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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人身问题——维护我们不可让与的人身权 (1)

第五章 人身问题——维护我们不可让与的人身权 (1)

都是性病惹的祸

【案例】

周小姐生性豁达,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入一些高级娱乐场所。有一次,在会馆遇到一位英俊潇洒的男子,两人一见如故,随后发生了“一夜情”。一个月以后,周小姐感觉自己的身体不适,到某医院检查确诊为性病。一个多月以后,周小姐病愈出院。不久后的一天早上,刚来到办公室就看到同事对自己指指点点,窃窃私语,周小姐很是纳闷,与她关系要好的王大姐过来塞给她一张广告宣传单,她一看不禁大吃一惊。原来广告宣传单上将她的病例、姓名以及照片等全部印在了广告单上。几天内,关于周小姐生活不检点、人品有问题的议论就在公司同事间以及朋友之间传播开来了。周小姐找到这家医院,称医院损害了其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医院停止印发有自己资料的宣传单,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这家医院的负责人却说,既然已经治愈了,帮医院做个宣传又有什么大不了。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案例分析】

案中该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周小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案中该医院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即: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医院没有经过周小姐的同意,使用周小姐的照片,并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刊登于广告宣传单上,侵犯了周小姐的肖像权。

该医院的行为还侵犯了周小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周小姐患有性病,这是她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和社会公共生活、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任何的关系,该医院有替患者周小姐保守隐私的义务,但是医院却将这件事情印在广告宣传单上加以传播,该医院的此行为侵犯了周小姐的隐私权。而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由于该医院印发了刊有周小姐资料的广告宣传单,宣扬周小姐性病的隐私,使得周小姐的同事、朋友等产生了周小姐“生活不检点、人品有问题”的社会评价,该医院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周小姐的社会评价,因此,该医院的行为还侵犯了周小姐的名誉权。

【律师链接】

无论所宣扬的事实是否属实,只要造成了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就构成了名誉权的侵犯。

捡到吹风机,不幸被击伤,谁来赔偿

【案例】

文阿姨在小区外的公路边上捡到一个小箱子,打开一看,里面是一部吹风机。文阿姨在女儿家见过女儿每次洗澡之后都要用吹风机吹头发,当天晚上洗澡之后,也想用自己捡到的吹风机吹干一下头发。谁知手刚触动吹风机的开关,就遭到电击,右手被击伤。经过电工的检查,这部吹风机严重漏电,属于不合格产品。文阿姨仔细查看吹风机的生产厂家,发现就是本市的一家工厂所生产的。她想找厂家索赔,但是又想,吹风机是自己在路上捡到的,不是买的,厂家会不认帐,可是如果不找厂家,谁又来赔偿自己呢?那么,被捡到的东西造成了人身伤害,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捡到的产品,如果造成了人身损害,可以要求生产厂家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是我国法律对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一条,就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而并没有规定产品必须是通过买卖的途径所获得。

本案中,由于吹风机漏电,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从而导致文阿姨的使用时右手被击伤,因此,吹风机的质量问题直接造成了文阿姨受伤。而至于这部吹风机是文阿姨从商家购买还是从路边捡得,并不能改变吹风机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因此,文阿姨可以要求吹风机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链接】

购买产品尤其是电器类的产品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家,并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对于文阿姨这样,在路边捡得的产品,不要随便使用,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害和损失。

风把路边的树枝吹断砸伤行人,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

今年6月份的一天,葛某骑自行车会友,走到某市某商店门前的公路时,突遇大风将一棵树的树枝吹断。葛某来不及躲避,被砸中了头部,当即不省人事,被商店的店员送往医院抢救。该公路段一级路旁树木属于该市公路局管理。路旁树木由于受病虫害侵蚀,很多树木已经出现空心,部分树木甚至出现枯死现象。该市政府要求公路局进行选择性采伐清理,但是该公路局从来没有对这些树木进行任何措施,以致此时发生事故。现在葛某欲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向谁主张?是否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该案涉及一个较为普遍的法律问题:树木由于管理欠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这种情形多主张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种情况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举证方式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没有过错。本案中,葛某由于树木倾倒而受伤害,而且树木倾倒的原因在于作为树木管理人的市公路局疏于管理造成的,公路局存在重大过错,因而葛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市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路局不能以该损害为自然原因导致作为抗辩理由。

当众辱骂老人,致使气病要赔偿

【案例】

马阿姨患有冠心病很多年了,其邻居小红是一个说话非常尖酸刻薄的人,经常为一些琐事与马阿姨争吵,把老人气得心口发痛、偷偷掉眼泪。这天,她又为了往门外地上洒水的事情破口大骂,当时马阿姨家里有很多客人,小红骂马阿姨的时候大家都能听到,后来马阿姨的女儿把马阿姨拉进了里屋。但是小红并没有因此而收敛,反而骂得更大声、加起劲。她骂马阿姨克夫、克子,是个扫把星,说马阿姨克夫,老公年纪轻轻的就死了,而后又克死了儿子,没有儿子给她养老送终,还骂她老不正经,老狐狸精,经常勾引别的老头。马阿姨受不了这种羞辱,表情痛苦地捂着胸口倒在了地上昏迷过去。马阿姨的女儿见此,急忙打120,救护车到来后立即将马阿姨送往医院抢救,终于脱离了危险。马阿姨的女儿愤怒地找小红理论,要她当面向老人家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小红却说自己又没有打她,是马阿姨自己小心眼儿,活该气病,自己根本就不需要赔偿什么损失。那么,当众辱骂他人致使其气病真的不需要赔偿吗?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诮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名誉权案件解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

当众辱骂他人致使其气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红应当承担马阿姨的医药费、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也就是说,当众辱骂他人是一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小红当着众多客人的面,用污言秽语、具有极其侮辱性的语言肆无忌惮的大骂马阿姨,根本不顾及老人的人格尊严、身体以及心理承受能力,已经严重侵害了老人的名誉权,而且还将老人气得冠心病发作,生病住院。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对于小红的恶劣行为,马阿姨不仅可以要求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且可以要求赔偿因气病而支出的医药费和治疗费,同时对精神上所受的伤害也可要求给予精神赔偿。

土鸡蛋变成了洋鸡蛋,都是照片惹的麻烦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