质——异品。也就是说,在因法的属性中只有纯粹的同品属性,不含有与同品性质相反的性质。如在“声音是无常法,因为是所作法”的论证中,因法——所作性,全部是纯一的同品——无常性,不含有,或者说彻底地排除了与无常性相反的恒常性。所以,在上面所说的那些不成因、相违因、不定因都是违反因三性逻辑规律的。

在因三性中的同品和异品遍,要求绝对排除两面性歧义,在异品遍中,就要绝对排除与同品相反性质的存在,如像在一筐杏子中,拿出一颗杏子,经过口尝后说:“这筐杏子是甜的,因为,我尝过是甜的。”在论证中,虽然尝过的那颗杏子是甜的,而且尝了几个杏子,也未发现相反的情况——酸杏、苦杏,但不能完全排除在那筐杏子中有酸杏、苦杏存在的可能性。这是肯定一个同品上,无法确定异品上有无的有余不定因。

旧因明学派中,如商羯罗主张未发现与同品相反情况的存在,就可以成立异品遍无性,法称《释量论》彻底否定了这种观点,认为因的同品遍及性,从其性质上,就要彻底排除异品上的有,未见于异品,不等于异品上绝无。发现有,肯定是有,未发现有,不一定没有。很多人缺乏这样的逻辑思考。

$第三节 正因的分类

正因的分类有:以正因的性质分类,以论证形式分类,以论证内容分类,以论证的依据分类,以因与同品的接触面分类,以论证的对象分类等。下面依次解说。

一、以正因的性质分类

正因以性质分类有:果体正因、自性正因、未见正因等三类。(一) 果体正因果体正因是利用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推理的一种联想推理方法。果体正因,就是以果体为因。一切存在都是因果性的存在,因此,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主要关系之一。因缘充足,必生相应之果,有其果,必有其因,这是事物的必然规律。掌握事物之间的因果规律,利用因果关系,由因推知其果,或由果推知其因,便是因果推理。

那么,为什么在因明的因果推理中,将因因合并于自性因门类,而将果因另立一项呢?因为,因明推理属于必然性推理,有其果,必有其因。因此,由果推因,有果必然有因,结论是必然的。但由因推果,其结论是或然性的。在《释量论》对因因有两条说明:一是由因缘具足,推知有果,是不依赖其他条件的自性因;二是众因形成的结果,需要依赖因缘综合势力的增长成熟,还会遇到不利因素的干扰,因此,其结果含有不确定因素。

其第一条说明:有因,必有果的因果总规律。第二说明:有因,未必必然有果。果的生成,必须具备充足条件,因此,存在很大的或然性。贾曹杰认为:有因者,不一定有果,只有具有无碍充足亲因缘者,定有其果。

什么是果体因呢?《释量论》中说:“因缘有种种,无它无此果,为因。”意思是说:因缘有多种,其中,有一种,此果的生成必不可缺少的因缘,无这种因缘,便无此果,这就是必有因。与这种必有因,有着必然联系的亲生果,才可以做果因。

果性正因的定义是:具三性之果。

以果为因的论式如:“有烟的山坡上有火,因为有烟。”这是依据因果关系,从可见的山坡上的烟的明显标志,联想到该山坡上有火。而这个“火”,对于进行这个推论的人来说,在当时一定是隐蔽境,如果烟和火,都是可以看得见的现量境,那么,这个推论就毫无意义。但从可见的烟,推知不可见的火,只能断定有火而已。因为,火是烟的必有因,有烟就必定有火。至于火的具体状况,是什么燃料燃起的火之类,并非这个推论所涉及的范围。根据推论性质,果因推理分以下几类:

(1)论证有亲因缘的果体因。如:有烟的山坡上有火,因为有烟。在这个推论中的火是烟的亲因缘。

(2)论证有前因的果体因。如:有足迹的雪地上曾经有人来过,因为有人的足迹。在这个推论中的有人来过,是有人的足迹的前因。

(3)论证有特有因缘的果体因。如:照见色相的眼识,定有引起眼识的外境,因为眼识是无外境不生之识。眼识的产生需要具备三缘,即主体缘——眼识,等无间缘——前一刹那意识,所缘缘——客体外境。三缘不具,眼识不生。因此,既然有照见色相的眼识,必定有引起眼识的所缘缘——外境。为什么将外境称作特有因缘呢?因为外境是根识特有的因缘。非一切识共有因缘。

(4)论证有自性因缘的果体因。如:五蕴身具无常因,因为一切有情都有老死。无常性是五蕴身本具的自性因缘,一切有生命的有情类,无一例外地,都有衰老和死亡。因此,就以老死证明,五蕴身本具无常因。

(5)论证有连带因的果体因。如:糖有糖的色体和糖的甜味,糖的甜味,出自糖体,因此,糖体和甜味具有连带关系。糖的甜味不是此时此刻突然产生的,而是有前因的甜味续流。从此时此刻的甜味,得知此前有甜味,而甜味不离糖体,从此前有甜味,得知此前有糖体。组成论式便是:此时含在口中的糖上,具有生成此时糖体的前因,因为此时有甜味。

以上是因果推理中常见的几种格式,果体因的应用并不限于以上几种,凡是有因果关系领域都可以应用果性因推理。如人面黄肌瘦,可以断定有病;态度粗暴,可以断定该人缺乏修养;从禾苗的长势,断定旱情;从矿苗,得知地下矿藏等等都是果性因推理。

(二) 自性正因

具三性自性为自性正因定义。论证某一事物而具三性自性者,是论证某一事物的自性正因。用通俗的话来说:作为自性因者,其性质与其所证法性质之间具有相同或者同一关系,但不是相同概念。如“声音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的论证中,作为因的“所作性”与作为所证法的“无常”性质相同。

在自性因中,因法与所证法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所证法的外延大于因的外延。如:海螺声是无常,因为是人造。在这个论证中,所证法——“无常”的外延,大于因法——“人造”性。凡人造法都是无常法,但无常法未必都是人造法,因为,无常法还包括非人造自然现象。在这个论证中,海螺声是人工发出的声音,因此,该因的宗法性是成立的,所有人造的事物,都是无常的,因此,该因的同品遍(后遍)是成立的;在人造物中不存在非无常性,因此,该因的异品遍(反遍)也是成立的。该论证中的自性因——“人造”是具三性正因。人造的外延虽然小于无常,但人造性完全是无常性,其属性中不含非无常性,此因是成立的。

另一种是因的外延与所证法的外延是大小相等的。如:声音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这个论证中的因法——“所作性”,与所证法——“无常”的外延是相等的,即,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凡是无常都是所作性。若因的外延大于所证法的外延,此因就不能成立。

自性因从词义上分为仰仗因和纯自性因两类。

(1)所谓“仰仗因”是指:作为因法的词义明确表示因法是所证法的形成原因。即,所证法性的成立仰仗于此因所示之义。仰仗因又分明示仰仗因和暗示仰仗因。明示仰仗因如:海螺声是无常,因为是人造。此人造一词,从词义上明确表示了海螺的无常性是人工所造形成的。

暗示仰仗因如:海螺声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此所作性暗含海螺声人工所造的成因,所作性指因缘形成之物,并非专指人工所作,也包括非人造自然条件形成的各种事物。

(2)纯自性因是指:作为因法的词义不表示所证法的形成原因,只以同性同类作因。如:海螺声是无常,因为是有为法。在这个论证中有为法是海螺声的上位概念,无常是有为法的属性。

自性因是“是非”证,其论式在前后判断词都是“是”或“非”。前面介绍的果因是“有无”证,其论式在前后判断词都是“有”。“无”属于否定论式,将在下面介绍。

自性因的三性经正量(正确认识)认定,才被看做有效。三性中的宗法性由现量经验认定,或采取比量推理认定。现量经验认定,如以所作性为因,论证声音是无常时,声音的所作性容易在生活经验中认识,如锣鼓不击打无声,击打才能发声,自然声也有发声的各种原因,声响有因,在实际生活中就能认识。若用比量推理,可做如下推论:声音是所作性,因为是因缘生成的。

对同品遍有性(后遍)和异品遍无性(反遍)的认定,一般要经过如下几步认识过程:认识因法的“二遍”——正遍(后遍)与反遍,首先必须要认识它们之间的关系。在《释量论.自释》中说:若无关联无法确定其正、反二遍。如:所作性与无常之间的关系是:所作性与无常性彼此相异,无常性若无,所作性也随之而无。也就是说,所作性与无常性意义彼此相异(非同一概念),但它们彼此间的关系是:一有俱有,一无俱无。

所作性与无常性彼此意义相异,属于现量境,不难理解,无常性若无,所作性也随之而无的道理,需要做两步推理:

(1)成立自性的非依他论证。如:所作性事物在生成时已生就毁灭因(无常)。因为,自生之物,除自生因外不存在使其毁灭的外因。

(2)排除异品有的相违因论证。如:常住法无所作性。因为,既无一次性作为,也无间隔性作为,犹如无为虚空。常住法既无一次性作为,也无间隔性作为,因为,常住法是无所作为的无为法。

通过对所作性与无常性彼此相异,无常性若无,所作性也随之而无的关系的认识,和所作性全面排除常住性的认识,就能对因法在同品上的遍有性——正遍,和在异品上的遍无性——反遍,获得确切的认识。

(三) 未见正因未见因论证属于否定性论证。“未见”的“见”指知见。在一般情况下,未见,就可以断定为无,因为,有是以知见断定为有的。如说:天上有多少星星,宇宙中有多少种物质元素等等,不是说它本身有多少(这是不可知的),而是说它人类至今发现了多少。因此说:有是被发现。那么,“有”是被什么发现的呢?是被人类的“知见”发现的,是由知见肯定其为有的“有”的,否定“有”也是由知见否定的,因此,未见某种事物、某种现象,就可以断定:某种事物、某种现象不存在。

但事物本身是一种复杂多变现象,有的事物是可见显现性事物,有的是不可见隐蔽性事物。隐蔽性事物有三类:空间性隐蔽、时间性隐蔽、自性性隐蔽。

空间性隐蔽物是指由于地理空间的原因对同一空间的人是可见性事物,对异地的人就会变成不可知隐蔽事物。如在同一天发生的情况,对事发现场的人来说是可知可见现实经验,对不在现场和处在异地的人来说就变成了不可知不可见隐蔽现象。

时间性隐蔽物是指:由于时间间隔的原因,对当时的人是可见现象,对隔时的人就会变成不可见隐蔽事物,如历史事件和未来的人类社会。

自性性隐蔽是指:由于事物本身的性质微细隐秘原因等,非人类平常感官知觉对象的隐蔽事物,如物质能量、非物质存在、非视觉对象,只能用特殊仪器、特殊技术测定的对象,唯有特殊智慧才能觉知的神秘境界等等。

由于上述三类隐蔽性事物的存在,平常知见所发现的事物也变成了有限的存在,许多存在属于不可见现象。由于事物有可见性显现事物与不可见隐蔽性事物,所以,本属于可见现象者,未见就可以断定其不存在。当然这种否定,不是否定某种事物、某种现象本身的存在,只是否定它在具体环境、具体情况下的存在。若本属不可见事物者,以未见不能断定其有,也不能断定其无。只能推断其断定有无的主观条件的存在与否。

克珠杰在《七论庄严·破心暗论》中说:“未见该事物与无该事物并无二义,‘未见’义就是‘无’义。以未见为理由,否定某种事物和某种现象存在的可能性的否定性论证,称作未见性正因,简称未见因。”

未见因根据所否定对象的可见性与非可见性分为两类否定性论证:未见非可见、未见可见。

1.未见非可见因。“非可见”指:时、空、自性三类隐蔽性事物。这三类隐蔽并非绝对隐蔽,而是对异地、异时、不同智能的人的相对的隐蔽。既然是相对的非可见现象,那么,此类隐蔽现象,对某些人来说是非隐蔽现象。因此,无论从根本上认定此类事物的有无,或认定在具体的时空环境中有无此类事物,不能离开相对的条件而笼统地认定此类事物和现象有无。

相对的条件就是具体的人。人们对异地异时发生的事件和非常人觉知范围的隐蔽事物做出是非有无的判断结论时,不能直接判断其对方判断的结论对错,而是通过对对方做出该判断的主观条件的否定而达到否定对方判断的目的。如有人说,没有神和鬼。理由是,谁也没有见过。要判断“没有鬼和神”这个论断正确与否时,首先要看“谁也没有见过”这个理由能否成立?“谁也没有见过”就是说:所有的人都没有见过。这“所有的人”不仅要包括现在活着的每一个人,而且也包括有史以来所有的人。“所有的人”究竟有多少?连这个数字尚且谁也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谁能做出“所有的人,谁也没有见过鬼神”这个结论呢?结论产生于调查研究的末尾。谁对全人类所有的人做过“见过和没有见过鬼神”的调查?现在活着的人,别说全球,就连一个国家的每个人都无法做出逐个儿调查,怎能对有史以来所有人进行调查呢?既然对所有的人无法进行调查,怎能做出所有的人“谁也没有见过鬼神”的结论呢?显然,这个结论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