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教育评估的体制创新
2864300000005

第5章 我国教育评估体制概述(3)

2001年,国家教育部发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建立促进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周期性地对学校课程执行的情况、课程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调整课程内容、改进教学管理,形成课程不断革新的机制”。改变课程评估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估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在高等教育领域,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质量和实验室建设情况等进行评估。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进行对研究生课程的评估审核,同时还通过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对研究生论文进行抽检,对学位点进行评估。近年来,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还在对高等院校进行评估时将专业的剖析作为主要活动内容之一。2007年,国家教育部更是在年度工作要点和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提出了建立专业认证体系的问题。所有这些措施对于高等学校的课程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学生评估

在我国,学校内部对学生的评估除了学期中、学期末的考试和平时的测试以外,在学期结束时还给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写出评语,连同考试成绩一起向家长报告。 2001年,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的发展”。随着新课改的实施、升学考试的改革和学分制的推行,对学生表现性的评估受到更大关注,学校采用成长记录册来描述学生成长过程的评估方式日益普及。高等院校的学生评估以学业考试为主,普遍采用学分制,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作为学校推荐就业和学生自主择业的重要依据。

5.督导评估

在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教育督导机构等组织对教育系统执行国家政策和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评估。《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政府和学校,简称督政和督学。督政主要是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此项督导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的教育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及教育管理等六个方面。其结果要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督学主要是对学校依法办学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我国建立了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此项督导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方向、管理体制、领导班子、教师管理与提高、教育教学工作、行政工作的常规管理、教育质量等七个方面。其结果作为学校评选先进和奖惩、任免校长的重要依据。

督导机构的评估实质上多为教育系统内的政府评估。

除了督导机构以外,我国教育系统内涉及学校教育外部评估的组织仍然主要是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的,有些省市也有教育评估机构参与。这种外部评估活动主要还是属于系统内的官方背景的评估。

(三)对于教育质量及教育发展状况的

监控、监测与检查、调查

除了直接的考试、测验和其他校内评估以外,我国有比较完整的跟踪学生学业进步的学生情况申报制度。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监控学生学业进步的指标,如及格率、留级人数、巩固率、升学率和毕业率等校本数据,收集、了解学生学业进步的情况。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都定期统计收集教育系统相关基本信息,教育管理信息系统(EMIS)正逐步完善。目前,教育部正计划在一些地方开展以个体为信息采集单元的校本数据统计的试点工作,以弥补现有统计数据方面的不足。国家统计局也开展了一些入户调查,收集涉及教育的相关信息。人口普查也涉及有关教育数据,但是一般比较单一。如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所提供的数据并不包含详细分学段的人口等数据。

为了动态了解义务教育发展情况,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在全国选择了60个县开展相关监测活动,逐步建立义务教育的监测制度。监测内容包括学生辍学情况、中小学公用经费和办学条件等。监测结果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教育主管部门、教育督导机构、人大政协等也对所辖区域教育部门执行国家政策的情况、事业发展状况,以及学校依法治校和落实素质教育等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和评议,督促有关方面更加重视和更好地发展教育。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开展的评估往往是以评选、评比、检查、验收、审批、评审、抽查、认证、评议等形式和名义进行的。

近年来,国家和一些省市也发表年度教育发展报告,这一做法正逐步演变成一种制度。

研究机构也根据研究需要或者与国外同行联合开展针对我国教育发展情况的各类教育调查,有时也接受有关方面委托开展教育调查,调查结果以研究报告或决策建议等形式递交或公开发表。我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国际教育成就评估协会(IEA)和经合组织(OECD)的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均合作开展过一些教育调查与研究。

近年来对于大学的媒体排名在教育系统内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引起不小的争议。

(四)对于更宽领域教育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

除了直接学业评估,教育系统内的其他各类评估和教育系统内外对教育质量和绩效等的监控、监测、调查和检查以外,相关部门还对涉及更宽领域教育目标达成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监测、检测和考核测试等。

国家各级统计部门通过年度统计公报,对教育和影响教育的环境因素进行统计分析;科技主管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进行人才评价和统计分析工作,并进行人才规划和对策研究;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对妇女儿童的就学问题和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卫生部门对青少年健康状况长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管理;各级体育部门长期关注和介入青少年的体质监测和学校体育工作;劳动部门对学生职业技能进行考核并颁发相应技术等级证书;环保部门对学校的环境教育等进行评估和指导。这些更宽泛意义上的教育评估活动是教育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估结果是调整教育目标和教育发展规划的十分重要的依据。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类评估不仅是对前面介绍的各项评估的必要补充,而且是对它们的有效检验。

三、教育评估的管理体制

从教育评估的现有体系可以看出,除了系统外的与教育相关的评估活动由其他部门独立或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开展,主要由教育部门负责的直接学业评估和系统内评估占了相当的比重,而在系统内评估中,管理性评估处于支配位置。在高等教育领域,院校评估和重点项目评估的影响比较大;而在基础教育领域,针对学生的直接学业评估和重点(示范)学校评估的影响比较大。从曾经开展过的评估来看,高等教育领域的评估活动主要包括重点院校与重点项目(如“211”工程、“985”项目、学位授权点、重点学科、各类建设基地等)的评估、各类工作评估和学校内部开展的评估。基础教育领域的评估活动主要包括直接学业评估、学生评估、教师评估、重点和示范学校评估、区域教育评估以及政府督导评估等。

在这些评估中,政治影响、政策推动和政府主导的官方色彩比较浓,以外部(一般是教育主管部门)施加的自上而下的评估为主。在这样的评估体系中,管理体制的集中化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情况有各种各样的不同,非集中化的现象也相当普遍。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机关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这类评估活动吸纳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实际上,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允许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相关评估。但是,就现有参与情况来看,所谓社会中介评估实际上还是政府评估的一种延伸。

教育督导是制度化程度最高的一项教育评估活动。我国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组织系统和工作体系。督导机构有一个垂直的工作系统,但主要还是由各级地方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督导中的“督政”部分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特别是县(市、区)这一级,而“督学”部分主要是针对中小学校。督导工作的性质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性监督行为。招生、考试也是制度化程度很高的一项教育评估活动,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组织系统和工作体系。它也有一个垂直的管理系统,但主要也是由各级地方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不同的是,招生与考试在“招考分离”的原则指导下形成了两个更加独立的工作系统,尽管在有些地方两者的职能被放到了同一个机构。考试本应该是一种社会化专业服务,但在我国目前的实际工作中,政府往往站到了前台,对招生和考试都介入得比较深。随着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的深化,招生与考试将进一步分离,同时,学校内部的考试评价、社会公共考试评价以及高一级学校的考试评价将更好地贯通和结合。