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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2义利双行

第四章2义利双行

“义利之辨”是儒家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命题。

《论语?子罕》说:“(孔)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孟子?梁惠王上》也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儒家先哲勇于言义而羞于言利。但是作为商人,其经营的最终目的:不外乎一个“利”字,与“义”似乎无缘。如何调和这里的矛盾呢?聪明的富人们打出了“以义为利、利缘义取”的旗号,并把它作为自己经营道德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他们认为,“钱”就好比是“泉”,如果“因义用财”,不仅是流而不竭,而且能广开财源,收到赚大利、发大财之效。在商场中,以义为利,利缘义取的现象非常普遍。

据《休宁碎事》记载,休宁县有一位商人刘淮,曾在嘉兴、湖州等地购囤粮食,某年当地遇灾荒,有人为刘淮庆幸,劝他“乘时获利”,狠狠赚上一笔银两。但刘淮却说:“如此做法,怎比得上让这里的百姓度过灾年,重新复苏呢?这才是大利啊!”结果,刘淮将囤积的粮食全部“减价以贸”,同时还命人煮粥免费提供给饥民。刘淮减价出售粮食,从经营角度来看,虽然放弃了暴利的机会,但自然还是有利可图的,不过,刘淮这种利益的获得,又与其“义举”联系在一起。

这是徽商“利缘义取”、“义中取利”的典型一例。又据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十四《人物?义行》记载,婺源县庆源乡有一位因家贫而“弃儒服贾”的商人詹元甲,在外出经商时结交了当地太守陈其崧。其年当地大灾,严重缺粮,太守陈其崧出府库银20余万两,委托詹元甲去外地采办粮食。既至,旅店主人告诉他:“此地买米,例有抽息(回扣),自数百两至千万两,息之数视金之数。今君挟巨资,可得数千金。此故例,无伤廉。”詹元甲毫不心动,说:“今饥鸿载途,嗷嗷待哺,予取一钱,彼即少一勺,瘠人肥己,吾不忍为。”在詹元甲看来,采办粮食,为的是解救饥民,因此“抽息”实属不义之财。“利”既非由“义”中所取,则与经营道德相违背。所以,尽管唾手可得数千金,詹元甲最终还是“宁可失利,不可失义”,拒绝了金钱的诱惑。

奉承义利双行理念的富人们,不仅在经营中坚持“以义取利,为义让利”,就是在合作伙伴之间,他们也是既保持平等竞争,又保持相互支持与关照。特别是生意上有关系的合作伙伴,他们会竭力维护,哪怕明明知道与对方做生意不赚钱,也不会分道扬镳、中途绝交。万一对方倒闭了,自己的债务收不回来,他们也就听之任之,只当是交了学费。

民国初年,双盛公财东杨老五欠了复盛全6万两银子,因为无法偿还,杨老五只是给乔映霞磕了一个头,就算了事;还有大顺公绒毛店欠复盛全1000块大洋,只是还了一把斧头加一个箩筐,这样就两清了。

类似例子数不胜数,这种“为义让利”的宽阔胸怀,足以让现代好多商人无地自容。

创业者要遵守最起码的商业道德,本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游戏规则,这样才能实现利益的增长和企业的壮大。而且在成功之后,还应该有“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雅量、胸襟和社会责任感。

俗话说:“信义通商”、“义招天下利”说的就是义和利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经商中以仁经商,义中取利,对待合作伙伴为义让利,生意自然没有不兴隆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