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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官制·法律(3)

一、击登闻鼓喊冤。这是吏民击鼓喊冤的一种方式。在皇宫的左侧置一大鼓,有冤者(往往是蒙冤被押犯的家属)可击鼓喊冤,由官员加以记录上奏。这种制度起于汉朝,而且为以后历代所效法,并不断完善。如唐朝法律规定,“有人邀车架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宋代设登闻鼓院,专门受理吏民申告冤枉。明、清都设有登闻鼓院,并且规定,如果吏民击鼓申冤被认为确系冤抑,则由通政司奏请昭雪。否则,就认为越级上诉,由通政司送刑部加一等治罪。

二、拦驾(轿)喊冤。一般是喊冤者手举状纸,跪在皇帝、大臣或官员车驾、轿子所经过的路上,拦驾诉冤,希望能够除恶扶善,平反昭雪。但是,由于封建官吏贪赃枉法者居多,因此,多数官吏不问冤情虚实,一律先按“冲突仪仗罪”责打十大板,对于不实者更是加重处罚。

三、临刑喊冤。一般是被执行死刑的人有临刑时喊冤,以求监斩官明查申冤。这种喊冤大多不被监斩官所理会。

君主专制社会喊冤制度的实质是为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当然,若遇到开明帝王或象包拯那样的清官,确实也能平反一些冤案。

五刑

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但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它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

墨刑,又叫做黥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夏朝称膑,周时称刖,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开始是惩罚那些有淫乱行为人,后来处此刑的人与淫乱无关。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一等刑。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即死刑。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

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成。一般打臀部,受刑的轻重和行刑人有关,可以徇私舞弊。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荆条拧成,到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击打部位是背、臀和腿。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各加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宋元明清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秋决:古代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处决犯人也是如此。从西周开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汉朝成了制度。除了谋反等大罪可以立即处决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前才能执行。

古代还有行刑的禁忌,唐宋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即使谋反重罪也不能在这些日子处死。明朝也规定十斋日禁止行刑,否则笞四十。国家进行的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行刑的具体时间有的规定在下午1点到5点之间。过时则要等到第二天。

什么是宫刑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

所谓蚕室,据唐人颜师古的解释:“凡养蚕者欲其温早成,故为蚕室,畜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这就是说,一般人在受宫刑以后,因创口极易感染中风,若要苟全一命,须留在似蚕室一般的密室中,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创口才能愈合。

宫刑又称腐刑,这是因为,对受害者来说,不但肉体痛苦,而且心灵受辱,从此像一株腐朽之木,有杆但不能结实。

宫刑又称阴刑,是指对男子或女子的阴处施加刑罚。

把宫刑称为椓刑,见于《尚书·吕刑篇》。“椓”据《说文》释是以棍击伐之意,据马国翰《同耕帖》载,古有椓窍之法,谓用木棍敲击女性下身,以破坏其生育机能。

凌迟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到公元1905年的光绪年间,凌迟刑被废除。

“刑不上大夫”的八议

八议是封建社会官员贵族享受的一种特权法,是“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唐朝法律规定,有八种人犯了死罪时,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判,要先禀报皇帝,说明他们犯的罪行,以及应议的种类,然后请求大臣商议处罚方案,再交皇帝决定批准。这八种人是: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这些人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议,照惯例减一等处理。但如果犯了十恶重罪,享受八议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仍然流放。

“十恶不赦”的来历

北周静帝大定元年(公元581年),北周外戚扬坚逼迫其外孙、北周静帝“禅让”,自己做了皇帝,建国号为隋,改元开皇,他就是隋朝的开国皇帝——隋文帝杨坚。隋文帝即位后,制定了隋朝治国安邦的法——《开皇律》。

《开皇律》针对北周刑法残酷的情况,废除了宫刑等许多残酷的刑法。但为了维护封建秩序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开皇律》中特别订出所谓“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触犯此十条者,定从严惩治。并明确规定:凡是犯有“十恶”之罪者,无论为官为民,都不能侥幸免刑,非受惩治不可。后来,人们就把“十恶不赦”当做一个固定词语使用,一直沿用到今天。

中国历史上的十大罪臣

1.庆父:春秋时鲁国贵族,鲁庄公的弟弟。他惯于挑拨离间,先后杀掉两个国君。后自縊身亡。成语“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即源于此。

2.赵高:秦朝宦官,原为赵国贵族。秦始皇死后,他与李斯逼始皇长子扶苏自杀,立少子胡亥为二世皇帝。不久又杀死李斯,自任丞相。后又谋害胡亥立子婴为帝,却被子婴诛杀。

3.梁冀:东汉大臣,两个妹妹分别为顺帝桓帝皇后。顺帝死后,与梁太后合谋,先后立冲质桓3帝,专横朝政近20年。他掠夺的财产相当于全国半年租赋。公元159年,桓帝诛灭梁氏一家,梁冀自杀。

4.董卓:初为凉州豪强,汉灵帝时任并州牧,凶残异常。公元189年,率兵入洛阳,毒死少帝,另立献帝,自为太师,“挟天子以令诸侯”。后被王允、吕布杀掉。

5.来俊臣:唐武则天时的酷吏,因告密受宠,后任中丞,他营私枉法,大兴刑狱,被其灭族者,不少于千余家。后得罪武氏诸王和太平公主,被武后处死。

6.李林铺:唐朝权臣,玄宗时任礼部尚书兼中书令。他口有蜜,腹有剑,在任19年中,唐王朝政事败坏,终于促成安史之乱。

7.秦桧:北宋历任御史中丞等职。靖康二年,被青军掳至北方,不久遣归,充当内奸。他结党专权,力主投降,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岳飞及其子岳云等,为世人所唾弃。

8.严嵩:明朝大丞,嘉靖年间,官至太子太师。以其子等为爪牙,操纵国事,在任时十分之六军响被其侵吞。公元1562年,御史邹应龙、林润相继弹劾,严嵩的儿子严世蕃被杀,抄出黄金万余两,白银2百余万两。严嵩遂被革职,不久病死。

9.魏忠贤:明朝宦官,万历年入宫。1620年,他被任为司礼秉笔太监并兼管东厂,网罗死党,杀东林党人杨涟、左光斗等正直官吏。自称九千岁,下有五虎五彪等爪牙。崇祯帝即位后被罢职,遣至凤阳,途中自缢而死。

10.和砷:原在清廷銮仪卫当差,因逢迎献媚,为乾隆帝所宠,官至文华殿大学士。乾隆死后,嘉庆帝宣布他的20条罪状并责其自杀。被抄家产约白银8亿两,等于朝廷10年收入。所谓“和砷跌倒,嘉庆吃饱”,即指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